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流协会章程

南宁物流协会章程

来源:物流会展科  2006-06-12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南宁物流协会,英文名称:Nanning Logi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南宁物流协会是南宁物流企业的社团组织,是由南宁市各种经济成份的生产资料流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物流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企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物流行业行为,参与研究和制定物流行业发展规划;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对物流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级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物流学术讲座、经验交流、相关培训,提高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招商、展览、展销、考察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七)提供国内外物流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八)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区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物流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本决议的约束;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诚信经营,信守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人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费收费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

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生产资料流通业与物流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损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南宁物流协会章程

来源:物流会展科  2006-06-12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南宁物流协会,英文名称:Nanning Logi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南宁物流协会是南宁物流企业的社团组织,是由南宁市各种经济成份的生产资料流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物流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企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物流行业行为,参与研究和制定物流行业发展规划;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对物流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级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物流学术讲座、经验交流、相关培训,提高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招商、展览、展销、考察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七)提供国内外物流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八)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区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物流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本决议的约束;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诚信经营,信守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人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费收费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

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生产资料流通业与物流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损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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