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债权人假意免除部分债务能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吗?

2017-03-13 原创 律脉

作者:郭梦瑶

本文系作者投稿,转载务必于文首注明作者和来源“律脉(lvmailawyer)”,否则视为侵权。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为要到部分欠款,债权人假意免除部分债务能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吗?

借款关系是生活中最普遍的民事关系,欠债还钱,本是最基本的道理,然而目前,要债却成了一个技术活,很多人碍于朋友间的情谊关系,难以启齿强硬的索要债款,从而,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成了债权人头疼的一个问题。有的债权人会想到一些“聪明”的办法,比如:甲欠乙10万元,乙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就向甲虚伪表示称:如果能尽快还钱,仅还8万即可。且乙意欲等甲归还了8万以后再向甲主张剩下的2万。以这样的方式促使债务人尽快还钱成了现实中很多债权人的选择。然而,多数债权人却不知道,债权人的虚伪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乙虽然并没有免除债务的真实意思,但是为了早日拿到部分欠款,其作出的“仅需归还8万”的虚伪意思表示,即是为一种单独虚伪表示。

所谓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其与“通谋的意思表示”均属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但二者又具有明显的区别。单独虚伪表示是表意人单独所为的虚伪表示,而通谋虚伪表示存在与相对人之间的串通。

根据民法理论,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为:

(一) 行为人单方做出了外观上的意思表示;

(二) 当事人同时做出了内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外观上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且未客观上表示出来;

(三) 该不一致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

(四) 表意人未与相对人串通。

结合上述甲和乙之间的意思表示,乙的意思表示行为完全符合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而重点在于单独意思表示的效力。

对于单独虚伪表示的效力,我国民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对于单独意思表示的处理,普遍有两种意见,一是应采用“意思主义”,即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但是若采用这种观点,将使交易处于复杂的变动中,会使交易相对人在每一次交易中都小心翼翼,担心进入虚伪意思表示的陷阱,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大多数国家在本国的规定中都摈弃这种做法,而采用“意思表示主义”,以保护善意相对人。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不因表意人知其非真意而妨碍其效力”,德国和韩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实践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相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表意人的虚伪表示达成合意,并完成了相应的履行行为,便可认定该表示行为有效,认为单纯的虚伪表示不应该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在借款问题上,债权人的虚伪放弃债权的表示,是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债权人再针对放弃的债权主张权利,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明知该表示为虚伪表示,则可认定该意思表示无效。但实践中,如何证明相对人明知该虚伪表示,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

因此,通过虚伪表示促使债务人还款,虽然可能尽快实现一定的债权,但是却面临剩下的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在道德滑坡的现在,“欠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中十分尴尬的现象,越来越多的老赖让我们反思如何才能成功的要债。笔者认为,面对久拖不还的债款,穷尽其他可能的方法后,诉诸法院可能是最有效的手段。近年来,法院以越来越多强有力的切中老赖要害的措施,促使老赖还钱,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成了债权人利益最后的保护伞。

最后,我们仍然呼吁,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诚信是现代社会交往的基础,面对诚信滑坡,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失信惩戒机制,遵守诚信准则,才能让自己在诚信机制监督与制约下堂堂正正的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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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到部分欠款,债权人假意免除部分债务能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吗?

借款关系是生活中最普遍的民事关系,欠债还钱,本是最基本的道理,然而目前,要债却成了一个技术活,很多人碍于朋友间的情谊关系,难以启齿强硬的索要债款,从而,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成了债权人头疼的一个问题。有的债权人会想到一些“聪明”的办法,比如:甲欠乙10万元,乙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就向甲虚伪表示称:如果能尽快还钱,仅还8万即可。且乙意欲等甲归还了8万以后再向甲主张剩下的2万。以这样的方式促使债务人尽快还钱成了现实中很多债权人的选择。然而,多数债权人却不知道,债权人的虚伪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乙虽然并没有免除债务的真实意思,但是为了早日拿到部分欠款,其作出的“仅需归还8万”的虚伪意思表示,即是为一种单独虚伪表示。

所谓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其与“通谋的意思表示”均属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但二者又具有明显的区别。单独虚伪表示是表意人单独所为的虚伪表示,而通谋虚伪表示存在与相对人之间的串通。

根据民法理论,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为:

(一) 行为人单方做出了外观上的意思表示;

(二) 当事人同时做出了内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外观上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且未客观上表示出来;

(三) 该不一致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

(四) 表意人未与相对人串通。

结合上述甲和乙之间的意思表示,乙的意思表示行为完全符合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而重点在于单独意思表示的效力。

对于单独虚伪表示的效力,我国民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对于单独意思表示的处理,普遍有两种意见,一是应采用“意思主义”,即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但是若采用这种观点,将使交易处于复杂的变动中,会使交易相对人在每一次交易中都小心翼翼,担心进入虚伪意思表示的陷阱,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大多数国家在本国的规定中都摈弃这种做法,而采用“意思表示主义”,以保护善意相对人。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不因表意人知其非真意而妨碍其效力”,德国和韩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实践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相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表意人的虚伪表示达成合意,并完成了相应的履行行为,便可认定该表示行为有效,认为单纯的虚伪表示不应该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在借款问题上,债权人的虚伪放弃债权的表示,是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债权人再针对放弃的债权主张权利,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明知该表示为虚伪表示,则可认定该意思表示无效。但实践中,如何证明相对人明知该虚伪表示,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

因此,通过虚伪表示促使债务人还款,虽然可能尽快实现一定的债权,但是却面临剩下的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在道德滑坡的现在,“欠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中十分尴尬的现象,越来越多的老赖让我们反思如何才能成功的要债。笔者认为,面对久拖不还的债款,穷尽其他可能的方法后,诉诸法院可能是最有效的手段。近年来,法院以越来越多强有力的切中老赖要害的措施,促使老赖还钱,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成了债权人利益最后的保护伞。

最后,我们仍然呼吁,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诚信是现代社会交往的基础,面对诚信滑坡,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失信惩戒机制,遵守诚信准则,才能让自己在诚信机制监督与制约下堂堂正正的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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