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网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系统继电保护现场安全措施工作,切实发挥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作用,有效防止继电保护“三误”的发生,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第254号)、《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规定》(国调继[2007]20号)、《220kV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安全工作标准》(皖电安环[2000]815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变电站内开展的复杂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的继电保护工作,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安徽电网各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检修人员应熟悉本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管理
第四条 对于220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下复杂继电保护装置,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以下简称安措典票)。
第五条 继电保护装置应分别编制保护全检、保护更换、流变更换等工作的安措典票,其安全措施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 联跳回路安全措施。
2、 电流回路安全措施。
3、 电压回路安全措施。
4、 直流回路安全措施。
5、 过程安全措施。
6、 启动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应经本单位生技部审核、分管领导(或总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于220kV及以上继电保护,各单位应根据安措典票,编制具体到每个间隔的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并组建成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
第八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的建立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力求实效,防止流于形式。
第九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应根据继电保护设备变更情况及时修订,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及库应与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继电保护现场工作,应使用本单位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中的对应安全措施票。
第十二条 继电保护现场安全措施票是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一部分,应同时使用,避免重复记录,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内容应符合第五条规定并具体到屏(柜)的端子号,同时尽量做到工作过程中不修改安全措
施内容。
第十四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执行人、执行监护人、恢复人、恢复监护人应保持相对固定,至少保持一人不变。
第十五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使用后,应立即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安全措施票中与实际不符之处,应于1个月内完成对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中相应内容的修订,并检查修改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中类似问题。
第十六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及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的修订应建立记录。
第四章 存档
第十七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使用后应妥善保存。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省公司将结合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目标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库的建立及其使用、更新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供电公司的本规定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安徽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电网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系统继电保护现场安全措施工作,切实发挥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作用,有效防止继电保护“三误”的发生,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第254号)、《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规定》(国调继[2007]20号)、《220kV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安全工作标准》(皖电安环[2000]815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变电站内开展的复杂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的继电保护工作,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安徽电网各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检修人员应熟悉本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管理
第四条 对于220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下复杂继电保护装置,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以下简称安措典票)。
第五条 继电保护装置应分别编制保护全检、保护更换、流变更换等工作的安措典票,其安全措施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 联跳回路安全措施。
2、 电流回路安全措施。
3、 电压回路安全措施。
4、 直流回路安全措施。
5、 过程安全措施。
6、 启动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应经本单位生技部审核、分管领导(或总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于220kV及以上继电保护,各单位应根据安措典票,编制具体到每个间隔的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并组建成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
第八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的建立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力求实效,防止流于形式。
第九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应根据继电保护设备变更情况及时修订,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及库应与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继电保护现场工作,应使用本单位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中的对应安全措施票。
第十二条 继电保护现场安全措施票是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一部分,应同时使用,避免重复记录,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内容应符合第五条规定并具体到屏(柜)的端子号,同时尽量做到工作过程中不修改安全措
施内容。
第十四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执行人、执行监护人、恢复人、恢复监护人应保持相对固定,至少保持一人不变。
第十五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使用后,应立即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安全措施票中与实际不符之处,应于1个月内完成对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中相应内容的修订,并检查修改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中类似问题。
第十六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及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库的修订应建立记录。
第四章 存档
第十七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使用后应妥善保存。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省公司将结合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目标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典票、库的建立及其使用、更新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供电公司的本规定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安徽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