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奖惩制度

学校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

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晋升提级、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节 奖励

第四条 本学校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全勤奖、续班奖、月绩效奖、年绩效奖、提成奖、突出贡献奖);

3.提供学习机会;

4.晋升提级。

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教学事故出现;

3.按时完成教学计划,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招生工作突出,按计划完成招生指标;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

9.领导有方,带领教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相关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学校做出贡献,董事会或校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金奖惩规定具体如下:

1.全勤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无迟到、无旷工、

无早退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金额为100元。

2.续班奖:指为奖励学校老师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把所教学生顺利升入高

一级的班级学习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方法如下图:

3.月绩效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工作突出、勤劳

能干、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通过校长办公室和部门领导的考核而发放的

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200元、100元、50元。

4.年绩效奖:指为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工作突出、勤劳能干、

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通过校长办公室和部门领导的考核而发放的一种薪

金。发放标准为1000元、800元、500元。

5.提成奖:指为学校教职工在学校招生过程中工作突出,完成规定招生

计划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50元/学生(教职工亲属打过折后除

外),

6.突出贡献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能尽心尽力、

兢兢业业做工作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视贡献的大小报经董事会批

准后发放。

第七条 奖励程序如下:

1.教职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所在部门同校长办公室和人事部门审核;

3.董事会或校长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

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没完成教学任务或招生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教学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泄露学校秘密,把学校生源介绍给他人或向生源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0.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或影响教职工情绪稳定的;

11.利用职权对教职工打击报复或包庇教职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2.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校长应予以处罚的。

教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

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学校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条 各部门领导发现本部门教职工触犯以上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校长办公

室报告;教职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

处理。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及时报经校长或董事会进行调查

处理。调查完毕,校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校长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二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

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学校(学校宣布辞

退、开除的除外)。

学校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

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晋升提级、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节 奖励

第四条 本学校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全勤奖、续班奖、月绩效奖、年绩效奖、提成奖、突出贡献奖);

3.提供学习机会;

4.晋升提级。

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教学事故出现;

3.按时完成教学计划,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招生工作突出,按计划完成招生指标;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

9.领导有方,带领教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相关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学校做出贡献,董事会或校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金奖惩规定具体如下:

1.全勤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无迟到、无旷工、

无早退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金额为100元。

2.续班奖:指为奖励学校老师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把所教学生顺利升入高

一级的班级学习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方法如下图:

3.月绩效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工作突出、勤劳

能干、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通过校长办公室和部门领导的考核而发放的

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200元、100元、50元。

4.年绩效奖:指为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工作突出、勤劳能干、

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通过校长办公室和部门领导的考核而发放的一种薪

金。发放标准为1000元、800元、500元。

5.提成奖:指为学校教职工在学校招生过程中工作突出,完成规定招生

计划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50元/学生(教职工亲属打过折后除

外),

6.突出贡献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能尽心尽力、

兢兢业业做工作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视贡献的大小报经董事会批

准后发放。

第七条 奖励程序如下:

1.教职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所在部门同校长办公室和人事部门审核;

3.董事会或校长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

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没完成教学任务或招生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教学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泄露学校秘密,把学校生源介绍给他人或向生源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0.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或影响教职工情绪稳定的;

11.利用职权对教职工打击报复或包庇教职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2.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校长应予以处罚的。

教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

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学校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条 各部门领导发现本部门教职工触犯以上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校长办公

室报告;教职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

处理。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及时报经校长或董事会进行调查

处理。调查完毕,校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校长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二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

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学校(学校宣布辞

退、开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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