来源:医法书生;来源:盛孝辉
患者以未进行充分告知而进行侵权索赔的案例有很多,这个案例更有教育和警示意义。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受托人为家属一人签署,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授权无效,从而导致家属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也存在效力瑕疵,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医院未充分告知患者就行手术治疗,医院存在过错判决6万元赔偿。
二审法院根据患者妻子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患者本人签署的麻醉知情同意书认定:患者及其家人对四一六医院将为其实施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情况知晓并且同意,改判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份麻醉知情同意书对于外科手术的知情告知具有辅助作用,这个案例中已经成为还原事实真相、证明医院有效告知的强有力证据,因为麻醉知情同意书包括了术前诊断、手术方式等外科需要告知的条款,案例中这种麻醉知情告知是对外科告知瑕疵的完善和修复,是一份价值上万的知情同意书!
看看下面的医疗文书都是怎么签订的,患者本人签署是不是更加有效?
1
签署医疗文书,医生应注意签字对象
2010年6月11日,李XX因股骨颈骨折到四一六医院住院治,李XX的妻子张XX签署《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授权范围包括代为了解病情、选择同意诊治方案等;该授权委托书上也有患者本人签名(实为其妻子代签)。
6月17日,四一六医院将对其丈夫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张XX于当天签署了《医患沟通记录单》、同意院方治疗方案并单独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随后,李XX及其儿子李XX签署了《麻醉知情同意书》;当天,四一六医院为李XX施行了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患者李某入院后有三份医疗文书,授权委托书、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都没有直接签字,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患者直接签字,从法院的采纳证据的效力上,这份由患者本人签署的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最直接有效的,因为直接签署跳过了授权这一程序,把双方的关系直接曝光在黑纸白字之下。
2
一份有瑕疵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也同样适用于患者对其住院期间的权利义务授权委托。《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的委托人(患者)和受托人(患者妻子)的签字均为受托人(患者妻子)签署,即患者一栏为丈夫名字,受托人一栏为妻子名字。一审法院认定这份委托书没有法律效果,医院未对患者本人进行有效告知。后来医院上诉,通过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这个有瑕疵的委托书不影响对患者知情权的告知,没有侵犯患者权益。
医疗工作中这种有家属代替签字的行为非常常见,有没有更好的防范措施呢?医生毕竟不是公安机关,没有查验公民身份的权利。但是,通过在医疗文书上按手印就可以防范代替签字或者签署假名字的弊端。
3
家属签署(委托人)患者名字,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法院认定这种委托书依然有效,请看下面分析:
摘自判决法律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成民终字第1717号:李XX签名真实与否不是判定四一六医院是否履行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要件。
虽然授权委托书上委托授权人(患者)一栏“李XX”的签名为张XX所签,但因张XX系李XX的妻子,张XX向医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时,四一六医院仅对该授权委托书的外观形式进行审查,至于是否属于李XX亲笔所签,应当由张XX对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负责,即应当由张XX及李XX承担授权委托书真实与否的法律后果,故四一六医院收到张XX授权委托书并认可张XX系李XX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医院只负责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外观,至于说签名是否为患者本人所签署应由实际签署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还是根据一般的公平合理性原则认定了责任承担者。
4
麻醉知情同意书:患者签署更可靠
本案中的这份麻醉知情同意书相当完美,即使存在不完美的授权委托书,这份麻醉同意书俨然成为法官采纳用以说明医院充分告知医疗行为事实的证据。这就是医疗文书的意义所在。
对于知情同意书,患者本人签字一定是最可靠的,这也是我一直在强调的观点。特别对于在门诊实施无痛麻醉的患者,根本就没有病历,也不会有授权委托书,麻醉医生切记:知情同意由患者本人签字为妙,除非你想在多签一份授权委托书。对于儿童未成年人,不用授权委托,父母签字即可。
作者:盛孝辉,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麻醉学主治医师 、法律职业资格 、中级社会工作师、法医学硕士,行医、写文、普法,律师工作经历,职业撰稿人。
来源:医法书生;来源:盛孝辉
患者以未进行充分告知而进行侵权索赔的案例有很多,这个案例更有教育和警示意义。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受托人为家属一人签署,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授权无效,从而导致家属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也存在效力瑕疵,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医院未充分告知患者就行手术治疗,医院存在过错判决6万元赔偿。
二审法院根据患者妻子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患者本人签署的麻醉知情同意书认定:患者及其家人对四一六医院将为其实施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情况知晓并且同意,改判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份麻醉知情同意书对于外科手术的知情告知具有辅助作用,这个案例中已经成为还原事实真相、证明医院有效告知的强有力证据,因为麻醉知情同意书包括了术前诊断、手术方式等外科需要告知的条款,案例中这种麻醉知情告知是对外科告知瑕疵的完善和修复,是一份价值上万的知情同意书!
看看下面的医疗文书都是怎么签订的,患者本人签署是不是更加有效?
1
签署医疗文书,医生应注意签字对象
2010年6月11日,李XX因股骨颈骨折到四一六医院住院治,李XX的妻子张XX签署《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授权范围包括代为了解病情、选择同意诊治方案等;该授权委托书上也有患者本人签名(实为其妻子代签)。
6月17日,四一六医院将对其丈夫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张XX于当天签署了《医患沟通记录单》、同意院方治疗方案并单独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随后,李XX及其儿子李XX签署了《麻醉知情同意书》;当天,四一六医院为李XX施行了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患者李某入院后有三份医疗文书,授权委托书、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都没有直接签字,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患者直接签字,从法院的采纳证据的效力上,这份由患者本人签署的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最直接有效的,因为直接签署跳过了授权这一程序,把双方的关系直接曝光在黑纸白字之下。
2
一份有瑕疵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也同样适用于患者对其住院期间的权利义务授权委托。《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的委托人(患者)和受托人(患者妻子)的签字均为受托人(患者妻子)签署,即患者一栏为丈夫名字,受托人一栏为妻子名字。一审法院认定这份委托书没有法律效果,医院未对患者本人进行有效告知。后来医院上诉,通过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这个有瑕疵的委托书不影响对患者知情权的告知,没有侵犯患者权益。
医疗工作中这种有家属代替签字的行为非常常见,有没有更好的防范措施呢?医生毕竟不是公安机关,没有查验公民身份的权利。但是,通过在医疗文书上按手印就可以防范代替签字或者签署假名字的弊端。
3
家属签署(委托人)患者名字,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法院认定这种委托书依然有效,请看下面分析:
摘自判决法律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成民终字第1717号:李XX签名真实与否不是判定四一六医院是否履行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要件。
虽然授权委托书上委托授权人(患者)一栏“李XX”的签名为张XX所签,但因张XX系李XX的妻子,张XX向医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时,四一六医院仅对该授权委托书的外观形式进行审查,至于是否属于李XX亲笔所签,应当由张XX对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负责,即应当由张XX及李XX承担授权委托书真实与否的法律后果,故四一六医院收到张XX授权委托书并认可张XX系李XX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医院只负责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外观,至于说签名是否为患者本人所签署应由实际签署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还是根据一般的公平合理性原则认定了责任承担者。
4
麻醉知情同意书:患者签署更可靠
本案中的这份麻醉知情同意书相当完美,即使存在不完美的授权委托书,这份麻醉同意书俨然成为法官采纳用以说明医院充分告知医疗行为事实的证据。这就是医疗文书的意义所在。
对于知情同意书,患者本人签字一定是最可靠的,这也是我一直在强调的观点。特别对于在门诊实施无痛麻醉的患者,根本就没有病历,也不会有授权委托书,麻醉医生切记:知情同意由患者本人签字为妙,除非你想在多签一份授权委托书。对于儿童未成年人,不用授权委托,父母签字即可。
作者:盛孝辉,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麻醉学主治医师 、法律职业资格 、中级社会工作师、法医学硕士,行医、写文、普法,律师工作经历,职业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