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

2014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侮辱罪的概念和

构成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刑法学里的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希望帮助大家提前预热14年政法干警备考,争取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 中取得高分。

一、概念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

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sa.offcn.com)

2014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侮辱罪的概念和

构成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刑法学里的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希望帮助大家提前预热14年政法干警备考,争取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 中取得高分。

一、概念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

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sa.offcn.com)


相关内容

  • 2014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 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社会中的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各种内在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在法律系统内部,构成整体的每一个要素都有别与其他要素,但同时又都是作为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诸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 ...

  •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体系的概念
  •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体系的概念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浙江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法律体系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 ...

  • 2014福建莆田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2014福建莆田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罪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概念 民事. ...

  • 2015陕西政法干警民法学指导:不当得利的概念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陕西政法干警民法学指导:不当得利的概念 打算报考2015陕西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要准备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陕西人事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民法学中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详解,以期各位考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不当得利的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 ...

  • 2014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学 --关于处断的一罪分析
  • 2014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刑法学 --关于处断的一罪分析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关于处断的一罪分析 在刑法的一罪中,有处断的一罪.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一.连续犯 概念:处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 ...

  • 2014年河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6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 2014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 ...

  • 2014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隐瞒境外存款罪
  • 2014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法 理学-隐瞒境外存款罪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 ...

  • 2015年陕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内容
  • 2015年陕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内容 2015年陕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http://www.dwz.cn/tVYSw (一)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具体安排为: 1.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 上午9:00-11: ...

  • 2014吉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制裁的分类
  • : 网址: 2014吉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制裁的分类 在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知识中会涉及到法律制裁这一方面的内容,今天,我们来详细说明一下法律制裁的分类,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 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 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