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的170余种交通行为以10分、6分、3分的形式进行过错量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划分,本人帮你分析。

2009年1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在普通公路上,有20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分,有48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分。在高速公路上,有6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15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3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除此之外,该规定将全部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等三种情况共9种情形进行单独列举。至于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依然适用今年7月实施的《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理解决。

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1

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

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

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

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

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

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20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10分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机动车先行的;

同车道行驶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3

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路口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的;

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

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48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3分

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

车辆未按规定载人的;

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

货运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的;

机动车车门、车厢没关好时行车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下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的;

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机动车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机动车夜间在通过急弯、坡度、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

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4

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

机动车夜间会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制动力、夜间使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

持已失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不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不满十六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在道路上骑独轮车或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右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路上行驶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

无监护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

机动车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

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没有人行道未靠边行走的;

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乞讨的; 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的;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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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的170余种交通行为以10分、6分、3分的形式进行过错量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划分,本人帮你分析。

2009年1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在普通公路上,有20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分,有48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分。在高速公路上,有6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15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3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除此之外,该规定将全部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等三种情况共9种情形进行单独列举。至于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依然适用今年7月实施的《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理解决。

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1

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

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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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

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

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

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20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10分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机动车先行的;

同车道行驶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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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路口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的;

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

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48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3分

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

车辆未按规定载人的;

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

货运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的;

机动车车门、车厢没关好时行车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下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的;

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机动车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机动车夜间在通过急弯、坡度、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

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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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

机动车夜间会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制动力、夜间使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

持已失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不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不满十六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在道路上骑独轮车或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右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路上行驶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

无监护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

机动车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

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没有人行道未靠边行走的;

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乞讨的; 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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