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

案由:关于推动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提案

提出人:李金圆

建议办理单位:

提案内容:今年2月,卫生部等五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险和医疗责任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医责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只有政府大力支持和有效引导,才能得到稳健的发展。

医责险现状

1、国内当前医责险开展情况

在天津,2009年2月,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医责险制度,将其纳入医患纠纷调解机制,这是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医责险。

在宁波,宁波保监局会同卫生、司法等部门,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制定了实施医责险的若干规定和防范医疗纠纷和处置预案调解配套工作制度。

从两地的实践来看,医责险在合理分散风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2、深圳医疗纠纷社会管理建设情况

深圳市委市政府将建立起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第三方)为主导、诉讼和仲裁为辅助、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为支撑的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目前,这一由市维稳办牵头、集合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局、法院、医师协会和保险公司等多重行政和行业资源的深圳市医疗纠纷社会管理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深圳市医疗纠纷社会管理体系的突出特色是:在政府职能主导下的、完全独立于医疗、患者、保险等各方利益之外的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关于对深圳推动医疗责任险的建议

1、确立医疗责任险的法定地位

由于目前医疗机构参加投保医疗责任险比率不高,同时参保医疗机构选择保障程度普遍偏低,而且逆选择情况较多,医疗责任保险难以形成规模,保险覆盖面低,制约该险种社会管理职能实现,发展较为艰难。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实施医疗责任险。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医疗体制改革都将大有裨益。

2、加大政策方面的支持

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支持是商业保险做好基本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重要条件,为此,建议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是监管方面。建议对医院的处罚和管理机制中纳入医责险相关方面的内容。从实践情况看,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实施医疗责任险的关键,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前,建议主管部门制定切实的措施,保证医疗责任险的落实,包括对执行医疗责任保险不力的医院进行相应处罚,以保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处于风险防范和管理的需要,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参保医院医疗执业行为的督促和监督,发现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责令和督促医院及时整改、责任追究和违规情况公示等,并及时协助保险公司向医院提出防范建议。

二是财政方面。医疗责任保险属于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险种,为了维持其成本收益平衡经营,以鼓励市场主体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应该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批准医疗责任险保险费在医院成本中列支,并给予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相应税收优惠支持,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同时,建议参照校园方责任险的成功经验,在医疗机构参保时给予政府费用补贴,提高医疗机构投保的意识和积极性,特别是针对一、二级医院,社区医院和农村、乡镇医院机构。

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仅是在承保医疗责任险业务,更是在承担参与建设“民生城市”的社会责任,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有利于和谐处理医患纠纷,发挥维稳作用,发挥医疗风险监控反馈作用。在这项长期工作中,应充分保证保险公司的健康运营能力,确保保险公司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下,积极促进市医责险统保、参与建设市医疗风险监控体系。考虑上述因素,建议在运行初期,由政府设立医责险专项止损基金,当赔付率达到一定水平(初步测算在78%)时,激活止损基金,由基金支付超额赔款。在当年保险终止之后,统一重新测算下一年度应收取的保险费,并设立浮动费率

机制,确保保费充足合理。

三是宣传方面。医责险作为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中的新生事物,建议主管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包括新闻报道、评论、宣传折页、告知书等方式加以宣导。在强化卫生系统内部宣传的基础上,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结合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地宣传医疗责任险在维护医患双方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中的作用,使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医疗责任险在解决医疗纠纷的积极作用。

3、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建议相关部门从专业的角度,进一步理顺调整医疗纠纷案件所适用法律之间的关系,统一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尺度,明确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4、建立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第三方事故鉴定和纠纷调解机制是医疗责任保险的生命力所在,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并赋予相应法律地位,以其为辅助,为医疗机构提供更完善的协调处理理赔服务。在这方面宁波等省市已在探索并积累了经验。

5、做好医责险的协助工作

建议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责险的一系列协调工作,包括:

一是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数据库,提供医疗机构诊疗等方面的真实数据,以便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测算。

二是要求医院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前期的风险排查工作。以便保险公司做好前期风险管理工作。

三是协调医院同意开办其它补充险种,以降低风险,保障保险公司保费充足率。

案由:关于推动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提案

提出人:李金圆

建议办理单位:

提案内容:今年2月,卫生部等五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险和医疗责任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医责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只有政府大力支持和有效引导,才能得到稳健的发展。

医责险现状

1、国内当前医责险开展情况

在天津,2009年2月,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医责险制度,将其纳入医患纠纷调解机制,这是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医责险。

在宁波,宁波保监局会同卫生、司法等部门,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制定了实施医责险的若干规定和防范医疗纠纷和处置预案调解配套工作制度。

从两地的实践来看,医责险在合理分散风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2、深圳医疗纠纷社会管理建设情况

深圳市委市政府将建立起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第三方)为主导、诉讼和仲裁为辅助、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为支撑的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目前,这一由市维稳办牵头、集合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局、法院、医师协会和保险公司等多重行政和行业资源的深圳市医疗纠纷社会管理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深圳市医疗纠纷社会管理体系的突出特色是:在政府职能主导下的、完全独立于医疗、患者、保险等各方利益之外的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关于对深圳推动医疗责任险的建议

1、确立医疗责任险的法定地位

由于目前医疗机构参加投保医疗责任险比率不高,同时参保医疗机构选择保障程度普遍偏低,而且逆选择情况较多,医疗责任保险难以形成规模,保险覆盖面低,制约该险种社会管理职能实现,发展较为艰难。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实施医疗责任险。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医疗体制改革都将大有裨益。

2、加大政策方面的支持

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支持是商业保险做好基本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重要条件,为此,建议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是监管方面。建议对医院的处罚和管理机制中纳入医责险相关方面的内容。从实践情况看,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实施医疗责任险的关键,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前,建议主管部门制定切实的措施,保证医疗责任险的落实,包括对执行医疗责任保险不力的医院进行相应处罚,以保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处于风险防范和管理的需要,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参保医院医疗执业行为的督促和监督,发现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责令和督促医院及时整改、责任追究和违规情况公示等,并及时协助保险公司向医院提出防范建议。

二是财政方面。医疗责任保险属于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险种,为了维持其成本收益平衡经营,以鼓励市场主体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应该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批准医疗责任险保险费在医院成本中列支,并给予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相应税收优惠支持,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同时,建议参照校园方责任险的成功经验,在医疗机构参保时给予政府费用补贴,提高医疗机构投保的意识和积极性,特别是针对一、二级医院,社区医院和农村、乡镇医院机构。

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仅是在承保医疗责任险业务,更是在承担参与建设“民生城市”的社会责任,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有利于和谐处理医患纠纷,发挥维稳作用,发挥医疗风险监控反馈作用。在这项长期工作中,应充分保证保险公司的健康运营能力,确保保险公司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下,积极促进市医责险统保、参与建设市医疗风险监控体系。考虑上述因素,建议在运行初期,由政府设立医责险专项止损基金,当赔付率达到一定水平(初步测算在78%)时,激活止损基金,由基金支付超额赔款。在当年保险终止之后,统一重新测算下一年度应收取的保险费,并设立浮动费率

机制,确保保费充足合理。

三是宣传方面。医责险作为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中的新生事物,建议主管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包括新闻报道、评论、宣传折页、告知书等方式加以宣导。在强化卫生系统内部宣传的基础上,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结合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地宣传医疗责任险在维护医患双方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中的作用,使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医疗责任险在解决医疗纠纷的积极作用。

3、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建议相关部门从专业的角度,进一步理顺调整医疗纠纷案件所适用法律之间的关系,统一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尺度,明确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4、建立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第三方事故鉴定和纠纷调解机制是医疗责任保险的生命力所在,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并赋予相应法律地位,以其为辅助,为医疗机构提供更完善的协调处理理赔服务。在这方面宁波等省市已在探索并积累了经验。

5、做好医责险的协助工作

建议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责险的一系列协调工作,包括:

一是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数据库,提供医疗机构诊疗等方面的真实数据,以便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测算。

二是要求医院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前期的风险排查工作。以便保险公司做好前期风险管理工作。

三是协调医院同意开办其它补充险种,以降低风险,保障保险公司保费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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