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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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水利部会同环保部办理
提 案 人:郑兰荪,陈修茂,庄威
主 题 词:水利,法律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不可缺少、不可代替的特殊资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是一个缺水严重的国家,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我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同时,我国的水环境问题严重,水形势严峻,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旱灾害频繁问题日益突出,水环境安全已成为21世纪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据监测,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近几年来,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水资源污染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紧缺、水资源污染相伴而生且有逐步加大的趋势。现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一是缺少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一些水资源保护的内容散见于《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之中,水资源保护的总体作用受到较大的限制;二是水资源保护的职责不够明确,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职能尚不够明确,管理部门之间尚不够协调,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职责不够明晰,影响了管理效能的发挥;三是有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从防治源头入手加以保护水资源的具体措施,制约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资源保护职责发挥;四是对节约用水的规定尚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缺水严重的情况下,从制度上实施节水措施十分必要,特别对城市节水的要求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五是对违反水资源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尚显不足,难于震慑违反水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目前,各个流域的水资源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我国对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却
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水资源的保护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制定水资源保护法刻不容缓,有必要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梳理,突出水资源的专门保护,重点规范建立综合管理管理机制、水资源规划与整体利用、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及水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加以规范,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立法目的。加强管理和保护水资源,预防水资源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基本原则。保护性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节约使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3.水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水资源属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水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等部门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5.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及职责。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流域设立流域水资源机构,具体监督、检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6.地方主管部门及责任。县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资源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工作的组织实施。
7.定期报告制。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完成目标情况。
(二)水资源规划与整体利用
1.落实水资源规划。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的水资源规划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
2.国家、流域、地方水资源配置。规定全国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制定部门和审批部门,以及流域水资源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审批部门。
3.水资源配置原则。依据: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原则: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
4.水资源配置计划的执行和修改。水资源配置计划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需要修改应当按制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5.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严格控制新建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改造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鼓励企业再生水利用,支持海水淡化,推广再生水管网建设。
6.水资源使用费收费原则。实行使用水工程收费制,收费原则: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
(三)流域水污染防治
1.排污限定和目标。国家、流域和地方的污染排放实行流域、地方政府污染防治
目标总控制,污染排放逐年减少,水资源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排污管理。流域排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均确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限期减量,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限期治理。
3.重点排污管理。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和排污计量。
4.水质标准。根据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流域省界水质标准。
5.水质监测。省界的水质监测由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未设置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流域水质监测,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6.污染治理。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7.排污费使用管理。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8.排污审批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9.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依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适时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0.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治。加强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监测资料;逐级分解枯水期的排污指标,并限量排污;根据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11.流域水污染报告制。规定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本级地方政府、流域领导小组报告以及向流域上、下游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制度、程序和要求。
(四)水资源节约利用
1.节水评估。建立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制度,推广节约用水设施的运用。
2.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主管部门、企业和居民的节水统计制度,监控计划用水,推行节约用水。
3.维护管理。加强水源工程、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的维护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水资源浪费。
4.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5.限制耗水工艺、设备。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6.农业节水。利用工程节水、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等技术,推行节水灌溉方法,合理制定用水量,减少耗水量。
7.生活节水。实行生活计量用水,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五)法律责任
规定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生活污水未集中处理,大型项目未建设再生水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总排污量排污,以及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量排污的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
规定《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等。
来源:中国政协网
关于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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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水利部会同环保部办理
提 案 人:郑兰荪,陈修茂,庄威
主 题 词:水利,法律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不可缺少、不可代替的特殊资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是一个缺水严重的国家,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我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同时,我国的水环境问题严重,水形势严峻,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旱灾害频繁问题日益突出,水环境安全已成为21世纪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据监测,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近几年来,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水资源污染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紧缺、水资源污染相伴而生且有逐步加大的趋势。现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一是缺少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一些水资源保护的内容散见于《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之中,水资源保护的总体作用受到较大的限制;二是水资源保护的职责不够明确,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职能尚不够明确,管理部门之间尚不够协调,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职责不够明晰,影响了管理效能的发挥;三是有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从防治源头入手加以保护水资源的具体措施,制约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资源保护职责发挥;四是对节约用水的规定尚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缺水严重的情况下,从制度上实施节水措施十分必要,特别对城市节水的要求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五是对违反水资源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尚显不足,难于震慑违反水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目前,各个流域的水资源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我国对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却
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水资源的保护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制定水资源保护法刻不容缓,有必要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梳理,突出水资源的专门保护,重点规范建立综合管理管理机制、水资源规划与整体利用、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及水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加以规范,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立法目的。加强管理和保护水资源,预防水资源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基本原则。保护性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节约使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3.水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水资源属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水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等部门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5.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及职责。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流域设立流域水资源机构,具体监督、检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6.地方主管部门及责任。县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资源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工作的组织实施。
7.定期报告制。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完成目标情况。
(二)水资源规划与整体利用
1.落实水资源规划。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的水资源规划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
2.国家、流域、地方水资源配置。规定全国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制定部门和审批部门,以及流域水资源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审批部门。
3.水资源配置原则。依据: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原则: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
4.水资源配置计划的执行和修改。水资源配置计划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需要修改应当按制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5.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严格控制新建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改造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鼓励企业再生水利用,支持海水淡化,推广再生水管网建设。
6.水资源使用费收费原则。实行使用水工程收费制,收费原则: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
(三)流域水污染防治
1.排污限定和目标。国家、流域和地方的污染排放实行流域、地方政府污染防治
目标总控制,污染排放逐年减少,水资源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排污管理。流域排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均确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限期减量,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限期治理。
3.重点排污管理。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和排污计量。
4.水质标准。根据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流域省界水质标准。
5.水质监测。省界的水质监测由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未设置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流域水质监测,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6.污染治理。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7.排污费使用管理。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8.排污审批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9.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依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适时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0.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治。加强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监测资料;逐级分解枯水期的排污指标,并限量排污;根据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11.流域水污染报告制。规定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本级地方政府、流域领导小组报告以及向流域上、下游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制度、程序和要求。
(四)水资源节约利用
1.节水评估。建立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制度,推广节约用水设施的运用。
2.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主管部门、企业和居民的节水统计制度,监控计划用水,推行节约用水。
3.维护管理。加强水源工程、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的维护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水资源浪费。
4.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5.限制耗水工艺、设备。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6.农业节水。利用工程节水、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等技术,推行节水灌溉方法,合理制定用水量,减少耗水量。
7.生活节水。实行生活计量用水,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五)法律责任
规定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生活污水未集中处理,大型项目未建设再生水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总排污量排污,以及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量排污的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
规定《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等。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