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理念与发展趋势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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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理念与发展趋势新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胡磊

随着《证券公司监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颁布与实施,证券行业的监管机制逐渐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对于证券公司形成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和推动行业监管机制转变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如何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开展评估,已成为全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公司的角度做出的规定,该条要求证券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性的评估,并通过评估了解合规管理状况,发现并解决合规问题(除特别说明外,以下所提到的评估均指全面性评估)。第24条则是从监管的角度做出的规定,该条明确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进行有效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应将证券公司依据上述第7条开展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与上述第24条规定的作为监管手段的外部评价相区别,明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证券公司依据上述第7条,对合规管理体系在识别、防范和管理合规风险中所发挥的实际效用加以评判的行为1。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目的不是在行业内搞评比,而是证券公司内

一、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一般性问题

(一)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定位在《规定》中,有两个条文涉及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判问题。其中,第7条是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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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东,熊国森,刘桂芳等:《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第182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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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各证券公司应通过评估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改进机制,实现自我修复、自我发展。

(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责任主体《规定》没有明确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具体由证券公司哪个部门负责。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引》颁布之前,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在评估中将主要的评估责任分配给了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往往任命合规总监为评估工作负责人。但有效性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合规总监与合规部门往往难于独立完成协调组织工作,且由合规总监与合规部门负责评估也不符合内部制衡原则。《指引》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纠正,将评估责任分配给了董事会、监事会或获得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层,明确由上述评估责任主体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我们认为,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董事会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而由董事会牵头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恰当的。当然,董事会也可根据需要,授权证券公司管理层组织开展评估。此外,对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监事会也应有权牵头组织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

在实践中,上述评估责任主体一般会根据《指引》要求,组织内部跨部门小组或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证券公司应避免一种倾向,即将实际的评估责任不合理地转移给合规总监,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层仅仅做个“甩手掌柜”,只承担名义的组织责任,并不实际履行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为防止出现上述问题,建议由各证券公司结合实际指定董事长、监事长或经营管理负责人担任内部跨部门小组负责人或作为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评估的联络小组负责人,并在评估实施方案

中依据《指引》的要求对各相关主体应履行的职责做出明确、合理的界定。

(三)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依据《规定》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证券公司所有业务、各个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合规管理不是合规部门独有的责任,而是证券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合规管理不仅仅涉及某个环节,而应覆盖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与之相应,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而应涵盖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证券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指引》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明确要求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内容应包含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及运行等三大方面,并对各方面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我们认为,证券公司在实际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时,应贯彻风险导向的原则,在完善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合规风险“高发地带”。具体来讲,2008年以来经过4年多的努力,各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环境及专项合规履职情况大都已能满足监管要求,但证券公司内部各经营管理部门一线的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则相对落后,应作为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重点。各证券公司应力争通过评估,促进各部门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一线合规管理机制,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合规风险遍布于证券公司的各业务环节中,每一个业务节点都是潜在的合规风险点,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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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是一种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手段。合规管理是证券公司构建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实施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是决定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因此,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时,必然要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加以评估。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证券公司既可根据需要单独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也可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纳入公司内控评价之中一并进行。在纳入内控评价一并开展的情况下,公司应保证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范围能够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评估的内容能够容纳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等方面。此外,还应根据《指引》的要求针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部分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的表述方式

在以往的实践中,有些公司会在评估报告中对自身的合规管理状况做出简单的定性或定量评价,例如将结果评定为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或直接给出一个确定的分数等。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可能不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目的不是在行业内搞评比,而是要通过评估查漏补缺。简单定性或定量的评估结论不仅没有价值,反而可能起到消极作用,证券公司可能会为了取得更高等级的评价,而在评估过程中掩盖真相,隐瞒问题。为更好地实现评估目的,证券公司应改变简单定性或定量的做法,要求评估人员重点关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在评估报告中列明问题,并指出问题的具体成因,提出整改建议。

(三)评估结果的使用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证券公司完善内部合

名员工都是各自岗位的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因而,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时,应充分调动各经营管理部门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建立自评和复核相结合的评估模式,并通过自评促进各部门了解和熟悉相关合规要求,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建立合规管理长效机制。《指引》关于评估程序和方法的规定已体现了风险导向和全员参与的原则,证券公司应根据《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细致、合理的评估实施程序与方法。

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应重点防止发生以下两种不合理的情况:一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即违反风险导向原则,对所有评估点分配相同的评估资源,不能对评估期内的风险事件开展重点倒查,无法有效筛查出真正的薄弱环节;二是轻视自评工作,不能有效调动各经营管理部门有效参与评估,在全员参与方面搞形式主义。为避免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建议证券公司做好以下两项工作:第一,高度重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期间所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根据评估期间已开展的内外部审计、外部监管检查、客户投诉及各类举报情况对评估期间的风险事件加以汇总、分析,并结合分析结果在评估工作方案中合理确定评估重点,以便在开展评估时有的放矢,真正实现查漏补缺。第二,加强合规宣导。一方面在日常合规文化建设中强调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重要性及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全员有责的理念;另一方面在开展评估时,精心组织有针对性的评估培训工作,以便让各经营管理部门充分理解合规管理有效性自评估的重要性并掌握各种自评方法,以保障各部门保质保量地完成自评工作。

二、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特殊性问题

(一)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与内控评价的关系合规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合规管理实际上是企业为实现内部控制中的合规性目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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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理的重要手段,因而评估结果应以内部使用为主。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并不需要向外报送评估报告。但是,在实践中,出于管理需要,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也可能会对各公司的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加以关注,了解评估结果。

为了满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证券公司对评估结果的不同使用需要,证券公司在设计评估底稿和撰写评估报告时,应做出灵活性安排。例如可考虑按业务条线设计评估工作底稿,并将评估报告细分为正文和说明两部分,在正文中重点揭示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在说明部分详细描述评估开展的情况。这样,评估结果的内、外部使用者可根据需要审阅评估报告正文或说明,并可灵活调阅不同业务条线的评估底稿,重点了解某一条线的合规管理状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问题

证券公司除开展全面性评估外,还可针对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特定业务与管理事项、特定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规定》对专项评估的开展频率、内容、程序和方法均未做出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可依据《指引》规定的原则确定专项评估的开展频率。至于专项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问题,则可由证券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灵活决定。我们认为,专项评估可与证券公司日常的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工作相结合开展。一方面,在证券公司开展创新活动时,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协助合规总监对创新主体资格、内部授权、创新业务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及配套的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这一审查过程可视为针对该项创新业务的事前专项评估。另一方面,在证券公司针对特定的合规风险事件、已开展的特定业务、特定的管理事项、特定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开展合规检查时,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评估

要求对检查对象的合规管理有效性做出评判,在开展合规检查的同时完成对特定对象的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三、新形势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的发展趋势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监管层逐渐打开了行业创新的政策空间,发布了《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工作指引(试行)》,组织召开了行业创新大会,点燃了行业的创新热情,掀起了一轮创新热潮。在全行业转型、发展、创新的大环境下,包括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在内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如何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前提下,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一)新形势下合规管理职能的定位

在新形势下要做好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应首先尝试对合规管理的职能做出新的理解和定位。

我们认为,合规是证券行业持续发展壮大的基石,创新是证券行业持续发展壮大的源动力。合规、创新和发展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行业成长的基本要件:发展是目标、合规是保障、创新是手段。任何割裂三者关系的做法都是错误的,都不利于行业的成长壮大。脱离合规搞创新,不仅不能促进发展,反而会使行业陷入混乱和无序,最终断送行业生存的根基;脱离发展目标搞创新,只会产生形式主义、面子工程,最终会因为贻误发展机遇而被淘汰;脱离创新和发展目标空谈合规,只会陷入墨守成规、裹足不前的境地,最终难逃被边缘化的厄运。

在当前的创新热潮中,合规管理不应成为创新的绊脚石,而应成为创新的纠偏仪和助推器。一方面,通过履行合规风险管控职能,为创新活动设定底线,将合规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通过履行支持服务职能,为创新活动出谋划策,促进创新活动顺利开展,在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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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活动,及时参与创新方案的设计与论证,并在创新活动正式推出之前对创新活动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专项评估,及时向创新项目设计人员充

住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司发展空间。

(二)创新形势下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发展趋势

为了在新形势下有效发挥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作用,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根据创新发展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调整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

1.在设定底线的前提下,重点关注合规管理的实质有效性。

创新往往意味着对不合理的旧机制、旧规则的突破,如果合规管理人员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机械地理解法规条文,呆板地追求形式上的合规,则创新不会有太大空间。在新的形势下,合规管理人员应以开放的心态、发展的眼光看待创新,在合理设定底线(如不与法律相抵触、客户权益有保障、利益冲突可防范、适当性管理可监测、发生事故能妥善处理等)的前提下,注重关键合规风险的管控,以实质合规取代形式合规。与之相应,证券公司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时,不应拘泥于条文本身的字面解释,而应关注合规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缓释,在评估标准上应以实质有效取代形式有效。

2.针对创新活动的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据了解,目前有部分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不参与创新项目的早期论证及创新方案的设计、制定,仅在创新方案对外报送前较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完成审核并出具合规评估意见。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合规管理人员较难深刻理解创新内容,无法准确评估合规风险,也不可能提供建设性的完善建议,合规管理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为解决上述问题,合规管理人员应提前介入

分提示合规风险、提供合规路径分析建议,为创新活动保驾护航。

随着行业创新的深入推进,针对创新活动的事前专项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合规管理人员应加强创新知识储备,并主动针对创新监管环境、行业创新发展趋势开展深入研究,以便能够胜任相关专项评估工作。

3.合规管理有效性评判标准逐渐由“以外部监管规定为主”向“外部监管规定与公司内部规定并重”转变。

在证券行业综合治理完成后,监管层奉行规则监管的理念,为行业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监管规则,确立了以三方存管为核心的营运管理体系、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以审批制为核心的业务管理体系,以分类评价为核心的持续管理体系。上述规则体系确立以来,证券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自2008年以来,即使在漫长的熊市中证券公司也未发生一起重大风险事件。2在上述背景下,证券公司只需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即可有效控制风险,外部监管规则成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评判标准。但是,在创新过程中证券公司除了应遵守行业监管规则外,还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符合实际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这些内部制度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评判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及时转变思维,高度重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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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华:《证券市场制度改革与创新》,上海市金融法治论坛演讲稿第5-9页,上海,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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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胡磊

随着《证券公司监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颁布与实施,证券行业的监管机制逐渐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对于证券公司形成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和推动行业监管机制转变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如何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开展评估,已成为全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公司的角度做出的规定,该条要求证券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性的评估,并通过评估了解合规管理状况,发现并解决合规问题(除特别说明外,以下所提到的评估均指全面性评估)。第24条则是从监管的角度做出的规定,该条明确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进行有效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应将证券公司依据上述第7条开展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与上述第24条规定的作为监管手段的外部评价相区别,明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证券公司依据上述第7条,对合规管理体系在识别、防范和管理合规风险中所发挥的实际效用加以评判的行为1。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目的不是在行业内搞评比,而是证券公司内

一、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一般性问题

(一)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定位在《规定》中,有两个条文涉及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判问题。其中,第7条是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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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东,熊国森,刘桂芳等:《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第182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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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各证券公司应通过评估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改进机制,实现自我修复、自我发展。

(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责任主体《规定》没有明确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具体由证券公司哪个部门负责。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引》颁布之前,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在评估中将主要的评估责任分配给了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往往任命合规总监为评估工作负责人。但有效性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合规总监与合规部门往往难于独立完成协调组织工作,且由合规总监与合规部门负责评估也不符合内部制衡原则。《指引》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纠正,将评估责任分配给了董事会、监事会或获得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层,明确由上述评估责任主体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我们认为,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董事会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而由董事会牵头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恰当的。当然,董事会也可根据需要,授权证券公司管理层组织开展评估。此外,对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监事会也应有权牵头组织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

在实践中,上述评估责任主体一般会根据《指引》要求,组织内部跨部门小组或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证券公司应避免一种倾向,即将实际的评估责任不合理地转移给合规总监,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层仅仅做个“甩手掌柜”,只承担名义的组织责任,并不实际履行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为防止出现上述问题,建议由各证券公司结合实际指定董事长、监事长或经营管理负责人担任内部跨部门小组负责人或作为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评估的联络小组负责人,并在评估实施方案

中依据《指引》的要求对各相关主体应履行的职责做出明确、合理的界定。

(三)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依据《规定》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证券公司所有业务、各个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合规管理不是合规部门独有的责任,而是证券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合规管理不仅仅涉及某个环节,而应覆盖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与之相应,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而应涵盖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证券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指引》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明确要求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内容应包含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及运行等三大方面,并对各方面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我们认为,证券公司在实际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时,应贯彻风险导向的原则,在完善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合规风险“高发地带”。具体来讲,2008年以来经过4年多的努力,各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环境及专项合规履职情况大都已能满足监管要求,但证券公司内部各经营管理部门一线的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则相对落后,应作为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重点。各证券公司应力争通过评估,促进各部门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一线合规管理机制,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合规风险遍布于证券公司的各业务环节中,每一个业务节点都是潜在的合规风险点,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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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是一种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手段。合规管理是证券公司构建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实施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是决定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因此,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时,必然要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加以评估。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证券公司既可根据需要单独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也可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纳入公司内控评价之中一并进行。在纳入内控评价一并开展的情况下,公司应保证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范围能够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评估的内容能够容纳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等方面。此外,还应根据《指引》的要求针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部分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的表述方式

在以往的实践中,有些公司会在评估报告中对自身的合规管理状况做出简单的定性或定量评价,例如将结果评定为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或直接给出一个确定的分数等。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可能不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目的不是在行业内搞评比,而是要通过评估查漏补缺。简单定性或定量的评估结论不仅没有价值,反而可能起到消极作用,证券公司可能会为了取得更高等级的评价,而在评估过程中掩盖真相,隐瞒问题。为更好地实现评估目的,证券公司应改变简单定性或定量的做法,要求评估人员重点关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在评估报告中列明问题,并指出问题的具体成因,提出整改建议。

(三)评估结果的使用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证券公司完善内部合

名员工都是各自岗位的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因而,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时,应充分调动各经营管理部门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建立自评和复核相结合的评估模式,并通过自评促进各部门了解和熟悉相关合规要求,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建立合规管理长效机制。《指引》关于评估程序和方法的规定已体现了风险导向和全员参与的原则,证券公司应根据《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细致、合理的评估实施程序与方法。

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应重点防止发生以下两种不合理的情况:一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即违反风险导向原则,对所有评估点分配相同的评估资源,不能对评估期内的风险事件开展重点倒查,无法有效筛查出真正的薄弱环节;二是轻视自评工作,不能有效调动各经营管理部门有效参与评估,在全员参与方面搞形式主义。为避免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建议证券公司做好以下两项工作:第一,高度重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期间所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根据评估期间已开展的内外部审计、外部监管检查、客户投诉及各类举报情况对评估期间的风险事件加以汇总、分析,并结合分析结果在评估工作方案中合理确定评估重点,以便在开展评估时有的放矢,真正实现查漏补缺。第二,加强合规宣导。一方面在日常合规文化建设中强调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重要性及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全员有责的理念;另一方面在开展评估时,精心组织有针对性的评估培训工作,以便让各经营管理部门充分理解合规管理有效性自评估的重要性并掌握各种自评方法,以保障各部门保质保量地完成自评工作。

二、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特殊性问题

(一)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与内控评价的关系合规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合规管理实际上是企业为实现内部控制中的合规性目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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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理的重要手段,因而评估结果应以内部使用为主。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并不需要向外报送评估报告。但是,在实践中,出于管理需要,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也可能会对各公司的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加以关注,了解评估结果。

为了满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证券公司对评估结果的不同使用需要,证券公司在设计评估底稿和撰写评估报告时,应做出灵活性安排。例如可考虑按业务条线设计评估工作底稿,并将评估报告细分为正文和说明两部分,在正文中重点揭示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在说明部分详细描述评估开展的情况。这样,评估结果的内、外部使用者可根据需要审阅评估报告正文或说明,并可灵活调阅不同业务条线的评估底稿,重点了解某一条线的合规管理状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问题

证券公司除开展全面性评估外,还可针对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特定业务与管理事项、特定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规定》对专项评估的开展频率、内容、程序和方法均未做出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可依据《指引》规定的原则确定专项评估的开展频率。至于专项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问题,则可由证券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灵活决定。我们认为,专项评估可与证券公司日常的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工作相结合开展。一方面,在证券公司开展创新活动时,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协助合规总监对创新主体资格、内部授权、创新业务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及配套的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这一审查过程可视为针对该项创新业务的事前专项评估。另一方面,在证券公司针对特定的合规风险事件、已开展的特定业务、特定的管理事项、特定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开展合规检查时,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评估

要求对检查对象的合规管理有效性做出评判,在开展合规检查的同时完成对特定对象的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三、新形势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的发展趋势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监管层逐渐打开了行业创新的政策空间,发布了《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工作指引(试行)》,组织召开了行业创新大会,点燃了行业的创新热情,掀起了一轮创新热潮。在全行业转型、发展、创新的大环境下,包括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在内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如何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前提下,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一)新形势下合规管理职能的定位

在新形势下要做好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应首先尝试对合规管理的职能做出新的理解和定位。

我们认为,合规是证券行业持续发展壮大的基石,创新是证券行业持续发展壮大的源动力。合规、创新和发展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行业成长的基本要件:发展是目标、合规是保障、创新是手段。任何割裂三者关系的做法都是错误的,都不利于行业的成长壮大。脱离合规搞创新,不仅不能促进发展,反而会使行业陷入混乱和无序,最终断送行业生存的根基;脱离发展目标搞创新,只会产生形式主义、面子工程,最终会因为贻误发展机遇而被淘汰;脱离创新和发展目标空谈合规,只会陷入墨守成规、裹足不前的境地,最终难逃被边缘化的厄运。

在当前的创新热潮中,合规管理不应成为创新的绊脚石,而应成为创新的纠偏仪和助推器。一方面,通过履行合规风险管控职能,为创新活动设定底线,将合规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通过履行支持服务职能,为创新活动出谋划策,促进创新活动顺利开展,在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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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活动,及时参与创新方案的设计与论证,并在创新活动正式推出之前对创新活动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专项评估,及时向创新项目设计人员充

住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司发展空间。

(二)创新形势下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发展趋势

为了在新形势下有效发挥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作用,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根据创新发展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调整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

1.在设定底线的前提下,重点关注合规管理的实质有效性。

创新往往意味着对不合理的旧机制、旧规则的突破,如果合规管理人员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机械地理解法规条文,呆板地追求形式上的合规,则创新不会有太大空间。在新的形势下,合规管理人员应以开放的心态、发展的眼光看待创新,在合理设定底线(如不与法律相抵触、客户权益有保障、利益冲突可防范、适当性管理可监测、发生事故能妥善处理等)的前提下,注重关键合规风险的管控,以实质合规取代形式合规。与之相应,证券公司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时,不应拘泥于条文本身的字面解释,而应关注合规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缓释,在评估标准上应以实质有效取代形式有效。

2.针对创新活动的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据了解,目前有部分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不参与创新项目的早期论证及创新方案的设计、制定,仅在创新方案对外报送前较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完成审核并出具合规评估意见。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合规管理人员较难深刻理解创新内容,无法准确评估合规风险,也不可能提供建设性的完善建议,合规管理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为解决上述问题,合规管理人员应提前介入

分提示合规风险、提供合规路径分析建议,为创新活动保驾护航。

随着行业创新的深入推进,针对创新活动的事前专项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合规管理人员应加强创新知识储备,并主动针对创新监管环境、行业创新发展趋势开展深入研究,以便能够胜任相关专项评估工作。

3.合规管理有效性评判标准逐渐由“以外部监管规定为主”向“外部监管规定与公司内部规定并重”转变。

在证券行业综合治理完成后,监管层奉行规则监管的理念,为行业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监管规则,确立了以三方存管为核心的营运管理体系、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以审批制为核心的业务管理体系,以分类评价为核心的持续管理体系。上述规则体系确立以来,证券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自2008年以来,即使在漫长的熊市中证券公司也未发生一起重大风险事件。2在上述背景下,证券公司只需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即可有效控制风险,外部监管规则成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评判标准。但是,在创新过程中证券公司除了应遵守行业监管规则外,还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符合实际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这些内部制度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评判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及时转变思维,高度重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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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华:《证券市场制度改革与创新》,上海市金融法治论坛演讲稿第5-9页,上海,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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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2013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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