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
(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
昨天,案件检查室的同志讲了案件检查的基本知识,现在我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围绕“二十四字”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来审核所查结的案件是否符合“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讲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地位、作用及坚持的原则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我们今天所讲的案件审理工作,是专指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三)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作用
1、制约作用;2、平衡作用;3、参谋作用;4、保障作用;5、教育作用;
(四)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原则
1、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3、寓监督制约于沟通协调服务的原则;4、质量与
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六句话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
事实清楚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这些错误应具备社会危害性。二是这些错误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的有关规定。三是应追究纪律责任。 二是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
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
三是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区分清楚。分清责任,就是要区分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三种责任划分在《党纪处分条例》第38条中表述得很清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何做到“事实清楚”,这里以曾经查处的“挪用公款”错误为例举一个例子——
2006年3月某镇纪委移送审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李×,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没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跟前擱这”,就这么简单。经初步协审后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当时办案人员很不解啊!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不能反映李×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说事实未查清,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和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证据确凿包含有四个层次的内容:(一)证据必须真实。所有取得的证据都能经得起历史和现实的检验。(二)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三)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错误事实,能使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在案件审理“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案件事实的认定,要靠具体证据来维持。因此,今天把有关证据的问题作为重点加以介绍。)
1、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
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 证据的客观性。②证据的关联性。③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以一定的标准从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如受审查人对自己违纪的交代或申辩,证人就案件事实提供的证言。 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
2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
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存在和受审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错证据。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受审查人没有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错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例如,亲眼看到违纪人员进行违纪活动的证言,书证的原本等。
凡不能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传来证据。例如,自己没有直接感知而是别人告诉才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副本,物证的复制品等。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
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 证据的客观性。②证据的关联性。③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以一定的标准从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如受审查人对自己违纪的交代或申辩,证人就案件事实提供的证言。 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
2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
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存在和受审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错证据。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受审查人没有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错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例如,亲眼看到违纪人员进行违纪活动的证言,书证的原本等。
凡不能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传来证据。例如,自己没有直接感知而是别人告诉才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副本,物证的复制品等。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表现的,即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叫言词证据,也称为人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及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中记载的内容等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叫做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勘查笔录,现场笔录。
3、证据的种类
①物证,即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主要有:违纪人使用的工具;违法违纪行为侵害的物质对象;遗留的物品或痕迹等等。
②书证,即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 ③证人证言,即证人对他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则不能作为证人。) ④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储存和再现的音响、形象、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⑤被侵害人的陈述,即被侵害的人员对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⑥受审查人的陈述,指受审查人就案件的事实所作的交代或申辩,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受审查人的陈述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交代、辩解、检举。
⑦鉴定结论,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做出的书面结论。
⑧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
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⑨现场笔录,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笔录。
4、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
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
5、审查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在鉴别证据的过程中,首先应鉴别证据的合法性。要看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和纪检监察法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如,收集证据的时候,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手段等;证人是否是正常的法人(如痴呆、傻、精神病人就不属正常的法人),证人是否在证据上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做到一人一证。
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常见证据之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联系①有些证据直接反映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如受打击报复的人关于打击报复情况的陈述。②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如在失职案中,证人所作的关于某领导人严重失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的陈述。③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产生的结果,例如破坏矿产资源案件中被毁坏的矿床,破坏森林资源案中被砍伐的森林的面积、数量、实物。④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条件,如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违纪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发短信息诽谤他人案件中违纪人员使用的手机。
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从以下六个方面具体分析:①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②提供证据的证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③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本身可能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失去本来的面貌。证人还会产生记忆的误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者同一证据之间前后发生矛盾。这都会影响证据的准确、真实性。④传来证据在传递、转抄中是否有差错。⑤调查人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如询问证人的记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⑥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统一证据和其它证据的联系中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在审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
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
五是孤证不能定案。如《案件检查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例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的×村文书兼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的,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的原则,即“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如:入村帐的发票复制件、发票出处的证人证言等。
又如:2006年3月某乡镇纪委提请协审“某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在提供协审的案件材料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只反映了该村有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行为,即虚报了多少亩退耕还林面积,没有反映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即:是否具有了已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事实,违纪的金额是多少。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在此案件中有很多反映客观违纪事实的证据没有获取,如:逐级退耕还林的审批表册、财政所补助票据、领取钱物经手人的手续、入村帐的凭证等等,这
些最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书证不获取,如何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如果继续调查的结果是:虚报的这部分退耕还林面积,还没有领取到国家的退耕还林粮款补助,也就是说国家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没有受到侵犯,则此行为就不构成违纪。原因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此违纪错误行为是这样规定的:“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我们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获取。
5、使用证据的原则
(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违纪错误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违纪构成要件后面专门作为一个问题进行讲解)。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1、定性的概念
定性,即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认定被调查的党员和党的组织(以下简称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以及构成什么违纪错误的活动。
2、从上述定义上看,定性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定性的主体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机关; 第二、定性的对象是被调查人的行为;
第三、定性的标准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
第四,定性的内容是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以及构成什么违纪错误。
3、定性准确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一是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二是要定性的问题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1)违纪构成概念
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违反党纪错误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违纪构成具有的几个重要特征
①违纪构成是党纪处分条例加以规定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违纪,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进而判断该行为人是否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
②违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任何一
个违纪构成都包括一系列的要件,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所谓“有机整体”,是指这些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的诈骗错误就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的:一是行为人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共产党员;二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诈骗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三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诈骗行为;四是侵犯的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上四个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诈骗错误。
③违纪构成是由说明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事实组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与违纪错误有关的事实很多,如违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还有违纪人的年龄、性别、职业、身份等等。但是,与违纪错误有关的事实并非都是构成违纪错误所必备的要件。由于违纪错误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只有那些能说明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事实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
(3)违纪错误构成的四个要件
①违纪错误的客体
违纪错误的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的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大违纪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组织、人事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贪污、贿赂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廉洁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失职、渎职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党员、公民的合法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简单理解为:违纪客体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的。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③违纪错误的主体
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两类: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违纪错误的一般主体,是指要求违纪人具有责任能力即可。比如,盗窃、行贿、走私等违纪错误,要求的就是一般主体,凡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构成上述违纪错误的主体。
违纪错误的特殊主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要求违纪人具备的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才构成违纪错误的
那些违纪错误主体。特定身份,是指特定的职务、特定的职业、特定的法律地位和特定的法律义务。比如,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受贿错误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06条规定,违法贷款错误的主体必须是金融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52条规定,不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错误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意义上负有抚养义务的共产党员。
④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
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错误的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违纪过失和违纪故意。
违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违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比如:违反政治纪律类的违纪错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违纪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故意构成。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过失构成。
现在就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为例,看一下这两种错误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贪污和挪用公款错误的违纪构成要件
今天,以《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规发展党员错误”为例,分析一下构成此错误应具备的四个基本要件——
(1)本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党组织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违规发展党员,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就会造成党组织的不纯,影响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
(2)本错误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①违反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行为;这里的“弄虚作假”,是指行为人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隐瞒申请入党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编造申请入党人符合条件的虚假情况。这
里“不符合党员条件”,是指申请入党的人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②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规定程序”,是指违反党章规定的发展党员的程序。党章第5条明确规定:发展党员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这里的“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是指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发展党员的程序,不履行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程序,个人决定申请人入党的行为。
(3)本错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主体多属党员领导干部,即在党支部,党总支或者党委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
(4)本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而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其发展为党员。如果主观上没有这种故意,则不构成此错误。
三是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是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4、定性的步骤
①筛选案件事实。筛选案件事实,就是根据违纪构成要件,从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中筛选出与定性有关的事实,即筛选出与是否构成违纪错误、构成什么违纪错误的有关事实。 ②找出使用的条款。《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第174条都是实体性条款,筛选出来的案件事实,到底属于哪一种违纪行为,使用哪一个实体性条款,要加以认真地分析研究。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三种错误——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有行为能力的共产党员;客体,侵犯的都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
是直接故意;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盗窃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诈骗使用欺骗的方法,敲诈勒索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③确定具体违纪犯错误名称。定性要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如果构成违纪错误,又要进一步证明构成什么违纪错误,即确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名称。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含三个层次内容:一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1、量纪的概念
量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衡量决定是否给予党纪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活动。
2、从上述的定义看,量纪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量纪的主体是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
二、量纪的根据是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事实;第三、量纪的标准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第四、量纪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违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是否应给予党纪处分,另一个是应给予什么党纪处分。
3、定性与量纪的关系
定性和量纪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活动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要解决的两个主
要问题。
定性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解决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以及构成什么违纪错误的问题;而量纪是在定性的基础上解决对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是否应给予党纪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问题。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定性准确,而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正确处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纪恰当。
4、量纪的原则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了量纪的一般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违反党纪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给以处理。根据上述的规定,量纪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量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2)量纪必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准绳。
5、量纪情节的使用
《党纪处分条例》明文规定量纪情节有五种,即加重处分情节、从重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免予处分情节。
(1)加重处分情节的使用
加重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加重处分的情节共有23种,这里只列举总则中的6种,另外17种在分则中不再一一列举。
a、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b、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c、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d、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e、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f、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25条)
(2)从重处分情节的使用
从重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从重处分情节除前面所列23种加重处分情节外,还有两种:
a、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18条)
b?、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条例》27条)
(3)从轻处分情节的使用
从轻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从轻处分的情节共有7种: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b、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c、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d、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f、由于党和国家的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例》106条) g、在案件的初核和调查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党员能过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的主要违纪事实,可以从轻处分;(《条例》39条)
(4)减轻处分情节的使用
减轻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下,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51条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其他分列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如果某党员犯有上述错误并有减轻处分的情节,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减轻一档处分,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减轻处分情节有以下6种: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b、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c、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d、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f、由于党和国家的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106条)
《党纪处分条例》条例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条例》的分则中共有24处,不再一一列举)
(5)免予处分情节的使用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3条规定,免予处分是指?对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的条件免予党纪处分。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免予处分情节有4种,即《条例》第49、55、56、71条。
6、量纪制度
(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的规定,重复量纪,是指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
意违纪错误。
(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
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7、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
《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泛绿法规收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
8、处理恰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应掌握以下三个标准。①要符合党纪、政纪方面的实体性条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性法规,是党的法律方面比较系统的规定,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休党员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政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②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应根据这些规定、法规裁量违纪案件。③有些违纪行为的处理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依据对于这些违纪行为,仍应按照《党章》及其他重要的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中关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则规定,参照过去已处理的比较恰当的案例,进行权衡处理。
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根据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动机、侵害对象等,在综合考虑的时候,要注意不可片面地强调单独某一方面的因素,而应该把上述各种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五)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的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是由《案件检查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
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1、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
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的质量。 做到程序合法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1、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纪检监察的程序性条规和实体性条规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实体与程序都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两者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缺一不可。应当克服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增强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绝不能重视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并加强对案件检查部门的办案程序、检查措施的使用、案件调查中暂存和扣押物品等涉案款物情况的审核。
2、要强化程序意识、重视程序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程序监督,是克服监督人员监督的随意性、主观性,避免受到利害因素、感情因素的干扰,保证对违纪人员处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秩序地、健康地进行,防止少数人
或个人说了算;程序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程序监督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3、要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不可逆性和适时性。程序合法,必须做到程序是法定的、稳定的和确定的,程序必须是及时的,每个程序的提起、展开和终结要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
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关于移送审理的案件是否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二是立案的权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四是立案文书要规范。
(《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立案的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做出的批示,包括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调查中无论是证言还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三是调查中必须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四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调查中获得的原始证据或者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六是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来搜集证据;七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八
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的目的,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九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 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表述含糊、不准确;二是违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三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的责任没表述;四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五是对本人看了错误事实材料后的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说明。
④关于移送证据材料的问题。《案件检查条例》及《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要“移送全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对调查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调查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41条等有关规定,移送审理案件,应移送下列材料:(1)分管领导移送审理的批示(即:案件移送审理表);(2)立案依据;(3)调查报告;(4)全部的证据材料;(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6)被调查人的检讨;(7)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8)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9)违纪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处理意见,包括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复制件等;(10)报送单位《案件提请协审报告》。
三、处分决定的执行
1、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概念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是指党的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将已经生效的党纪处分决定付诸实践的活动。
2、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特征
(1)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查
处违纪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违纪案件查处中的调查活动,是解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定性活动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解决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以及构成何种违纪错误的问题;量纪活动是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解决是否给予党纪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问题;而处分决定的执行活动,则是解决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问题。只有将处分决定付诸实施了,违纪案件的查处活动才算结束。
(2)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时间是在党纪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后。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者复杂,或者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党纪处分决定经审查批准后才生效。党纪处分决定未生效之前,不得付诸实施。
(3)处分决定执行的主体有关党的组织和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的其他法规的规定,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由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党组织执行;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的职务变更由有关党委的组织部门执行。
3、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原则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原则,是指党纪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原则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过程首先体现了对违纪党员的惩罚。党纪处分是一种对违纪党员的名誉和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制裁措施。处分种类不同,惩罚的内容和严厉程度也有所差别。开除党籍处分,是对党员资格的剥夺,是党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也是党内比较
严厉的惩罚措施。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仅对受处分人的名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要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不仅对受处分人的名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并停止其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虽属严厉程度较轻的惩罚措施,但这种处分不仅对受处分人的名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在一年内不得在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上述可见,各种纪律处分都对受处分人的名誉和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过程,不仅是对违纪党员的惩罚过程,而且是对违纪党员的教育过程。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同过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使违纪党员认识到违纪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性,认识到自己侵犯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应受到党纪的惩罚,从而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悔过自新。
4、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手续和期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42条和43条的规定,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根据批准权限,经有关党委、纪委审查批准之后,应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1)处分决定的宣布。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及其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宣布。
(2)处分决定材料的归档。在处分决定批准后,当的纪检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移送有关党的组织部门,归入受处分党员的档案。
(3)职务、工资的变更。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的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调整其党外职务的,还应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调整其党外职务。
(4)执行情况的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做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上述执行期限,如遇特殊,经做出或者批准做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四、案件审理公文
(一)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它包括以审理部门名义所制作的公文和审理部门代纪检监察机关草拟的公文。
(二)案件审理公文包括:案件审理报告、案件申报呈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检查建议书、检查通知书、处分决定书等等。今天,根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只将案件审理报告、请示、处分决定三种案件审理公文的格式予以列举:
1、案件审理报告:根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结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统一由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的实际,将此报告更改为《协审报告》
——协审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1)标题: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的姓名、违纪行为的性质、文种。对于一案多人共同违纪的,则在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之后加“等”字。如:《关于提请××违纪案的协审报告》、《关于提请××等人共同贪污案的协审报告》。
(2)正文
正文一般由导语、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调查处理的意见、定性及初审的意见、结束语五部分组成。 ①导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案件的来源、立案时间、调查的起止时间及调查组的简单情况。
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的写明入党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情况。
③错误事实,此部分应体现下列内容:写清错误事实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应负的责任等。整个过程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展开叙述。
④调查处理的意见,此部分包括下列内容:调查组、基层党支部、乡镇纪委的处理意见。
⑤定性及初审的意见,此部分包括下列内容:对错误事实的定性、量纪、处理的依据及意见、建议。
⑥结束语,一般内容为“以上意见妥否,请县纪委审理室予以审定。”
(1)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顺序列出附件的名称。
(2)署名,署制作报告的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的右下方。
(3)成文日期,标注于报告部门的右下方。
2、请示:请示就是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就案件处理等事项,制作请求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同级党委、政府予以批准或指示的文书。按照《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农民党员,乡镇机关、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需报县纪委审批,这也是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常用的一种审理公文。因此,今天以此为例进行说明。
——请示的结构及内容(开除党籍处分)
(1)版头。党委名称加文件套红居中印在首页上部。
(2)发文字号。
(3)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的姓名、请示内容和公文种类即请示三部分组成。如:《关于给予×××开除党籍的请示》。
(4)主送机关。应写上级机关,不应写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或领导人。具体到我们今天列举的这个例子应是“县纪委”。
(5)正文。一般的写法是导语、违纪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定性处理意见、。结束语一般写“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批”或 “请批示”。
(6)附件。附件应按顺序列出各个附件名称,标注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
(7)署名。即:发文机关。
(8)成文日期。
(9)印章。
(10)主题词。开除党籍处分的请示的主题词应为: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 请示
(11)抄送机关。
(12)印制版记。
3、处分决定书
根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共做的实际,今天只列举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文书格式。
党纪处分决定书,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犯党的纪
律的党组织或党员做出党纪处分决定是所使用的文书。 ——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文书格式及内容
(1)版头。
(2)发文字号。
(3)标题。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中组成。
(4)正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①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主要任职(职称、职级)情况。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在任现职期间发生的,应写明违纪行为发生时所担任的职务以及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或处罚的,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收到何种处分或处罚。
②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律检查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
③处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用语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律法规,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完整引用题目。
④结束语。由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涉及党纪处分影响期限问题。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结束语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或批准权的机关或批准的时间)。
(1)署名。
(2)成文日期。
(3)印章。
(4)主题词。
如:党纪处分 何种处分 被分人姓名 决定
(5)主送、抄送机关及人员。党纪处分决定的主送机关及人员包括(被分人所在的支部及本人);党纪处分决定的抄送机关包括(对被处分人有管理权的党组织、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办、本人档等)。
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
(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
昨天,案件检查室的同志讲了案件检查的基本知识,现在我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围绕“二十四字”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来审核所查结的案件是否符合“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讲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地位、作用及坚持的原则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我们今天所讲的案件审理工作,是专指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三)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作用
1、制约作用;2、平衡作用;3、参谋作用;4、保障作用;5、教育作用;
(四)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原则
1、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3、寓监督制约于沟通协调服务的原则;4、质量与
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六句话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
事实清楚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这些错误应具备社会危害性。二是这些错误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的有关规定。三是应追究纪律责任。 二是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
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
三是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区分清楚。分清责任,就是要区分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三种责任划分在《党纪处分条例》第38条中表述得很清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何做到“事实清楚”,这里以曾经查处的“挪用公款”错误为例举一个例子——
2006年3月某镇纪委移送审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李×,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没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跟前擱这”,就这么简单。经初步协审后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当时办案人员很不解啊!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不能反映李×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说事实未查清,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和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证据确凿包含有四个层次的内容:(一)证据必须真实。所有取得的证据都能经得起历史和现实的检验。(二)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三)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错误事实,能使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在案件审理“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案件事实的认定,要靠具体证据来维持。因此,今天把有关证据的问题作为重点加以介绍。)
1、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
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 证据的客观性。②证据的关联性。③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以一定的标准从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如受审查人对自己违纪的交代或申辩,证人就案件事实提供的证言。 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
2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
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存在和受审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错证据。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受审查人没有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错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例如,亲眼看到违纪人员进行违纪活动的证言,书证的原本等。
凡不能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传来证据。例如,自己没有直接感知而是别人告诉才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副本,物证的复制品等。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
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 证据的客观性。②证据的关联性。③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以一定的标准从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如受审查人对自己违纪的交代或申辩,证人就案件事实提供的证言。 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
2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
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存在和受审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错证据。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受审查人没有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错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例如,亲眼看到违纪人员进行违纪活动的证言,书证的原本等。
凡不能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传来证据。例如,自己没有直接感知而是别人告诉才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副本,物证的复制品等。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表现的,即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叫言词证据,也称为人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及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中记载的内容等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叫做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勘查笔录,现场笔录。
3、证据的种类
①物证,即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主要有:违纪人使用的工具;违法违纪行为侵害的物质对象;遗留的物品或痕迹等等。
②书证,即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 ③证人证言,即证人对他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则不能作为证人。) ④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储存和再现的音响、形象、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⑤被侵害人的陈述,即被侵害的人员对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⑥受审查人的陈述,指受审查人就案件的事实所作的交代或申辩,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受审查人的陈述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交代、辩解、检举。
⑦鉴定结论,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做出的书面结论。
⑧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
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⑨现场笔录,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笔录。
4、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
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
5、审查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在鉴别证据的过程中,首先应鉴别证据的合法性。要看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和纪检监察法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如,收集证据的时候,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手段等;证人是否是正常的法人(如痴呆、傻、精神病人就不属正常的法人),证人是否在证据上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做到一人一证。
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常见证据之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联系①有些证据直接反映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如受打击报复的人关于打击报复情况的陈述。②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如在失职案中,证人所作的关于某领导人严重失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的陈述。③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产生的结果,例如破坏矿产资源案件中被毁坏的矿床,破坏森林资源案中被砍伐的森林的面积、数量、实物。④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条件,如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违纪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发短信息诽谤他人案件中违纪人员使用的手机。
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从以下六个方面具体分析:①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②提供证据的证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③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本身可能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失去本来的面貌。证人还会产生记忆的误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者同一证据之间前后发生矛盾。这都会影响证据的准确、真实性。④传来证据在传递、转抄中是否有差错。⑤调查人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如询问证人的记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⑥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统一证据和其它证据的联系中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在审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
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
五是孤证不能定案。如《案件检查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例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的×村文书兼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的,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的原则,即“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如:入村帐的发票复制件、发票出处的证人证言等。
又如:2006年3月某乡镇纪委提请协审“某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在提供协审的案件材料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只反映了该村有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行为,即虚报了多少亩退耕还林面积,没有反映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即:是否具有了已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事实,违纪的金额是多少。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在此案件中有很多反映客观违纪事实的证据没有获取,如:逐级退耕还林的审批表册、财政所补助票据、领取钱物经手人的手续、入村帐的凭证等等,这
些最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书证不获取,如何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如果继续调查的结果是:虚报的这部分退耕还林面积,还没有领取到国家的退耕还林粮款补助,也就是说国家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没有受到侵犯,则此行为就不构成违纪。原因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此违纪错误行为是这样规定的:“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我们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获取。
5、使用证据的原则
(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违纪错误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违纪构成要件后面专门作为一个问题进行讲解)。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1、定性的概念
定性,即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认定被调查的党员和党的组织(以下简称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以及构成什么违纪错误的活动。
2、从上述定义上看,定性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定性的主体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机关; 第二、定性的对象是被调查人的行为;
第三、定性的标准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
第四,定性的内容是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以及构成什么违纪错误。
3、定性准确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一是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二是要定性的问题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1)违纪构成概念
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违反党纪错误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违纪构成具有的几个重要特征
①违纪构成是党纪处分条例加以规定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违纪,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进而判断该行为人是否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
②违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任何一
个违纪构成都包括一系列的要件,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所谓“有机整体”,是指这些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的诈骗错误就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的:一是行为人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共产党员;二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诈骗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三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诈骗行为;四是侵犯的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上四个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诈骗错误。
③违纪构成是由说明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事实组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与违纪错误有关的事实很多,如违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还有违纪人的年龄、性别、职业、身份等等。但是,与违纪错误有关的事实并非都是构成违纪错误所必备的要件。由于违纪错误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只有那些能说明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事实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
(3)违纪错误构成的四个要件
①违纪错误的客体
违纪错误的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的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大违纪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组织、人事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贪污、贿赂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廉洁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失职、渎职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党员、公民的合法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简单理解为:违纪客体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的。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③违纪错误的主体
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两类: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违纪错误的一般主体,是指要求违纪人具有责任能力即可。比如,盗窃、行贿、走私等违纪错误,要求的就是一般主体,凡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构成上述违纪错误的主体。
违纪错误的特殊主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要求违纪人具备的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才构成违纪错误的
那些违纪错误主体。特定身份,是指特定的职务、特定的职业、特定的法律地位和特定的法律义务。比如,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受贿错误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06条规定,违法贷款错误的主体必须是金融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52条规定,不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错误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意义上负有抚养义务的共产党员。
④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
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错误的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违纪过失和违纪故意。
违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违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比如:违反政治纪律类的违纪错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违纪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故意构成。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过失构成。
现在就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为例,看一下这两种错误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贪污和挪用公款错误的违纪构成要件
今天,以《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规发展党员错误”为例,分析一下构成此错误应具备的四个基本要件——
(1)本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党组织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违规发展党员,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就会造成党组织的不纯,影响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
(2)本错误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①违反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行为;这里的“弄虚作假”,是指行为人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隐瞒申请入党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编造申请入党人符合条件的虚假情况。这
里“不符合党员条件”,是指申请入党的人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②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规定程序”,是指违反党章规定的发展党员的程序。党章第5条明确规定:发展党员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这里的“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是指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发展党员的程序,不履行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程序,个人决定申请人入党的行为。
(3)本错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主体多属党员领导干部,即在党支部,党总支或者党委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
(4)本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而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其发展为党员。如果主观上没有这种故意,则不构成此错误。
三是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是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4、定性的步骤
①筛选案件事实。筛选案件事实,就是根据违纪构成要件,从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中筛选出与定性有关的事实,即筛选出与是否构成违纪错误、构成什么违纪错误的有关事实。 ②找出使用的条款。《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第174条都是实体性条款,筛选出来的案件事实,到底属于哪一种违纪行为,使用哪一个实体性条款,要加以认真地分析研究。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三种错误——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有行为能力的共产党员;客体,侵犯的都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
是直接故意;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盗窃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诈骗使用欺骗的方法,敲诈勒索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③确定具体违纪犯错误名称。定性要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如果构成违纪错误,又要进一步证明构成什么违纪错误,即确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名称。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含三个层次内容:一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1、量纪的概念
量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衡量决定是否给予党纪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活动。
2、从上述的定义看,量纪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量纪的主体是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
二、量纪的根据是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事实;第三、量纪的标准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第四、量纪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违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是否应给予党纪处分,另一个是应给予什么党纪处分。
3、定性与量纪的关系
定性和量纪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活动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要解决的两个主
要问题。
定性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解决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以及构成什么违纪错误的问题;而量纪是在定性的基础上解决对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是否应给予党纪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问题。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定性准确,而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正确处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纪恰当。
4、量纪的原则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了量纪的一般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违反党纪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给以处理。根据上述的规定,量纪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量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2)量纪必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准绳。
5、量纪情节的使用
《党纪处分条例》明文规定量纪情节有五种,即加重处分情节、从重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免予处分情节。
(1)加重处分情节的使用
加重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加重处分的情节共有23种,这里只列举总则中的6种,另外17种在分则中不再一一列举。
a、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b、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c、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d、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e、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24条)
f、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25条)
(2)从重处分情节的使用
从重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从重处分情节除前面所列23种加重处分情节外,还有两种:
a、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18条)
b?、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条例》27条)
(3)从轻处分情节的使用
从轻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从轻处分的情节共有7种: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b、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c、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d、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f、由于党和国家的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例》106条) g、在案件的初核和调查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党员能过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的主要违纪事实,可以从轻处分;(《条例》39条)
(4)减轻处分情节的使用
减轻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下,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51条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其他分列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如果某党员犯有上述错误并有减轻处分的情节,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减轻一档处分,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减轻处分情节有以下6种: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b、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c、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d、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21条)
f、由于党和国家的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106条)
《党纪处分条例》条例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条例》的分则中共有24处,不再一一列举)
(5)免予处分情节的使用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3条规定,免予处分是指?对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的条件免予党纪处分。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免予处分情节有4种,即《条例》第49、55、56、71条。
6、量纪制度
(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的规定,重复量纪,是指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
意违纪错误。
(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
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7、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
《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泛绿法规收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
8、处理恰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应掌握以下三个标准。①要符合党纪、政纪方面的实体性条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性法规,是党的法律方面比较系统的规定,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休党员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政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②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应根据这些规定、法规裁量违纪案件。③有些违纪行为的处理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依据对于这些违纪行为,仍应按照《党章》及其他重要的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中关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则规定,参照过去已处理的比较恰当的案例,进行权衡处理。
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根据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动机、侵害对象等,在综合考虑的时候,要注意不可片面地强调单独某一方面的因素,而应该把上述各种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五)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的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是由《案件检查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
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1、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
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的质量。 做到程序合法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1、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纪检监察的程序性条规和实体性条规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实体与程序都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两者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缺一不可。应当克服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增强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绝不能重视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并加强对案件检查部门的办案程序、检查措施的使用、案件调查中暂存和扣押物品等涉案款物情况的审核。
2、要强化程序意识、重视程序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程序监督,是克服监督人员监督的随意性、主观性,避免受到利害因素、感情因素的干扰,保证对违纪人员处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秩序地、健康地进行,防止少数人
或个人说了算;程序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程序监督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3、要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不可逆性和适时性。程序合法,必须做到程序是法定的、稳定的和确定的,程序必须是及时的,每个程序的提起、展开和终结要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
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关于移送审理的案件是否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二是立案的权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四是立案文书要规范。
(《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立案的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做出的批示,包括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调查中无论是证言还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三是调查中必须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四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调查中获得的原始证据或者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六是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来搜集证据;七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八
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的目的,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九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 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表述含糊、不准确;二是违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三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的责任没表述;四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五是对本人看了错误事实材料后的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说明。
④关于移送证据材料的问题。《案件检查条例》及《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要“移送全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对调查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调查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41条等有关规定,移送审理案件,应移送下列材料:(1)分管领导移送审理的批示(即:案件移送审理表);(2)立案依据;(3)调查报告;(4)全部的证据材料;(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6)被调查人的检讨;(7)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8)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9)违纪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处理意见,包括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复制件等;(10)报送单位《案件提请协审报告》。
三、处分决定的执行
1、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概念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是指党的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将已经生效的党纪处分决定付诸实践的活动。
2、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特征
(1)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查
处违纪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违纪案件查处中的调查活动,是解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定性活动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解决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以及构成何种违纪错误的问题;量纪活动是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解决是否给予党纪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问题;而处分决定的执行活动,则是解决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问题。只有将处分决定付诸实施了,违纪案件的查处活动才算结束。
(2)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时间是在党纪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后。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者复杂,或者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党纪处分决定经审查批准后才生效。党纪处分决定未生效之前,不得付诸实施。
(3)处分决定执行的主体有关党的组织和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的其他法规的规定,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由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党组织执行;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的职务变更由有关党委的组织部门执行。
3、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原则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原则,是指党纪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原则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过程首先体现了对违纪党员的惩罚。党纪处分是一种对违纪党员的名誉和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制裁措施。处分种类不同,惩罚的内容和严厉程度也有所差别。开除党籍处分,是对党员资格的剥夺,是党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也是党内比较
严厉的惩罚措施。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仅对受处分人的名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要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不仅对受处分人的名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并停止其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虽属严厉程度较轻的惩罚措施,但这种处分不仅对受处分人的名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在一年内不得在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上述可见,各种纪律处分都对受处分人的名誉和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过程,不仅是对违纪党员的惩罚过程,而且是对违纪党员的教育过程。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同过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使违纪党员认识到违纪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性,认识到自己侵犯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应受到党纪的惩罚,从而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悔过自新。
4、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手续和期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42条和43条的规定,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根据批准权限,经有关党委、纪委审查批准之后,应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1)处分决定的宣布。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及其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宣布。
(2)处分决定材料的归档。在处分决定批准后,当的纪检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移送有关党的组织部门,归入受处分党员的档案。
(3)职务、工资的变更。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的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调整其党外职务的,还应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调整其党外职务。
(4)执行情况的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做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上述执行期限,如遇特殊,经做出或者批准做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四、案件审理公文
(一)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它包括以审理部门名义所制作的公文和审理部门代纪检监察机关草拟的公文。
(二)案件审理公文包括:案件审理报告、案件申报呈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检查建议书、检查通知书、处分决定书等等。今天,根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只将案件审理报告、请示、处分决定三种案件审理公文的格式予以列举:
1、案件审理报告:根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结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统一由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的实际,将此报告更改为《协审报告》
——协审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1)标题: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的姓名、违纪行为的性质、文种。对于一案多人共同违纪的,则在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之后加“等”字。如:《关于提请××违纪案的协审报告》、《关于提请××等人共同贪污案的协审报告》。
(2)正文
正文一般由导语、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调查处理的意见、定性及初审的意见、结束语五部分组成。 ①导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案件的来源、立案时间、调查的起止时间及调查组的简单情况。
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的写明入党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情况。
③错误事实,此部分应体现下列内容:写清错误事实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应负的责任等。整个过程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展开叙述。
④调查处理的意见,此部分包括下列内容:调查组、基层党支部、乡镇纪委的处理意见。
⑤定性及初审的意见,此部分包括下列内容:对错误事实的定性、量纪、处理的依据及意见、建议。
⑥结束语,一般内容为“以上意见妥否,请县纪委审理室予以审定。”
(1)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顺序列出附件的名称。
(2)署名,署制作报告的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的右下方。
(3)成文日期,标注于报告部门的右下方。
2、请示:请示就是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就案件处理等事项,制作请求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同级党委、政府予以批准或指示的文书。按照《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农民党员,乡镇机关、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需报县纪委审批,这也是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常用的一种审理公文。因此,今天以此为例进行说明。
——请示的结构及内容(开除党籍处分)
(1)版头。党委名称加文件套红居中印在首页上部。
(2)发文字号。
(3)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的姓名、请示内容和公文种类即请示三部分组成。如:《关于给予×××开除党籍的请示》。
(4)主送机关。应写上级机关,不应写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或领导人。具体到我们今天列举的这个例子应是“县纪委”。
(5)正文。一般的写法是导语、违纪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定性处理意见、。结束语一般写“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批”或 “请批示”。
(6)附件。附件应按顺序列出各个附件名称,标注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
(7)署名。即:发文机关。
(8)成文日期。
(9)印章。
(10)主题词。开除党籍处分的请示的主题词应为: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 请示
(11)抄送机关。
(12)印制版记。
3、处分决定书
根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共做的实际,今天只列举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文书格式。
党纪处分决定书,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犯党的纪
律的党组织或党员做出党纪处分决定是所使用的文书。 ——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文书格式及内容
(1)版头。
(2)发文字号。
(3)标题。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中组成。
(4)正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①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主要任职(职称、职级)情况。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在任现职期间发生的,应写明违纪行为发生时所担任的职务以及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或处罚的,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收到何种处分或处罚。
②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律检查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
③处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用语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律法规,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完整引用题目。
④结束语。由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涉及党纪处分影响期限问题。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结束语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或批准权的机关或批准的时间)。
(1)署名。
(2)成文日期。
(3)印章。
(4)主题词。
如:党纪处分 何种处分 被分人姓名 决定
(5)主送、抄送机关及人员。党纪处分决定的主送机关及人员包括(被分人所在的支部及本人);党纪处分决定的抄送机关包括(对被处分人有管理权的党组织、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办、本人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