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孟德斯鸠思想的感想

读孟德斯鸠思想的感想

班级:社会工作1001姓名:孙晓鹏 学号:1102100109

孟德斯鸠把法律分为两大类: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包括和平、寻找食物的需要、人类相互之间自然的爱慕等等。人为法又可分为: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国际法是协调各国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政治法是协调国家中治者和被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他认为应该根据事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法律不应该把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界限混淆起来。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他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这里所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

在孟德斯鸠看来,人的理性受到人的本性的限制,也就是说人并不一定能够按照理性即他所理解的规律、规则、法律来行事。因此,就会发生违背法律的事情,或者是制定了法律自己不遵守。对于这种情况,他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面的努力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给每个国家的立法者和执政者供政治准则,二是启迪人民。通过让立法者掌握政治准则,便能制定出合乎理性的法律,建立起理性的政治制度。而通过启迪人民可以使人民更多的突破本性的限制,按照理性来行事。

应该指出,孟德斯鸠在谈到规律和法律对,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同了起来。在《论法的精神》这部书里,孟德斯鸠也明确地说:“从最

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事物都有他们的发。”法的精神就是那些支配法律的永恒的客观规则,是一经揭示便不会变异的永恒规律。这样就或多或少把法律说成了一种不变的规律。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而每种类型的政体都有其性质和原则。所谓政体的性质,是指由谁或由哪个集团来掌握最高权力;所谓整体的原则,是指加入一个政府要想强有力的和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的话,那就要以某种激情来激励担任公职的人们。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虽然公开号召读者要“自己的君主”,这里的君主并不是专制暴君,而是“开明君主”。而且在他看来,人民不应对封建君主绝对服从。如果封建君主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为人民做好示范而压迫人民的话,人民就有全不服从这个君主。孟德斯鸠写道“假如有一个君主不但毫不使人民生活幸福,反而加以蹂躏和摧残,于是人民服从国君的基础立即丧失;君民之间毫无维系,好吴倩莲,于是人民恢复本来的自由状态。”那么,人民究竟如何恢复“本来的自由状态”? 作为当时还比较弱小的新型资产姐姐的代表,孟德斯鸠是不敢公开号召人民用暴力去推翻反动的封建专制制度,喊出“打倒暴君”的口号。他只能主张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

我认为孟德斯鸠如此推崇君主立宪制,显然是想通过对英国的制度的赞扬来达到批评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目的;同时也是想通过制定宪法来达到限制君主权力的目的。这是他作为新兴资产阶代表立场的表现,

因此,他的君主立宪主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孟德斯鸠分别考察了各类政体的性质,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政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德斯鸠还讨论了政体原则腐化的问题,认为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都是从政体的原则腐化开始的。他认为,民主制腐化的原因是追求权力和财富的极端平等;贵族制腐化的原因是,贵族的权利变得极端专横,不守法律,特别是成为世袭制,贵族政体就会腐化。君主制腐化在于君主趋于专制,比如君主剥夺了团体或城市的特权,不遵循秩序,或独断专行。而专制政体是不断腐化的,这是由它的内在缺点决定的,某些偶然的原因能够防止这种原则的腐化。可见,孟德斯鸠有关政体原则的讨论中贯穿着反对权力过大,注重法制,反对极端平等,只讲政治身份平等的特点。

在权力的归属和形式上。孟德斯鸠认为,把权力单独委托给个人、几个人或多数人,即使在民主制和贵族制的国家。在性质上也不是自

由的国家因为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手中,容易流于专断。他也不相信道德可以保证权利的正当实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因此,孟德斯鸠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政治力量又能使他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这就在政治制度的设立上确定了一个原则,权力要分开,用权力制约权力。

但是孟德斯鸠同时认为,应该使贵族参与立法的程度与他们在国家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他主张,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各自有各自的考虑,见解和利益。两者之间都可以制止对方侵犯自己。由于司法权相对弱小,贵族院在调解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使之趋于宽和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为了防止贵族院过分追逐私利,在决定收税的法案上,贵族应该只有反对权,没有创制权。

行政权掌握在国王的手中,执行国家的意志,这样可以解决国家需要迅速处理的事物。其职能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和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外敌侵略。有关权力的相互制约方面: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规定立法机关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反之,立法机关有权利审查法律的执行情况,但立法权不应该对等的牵制行政权,也无权审讯行政及其行为,因为行政者本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不可侵犯性对于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是很有必要的。此外行政权可以通过他的反对权参与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

的辩论,不能提出议案;对于立法机关决定的国家税收,只能表示同意。司法权力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来行使,其成员来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任期按需要而定。罪犯可以选择法官,法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有关权力的相互约束:他提出,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享有司法权。比如,为了保证显贵的人不受侵害,贵族应该在贵族院受审,而不在普通法院传讯。以防司法权力过于严峻;同时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如果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则有众议院代表人民向贵族院提出控告。

通过上述阐述,孟德斯鸠得出了一个结论:没有分权就没有自由,因为公民感到安全,就在于不必惧怕一个大权在握的人。一旦这三种权力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或者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当中,就会形成专制,也就不存在自由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借鉴了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君主立宪体制,主要是吸收洛克的分权学说。

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说明它具有温和的、保守的特点。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烈的政治斗争这种政治制度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的法国还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

由于它代表了中上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在他的笔下,无论是权力的归属还是权力的运用,在法国大革命的第一阶段,大资产阶级执政时期的政策制定采纳他的原则。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1791年宪法第一次用立法形式肯定了《人权宣言》的原则,设定了积极公民的概念,规定了立法议会代表在财产资格上的限制,这和孟德斯鸠不无关系等由此可见,孟德斯鸠对历史的巨大贡献。

孟德斯鸠是在社会学思想史上揭开了新篇章的杰出思想家,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一系列进步的社会理论,在促进旧的封建社会的死亡和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深入地研究他的理论对于我国的思想政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读孟德斯鸠思想的感想

班级:社会工作1001姓名:孙晓鹏 学号:1102100109

孟德斯鸠把法律分为两大类: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包括和平、寻找食物的需要、人类相互之间自然的爱慕等等。人为法又可分为: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国际法是协调各国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政治法是协调国家中治者和被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他认为应该根据事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法律不应该把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界限混淆起来。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他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这里所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

在孟德斯鸠看来,人的理性受到人的本性的限制,也就是说人并不一定能够按照理性即他所理解的规律、规则、法律来行事。因此,就会发生违背法律的事情,或者是制定了法律自己不遵守。对于这种情况,他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面的努力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给每个国家的立法者和执政者供政治准则,二是启迪人民。通过让立法者掌握政治准则,便能制定出合乎理性的法律,建立起理性的政治制度。而通过启迪人民可以使人民更多的突破本性的限制,按照理性来行事。

应该指出,孟德斯鸠在谈到规律和法律对,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同了起来。在《论法的精神》这部书里,孟德斯鸠也明确地说:“从最

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事物都有他们的发。”法的精神就是那些支配法律的永恒的客观规则,是一经揭示便不会变异的永恒规律。这样就或多或少把法律说成了一种不变的规律。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而每种类型的政体都有其性质和原则。所谓政体的性质,是指由谁或由哪个集团来掌握最高权力;所谓整体的原则,是指加入一个政府要想强有力的和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的话,那就要以某种激情来激励担任公职的人们。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虽然公开号召读者要“自己的君主”,这里的君主并不是专制暴君,而是“开明君主”。而且在他看来,人民不应对封建君主绝对服从。如果封建君主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为人民做好示范而压迫人民的话,人民就有全不服从这个君主。孟德斯鸠写道“假如有一个君主不但毫不使人民生活幸福,反而加以蹂躏和摧残,于是人民服从国君的基础立即丧失;君民之间毫无维系,好吴倩莲,于是人民恢复本来的自由状态。”那么,人民究竟如何恢复“本来的自由状态”? 作为当时还比较弱小的新型资产姐姐的代表,孟德斯鸠是不敢公开号召人民用暴力去推翻反动的封建专制制度,喊出“打倒暴君”的口号。他只能主张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

我认为孟德斯鸠如此推崇君主立宪制,显然是想通过对英国的制度的赞扬来达到批评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目的;同时也是想通过制定宪法来达到限制君主权力的目的。这是他作为新兴资产阶代表立场的表现,

因此,他的君主立宪主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孟德斯鸠分别考察了各类政体的性质,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政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德斯鸠还讨论了政体原则腐化的问题,认为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都是从政体的原则腐化开始的。他认为,民主制腐化的原因是追求权力和财富的极端平等;贵族制腐化的原因是,贵族的权利变得极端专横,不守法律,特别是成为世袭制,贵族政体就会腐化。君主制腐化在于君主趋于专制,比如君主剥夺了团体或城市的特权,不遵循秩序,或独断专行。而专制政体是不断腐化的,这是由它的内在缺点决定的,某些偶然的原因能够防止这种原则的腐化。可见,孟德斯鸠有关政体原则的讨论中贯穿着反对权力过大,注重法制,反对极端平等,只讲政治身份平等的特点。

在权力的归属和形式上。孟德斯鸠认为,把权力单独委托给个人、几个人或多数人,即使在民主制和贵族制的国家。在性质上也不是自

由的国家因为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手中,容易流于专断。他也不相信道德可以保证权利的正当实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因此,孟德斯鸠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政治力量又能使他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这就在政治制度的设立上确定了一个原则,权力要分开,用权力制约权力。

但是孟德斯鸠同时认为,应该使贵族参与立法的程度与他们在国家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他主张,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各自有各自的考虑,见解和利益。两者之间都可以制止对方侵犯自己。由于司法权相对弱小,贵族院在调解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使之趋于宽和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为了防止贵族院过分追逐私利,在决定收税的法案上,贵族应该只有反对权,没有创制权。

行政权掌握在国王的手中,执行国家的意志,这样可以解决国家需要迅速处理的事物。其职能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和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外敌侵略。有关权力的相互制约方面: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规定立法机关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反之,立法机关有权利审查法律的执行情况,但立法权不应该对等的牵制行政权,也无权审讯行政及其行为,因为行政者本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不可侵犯性对于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是很有必要的。此外行政权可以通过他的反对权参与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

的辩论,不能提出议案;对于立法机关决定的国家税收,只能表示同意。司法权力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来行使,其成员来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任期按需要而定。罪犯可以选择法官,法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有关权力的相互约束:他提出,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享有司法权。比如,为了保证显贵的人不受侵害,贵族应该在贵族院受审,而不在普通法院传讯。以防司法权力过于严峻;同时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如果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则有众议院代表人民向贵族院提出控告。

通过上述阐述,孟德斯鸠得出了一个结论:没有分权就没有自由,因为公民感到安全,就在于不必惧怕一个大权在握的人。一旦这三种权力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或者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当中,就会形成专制,也就不存在自由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借鉴了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君主立宪体制,主要是吸收洛克的分权学说。

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说明它具有温和的、保守的特点。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烈的政治斗争这种政治制度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的法国还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

由于它代表了中上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在他的笔下,无论是权力的归属还是权力的运用,在法国大革命的第一阶段,大资产阶级执政时期的政策制定采纳他的原则。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1791年宪法第一次用立法形式肯定了《人权宣言》的原则,设定了积极公民的概念,规定了立法议会代表在财产资格上的限制,这和孟德斯鸠不无关系等由此可见,孟德斯鸠对历史的巨大贡献。

孟德斯鸠是在社会学思想史上揭开了新篇章的杰出思想家,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一系列进步的社会理论,在促进旧的封建社会的死亡和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深入地研究他的理论对于我国的思想政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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