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静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注:作者同意推送交流
如何增强审查起诉工作的亲历性
----以张某盗窃案的办案实践为视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了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增强办案亲历性成为对检察机关由其是公诉部门的工作要求。本文以笔者亲自办理的张某盗窃案为视角,从实际办案出发对公诉部门如何增强办案的亲历性进行阐述,以期对探讨如何适应当今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公诉机关增强办案亲历性的必要性
所谓亲历性,是指“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和事实。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审理不间断原则和司法官不可更换等原则,就是保障司法亲历性的程序原则。亲历性所贯彻的直接审查原则,是建立正确的内心确信,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及时地处理程序推进中的法律事项的基本条件”。[1]基于此,提升亲历性,就要求公诉机关办案人员必须亲自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直接审查证据和事实,必须对案件亲力亲为,具有直观印象,形成内心确信,根据自己的直接感知与判断来参与办案实践,这正是确立办案责任包括错案追究制的前提。
二、公诉机关增强办案亲历性的具体路径
以下,笔者以办理的张某盗窃案为例,探析提升审查起诉工作亲历性的具体路径:
基本案情:某桶装水公司(以下简称桶装水公司)于2004年迁入S区,与某滑雪场(以下简称滑雪场)共用一块水表并共同缴费。2010年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纯净水行业水费标准涨至61.68元每吨。为了规范计量,桶装水公司从滑雪场分出一块水表并安装在本公司车间内。被告人张某系车间主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其在公司领导的指示下通过回拨水表、向水务所虚报用水量的方式盗窃国家水资源。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认定犯罪金额420余万元。随案移送证据有:关于调整水费的政府文件、桶装水公司生产量的统计证明、某净化水设备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对桶装水公司用水量及已缴水费的审计报告、被盗水资源价值的鉴定意见、对桶装水公司水表作出的测试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一)通过直接参与侦查来增强办案的亲历性
刑事案件均以证据的形式展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增强办案的亲历性,势必首先应增强对证据的亲历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诉讼规则的规定,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就需要补充的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也可自行侦查。通过直接参与侦查工作核实或调取证据,是最直接的办案亲历方式,也能获得第一手的证据信息。在办理张某盗窃案中,办案人员以是否具有调取新证据的必要性为标准,有区别地选择电话咨询和实地调取笔录的做法,采取自行侦查、介入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审查和核实证据。
第一,通过直接咨询鉴定人确定鉴定意见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鉴定步骤、鉴定依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是在鉴定意见中已对相关过程记载详细,无以笔录形式固定之必要,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办案人员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找到鉴定人向其了解鉴定过程。鉴定人答复称,桶装水公司使用水过滤设备生产纯净水,而水的利用率非100%。由于提供该套设备的某净化水设备公司出具了说明证实“一般情况下水的利用率控制在60%-80%”,故鉴定人在此幅度内选取中间数(即70%)为本案中水的利用率,并以桶装水公司生产量为基数,二者相除得出桶装水公司实际的用水量,再乘以水费单价,进而计算出本案金额为人民币420余万。得知计算方式后,办案人员对鉴定人选取中间数进行计算的方法是否合理产生了怀疑。
第二,通过直接向某净化水设备公司工作人员调取笔录的方式确定情况说明是否可信。由于该情况说明记载水的利用率在一般情况下为60%-80%,那么何为水的利用率、该利用率是否与鉴定人的理解相一致、该利用率是否可变在此说明中均没有反映,而这与犯罪金额的确定有直接关系,此说明需其他证据补强。故承办人在退补中采取介入侦查的方式,由侦查人员作为主体,办案人员协同前往某净化水设备公司向该公司负责人调取证言。该公司解释了水的利用率即进入设备的水量与经过净化后流出设备的纯净水量的比率,该利用率与设备操作人在生产时对浓水调节阀的调控有关,并非一定固定在60%-80%幅度内。根据办案人员对此言辞证据的调取,排除了鉴定意见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第三,办案人通过自行取证的方式了解水表检测报告的证明力。由中国计量研究院出具的对水表进行检测的报告表现形式为数字及英文单位,只靠阅卷无法明确其是否具有关联性,故办案人员亲赴中国计量研究院向作出检测报告的技术人员了解英文单位、检测数字反映的意义等专业知识。技术人员对报告中单位所代表的流量点进行解释,并称测量的数值可以证实被测水表不能显示正确的用水量。通过上述工作将检测报告与案件建立起关联。
(二)通过规范司法行为的方式增强办案亲历性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办理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听取被害人、辩护人意见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必然要求。虽然卷宗中均有言辞证据,但是在侦查人员的取舍标准、记录方法、讯问方式等多方面因素作用下,笔录内容有可能会与案件的真实情况或讯(询)问对象的真实意图存在一定偏差。因此,严格依法履行司法程序,提升讯问、询问、听取被害人、辩护人意见等司法行为的规范性,有利于增强办案的亲历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公安机关共有三次供述,均承认犯罪,且在检提时也未发生改变。办案人员并没有因此大意,仍按照事先准备的讯问提纲就其有无同案、犯罪动机、时间、方式、地点等要素逐一讯问。当讯问至由其负责虚报用水量起始时间时,其提出系2011年6、7月份,而其先前供述2012年12月底。针对此情况,办案人员在退补期间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水务所负责开收缴水费单据的工作人员的证言,对此情况进行核实。该证人证实自2011年9月开始接触张某,自那时其一直由张某向水务所报用水量。由此可见,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多次有罪供述而放松对讯问工作的要求,在讯问时应由其对问题进行自主供述,并从中发现问题。
本案犯罪标的系国家的水资源,由国家水务部门行使管理权,故听取水务部门的意见有助于增强对办案的亲历性。侦查部门并没有向水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鉴于本案系立案监督案件,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曾先期介入,故办案人员在侦监部门承办人的帮助下联系到水务部门负责人。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反映,案发后桶装水公司已经补交50万元水费,并可以提供缴费单。此份证据不仅决定了由于案发单位已补交水费,检察机关已无需作为主体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对张某而言也是一份重要的量刑证据。办案人员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了案件的亲历性,对在案证据加以补强补全。
(三)通过细致审阅卷内证据提升办案的亲历性
增强办案的亲历性,并不是否认阅卷的必要性、合理性,亦不是要求每份证据均必须由检察机关亲自调取,否则势必影响办案效率、拖长办案时间,最终对保障当事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增强办案的亲历性是指,应以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阅卷工作,在阅卷中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通过对证据形式的审查,一方面能够保障证据在庭审过程中经得住质证的考验,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证据信息有全面、清晰的把握,从而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本案中,鉴定意见被排除后,如何计算张某的犯罪金额成为难题。由于桶装水公司无生产记录,相关操作人员无法查找,故无法确认生产饮用水时操作人员设置的净水设备出水率,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最后确定水的利用率为100%,即该公司的生产量即视为用水量。办案人员亲自对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生产账目进行逐笔计算,并对水务所出具的该公司历月缴费单进行核算,最后确定了该厂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生产量即用水量为33361.11吨,应缴水费为人民币2057713.26元,实缴水费人民币359365.7元。在确认此情况后,办案人员对水务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并移送了相关渎职犯罪线索。
(四)通过了解案外情况增强对办案的亲历性
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是提升办案亲历性的可行路径。除了依据侦查卷宗增强对办案的亲历性,办案人员还可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实地走访等其他方式掌握案外情况。
本案涉及某著名企业,为了核实该公司是否具有其他违法行为,办案人员通过互联网查找到该企业的联系方式,并亲自向其了解桶装水公司的加盟、技术生产等情况。通过电话查询该公司合作的销售部门的联系方式,进而了解到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此外,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核实该公司的地理位置、水表位置等。这些工作增强了办案人员对本案的直观印象,为之后的案件汇报、法庭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结语
最终,本案中公诉机关的指控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减少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数额,并追诉漏犯一名,移送渎职线索一条,发出检察建议一份。办案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办案的亲历性,努力追求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使案件质量经受住了法律的考验。由此可见,公诉人作为案件办理主体,遵循亲历性的原则去行使公诉权,不仅有利于增强公诉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意识和负责精神,促使办案人自身注重提高自身素质, 实现公诉活动的专业化、精英化, 同时也能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去提升公诉工作水平,从而适应在新一轮诉讼体制改革中强化公诉职能的司法需求。
作者:张静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注:作者同意推送交流
如何增强审查起诉工作的亲历性
----以张某盗窃案的办案实践为视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了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增强办案亲历性成为对检察机关由其是公诉部门的工作要求。本文以笔者亲自办理的张某盗窃案为视角,从实际办案出发对公诉部门如何增强办案的亲历性进行阐述,以期对探讨如何适应当今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公诉机关增强办案亲历性的必要性
所谓亲历性,是指“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和事实。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审理不间断原则和司法官不可更换等原则,就是保障司法亲历性的程序原则。亲历性所贯彻的直接审查原则,是建立正确的内心确信,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及时地处理程序推进中的法律事项的基本条件”。[1]基于此,提升亲历性,就要求公诉机关办案人员必须亲自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直接审查证据和事实,必须对案件亲力亲为,具有直观印象,形成内心确信,根据自己的直接感知与判断来参与办案实践,这正是确立办案责任包括错案追究制的前提。
二、公诉机关增强办案亲历性的具体路径
以下,笔者以办理的张某盗窃案为例,探析提升审查起诉工作亲历性的具体路径:
基本案情:某桶装水公司(以下简称桶装水公司)于2004年迁入S区,与某滑雪场(以下简称滑雪场)共用一块水表并共同缴费。2010年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纯净水行业水费标准涨至61.68元每吨。为了规范计量,桶装水公司从滑雪场分出一块水表并安装在本公司车间内。被告人张某系车间主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其在公司领导的指示下通过回拨水表、向水务所虚报用水量的方式盗窃国家水资源。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认定犯罪金额420余万元。随案移送证据有:关于调整水费的政府文件、桶装水公司生产量的统计证明、某净化水设备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对桶装水公司用水量及已缴水费的审计报告、被盗水资源价值的鉴定意见、对桶装水公司水表作出的测试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一)通过直接参与侦查来增强办案的亲历性
刑事案件均以证据的形式展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增强办案的亲历性,势必首先应增强对证据的亲历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诉讼规则的规定,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就需要补充的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也可自行侦查。通过直接参与侦查工作核实或调取证据,是最直接的办案亲历方式,也能获得第一手的证据信息。在办理张某盗窃案中,办案人员以是否具有调取新证据的必要性为标准,有区别地选择电话咨询和实地调取笔录的做法,采取自行侦查、介入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审查和核实证据。
第一,通过直接咨询鉴定人确定鉴定意见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鉴定步骤、鉴定依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是在鉴定意见中已对相关过程记载详细,无以笔录形式固定之必要,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办案人员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找到鉴定人向其了解鉴定过程。鉴定人答复称,桶装水公司使用水过滤设备生产纯净水,而水的利用率非100%。由于提供该套设备的某净化水设备公司出具了说明证实“一般情况下水的利用率控制在60%-80%”,故鉴定人在此幅度内选取中间数(即70%)为本案中水的利用率,并以桶装水公司生产量为基数,二者相除得出桶装水公司实际的用水量,再乘以水费单价,进而计算出本案金额为人民币420余万。得知计算方式后,办案人员对鉴定人选取中间数进行计算的方法是否合理产生了怀疑。
第二,通过直接向某净化水设备公司工作人员调取笔录的方式确定情况说明是否可信。由于该情况说明记载水的利用率在一般情况下为60%-80%,那么何为水的利用率、该利用率是否与鉴定人的理解相一致、该利用率是否可变在此说明中均没有反映,而这与犯罪金额的确定有直接关系,此说明需其他证据补强。故承办人在退补中采取介入侦查的方式,由侦查人员作为主体,办案人员协同前往某净化水设备公司向该公司负责人调取证言。该公司解释了水的利用率即进入设备的水量与经过净化后流出设备的纯净水量的比率,该利用率与设备操作人在生产时对浓水调节阀的调控有关,并非一定固定在60%-80%幅度内。根据办案人员对此言辞证据的调取,排除了鉴定意见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第三,办案人通过自行取证的方式了解水表检测报告的证明力。由中国计量研究院出具的对水表进行检测的报告表现形式为数字及英文单位,只靠阅卷无法明确其是否具有关联性,故办案人员亲赴中国计量研究院向作出检测报告的技术人员了解英文单位、检测数字反映的意义等专业知识。技术人员对报告中单位所代表的流量点进行解释,并称测量的数值可以证实被测水表不能显示正确的用水量。通过上述工作将检测报告与案件建立起关联。
(二)通过规范司法行为的方式增强办案亲历性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办理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听取被害人、辩护人意见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必然要求。虽然卷宗中均有言辞证据,但是在侦查人员的取舍标准、记录方法、讯问方式等多方面因素作用下,笔录内容有可能会与案件的真实情况或讯(询)问对象的真实意图存在一定偏差。因此,严格依法履行司法程序,提升讯问、询问、听取被害人、辩护人意见等司法行为的规范性,有利于增强办案的亲历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公安机关共有三次供述,均承认犯罪,且在检提时也未发生改变。办案人员并没有因此大意,仍按照事先准备的讯问提纲就其有无同案、犯罪动机、时间、方式、地点等要素逐一讯问。当讯问至由其负责虚报用水量起始时间时,其提出系2011年6、7月份,而其先前供述2012年12月底。针对此情况,办案人员在退补期间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水务所负责开收缴水费单据的工作人员的证言,对此情况进行核实。该证人证实自2011年9月开始接触张某,自那时其一直由张某向水务所报用水量。由此可见,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多次有罪供述而放松对讯问工作的要求,在讯问时应由其对问题进行自主供述,并从中发现问题。
本案犯罪标的系国家的水资源,由国家水务部门行使管理权,故听取水务部门的意见有助于增强对办案的亲历性。侦查部门并没有向水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鉴于本案系立案监督案件,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曾先期介入,故办案人员在侦监部门承办人的帮助下联系到水务部门负责人。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反映,案发后桶装水公司已经补交50万元水费,并可以提供缴费单。此份证据不仅决定了由于案发单位已补交水费,检察机关已无需作为主体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对张某而言也是一份重要的量刑证据。办案人员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了案件的亲历性,对在案证据加以补强补全。
(三)通过细致审阅卷内证据提升办案的亲历性
增强办案的亲历性,并不是否认阅卷的必要性、合理性,亦不是要求每份证据均必须由检察机关亲自调取,否则势必影响办案效率、拖长办案时间,最终对保障当事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增强办案的亲历性是指,应以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阅卷工作,在阅卷中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通过对证据形式的审查,一方面能够保障证据在庭审过程中经得住质证的考验,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证据信息有全面、清晰的把握,从而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本案中,鉴定意见被排除后,如何计算张某的犯罪金额成为难题。由于桶装水公司无生产记录,相关操作人员无法查找,故无法确认生产饮用水时操作人员设置的净水设备出水率,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最后确定水的利用率为100%,即该公司的生产量即视为用水量。办案人员亲自对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生产账目进行逐笔计算,并对水务所出具的该公司历月缴费单进行核算,最后确定了该厂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生产量即用水量为33361.11吨,应缴水费为人民币2057713.26元,实缴水费人民币359365.7元。在确认此情况后,办案人员对水务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并移送了相关渎职犯罪线索。
(四)通过了解案外情况增强对办案的亲历性
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是提升办案亲历性的可行路径。除了依据侦查卷宗增强对办案的亲历性,办案人员还可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实地走访等其他方式掌握案外情况。
本案涉及某著名企业,为了核实该公司是否具有其他违法行为,办案人员通过互联网查找到该企业的联系方式,并亲自向其了解桶装水公司的加盟、技术生产等情况。通过电话查询该公司合作的销售部门的联系方式,进而了解到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此外,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核实该公司的地理位置、水表位置等。这些工作增强了办案人员对本案的直观印象,为之后的案件汇报、法庭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结语
最终,本案中公诉机关的指控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减少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数额,并追诉漏犯一名,移送渎职线索一条,发出检察建议一份。办案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办案的亲历性,努力追求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使案件质量经受住了法律的考验。由此可见,公诉人作为案件办理主体,遵循亲历性的原则去行使公诉权,不仅有利于增强公诉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意识和负责精神,促使办案人自身注重提高自身素质, 实现公诉活动的专业化、精英化, 同时也能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去提升公诉工作水平,从而适应在新一轮诉讼体制改革中强化公诉职能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