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

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620929

【实施日期】 19620929

【章名】 全文

一、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

工单位的职工长年随工程在外流动施工期间,工作条件较为艰苦,生活费

用较大的需要,所给予的一种补贴。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实习

生、练习生、学徒工)。

三、津贴标准:(表略)。

四、津贴发给范围:

1、对直接从事流动施工工作的工程段(原工区)或分队职工,按第

一类津贴标准发给。

2、对随工程流动的直接领导施工的工程处或工程段、队(相当于工

程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职工,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

3、新建铁路在临时管理期间,由于生活条件、尚未改变对临时管理

的职工,可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正式交付营之次月起应停止发给。

4、随工程流动的各级机构,在转移工地时,暂留守在原工作地的职

工,原享受的流动施工津贴一律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对留守在固定基

地的职工不发给此项津贴。

5、对属于较长期固定性的单位,如工程局机关及直属医院、学校、

印刷厂(所)、临时管理处(科)以及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制木厂

、材料厂等单位的职工,一律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但上述单位职工赴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或出差时,在现场工作或出差期

间应分别支给流动施工津贴或出差津贴(对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的工

人,随机械出租在现场工作期间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五、津贴发给办法:

1、此项津贴自职工到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起到离开工地或工作地之

前日止,按实际工作日数发给。转移工地的行程期间按出差办理,不再支

给此项津贴。

2、职工因工负伤在原基层施工单位治疗休养期间、原享有的流动施

工津贴可按同班(组)其它职工正常工作日数发给。离开原工作地到外地

治疗休养的,应停发津贴。

3、在工地进行经验交流时,津贴可按应享受的日数发给。

4、前述1、2、3项以外的情况(如正日的:停工、请各种有薪假

、无薪假以及入学等),一律不发此项津贴。

5、享有流动施工津贴的职工,到实行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按其担

任工作,按照被助勤单位的标准发给流动施工津贴,不再发给助勤津贴。如到

无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发给助勤津贴,不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六、凡是由流动施工单位调到其他不实行此项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应从调

离之时起停发此项津贴,新单位一律不得予以保留或作其他处理。

七、凡是按工资或工资百分比计算的待遇,不得包括此项津贴。

八、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统一由铁道部修改公布之;解释权授予劳动工

资局。各局补充细则,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必须事前报部批准后实行。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

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770624

【实施日期】 19770624

【章名】 通知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劳动条件差,而且经常远离基地施工,

职工

同家属两地生活,生活费用加大。为了适当补贴由于流动施工而增加的额

外开支,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适应

流动施工的特点,以利国家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建筑安装企业职工

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已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国务院领导

同志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本着从紧从严的精神研究执行。

实行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必须在当地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

深入

揭批“四人帮”,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认真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在实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诉我们。

【名称】 附: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一、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施工分散,露天作业,劳动条件比

较艰

苦。职工同家属长期两地分居,生活费用增大。为了关心职工生活,更好

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补贴职工由于流动施工

而增加的额外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离开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区和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实行

流动

施工津贴。本津贴分两种:第一种,每人每天两角,适用于到远郊区(县

)施工的单位;第二种,每人每天三角,适用于到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

单位。施工工程结束,返回城市或基地后,应即停发本津贴。

原有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新进职工一律按新标准发给。

三、本津贴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建筑安装企业的正式职工和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民工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实行本办法。

四、本津贴按在施工工地实际出勤天数发给。但因工负伤,在医

疗期间可以照发。

凡享受本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

五、本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实行本津贴所需的费用,列入

工程预算,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六、各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劳动部门根据

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并报

国家建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关于公司推荐到被投资单位任职人员施工现场交通生活

补贴发放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年5月12日 编辑:admin 有322位读者读过此文

岷电人[2008]27号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根据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008年第三期《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精神,考虑到公司

推荐到被投资单位任职人员(下称“任职人员”)施工

现场环境艰苦,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股东原则同意发放

施工现场交通生活补贴(下称“补贴”)。现将任职人

员补贴发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费用来源:

被投资单位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补贴费用相关

事宜的,该费用由被投资单位承担;审议未通过补贴费

用相关事宜的,则任职人员的补贴费用由公司承担。

请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

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尽快依法提请被

投资单位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被投资单位补贴费用

相关事宜,并将相关会议决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总经

理工作部备案,以便公司决定补贴费用的来源及发放方

式。

二、由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补贴标准:

(一)每月补贴基数:中级管理岗位员工800元/

月〃人,初级管理岗位员工600元/月〃人,普通级岗位

员工400元/月〃人。

(二)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详见附件。

(三)按照任职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实际天数计发补

贴。

三、补贴费用报销程序及要求:

(一)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应根据其考

勤记录按季度凭合法的交通、餐饮票据在限额内报销,

由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举担

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工

作部复核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在报销补贴费用时,

须将其考勤纪录一并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

备案。

(二)由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

依法选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考勤记录

的真实性负责。

如因考勤记录不真实造成多发补贴费用的,则多发

的补贴费用由上述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自行承

担。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

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包括

但不限于调整岗位、岗级、解聘职务等。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施工期间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川杨家湾水

电力有限公司以及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等四家单位的任职人员。

附件: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表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岷电人[2008]27号”文件附件

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

汝城县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项目启动费用

和施工现场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项目是指汝城大道、厦蓉高速连接线、新区专业市场、龙腾国

际大酒店、城南住宅小区、爱莲广场、爱莲大道、环城东路、城区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

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启动费用与施工现场津补贴管

理,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启动费用是指为筹建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而发生的前期性质开支,

主要指开办费和前期差旅费及相关办公费等,每个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县财政投入5万元

做为启动资金,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脑、打印设备、摄像、照相器材。特殊重点建设项目

和特大项目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条 施工现场津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现场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地差旅费标准执行,每

日不超过10元,每月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20元。通讯费用100元/月包干,由财政统一安排

按月发放;

(二)重点建设项目抽调人员所在原单位经济福利待遇不变;

(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发放。

第六条 城市建设十大工程各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施工现场津补贴及通讯补贴,由县城市建

设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造册,在次月的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县财政

部门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

第七条 施工现场津补贴和通讯补贴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发放清单,

统筹安排资金直接通过银行统一发放,交叉参加2个以上(包含2个)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不

重复发放。

第八条 参加征地拆迁等工作的村民误工费,每个误工日按40元标准发放,从村组征地

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和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发放工作人员施工现场津补贴,

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乱发放施

工现场津补贴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六局二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基层工程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实行统一补贴和评选优秀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公司设立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本暂行办法实施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和评选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范围内在施工一线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测量、试验人员),均可享受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为:高级职称500元/月,中级职称400元/月,助理级职称300元/月,员级职称及其他人员200元/月。由所在工资发放单位随工资逐月发放。在施工一线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考勤计发。

第三章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条件、待遇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范围内在施工一线连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不担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标兵、优秀工程技术骨干和优秀技术能手评选。

第八条 近五年来,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工程专业技术论文或工法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标兵的评选:

1、胜任了三个及以上中型项目总工者;

2、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总工者;

3、胜任了一个及以上特大型项目总工者;

4、胜任了三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测量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者;

5、解决了工程施工上关键技术问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第九条 近五年来,在局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工程专业技术论文或工法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骨干的评选:

1、胜任了三个及以上小型项目总工者;

2、胜任了二个及以上中型项目总工者;

3、胜任了一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总工者;

4、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测量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者;

5、胜任了三个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6、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7、胜任了一个及以上特大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8、解决了工程施工上关键技术问题,在公司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第十条 近五年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能手的评选:

1、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小型项目总工者;

2、胜任了一个及以上中型项目总工者;

3、胜任了一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测量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者;

4、胜任了二个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5、胜任了一个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6、在施工一线,工程施工技术成绩突出,大家一致公认者。

第十一条 优秀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每次评选不超过60名(优秀工程技术标兵不超过10名,其中测量和试验方面最多各1名;优秀工程技术骨干不超过20名,其中测量和试验方面最多各3名;优秀工程技术能手不超过30名,其中测量和试验方面最多各4名)。各类别人员每届不一定满额,对高类别落选的技术人员可继续参与下一类别的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优秀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按优秀工程技术标兵、优秀工程技术骨干和优秀工程技术能手分别给予1000元/月、800元/月、600元/月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自评选年次年1月起由所在单位随工资逐月发放。享受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的,不再享受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及配偶的招聘录用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其推荐、考察、评审、公示及评选结果等分别于评选年第四季度完成。入选者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半个月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年度工作会上公布当选人员名单,并颁发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证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人员申请岗位补贴,须由所在单位填写《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享受。

第十六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一线工程技术工作的,其岗位补贴自岗位变动之日起予以取消。重新从事施工一线工程技术工作,须按程序审批后享受岗位补贴。获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称号后不再从事一线工程技术工作,则取消津贴保留其称号。在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称号有效期内重新从事一线工程技术工作的,其津贴自岗位变动之日起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三届获公司“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称号,并一直在施工一线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不在本办法第十八条之列者,可长期享受第三届获评津贴,而不占每届选评的总名额。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经所在单位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岗

位补贴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则不再享受规定待遇:

(一)已递交辞职报告、调出申请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

(二)在工程技术工作中,发生等级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一年之内不得享受岗位补贴;享受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的予以取消,且不得参加当期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享受岗位补贴;享受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的予以取消,且不得参加当期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

(四)在评选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不得参加本届和下届评选;

(五)无故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的,不得享受岗位补贴和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小、中、大、特大型项目为:

1、小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3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2、中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3千万元(含)以上,或1千万元(含)以上结构复杂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3、大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8千万元(含) 以上, 或5千万元(含)以上结构复杂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4、特大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2.0亿元(含)以上,或1.0亿元(含)以上结构复杂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620929

【实施日期】 19620929

【章名】 全文

一、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

工单位的职工长年随工程在外流动施工期间,工作条件较为艰苦,生活费

用较大的需要,所给予的一种补贴。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实习

生、练习生、学徒工)。

三、津贴标准:(表略)。

四、津贴发给范围:

1、对直接从事流动施工工作的工程段(原工区)或分队职工,按第

一类津贴标准发给。

2、对随工程流动的直接领导施工的工程处或工程段、队(相当于工

程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职工,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

3、新建铁路在临时管理期间,由于生活条件、尚未改变对临时管理

的职工,可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正式交付营之次月起应停止发给。

4、随工程流动的各级机构,在转移工地时,暂留守在原工作地的职

工,原享受的流动施工津贴一律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对留守在固定基

地的职工不发给此项津贴。

5、对属于较长期固定性的单位,如工程局机关及直属医院、学校、

印刷厂(所)、临时管理处(科)以及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制木厂

、材料厂等单位的职工,一律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但上述单位职工赴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或出差时,在现场工作或出差期

间应分别支给流动施工津贴或出差津贴(对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的工

人,随机械出租在现场工作期间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五、津贴发给办法:

1、此项津贴自职工到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起到离开工地或工作地之

前日止,按实际工作日数发给。转移工地的行程期间按出差办理,不再支

给此项津贴。

2、职工因工负伤在原基层施工单位治疗休养期间、原享有的流动施

工津贴可按同班(组)其它职工正常工作日数发给。离开原工作地到外地

治疗休养的,应停发津贴。

3、在工地进行经验交流时,津贴可按应享受的日数发给。

4、前述1、2、3项以外的情况(如正日的:停工、请各种有薪假

、无薪假以及入学等),一律不发此项津贴。

5、享有流动施工津贴的职工,到实行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按其担

任工作,按照被助勤单位的标准发给流动施工津贴,不再发给助勤津贴。如到

无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发给助勤津贴,不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六、凡是由流动施工单位调到其他不实行此项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应从调

离之时起停发此项津贴,新单位一律不得予以保留或作其他处理。

七、凡是按工资或工资百分比计算的待遇,不得包括此项津贴。

八、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统一由铁道部修改公布之;解释权授予劳动工

资局。各局补充细则,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必须事前报部批准后实行。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

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770624

【实施日期】 19770624

【章名】 通知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劳动条件差,而且经常远离基地施工,

职工

同家属两地生活,生活费用加大。为了适当补贴由于流动施工而增加的额

外开支,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适应

流动施工的特点,以利国家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建筑安装企业职工

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已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国务院领导

同志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本着从紧从严的精神研究执行。

实行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必须在当地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

深入

揭批“四人帮”,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认真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在实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诉我们。

【名称】 附: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一、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施工分散,露天作业,劳动条件比

较艰

苦。职工同家属长期两地分居,生活费用增大。为了关心职工生活,更好

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补贴职工由于流动施工

而增加的额外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离开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区和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实行

流动

施工津贴。本津贴分两种:第一种,每人每天两角,适用于到远郊区(县

)施工的单位;第二种,每人每天三角,适用于到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

单位。施工工程结束,返回城市或基地后,应即停发本津贴。

原有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新进职工一律按新标准发给。

三、本津贴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建筑安装企业的正式职工和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民工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实行本办法。

四、本津贴按在施工工地实际出勤天数发给。但因工负伤,在医

疗期间可以照发。

凡享受本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

五、本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实行本津贴所需的费用,列入

工程预算,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六、各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劳动部门根据

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并报

国家建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关于公司推荐到被投资单位任职人员施工现场交通生活

补贴发放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年5月12日 编辑:admin 有322位读者读过此文

岷电人[2008]27号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根据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008年第三期《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精神,考虑到公司

推荐到被投资单位任职人员(下称“任职人员”)施工

现场环境艰苦,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股东原则同意发放

施工现场交通生活补贴(下称“补贴”)。现将任职人

员补贴发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费用来源:

被投资单位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补贴费用相关

事宜的,该费用由被投资单位承担;审议未通过补贴费

用相关事宜的,则任职人员的补贴费用由公司承担。

请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

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尽快依法提请被

投资单位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被投资单位补贴费用

相关事宜,并将相关会议决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总经

理工作部备案,以便公司决定补贴费用的来源及发放方

式。

二、由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补贴标准:

(一)每月补贴基数:中级管理岗位员工800元/

月〃人,初级管理岗位员工600元/月〃人,普通级岗位

员工400元/月〃人。

(二)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详见附件。

(三)按照任职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实际天数计发补

贴。

三、补贴费用报销程序及要求:

(一)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应根据其考

勤记录按季度凭合法的交通、餐饮票据在限额内报销,

由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举担

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工

作部复核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在报销补贴费用时,

须将其考勤纪录一并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

备案。

(二)由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

依法选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考勤记录

的真实性负责。

如因考勤记录不真实造成多发补贴费用的,则多发

的补贴费用由上述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自行承

担。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

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包括

但不限于调整岗位、岗级、解聘职务等。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施工期间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川杨家湾水

电力有限公司以及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等四家单位的任职人员。

附件: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表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岷电人[2008]27号”文件附件

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

汝城县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项目启动费用

和施工现场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项目是指汝城大道、厦蓉高速连接线、新区专业市场、龙腾国

际大酒店、城南住宅小区、爱莲广场、爱莲大道、环城东路、城区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

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启动费用与施工现场津补贴管

理,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启动费用是指为筹建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而发生的前期性质开支,

主要指开办费和前期差旅费及相关办公费等,每个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县财政投入5万元

做为启动资金,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脑、打印设备、摄像、照相器材。特殊重点建设项目

和特大项目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条 施工现场津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现场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地差旅费标准执行,每

日不超过10元,每月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20元。通讯费用100元/月包干,由财政统一安排

按月发放;

(二)重点建设项目抽调人员所在原单位经济福利待遇不变;

(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发放。

第六条 城市建设十大工程各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施工现场津补贴及通讯补贴,由县城市建

设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造册,在次月的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县财政

部门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

第七条 施工现场津补贴和通讯补贴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发放清单,

统筹安排资金直接通过银行统一发放,交叉参加2个以上(包含2个)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不

重复发放。

第八条 参加征地拆迁等工作的村民误工费,每个误工日按40元标准发放,从村组征地

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和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发放工作人员施工现场津补贴,

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乱发放施

工现场津补贴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六局二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基层工程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实行统一补贴和评选优秀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公司设立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本暂行办法实施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和评选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范围内在施工一线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测量、试验人员),均可享受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为:高级职称500元/月,中级职称400元/月,助理级职称300元/月,员级职称及其他人员200元/月。由所在工资发放单位随工资逐月发放。在施工一线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考勤计发。

第三章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条件、待遇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范围内在施工一线连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不担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标兵、优秀工程技术骨干和优秀技术能手评选。

第八条 近五年来,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工程专业技术论文或工法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标兵的评选:

1、胜任了三个及以上中型项目总工者;

2、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总工者;

3、胜任了一个及以上特大型项目总工者;

4、胜任了三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测量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者;

5、解决了工程施工上关键技术问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第九条 近五年来,在局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工程专业技术论文或工法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骨干的评选:

1、胜任了三个及以上小型项目总工者;

2、胜任了二个及以上中型项目总工者;

3、胜任了一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总工者;

4、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测量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者;

5、胜任了三个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6、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7、胜任了一个及以上特大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8、解决了工程施工上关键技术问题,在公司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第十条 近五年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能手的评选:

1、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小型项目总工者;

2、胜任了一个及以上中型项目总工者;

3、胜任了一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测量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者;

4、胜任了二个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5、胜任了一个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6、在施工一线,工程施工技术成绩突出,大家一致公认者。

第十一条 优秀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每次评选不超过60名(优秀工程技术标兵不超过10名,其中测量和试验方面最多各1名;优秀工程技术骨干不超过20名,其中测量和试验方面最多各3名;优秀工程技术能手不超过30名,其中测量和试验方面最多各4名)。各类别人员每届不一定满额,对高类别落选的技术人员可继续参与下一类别的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优秀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按优秀工程技术标兵、优秀工程技术骨干和优秀工程技术能手分别给予1000元/月、800元/月、600元/月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自评选年次年1月起由所在单位随工资逐月发放。享受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的,不再享受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及配偶的招聘录用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其推荐、考察、评审、公示及评选结果等分别于评选年第四季度完成。入选者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半个月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年度工作会上公布当选人员名单,并颁发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证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人员申请岗位补贴,须由所在单位填写《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享受。

第十六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一线工程技术工作的,其岗位补贴自岗位变动之日起予以取消。重新从事施工一线工程技术工作,须按程序审批后享受岗位补贴。获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称号后不再从事一线工程技术工作,则取消津贴保留其称号。在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称号有效期内重新从事一线工程技术工作的,其津贴自岗位变动之日起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三届获公司“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称号,并一直在施工一线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不在本办法第十八条之列者,可长期享受第三届获评津贴,而不占每届选评的总名额。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经所在单位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岗

位补贴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则不再享受规定待遇:

(一)已递交辞职报告、调出申请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

(二)在工程技术工作中,发生等级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一年之内不得享受岗位补贴;享受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的予以取消,且不得参加当期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享受岗位补贴;享受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的予以取消,且不得参加当期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

(四)在评选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不得参加本届和下届评选;

(五)无故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的,不得享受岗位补贴和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小、中、大、特大型项目为:

1、小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3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2、中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3千万元(含)以上,或1千万元(含)以上结构复杂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3、大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8千万元(含) 以上, 或5千万元(含)以上结构复杂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4、特大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2.0亿元(含)以上,或1.0亿元(含)以上结构复杂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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