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分配现状分析和改革思考

国民收入分配现状分析和改革思考

王小鲁

当前,收入差距过大和不公平分配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引起社会冲突、不稳定和广泛不满的,主要不是合法收入导致的收入差距,而是腐败和收入分配不公。改革的关键,是需要从制度上解决与腐败相关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导致的不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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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国民收入分配的现状

和问题近一个时期,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出现了若干积极的变化。这包括: 近年来全国职工工资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2012年从上半年的情况看,继续保持了居民收入较快提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已经覆盖了全部县级行政区,全国农村已有4.31亿人参保,1.17亿人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在2012年底基本实现(除农民工外)全覆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基本实现了(除农民工外)全覆盖。

在此之前,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目前全国城镇和农村分别有约2100万人和5200万人领取低保金。

这些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居民收入方面,城乡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与几年前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社会保障方面,尽管保障水平仍然很低,但已经使参保居民获得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这些使我们看到了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曙光。

但是我国收入分配方面长期以来积累的问题是严重的。以上这些变化,还不说明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改变,我们还面临着更严重的挑战,不能盲目乐观。

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第一,长期以来,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尤其是分配不公的现象大量发生,

引起群众不满和社会矛盾激化。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降到过0.26的低点,主要因为农村改革促进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缩小了城乡差距。以后持续上升,20世纪90年代中期突破了0.4的警戒线,近年来已接近或达到0.5的水平。在世界上已经是高收入差距的国家。中国过去的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上。近年来东中西部地区间的差距开始缩小、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已经出现了一些转变的迹象。但不同居民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并且继续扩大的趋势还没有明显改变。

考虑到一部分高收入居民还拥有大量灰色收入,实际收入差距还会显著大于统计数据所显示的收入差距。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数据,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只有5.14万元(月均4285元)。但这样低的最高收入水平,根本无法解释房市和股市上的居民巨额投资、银行的巨额居民储蓄存款,以及国内居民在境内外奢侈品市场上的巨大购买力来自何处。研究发现,2008年城镇居民拥有的灰色收入高达5万亿元,绝大部分集中分布在城镇高收入居民中。这大大改变了收入分配的格局。巨额的灰色收入来源是什么,怎样分布,已经成为影响收入分配的关键问题。

收入差距过大和不公平分配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引起社会冲突、不稳定和广泛不满的,主要不是合法收入导致的收入差距,而是腐败和收入分配不公。

第二,长期以来居民收入增长慢于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的增长,导致居民收入在国民总收入和GDP 中所占比重偏低且持续下降,其中主要是劳动报酬比重偏低和比重下降。但这种情况近年来已经有所改变,工资收入和农民收入增长已在加快。这主要是劳动力供求关系改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农业丰收、农产品价格上涨,以及惠农政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造成的。2012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的实际增长率(扣除物价因素后)分别是9.7%和12.4%,两者都超过了当期7.8%的经济增长率。相比于长期以来的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的情况,这反映了居民收入状况的改善。

不过,对此情况不应过分乐观。这一变化还处在开始阶段,而且其中有一些不稳定的短期因素作用(例如农产品价格上涨导致农民增收)。短期内还不足以改变居民收入(主要是劳动报酬)占GDP 比重过低的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数据(主要基于经济普查),居民可支配收入在1992~2008年期间从68.5%下降到58.1%,16年下降了10个百分点。2008年以后暂无数据,但根据城乡住户调查数据计算,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是纯收入)占GDP 的比重在2008~2011年期间仍然有轻微的下降,从42%降到41.7%。该数据对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有重大遗漏,还有其他一些遗漏项目,但变动趋势大体上可以认为是反映实际情况的。

其中,根据资金流量表数据,1992~2008年期间劳动者报酬占GDP 的比重(税前)从54.4%下降到47.1%,下降了7个百分点。实际上,由于这期间居民的财产收入增长较快,因而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应归因于劳动报酬所占比重的下降,后者的降幅也应该大于前者。所以资金流量表的计算,有可能或者低估了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的幅度,或者低估了居民财产性收入上升的幅度。

事实上,一部分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会由于腐败、制度和管理不完善等原因而流失,减少了政府和企业的正常支出,增加了部分居民的灰色收入。因此,包括灰色收入在内的实际居民收入总额下降幅度可能会慢于统计数字所显示的情况。但这并不导致收入分配状况改善,反而是恶化,因为导致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和更大的收入差距。

第三,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社会保障不足和公共服务分配不均,使居民消费增长长期滞后于经济增长,以致过去10年中,最终消费占GDP 的比重逐年迅速下降,降幅达14个百分点。这导致了结构失衡、消费率过低而储蓄率过高。由于消费的增长不足以带动总需求与经济同步增长,使得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近年来出口疲软,而过高的投资率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产能过剩和效率下降,使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的老路越来越走不下去了。

近几年来,居民收入增长加快,有利于居民消费的增长。但统计数据显示,2008~2011年期间最终消费占GDP 的比重下降的趋势只是显著放慢了(从48.6%降到48.2%),2011年与2010年相比比重未发生变化,还没有转为回升。学术界有人认为,最终消费统计存在低估,实际上消费率已经出现回升;这一判断的根据未必充分。因为消费规模的低估不等于消费率的低估(还需要考虑储蓄的低估和GDP 可能的低估等因素),消费规模扩大也不等同于消费率上升。

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收入差距扩大、分配不公、腐败加重的趋

势,还没有明显的改变。这是影响收入分配更关键的问题。在这一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对于收入分配是否已经好转和结构是否已经改善的判断,需要谨慎。

二、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目前收入分配格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历史和发展阶段的因素。我国改革以前就长期存在很大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30多年间,出现了沿海地区的高速增长和快速的城市化发展,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在一个时期内继续扩大。同时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导致相当长时期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度,压制了工资水平上升,使劳动报酬不随经济增长而增长,导致劳动报酬占GDP 的比重持续下降,工薪阶层和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扩大。这种情况,已经由刘易斯的城乡二元经济模型做了描述和解释,同时也是很多国家在一定发展阶段上共同经历过的。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快,农村收入提高显著,正在改变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持续的城乡劳动力转移也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减少,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此由供求因素导致的劳动报酬增长缓慢的情况也正在改变。

另外一个历史性因素来自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转向根据生产要素的贡献通过市场进行分配的方式。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除一般劳动者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占有者(资本、土地、人力资本)在市场上获得的报酬迅速上升,拉开了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上述这些情况,是在一定的发展和改革阶段必然发生的。而且按市场决定的要素报酬分配,有利于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促进微观效率提高,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市场不可能自发地调节收入差距。因此在市场发展的一定阶段,当收入差距过大时,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改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等来进行调节,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也证明,这些制度建设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是有效的,而且如果措施得当、程度合理,不仅不会导致效率下降、市场机制受损,反而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发展,减少社会冲突和内耗,有利于经济效率提高。

2.腐败与公共资金流失。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持续快速上升,从1995年的10%上升到2011年的22%。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已经超过10万亿元,如果再加上各级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等,总额接近17万亿元,政府实际掌握的收入已达到GDP 的35%左右。

目前,围绕着政府究竟是否需要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这样高的比例,存在很多争论。否定者认为政府收入挤压了居民收入,应该以减税等方式减少政府收入,才能改善收入分配。肯定者认为政府还有大量公共职能需要履行,而且中国政府在国民收入或GDP 中的所占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高,还有提高的余地。上述两种意见各有道理,但都忽略了下列事实:

我国政府收入占GDP 的比重实际上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高于美国,但低于大多数欧洲国家),但用于民生的政府支出比重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在发达国家,用于民生的政府支出(社会保障、对居民的补贴、公共医疗教育支出)通常占财政支出的大部分。而我国财政支出以2011年为例,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总共3.74亿元,只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34%(数据来自财政部2012年人代会报告)。如果扣除其中用于公立事业单位自身的支出,实际用于民生的比例还会更低;尽管与以往年份相比,该比例已经有了很大提高。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政府自身消费,以及因腐败和管理不善而流失的部分过高。在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有大量豪华的政府楼堂馆所建设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低效及无效投资。政府的“三公消费”年支出据某些估算高达8000亿元以上,规模超过政府的国防支出和公共医疗卫生支出。这说明我国政府支出的管理存在严重失控。公共资金的暗中流失是一个更加隐秘的部分,但从媒体披露的各类贪腐案件、各地层出不穷的“豆腐渣工程”以及人们日常所见所闻来看,同样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数字。这部分资金流失,在更大程度上恶化了收入分配格局,因为它不仅扩大了收入差距,而且是少数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占和掠夺。

从上述情况看,合理调整政府资金分配,更迫切的问题不在于降低或提高政府收入比重,而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改善政府支出结构,大幅度压缩无效投资和政府自身的过度消费;其二,健全制度,有效管理公共资金,杜绝腐败和资金

流失。如果能做到这两点,以现有的政府收入规模完全可以支持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以及更大力度的财政转移支付;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有效减少收入分配的差距,增进社会福利,也将大幅度减少收入分配的扭曲。而要做到上述两点,必须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合理规范公共资金的使用。

因腐败导致的收入分配扭曲,还不仅仅表现在公共资金的滥用和流失,同时也表现在所有权力不受监督的地方。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提供了寻租和聚敛财富的机会,导致行贿受贿、钱权交易等贪腐之风盛行。这是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在这方面,透明度更低,信息十分有限,但种种迹象表明,其对收入分配的恶劣影响却非常严重,不容忽视。

3.土地与资本收益的分配。随着改革和城市化发展进程,过去无价的土地进入市场并变成了珍稀资源。土地溢价逐年上升,2001~2011年这10年期间,土地出让价格上涨了5.6倍,每公顷已接近1000万元。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达3.15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 的6.7%,财政收入的30%。

巨额土地溢价,一方面反映了城市化的规模经济和聚集效应带来的巨大收益,另一方面也是各地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为提高土地收益而控制土地供给、囤地捂地,以及部分高收入者投机性购房、囤房,拉高房价和地价的结果。高地价推高了商品房价和商铺租金,转嫁给有刚性住房需求的中产阶层,以及商业和服务业经营者。后者进一步推高了城市商业和服务业的服务价格,最终还是把负担转嫁给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广大城市居民。

因此,这是一种隐蔽的逆向转移支付。在这个过程中获利的是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从事投机性房产买卖的高收入者;因为高地价和高房价使他们获得了高收益。而付出的一方是对住房有刚性需求的中产阶层和广大城市消费者。高地价、高房价和商铺的高租金成为他们的沉重负担。最初出让土地的农民也很少能够分享到土地溢价,因为他们在和地方政府及开发商的博弈中一般处于弱势一方,常常只能被动接受对方给出的征地补偿条件,而征地成本通常只占土地出让价格的很小部分。不过在一些寸土寸金的大城市郊区,情况可能不同,由于土地供求关系的作用,失地农民有可能获得高额补偿。

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不仅限于土地出让收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政府掌握了批地、征地、卖地的权力,使得土地供应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都具有某种

垄断性,从而围绕着与土地相关的权力,产生了一系列寻租行为。在有些地方,这部分收益管理混乱,成了当地官员任意开支的“钱口袋”。而地方官员对土地出让金的豁免权,还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

例如,根据审计署披露,2009年抽查的13个城市中,绝大多数城市都存在变相减免、压低价格出让土地、不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征未征土地出让收入、改变土地出让用途、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违规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涉及金额数百亿元。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出去的巨额土地收益,造成了大量腐败,培养了许多千万、亿万富翁,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收入差距扩大和分配不公。

因此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并不是土地溢价的全部。尽管地价居高不下,还是有大量土地溢价收入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给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一项估算,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各项成本和税费合计为每平米2500元,平均销售价格约4500元,房地产业出售商品住宅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更新后的2009年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数据,按同样方法计算,商品住房利润应为1.69万亿元;加上其他商品房的利润,总共应为1.86万亿元。这相当于当年全国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而按实收资本计算,房地产业只相当于工业的24%;按就业人数计算,只相当于工业就业人数的2%。因此如果上述估算大体准确,房地产业显然可以划为暴利行业。

不过,1.86万亿元可以说是房地产业的利润空间,并不一定是房地产商实际拿到的利润。因为根据潜规则,房地产商要拿地,常常要给握有批地和其他相关权力的人大量“进贡”。这很可能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打入了房地产成本,而账面利润自然会低于预期。其余的部分则变成了某些人的灰色收入。

尽管如此,房地产业自身仍然是一个培育富豪的行业。2011年进入《福布斯》世界富豪榜的中国大陆富豪为133人(未包括已经取得香港居民或外籍身份的富豪),其中从事房地产业的有46人,占到35%,是富豪人数最集中的一个行业。

类似情况还存在于资本市场。中国经济在诸如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扩张等资本化过程中,资本溢价会带来巨大的额外收益。而中国的股市由于一些基本规则和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仍然是一个“大鱼吃小鱼”的地方。一些大炒家凭

借资本实力和各种暗中操纵股市的手段,常常可以在股市上从小股民口袋里掏钱,快速聚敛财富。新股上市的过程,更常常因为幕后交易而成为培育亿万富翁的过程。

一些迹象表明,土地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腐败和分配不公,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突出因素。

4.资源性和垄断性收益分配。根据近年来的工资统计,具有垄断性的行业(石油、烟草、电力、电信、铁路、银行、证券等等)平均工资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平均工资之比,除了证券业超过8倍,其他大致在2~3倍上下。但这些数据没有反映出实际的行业间收入差距。

其一,垄断性行业的实际人均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其工资水平。据权威人士估计,这些行业与其他行业实际人均收入的差距平均在5~10倍之间。有大量收入是采取工资以外的形式发放的。尤其对管理层而言更是如此。这包括工资外的现金分配、年终红包、以虚假发票或非业务支出的发票入账报销、发放大额购物卡和各种实物、单位补贴的福利性售房等等。这些工资以外的收入,通常也都偷逃了纳税,成为灰色收入。

其二,垄断性行业内部分配极度不均。在某些垄断性行业,普通员工工资水平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差距不大,但高管层收入水平极高,与普通员工之间收入差距非常悬殊。

这种情况严重扩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显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仅靠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行政控制是无效的。需要从源头上解决其收入来源问题。

垄断性与竞争性行业相比收入差别悬殊,基本原因是它们的垄断地位或占有的稀缺资源带来高额收益。这不能看作正常的经营性收益,其主要部分不应成为企业所得。因此重要的是通过资源税或垄断利润调节税的形式将这些超额收益纳入公共财政,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和保障的目的。

最近涉及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改革在这方面是一个进步,但仍然有几个问题有待解决:

其一,覆盖面不到位,只包括了石油和天然气,没有把其他有大量资源收益的行业纳入改革范围。例如煤炭部门,过去一个时期山西和内蒙古的煤老板在各

大城市炒房,是推高房价的一个重要因素。这说明煤炭行业的实际利润非常高。而且煤炭的资源收益也成了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一个重要来源。煤炭行业的经营者为了获得煤炭开采权而大量向政府官员行贿,握有审批和监察权限的地方官员为牟取私利而索贿、入干股、为非法采煤提供保护,成为腐败和收入分配扭曲的一个重要方面。山西某县一个煤炭局长,在北京和其他大城市购买高档公寓35套,资产达1.7亿元,是煤炭行业这种非法利益分配的一个写照。解决煤炭资源收益分配问题,单靠把私人煤矿国有化和推行兼并重组,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通过资源税把这些资源收益纳入公共财政。

其二,力度偏小。目前5%的石油行业资源税只提取了资源收益的一小部分,没有解决大部分石油资源收益的分配问题。对于其接近50%的成本利润率而言,这部分税收大约只相当于利润额的16%,纳税以后的成本利润率仍然接近40%,远远高于8.3%的工业平均成本利润率(按2010年数据计算)。相比之下,澳大利亚在2011年推出的矿产资源税税率为利润额的30%(按原方案是40%,因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击而实行了较低的改革方案),我国的资源税改革力度远远小于澳大利亚,还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其三,没有考虑级差收益。地下资源开采条件差别悬殊,利润率相差很大。统一的资源税率,只能就低不就高,使那些资源条件特别优厚的企业在分配中仍处于天然优势地位。可以考虑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几个档次的资源税级差税率,使资源收益的提取做到大致公平。

其四,间接税与直接税相比,一个缺点是税负包括在产品价格中,在没有产品价格控制的情况下,纳税者可以把它轻松地转嫁给消费者。而直接针对利润征税,则没有这种弊端。因此,资源税采用直接税的方式应该优于间接税的方式。当然,在决定进一步的改革方案之前,对此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评估。 国有企业红利上缴与资源税改革面临类似的问题,因为很多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是处于垄断性行业或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在收入分配中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这些企业来说,现有的5%到15%的红利上缴比例过低,需要大幅度提高上缴的比例,而且要解决上缴红利纳入公共财政的问题。 目前银行业垄断程度很高,而且存贷款基准利率由央行规定,人为预留了很高的利差空间。例如按照自2011年7月以来实行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

款和贷款利率分别为3.5%和6.56%,利差高达3.06个百分点,长期存贷款利差也都在1.5个百分点以上。据银监会数据,2011年中国商业银行净利差为2.7%,净利润1.04万亿元。这一利差水平超过国外银行一般利差水平一倍到几倍,人为造成了银行业利润超高、高到银行业自己觉得“为富不仁”的地步。这是导致收入分配失衡的一个体制因素,也不利于推动银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解决这个问题,有人建议用缩小利差的办法。但在目前情况下,这未必是一个能有效解决收入分配失衡的办法。原因在于,目前银行中的居民储蓄存款,分布极其不均。据央行前些年一项研究报告的数据,5%的储户拥有大约60%的银行存款。最近西南财大和人行金融所的报告发现,10%的家庭拥有84%的家庭总资产。两者反映的情况差不多。因此在目前阶段降低利差,主要是富人受益,无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可以考虑针对过高的银行利润征收垄断利润调节税,将其纳入国库,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目前大银行主导金融市场的情况,使大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方面处于有利地位,而非常不利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外部融资。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常常有大企业以低利率从银行贷款,转手以高利率贷给小企业以牟利,更加提高了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导致大小企业间的不公平分配。只有大量小型金融机构参与银行业竞争,才能改善金融市场不均衡的资金供应状况,有利于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有利于收入合理分配。在更充分竞争的基础上,也才有条件减少行政干预,推进利率的市场化。

5.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近年来有显著的改善,这对改善收入分配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仍然有一些关键性问题没有解决。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11年全国1.6亿外出农民工(实际数字有可能更高),参加养老保险的只占13.9%,参加工伤保险的只占23.6%,参加医疗保险的占16.7%,参加失业保险的占8%。这部分我国劳动者队伍的主力军,绝大部分至今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这说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仍有重大缺失,也说明目前一些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实现了“全覆盖”的宣传,有夸大的成分。而且被遗漏的群体,恰恰是收入水平更低、就业更不稳定、抗风险能力更弱,因而也更需要社会保障的中低收入劳动者。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公共服务,存在不均等分配的情况。公共教育经费和卫生经费的分配,

农村远低于城市,中小城市低于大城市,落后地区(除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外)低于发达地区。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不仅存在上述城乡、地区差异,而且存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分配倒挂,以及普通学校和名校之间的分配倒挂。有些名牌大学把大笔经费用在缺乏效益的方面,同时许多农村中小学基本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还有调查显示,收入越低的人群,自费看病的支出比例越高,享受公费医疗和医保报销的比例越低。

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嫌贫爱富”、选择性遗漏,影响了它们在缩小收入差距、改善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反而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逆向再分配,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尽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与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公共服务体系也需要推进改革,把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一个基本目标。

6.不利于小企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在中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据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和年度统计数据计算,2008年末全国小型和微型工业企业占工业企业单位数的98%,它们提供了全国工业企业就业岗位的60%。 但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不良、企业逐渐大型化、行业集中度即垄断程度不断提高,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在一些领域中,大型企业有技术集约度高、规模效益好的特点,其发展有必然性;但一旦具有某种垄断地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某些体制方面的缺陷,又会导致竞争程度下降,造成制度效率的丧失。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会越来越走向垄断,其劣势会压倒优势。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因此,政府政策应防止给大企业以特殊照顾,并给处于不利地位的小微企业提供政策优惠,是保护市场竞争、保持市场活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就业和平衡收入分配的需要。

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的不利地位由来已久。其关键是我国大银行主导的金融市场结构,民间、小型金融机构在政策严控之下长期没有发展起来。大银行主导的金融市场,由于其信息来源、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的限制,其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必然是大企业,不可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充分的资金服务。因此,没有金融市场对小型民间金融机构的开放,小微企业的发展就始终会面临阻碍。

行业协会等民间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受限是小微企业发展困难的另一个原

因。小微企业在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方面非常需要像行业协会、技术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的帮助。这一类中介组织发展不起来,直接影响小微企业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持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发达国家都有一系列对处于某些天然不利地位的小企业进行扶助、提供优惠的政策。相比而言,我国的小企业优惠政策力度还太小。举例说,现行并延长执行到2015年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仅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以下的企业。这一政策的取向是积极的,但适用范围过窄,只有很少数的小微企业能够受惠,缺乏实质性作用。

三、推动改革,促进收入合理分配

解决上面所说的收入分配问题需要从源头入手。特别是针对制度和政策原因导致的收入分配失衡,必须推进相应的深层次体制改革,才能奏效。推动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增加农民收入,都是必要的。但不应简单地把这些理解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所谓“提低限高”的提法,是不够准确的。因为政府可以通过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行政手段和其他政策来影响工资水平,但这是有限度的。工资总体上仍然应当由市场决定,干预过度可能导致企业大量倒闭并减少就业机会。对合法的高收入,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应该保护,不应笼统地讲“限制”。关键是需要从制度上解决与腐败相关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导致的不公平分配。

以下是推进相关改革的一些基本设想。

1.改革财税体制。改善公共资金的使用,最关键的问题是提高政府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实现阳光财政,使社会公众能够对公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其合理使用。需要形成一套制度,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和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细目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人大监督和公众的公开质询。各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资金收支情况也必须向社会公开。

要实现公共资金分配的合理化,根据公共职能的需要以及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核定各级地方政府事权,相应充实地方政府常规预算,改变财政资金分配苦乐不均的状况。中央对税源不足的落后地区通过规范的方式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并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尽量避免一事一议的专项拨款方式,以避免随意性,

防止腐败和资金流失。

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部政府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制定更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和更加严格的监督审计。

推进税制改革,消除税负的轻重不均,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个人所得税对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收入和偶然所得实行统一税率。适度调低最高税率,但全面健全税收征管,杜绝偷漏税现象。

2.改革土地与资本收益分配体制。推进土地市场和资本市场改革,提高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操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引进社会公众监督机制,防止幕后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全面推进房产税改革和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逐步用土地市场出让模式代替政府征地模式,以出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和规范化、可持续的房产税代替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财政的不足部分应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来解决。

3.推进资源性和垄断性收益分配的改革。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针对仍然保有超额利润的资源性行业提高资源税税率,将资源性收益的主要部分纳入公共财政,并把资源税改革扩大到煤炭和其他矿产品领域。根据资源收益级差设计和实行级差税率。研究将资源税由间接税改为直接税的可行性和方案。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红利上缴制度改革,把垄断性企业的上缴率提高到50%左右。上缴红利应纳入公共财政,作为扩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资金来源。

研究针对所有垄断性行业和垄断性企业开征垄断利润调节税的可行性。

4.改革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实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分步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逐步消除进城农民工的身份差别待遇,帮助他们在城镇安家落户,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城乡居民的同等权利。

在全面改善医疗和教育公共服务的同时,实行公立和民办“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积极鼓励自负盈亏的民办医疗和教育机构发展,通过民间机构的竞争促进公立机构提高效率。扩大公立医院和学校的自主权,改变医疗和教育行政化、官僚化倾向,消除医疗和教育腐败的权力基础。在严格基本制度管理和有效监督的

同时,实行专家治院、专家治校,探索多样化的办医、办学方针。

5.促进公平竞争,改善市场环境。保护竞争,限制垄断,扩大扶助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范围,全面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积极鼓励民间行业协会等为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发展。

改革金融体制,在进行必要的金融监管的同时,减少行政限制,降低进入门槛,促进民间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积极鼓励金融市场竞争。

作者为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国民收入分配现状分析和改革思考

王小鲁

当前,收入差距过大和不公平分配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引起社会冲突、不稳定和广泛不满的,主要不是合法收入导致的收入差距,而是腐败和收入分配不公。改革的关键,是需要从制度上解决与腐败相关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导致的不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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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国民收入分配的现状

和问题近一个时期,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出现了若干积极的变化。这包括: 近年来全国职工工资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2012年从上半年的情况看,继续保持了居民收入较快提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已经覆盖了全部县级行政区,全国农村已有4.31亿人参保,1.17亿人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在2012年底基本实现(除农民工外)全覆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基本实现了(除农民工外)全覆盖。

在此之前,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目前全国城镇和农村分别有约2100万人和5200万人领取低保金。

这些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居民收入方面,城乡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与几年前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社会保障方面,尽管保障水平仍然很低,但已经使参保居民获得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这些使我们看到了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曙光。

但是我国收入分配方面长期以来积累的问题是严重的。以上这些变化,还不说明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改变,我们还面临着更严重的挑战,不能盲目乐观。

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第一,长期以来,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尤其是分配不公的现象大量发生,

引起群众不满和社会矛盾激化。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降到过0.26的低点,主要因为农村改革促进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缩小了城乡差距。以后持续上升,20世纪90年代中期突破了0.4的警戒线,近年来已接近或达到0.5的水平。在世界上已经是高收入差距的国家。中国过去的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上。近年来东中西部地区间的差距开始缩小、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已经出现了一些转变的迹象。但不同居民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并且继续扩大的趋势还没有明显改变。

考虑到一部分高收入居民还拥有大量灰色收入,实际收入差距还会显著大于统计数据所显示的收入差距。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数据,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只有5.14万元(月均4285元)。但这样低的最高收入水平,根本无法解释房市和股市上的居民巨额投资、银行的巨额居民储蓄存款,以及国内居民在境内外奢侈品市场上的巨大购买力来自何处。研究发现,2008年城镇居民拥有的灰色收入高达5万亿元,绝大部分集中分布在城镇高收入居民中。这大大改变了收入分配的格局。巨额的灰色收入来源是什么,怎样分布,已经成为影响收入分配的关键问题。

收入差距过大和不公平分配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引起社会冲突、不稳定和广泛不满的,主要不是合法收入导致的收入差距,而是腐败和收入分配不公。

第二,长期以来居民收入增长慢于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的增长,导致居民收入在国民总收入和GDP 中所占比重偏低且持续下降,其中主要是劳动报酬比重偏低和比重下降。但这种情况近年来已经有所改变,工资收入和农民收入增长已在加快。这主要是劳动力供求关系改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农业丰收、农产品价格上涨,以及惠农政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造成的。2012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的实际增长率(扣除物价因素后)分别是9.7%和12.4%,两者都超过了当期7.8%的经济增长率。相比于长期以来的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的情况,这反映了居民收入状况的改善。

不过,对此情况不应过分乐观。这一变化还处在开始阶段,而且其中有一些不稳定的短期因素作用(例如农产品价格上涨导致农民增收)。短期内还不足以改变居民收入(主要是劳动报酬)占GDP 比重过低的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数据(主要基于经济普查),居民可支配收入在1992~2008年期间从68.5%下降到58.1%,16年下降了10个百分点。2008年以后暂无数据,但根据城乡住户调查数据计算,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是纯收入)占GDP 的比重在2008~2011年期间仍然有轻微的下降,从42%降到41.7%。该数据对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有重大遗漏,还有其他一些遗漏项目,但变动趋势大体上可以认为是反映实际情况的。

其中,根据资金流量表数据,1992~2008年期间劳动者报酬占GDP 的比重(税前)从54.4%下降到47.1%,下降了7个百分点。实际上,由于这期间居民的财产收入增长较快,因而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应归因于劳动报酬所占比重的下降,后者的降幅也应该大于前者。所以资金流量表的计算,有可能或者低估了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的幅度,或者低估了居民财产性收入上升的幅度。

事实上,一部分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会由于腐败、制度和管理不完善等原因而流失,减少了政府和企业的正常支出,增加了部分居民的灰色收入。因此,包括灰色收入在内的实际居民收入总额下降幅度可能会慢于统计数字所显示的情况。但这并不导致收入分配状况改善,反而是恶化,因为导致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和更大的收入差距。

第三,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社会保障不足和公共服务分配不均,使居民消费增长长期滞后于经济增长,以致过去10年中,最终消费占GDP 的比重逐年迅速下降,降幅达14个百分点。这导致了结构失衡、消费率过低而储蓄率过高。由于消费的增长不足以带动总需求与经济同步增长,使得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近年来出口疲软,而过高的投资率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产能过剩和效率下降,使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的老路越来越走不下去了。

近几年来,居民收入增长加快,有利于居民消费的增长。但统计数据显示,2008~2011年期间最终消费占GDP 的比重下降的趋势只是显著放慢了(从48.6%降到48.2%),2011年与2010年相比比重未发生变化,还没有转为回升。学术界有人认为,最终消费统计存在低估,实际上消费率已经出现回升;这一判断的根据未必充分。因为消费规模的低估不等于消费率的低估(还需要考虑储蓄的低估和GDP 可能的低估等因素),消费规模扩大也不等同于消费率上升。

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收入差距扩大、分配不公、腐败加重的趋

势,还没有明显的改变。这是影响收入分配更关键的问题。在这一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对于收入分配是否已经好转和结构是否已经改善的判断,需要谨慎。

二、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目前收入分配格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历史和发展阶段的因素。我国改革以前就长期存在很大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30多年间,出现了沿海地区的高速增长和快速的城市化发展,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在一个时期内继续扩大。同时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导致相当长时期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度,压制了工资水平上升,使劳动报酬不随经济增长而增长,导致劳动报酬占GDP 的比重持续下降,工薪阶层和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扩大。这种情况,已经由刘易斯的城乡二元经济模型做了描述和解释,同时也是很多国家在一定发展阶段上共同经历过的。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快,农村收入提高显著,正在改变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持续的城乡劳动力转移也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减少,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此由供求因素导致的劳动报酬增长缓慢的情况也正在改变。

另外一个历史性因素来自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转向根据生产要素的贡献通过市场进行分配的方式。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除一般劳动者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占有者(资本、土地、人力资本)在市场上获得的报酬迅速上升,拉开了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上述这些情况,是在一定的发展和改革阶段必然发生的。而且按市场决定的要素报酬分配,有利于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促进微观效率提高,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市场不可能自发地调节收入差距。因此在市场发展的一定阶段,当收入差距过大时,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改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等来进行调节,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也证明,这些制度建设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是有效的,而且如果措施得当、程度合理,不仅不会导致效率下降、市场机制受损,反而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发展,减少社会冲突和内耗,有利于经济效率提高。

2.腐败与公共资金流失。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持续快速上升,从1995年的10%上升到2011年的22%。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已经超过10万亿元,如果再加上各级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等,总额接近17万亿元,政府实际掌握的收入已达到GDP 的35%左右。

目前,围绕着政府究竟是否需要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这样高的比例,存在很多争论。否定者认为政府收入挤压了居民收入,应该以减税等方式减少政府收入,才能改善收入分配。肯定者认为政府还有大量公共职能需要履行,而且中国政府在国民收入或GDP 中的所占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高,还有提高的余地。上述两种意见各有道理,但都忽略了下列事实:

我国政府收入占GDP 的比重实际上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高于美国,但低于大多数欧洲国家),但用于民生的政府支出比重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在发达国家,用于民生的政府支出(社会保障、对居民的补贴、公共医疗教育支出)通常占财政支出的大部分。而我国财政支出以2011年为例,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总共3.74亿元,只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34%(数据来自财政部2012年人代会报告)。如果扣除其中用于公立事业单位自身的支出,实际用于民生的比例还会更低;尽管与以往年份相比,该比例已经有了很大提高。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政府自身消费,以及因腐败和管理不善而流失的部分过高。在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有大量豪华的政府楼堂馆所建设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低效及无效投资。政府的“三公消费”年支出据某些估算高达8000亿元以上,规模超过政府的国防支出和公共医疗卫生支出。这说明我国政府支出的管理存在严重失控。公共资金的暗中流失是一个更加隐秘的部分,但从媒体披露的各类贪腐案件、各地层出不穷的“豆腐渣工程”以及人们日常所见所闻来看,同样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数字。这部分资金流失,在更大程度上恶化了收入分配格局,因为它不仅扩大了收入差距,而且是少数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占和掠夺。

从上述情况看,合理调整政府资金分配,更迫切的问题不在于降低或提高政府收入比重,而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改善政府支出结构,大幅度压缩无效投资和政府自身的过度消费;其二,健全制度,有效管理公共资金,杜绝腐败和资金

流失。如果能做到这两点,以现有的政府收入规模完全可以支持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以及更大力度的财政转移支付;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有效减少收入分配的差距,增进社会福利,也将大幅度减少收入分配的扭曲。而要做到上述两点,必须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合理规范公共资金的使用。

因腐败导致的收入分配扭曲,还不仅仅表现在公共资金的滥用和流失,同时也表现在所有权力不受监督的地方。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提供了寻租和聚敛财富的机会,导致行贿受贿、钱权交易等贪腐之风盛行。这是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在这方面,透明度更低,信息十分有限,但种种迹象表明,其对收入分配的恶劣影响却非常严重,不容忽视。

3.土地与资本收益的分配。随着改革和城市化发展进程,过去无价的土地进入市场并变成了珍稀资源。土地溢价逐年上升,2001~2011年这10年期间,土地出让价格上涨了5.6倍,每公顷已接近1000万元。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达3.15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 的6.7%,财政收入的30%。

巨额土地溢价,一方面反映了城市化的规模经济和聚集效应带来的巨大收益,另一方面也是各地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为提高土地收益而控制土地供给、囤地捂地,以及部分高收入者投机性购房、囤房,拉高房价和地价的结果。高地价推高了商品房价和商铺租金,转嫁给有刚性住房需求的中产阶层,以及商业和服务业经营者。后者进一步推高了城市商业和服务业的服务价格,最终还是把负担转嫁给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广大城市居民。

因此,这是一种隐蔽的逆向转移支付。在这个过程中获利的是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从事投机性房产买卖的高收入者;因为高地价和高房价使他们获得了高收益。而付出的一方是对住房有刚性需求的中产阶层和广大城市消费者。高地价、高房价和商铺的高租金成为他们的沉重负担。最初出让土地的农民也很少能够分享到土地溢价,因为他们在和地方政府及开发商的博弈中一般处于弱势一方,常常只能被动接受对方给出的征地补偿条件,而征地成本通常只占土地出让价格的很小部分。不过在一些寸土寸金的大城市郊区,情况可能不同,由于土地供求关系的作用,失地农民有可能获得高额补偿。

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不仅限于土地出让收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政府掌握了批地、征地、卖地的权力,使得土地供应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都具有某种

垄断性,从而围绕着与土地相关的权力,产生了一系列寻租行为。在有些地方,这部分收益管理混乱,成了当地官员任意开支的“钱口袋”。而地方官员对土地出让金的豁免权,还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

例如,根据审计署披露,2009年抽查的13个城市中,绝大多数城市都存在变相减免、压低价格出让土地、不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征未征土地出让收入、改变土地出让用途、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违规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涉及金额数百亿元。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出去的巨额土地收益,造成了大量腐败,培养了许多千万、亿万富翁,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收入差距扩大和分配不公。

因此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并不是土地溢价的全部。尽管地价居高不下,还是有大量土地溢价收入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给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一项估算,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各项成本和税费合计为每平米2500元,平均销售价格约4500元,房地产业出售商品住宅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更新后的2009年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数据,按同样方法计算,商品住房利润应为1.69万亿元;加上其他商品房的利润,总共应为1.86万亿元。这相当于当年全国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而按实收资本计算,房地产业只相当于工业的24%;按就业人数计算,只相当于工业就业人数的2%。因此如果上述估算大体准确,房地产业显然可以划为暴利行业。

不过,1.86万亿元可以说是房地产业的利润空间,并不一定是房地产商实际拿到的利润。因为根据潜规则,房地产商要拿地,常常要给握有批地和其他相关权力的人大量“进贡”。这很可能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打入了房地产成本,而账面利润自然会低于预期。其余的部分则变成了某些人的灰色收入。

尽管如此,房地产业自身仍然是一个培育富豪的行业。2011年进入《福布斯》世界富豪榜的中国大陆富豪为133人(未包括已经取得香港居民或外籍身份的富豪),其中从事房地产业的有46人,占到35%,是富豪人数最集中的一个行业。

类似情况还存在于资本市场。中国经济在诸如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扩张等资本化过程中,资本溢价会带来巨大的额外收益。而中国的股市由于一些基本规则和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仍然是一个“大鱼吃小鱼”的地方。一些大炒家凭

借资本实力和各种暗中操纵股市的手段,常常可以在股市上从小股民口袋里掏钱,快速聚敛财富。新股上市的过程,更常常因为幕后交易而成为培育亿万富翁的过程。

一些迹象表明,土地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腐败和分配不公,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突出因素。

4.资源性和垄断性收益分配。根据近年来的工资统计,具有垄断性的行业(石油、烟草、电力、电信、铁路、银行、证券等等)平均工资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平均工资之比,除了证券业超过8倍,其他大致在2~3倍上下。但这些数据没有反映出实际的行业间收入差距。

其一,垄断性行业的实际人均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其工资水平。据权威人士估计,这些行业与其他行业实际人均收入的差距平均在5~10倍之间。有大量收入是采取工资以外的形式发放的。尤其对管理层而言更是如此。这包括工资外的现金分配、年终红包、以虚假发票或非业务支出的发票入账报销、发放大额购物卡和各种实物、单位补贴的福利性售房等等。这些工资以外的收入,通常也都偷逃了纳税,成为灰色收入。

其二,垄断性行业内部分配极度不均。在某些垄断性行业,普通员工工资水平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差距不大,但高管层收入水平极高,与普通员工之间收入差距非常悬殊。

这种情况严重扩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显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仅靠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行政控制是无效的。需要从源头上解决其收入来源问题。

垄断性与竞争性行业相比收入差别悬殊,基本原因是它们的垄断地位或占有的稀缺资源带来高额收益。这不能看作正常的经营性收益,其主要部分不应成为企业所得。因此重要的是通过资源税或垄断利润调节税的形式将这些超额收益纳入公共财政,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和保障的目的。

最近涉及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改革在这方面是一个进步,但仍然有几个问题有待解决:

其一,覆盖面不到位,只包括了石油和天然气,没有把其他有大量资源收益的行业纳入改革范围。例如煤炭部门,过去一个时期山西和内蒙古的煤老板在各

大城市炒房,是推高房价的一个重要因素。这说明煤炭行业的实际利润非常高。而且煤炭的资源收益也成了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一个重要来源。煤炭行业的经营者为了获得煤炭开采权而大量向政府官员行贿,握有审批和监察权限的地方官员为牟取私利而索贿、入干股、为非法采煤提供保护,成为腐败和收入分配扭曲的一个重要方面。山西某县一个煤炭局长,在北京和其他大城市购买高档公寓35套,资产达1.7亿元,是煤炭行业这种非法利益分配的一个写照。解决煤炭资源收益分配问题,单靠把私人煤矿国有化和推行兼并重组,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通过资源税把这些资源收益纳入公共财政。

其二,力度偏小。目前5%的石油行业资源税只提取了资源收益的一小部分,没有解决大部分石油资源收益的分配问题。对于其接近50%的成本利润率而言,这部分税收大约只相当于利润额的16%,纳税以后的成本利润率仍然接近40%,远远高于8.3%的工业平均成本利润率(按2010年数据计算)。相比之下,澳大利亚在2011年推出的矿产资源税税率为利润额的30%(按原方案是40%,因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击而实行了较低的改革方案),我国的资源税改革力度远远小于澳大利亚,还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其三,没有考虑级差收益。地下资源开采条件差别悬殊,利润率相差很大。统一的资源税率,只能就低不就高,使那些资源条件特别优厚的企业在分配中仍处于天然优势地位。可以考虑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几个档次的资源税级差税率,使资源收益的提取做到大致公平。

其四,间接税与直接税相比,一个缺点是税负包括在产品价格中,在没有产品价格控制的情况下,纳税者可以把它轻松地转嫁给消费者。而直接针对利润征税,则没有这种弊端。因此,资源税采用直接税的方式应该优于间接税的方式。当然,在决定进一步的改革方案之前,对此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评估。 国有企业红利上缴与资源税改革面临类似的问题,因为很多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是处于垄断性行业或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在收入分配中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这些企业来说,现有的5%到15%的红利上缴比例过低,需要大幅度提高上缴的比例,而且要解决上缴红利纳入公共财政的问题。 目前银行业垄断程度很高,而且存贷款基准利率由央行规定,人为预留了很高的利差空间。例如按照自2011年7月以来实行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

款和贷款利率分别为3.5%和6.56%,利差高达3.06个百分点,长期存贷款利差也都在1.5个百分点以上。据银监会数据,2011年中国商业银行净利差为2.7%,净利润1.04万亿元。这一利差水平超过国外银行一般利差水平一倍到几倍,人为造成了银行业利润超高、高到银行业自己觉得“为富不仁”的地步。这是导致收入分配失衡的一个体制因素,也不利于推动银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解决这个问题,有人建议用缩小利差的办法。但在目前情况下,这未必是一个能有效解决收入分配失衡的办法。原因在于,目前银行中的居民储蓄存款,分布极其不均。据央行前些年一项研究报告的数据,5%的储户拥有大约60%的银行存款。最近西南财大和人行金融所的报告发现,10%的家庭拥有84%的家庭总资产。两者反映的情况差不多。因此在目前阶段降低利差,主要是富人受益,无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可以考虑针对过高的银行利润征收垄断利润调节税,将其纳入国库,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目前大银行主导金融市场的情况,使大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方面处于有利地位,而非常不利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外部融资。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常常有大企业以低利率从银行贷款,转手以高利率贷给小企业以牟利,更加提高了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导致大小企业间的不公平分配。只有大量小型金融机构参与银行业竞争,才能改善金融市场不均衡的资金供应状况,有利于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有利于收入合理分配。在更充分竞争的基础上,也才有条件减少行政干预,推进利率的市场化。

5.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近年来有显著的改善,这对改善收入分配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仍然有一些关键性问题没有解决。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11年全国1.6亿外出农民工(实际数字有可能更高),参加养老保险的只占13.9%,参加工伤保险的只占23.6%,参加医疗保险的占16.7%,参加失业保险的占8%。这部分我国劳动者队伍的主力军,绝大部分至今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这说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仍有重大缺失,也说明目前一些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实现了“全覆盖”的宣传,有夸大的成分。而且被遗漏的群体,恰恰是收入水平更低、就业更不稳定、抗风险能力更弱,因而也更需要社会保障的中低收入劳动者。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公共服务,存在不均等分配的情况。公共教育经费和卫生经费的分配,

农村远低于城市,中小城市低于大城市,落后地区(除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外)低于发达地区。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不仅存在上述城乡、地区差异,而且存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分配倒挂,以及普通学校和名校之间的分配倒挂。有些名牌大学把大笔经费用在缺乏效益的方面,同时许多农村中小学基本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还有调查显示,收入越低的人群,自费看病的支出比例越高,享受公费医疗和医保报销的比例越低。

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嫌贫爱富”、选择性遗漏,影响了它们在缩小收入差距、改善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反而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逆向再分配,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尽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与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公共服务体系也需要推进改革,把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一个基本目标。

6.不利于小企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在中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据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和年度统计数据计算,2008年末全国小型和微型工业企业占工业企业单位数的98%,它们提供了全国工业企业就业岗位的60%。 但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不良、企业逐渐大型化、行业集中度即垄断程度不断提高,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在一些领域中,大型企业有技术集约度高、规模效益好的特点,其发展有必然性;但一旦具有某种垄断地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某些体制方面的缺陷,又会导致竞争程度下降,造成制度效率的丧失。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会越来越走向垄断,其劣势会压倒优势。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因此,政府政策应防止给大企业以特殊照顾,并给处于不利地位的小微企业提供政策优惠,是保护市场竞争、保持市场活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就业和平衡收入分配的需要。

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的不利地位由来已久。其关键是我国大银行主导的金融市场结构,民间、小型金融机构在政策严控之下长期没有发展起来。大银行主导的金融市场,由于其信息来源、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的限制,其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必然是大企业,不可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充分的资金服务。因此,没有金融市场对小型民间金融机构的开放,小微企业的发展就始终会面临阻碍。

行业协会等民间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受限是小微企业发展困难的另一个原

因。小微企业在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方面非常需要像行业协会、技术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的帮助。这一类中介组织发展不起来,直接影响小微企业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持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发达国家都有一系列对处于某些天然不利地位的小企业进行扶助、提供优惠的政策。相比而言,我国的小企业优惠政策力度还太小。举例说,现行并延长执行到2015年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仅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以下的企业。这一政策的取向是积极的,但适用范围过窄,只有很少数的小微企业能够受惠,缺乏实质性作用。

三、推动改革,促进收入合理分配

解决上面所说的收入分配问题需要从源头入手。特别是针对制度和政策原因导致的收入分配失衡,必须推进相应的深层次体制改革,才能奏效。推动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增加农民收入,都是必要的。但不应简单地把这些理解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所谓“提低限高”的提法,是不够准确的。因为政府可以通过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行政手段和其他政策来影响工资水平,但这是有限度的。工资总体上仍然应当由市场决定,干预过度可能导致企业大量倒闭并减少就业机会。对合法的高收入,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应该保护,不应笼统地讲“限制”。关键是需要从制度上解决与腐败相关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导致的不公平分配。

以下是推进相关改革的一些基本设想。

1.改革财税体制。改善公共资金的使用,最关键的问题是提高政府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实现阳光财政,使社会公众能够对公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其合理使用。需要形成一套制度,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和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细目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人大监督和公众的公开质询。各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资金收支情况也必须向社会公开。

要实现公共资金分配的合理化,根据公共职能的需要以及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核定各级地方政府事权,相应充实地方政府常规预算,改变财政资金分配苦乐不均的状况。中央对税源不足的落后地区通过规范的方式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并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尽量避免一事一议的专项拨款方式,以避免随意性,

防止腐败和资金流失。

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部政府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制定更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和更加严格的监督审计。

推进税制改革,消除税负的轻重不均,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个人所得税对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收入和偶然所得实行统一税率。适度调低最高税率,但全面健全税收征管,杜绝偷漏税现象。

2.改革土地与资本收益分配体制。推进土地市场和资本市场改革,提高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操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引进社会公众监督机制,防止幕后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全面推进房产税改革和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逐步用土地市场出让模式代替政府征地模式,以出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和规范化、可持续的房产税代替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财政的不足部分应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来解决。

3.推进资源性和垄断性收益分配的改革。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针对仍然保有超额利润的资源性行业提高资源税税率,将资源性收益的主要部分纳入公共财政,并把资源税改革扩大到煤炭和其他矿产品领域。根据资源收益级差设计和实行级差税率。研究将资源税由间接税改为直接税的可行性和方案。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红利上缴制度改革,把垄断性企业的上缴率提高到50%左右。上缴红利应纳入公共财政,作为扩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资金来源。

研究针对所有垄断性行业和垄断性企业开征垄断利润调节税的可行性。

4.改革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实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分步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逐步消除进城农民工的身份差别待遇,帮助他们在城镇安家落户,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城乡居民的同等权利。

在全面改善医疗和教育公共服务的同时,实行公立和民办“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积极鼓励自负盈亏的民办医疗和教育机构发展,通过民间机构的竞争促进公立机构提高效率。扩大公立医院和学校的自主权,改变医疗和教育行政化、官僚化倾向,消除医疗和教育腐败的权力基础。在严格基本制度管理和有效监督的

同时,实行专家治院、专家治校,探索多样化的办医、办学方针。

5.促进公平竞争,改善市场环境。保护竞争,限制垄断,扩大扶助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范围,全面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积极鼓励民间行业协会等为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发展。

改革金融体制,在进行必要的金融监管的同时,减少行政限制,降低进入门槛,促进民间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积极鼓励金融市场竞争。

作者为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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