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我国因为对于大额人民币的交易流通并没有太多限制,所以感觉洗钱活动的必要性没有那么大。肯定有人觉得有钱就直接花好啦,只要不是官员,哪里会有人查。但是实际上,在美国,当你用超过3000美金的现金进行交易时,店家就需要登记你的身份信息了。你在银行的存取款超过1万美金时,银行要填报专门的CTR表格向相关部门报备。所以,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理论上不洗钱的话,赃款几乎是花不掉的。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这,就是常规意义上的“洗钱”。
“洗钱”一词,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清洗黑钱的伎俩变化多端,而且往往错综复杂,但整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存放:将犯罪得益放进金融体系内。
2.掩藏:将犯罪得益转换成另一种形式,例如从现金换成支票、贵重金属、股票、保险储蓄、物业等。
3.整合:经过不同的掩饰后,将清洗后的财产如合法财产般融入经济体系。 以上三个阶段经常互相重叠,反复出现,洗钱的手法和步骤千变万化、名目繁多,这也加重了追查非法获益及其来源的困难程度。
各国政府多半针对洗钱行为有所管制,金融机关会将一定金额(通常由法律规定)以上的交易呈报主管机关,为了逃避监视,其中一种手段是将大笔的金钱蚂蚁搬家式地化整为零存入数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这些账户彼此互不相关,之后再通过汇款、开立支票等方式转入犯罪者的名下,由于每笔交易的金额不大,而且往往还通过跨国方式交易,甚至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开设保密账户或公司之便,使查缉困难;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假名设立数个公司,将犯罪所得通过这些公司虚假的交易,例如将不值钱的东西以高价贩售给另一家公司,最后转入犯
罪者的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正当合法,实际上只是为了转移金钱所做的假交易,也有人直接将金钱购买美术品、古董、不记名债券等高价商品,转移到犯罪者手上后再伺机脱手换取金钱。
世界上比较常见的洗钱方法,这里罗列了一些:
一、旅行支票
海关会对于通关者携带的现金要求申报,未申报者超过限制则没收,但不会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的限制,重点在于无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为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的手中。
二、在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
在赌场中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将代币兑换回现金,在外可声称在赌场内赌赢的。这样可以避免通过纸钞上的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国可将代币兑换回现金的职业赌场。由此,别以为那些黑帮老大和贪官污吏真的那么喜欢在赌场里醉生梦死,很多人进去晃一圈就溜号了,其主要目的,无非是洗净自己的非法所得。日本闻名世界的“扒金库”(弹珠机房),就是类似洗钱的最大玩家,只不过,扒金库已经完全合法化、产业化了。到扒金库玩的人,最终赢钱后也不能直接从扒金库拿到现金,而只能到对面或旁边的兑换店铺(其实很多就是扒金库经营的)获取。
三、无记名债券或期货
在日本,很多与世袭官僚渊源颇深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会时不时地低调发行一些不记名的债权或个人期货(金融)产品,其中尤以“贴现债权”(按照日语字面直译是“折扣债券”)最为出名。该类债权曾经的主要发行方为原长信银行(现在的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权信用银行等)以及商工中金。银行的高级理财顾问会细心地通知那些“重要客户”,当然,这些金融产品的起卖金额被设置得很高,而发行方也并不希望太多的“社会游资”前来申购,因为,类似产品本来就是非常“小众化”的。举个例子,该债权的最小面额设定为5年期+100万日元,顾客以折扣价的90万日元购入,5年期满后就能拿到面值的100万日元。一旦重要客户申购完这一批产品,也就宣告这些客户完成了一次堂而皇之的洗钱作业。自然,所谓收益高低,对这样的客户其实都不怎么重要。但放眼世界金融市场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这种贴现债券的洗钱方式只能说是小菜一碟,甚至有点小儿科了。
四、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
利用低买高卖的假买卖,将钱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洗到目的账号。此方式亦常用于收贿的收钱方式。或购买具价值的古董珠宝或收藏品,再讹称为自家收藏品在市场上放售,一般会购买没有记号的物品,如文物、邮票或历史悠久的名厂乐器。
五、购买保险
保险产品,早已摆脱了“谋求保障、出事索赔”的传统观念。几乎所有市场化运作的保险公司,都会推出高于当地银行存款利率的保险理财产品,并逐年分红返利;因此,购买大额保险,不失为一种牢靠安稳的洗钱方式。将大笔现金,为了不过分吸引眼球,第一次投保后,还可以不断提升保金,慢慢修改保险计划,待一定年数后取回,届时可疑的因素便会逐渐淡化直至消失。
六、基金会
1.不良政客,成立基金会,假捐赠给基金会,诱骗企业捐款,再掏空变为自己的囊中之物。
2.企业或财团,利用假捐赠给自己能掌控的基金会,左手搬钱到右手,逃漏所得税。
3.政客或企业利用赈灾名义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种名目扣押善款于私人户头。
4.在跨国洗钱活动中,在各地不同慈善名义的基金会中互相转换款额。 因此,众多富豪和大腕对基金会趋之若鹜,并非仅仅出于良心发现。
七、直接跨国搬运
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
这种方法最常见于海岸线较长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和加勒比海之间,欧洲和原独联体成员国之间,日本和韩朝之间,大陆南方沿海和港台之间,等等。
八、人头账户
在日本的尼日利亚裔诈骗犯的金融诈骗案中得到集中体现,也就是说,在提款地银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内情的“人头”对象,付给极其低廉的费用后,用他们的名义开设很多账户;定期地将赃款分别来往于这些账户,最终达到洗净赃款的目的。
九、外币活存账户
使用多次小额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国提领外币。俗称“蚂蚁搬砖”,常配合“人头账户”使用。
十、跨国交易
常见于无实体商品的产业。利用交易金额造假灌水的方式,先通过合法的方式将金钱汇往外国掮客的账户,在由外国账户去按照事先预定分发到位。整个流程中包含:原本的交易金额、掮客的佣金、与原本要洗出去的钱。
或者,利用各地的商品贸易,例如以高单价购买普通消费品,将大量款项汇到国外账户,充作支付买货款项。反之亦可将商品高价出售,让国外的洗钱伙伴将款项汇进国内。
十一、地下汇兑(地下银行、地下钱庄)
常见于不良珠宝金饰银楼。除了非法兑换外币以外,甚至可将现金兑换为外国的无记名与背书的支票,供客户至外国的账户存入。世界上有的地区,该业务已被半公开化,比如香港。
十二、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
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例如以麻绳捆绑、纸箱方式搬运。
十三、百货公司的礼券
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兑换回现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脉,才方便消化礼券。例如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委员会,将礼券作为其各公司员工的三节奖金方式发放。就这样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则取回约等值的现金。
百货公司商品丰富多彩,礼券的使用选择余地较大。在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利用百货公司礼券进行贿赂和洗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十四、人头炒楼
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向建商或地主以市价5~7折价买入,以现金支付。然后在短期内快速脱手(例如预售屋在交屋前),获利约50%~100%。
十五、假借贷
常用于收贿或贪污,受贿者或接收人持有对方(行贿人等)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最终被检查或税务机构查到这张本票或支票,也可声称为借贷关系。等风声一过或受贿人员不在其位、与行贿方没有明显的利害对价关系时,再把本票或支票转手给第三者,或是扎进银行兑现。开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没有兑现就无法形成事实上的受贿或接收的行为。
十六、伪币或伪钞
将伪币或伪钞,通过多次小金额的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或是纸钞兑换成硬币的机器,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
举个例子:
李先生是一名毒枭。现在的生意越来越好,他不得不开一家公司来处理这些钱。首先他通过代理人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A公司”,这家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从美洲进口商品,公司的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几个月之后,李先生成立了另一家公司“B公司”,B公司取得了零售执照,开了一家B+零售店专门出售美国的进口商品。这家公司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李先生知道大量的现金交易会引起注意,所以他尝试着减少现金存款的数量。他购买海洛因只用现金,出售海洛因时也尽量要求分销点收取支票和旅行支票,再次他要求他的合伙人在各地各国购买邮局发售的邮政汇票。最终这些钱分别存进了之前开好户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当这些钱都合法了以后,就要考虑如何投资的事情。接着B公司开具一张35万美金的支票到台湾的一家银行,李先生在那里买了一家酒零售店。再用另一张52万美金的支票购买房产。然后李先生在美国花旗银行的香港分行开设账户。最终他成功地从工商银行转账300万到香港花旗银行。于是他用这笔钱买了一家酒店。于是,最终,这些脏钱都变成了高大上的资产。
事实上,以上罗列的十几种洗钱方式,仍然无法涵盖当前世界范围洗钱的无穷奥妙和机关。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在各个行业的无限渗透,造成洗钱行为的运作无孔不入、易如反掌,善于玩转洗钱手法的群体,也很少有生搬硬套地去一条一条照本实施的。绝大多数情形下,洗钱是个综合性的“技术活”,很少“留底备份”。在强调证据的现代法律体系下,要切切实实地抓住洗钱对象的把柄,很多时候单个案件所花费的行政成本要远远高于涉案金额本身。
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我国因为对于大额人民币的交易流通并没有太多限制,所以感觉洗钱活动的必要性没有那么大。肯定有人觉得有钱就直接花好啦,只要不是官员,哪里会有人查。但是实际上,在美国,当你用超过3000美金的现金进行交易时,店家就需要登记你的身份信息了。你在银行的存取款超过1万美金时,银行要填报专门的CTR表格向相关部门报备。所以,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理论上不洗钱的话,赃款几乎是花不掉的。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这,就是常规意义上的“洗钱”。
“洗钱”一词,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清洗黑钱的伎俩变化多端,而且往往错综复杂,但整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存放:将犯罪得益放进金融体系内。
2.掩藏:将犯罪得益转换成另一种形式,例如从现金换成支票、贵重金属、股票、保险储蓄、物业等。
3.整合:经过不同的掩饰后,将清洗后的财产如合法财产般融入经济体系。 以上三个阶段经常互相重叠,反复出现,洗钱的手法和步骤千变万化、名目繁多,这也加重了追查非法获益及其来源的困难程度。
各国政府多半针对洗钱行为有所管制,金融机关会将一定金额(通常由法律规定)以上的交易呈报主管机关,为了逃避监视,其中一种手段是将大笔的金钱蚂蚁搬家式地化整为零存入数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这些账户彼此互不相关,之后再通过汇款、开立支票等方式转入犯罪者的名下,由于每笔交易的金额不大,而且往往还通过跨国方式交易,甚至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开设保密账户或公司之便,使查缉困难;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假名设立数个公司,将犯罪所得通过这些公司虚假的交易,例如将不值钱的东西以高价贩售给另一家公司,最后转入犯
罪者的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正当合法,实际上只是为了转移金钱所做的假交易,也有人直接将金钱购买美术品、古董、不记名债券等高价商品,转移到犯罪者手上后再伺机脱手换取金钱。
世界上比较常见的洗钱方法,这里罗列了一些:
一、旅行支票
海关会对于通关者携带的现金要求申报,未申报者超过限制则没收,但不会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的限制,重点在于无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为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的手中。
二、在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
在赌场中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将代币兑换回现金,在外可声称在赌场内赌赢的。这样可以避免通过纸钞上的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国可将代币兑换回现金的职业赌场。由此,别以为那些黑帮老大和贪官污吏真的那么喜欢在赌场里醉生梦死,很多人进去晃一圈就溜号了,其主要目的,无非是洗净自己的非法所得。日本闻名世界的“扒金库”(弹珠机房),就是类似洗钱的最大玩家,只不过,扒金库已经完全合法化、产业化了。到扒金库玩的人,最终赢钱后也不能直接从扒金库拿到现金,而只能到对面或旁边的兑换店铺(其实很多就是扒金库经营的)获取。
三、无记名债券或期货
在日本,很多与世袭官僚渊源颇深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会时不时地低调发行一些不记名的债权或个人期货(金融)产品,其中尤以“贴现债权”(按照日语字面直译是“折扣债券”)最为出名。该类债权曾经的主要发行方为原长信银行(现在的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权信用银行等)以及商工中金。银行的高级理财顾问会细心地通知那些“重要客户”,当然,这些金融产品的起卖金额被设置得很高,而发行方也并不希望太多的“社会游资”前来申购,因为,类似产品本来就是非常“小众化”的。举个例子,该债权的最小面额设定为5年期+100万日元,顾客以折扣价的90万日元购入,5年期满后就能拿到面值的100万日元。一旦重要客户申购完这一批产品,也就宣告这些客户完成了一次堂而皇之的洗钱作业。自然,所谓收益高低,对这样的客户其实都不怎么重要。但放眼世界金融市场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这种贴现债券的洗钱方式只能说是小菜一碟,甚至有点小儿科了。
四、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
利用低买高卖的假买卖,将钱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洗到目的账号。此方式亦常用于收贿的收钱方式。或购买具价值的古董珠宝或收藏品,再讹称为自家收藏品在市场上放售,一般会购买没有记号的物品,如文物、邮票或历史悠久的名厂乐器。
五、购买保险
保险产品,早已摆脱了“谋求保障、出事索赔”的传统观念。几乎所有市场化运作的保险公司,都会推出高于当地银行存款利率的保险理财产品,并逐年分红返利;因此,购买大额保险,不失为一种牢靠安稳的洗钱方式。将大笔现金,为了不过分吸引眼球,第一次投保后,还可以不断提升保金,慢慢修改保险计划,待一定年数后取回,届时可疑的因素便会逐渐淡化直至消失。
六、基金会
1.不良政客,成立基金会,假捐赠给基金会,诱骗企业捐款,再掏空变为自己的囊中之物。
2.企业或财团,利用假捐赠给自己能掌控的基金会,左手搬钱到右手,逃漏所得税。
3.政客或企业利用赈灾名义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种名目扣押善款于私人户头。
4.在跨国洗钱活动中,在各地不同慈善名义的基金会中互相转换款额。 因此,众多富豪和大腕对基金会趋之若鹜,并非仅仅出于良心发现。
七、直接跨国搬运
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
这种方法最常见于海岸线较长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和加勒比海之间,欧洲和原独联体成员国之间,日本和韩朝之间,大陆南方沿海和港台之间,等等。
八、人头账户
在日本的尼日利亚裔诈骗犯的金融诈骗案中得到集中体现,也就是说,在提款地银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内情的“人头”对象,付给极其低廉的费用后,用他们的名义开设很多账户;定期地将赃款分别来往于这些账户,最终达到洗净赃款的目的。
九、外币活存账户
使用多次小额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国提领外币。俗称“蚂蚁搬砖”,常配合“人头账户”使用。
十、跨国交易
常见于无实体商品的产业。利用交易金额造假灌水的方式,先通过合法的方式将金钱汇往外国掮客的账户,在由外国账户去按照事先预定分发到位。整个流程中包含:原本的交易金额、掮客的佣金、与原本要洗出去的钱。
或者,利用各地的商品贸易,例如以高单价购买普通消费品,将大量款项汇到国外账户,充作支付买货款项。反之亦可将商品高价出售,让国外的洗钱伙伴将款项汇进国内。
十一、地下汇兑(地下银行、地下钱庄)
常见于不良珠宝金饰银楼。除了非法兑换外币以外,甚至可将现金兑换为外国的无记名与背书的支票,供客户至外国的账户存入。世界上有的地区,该业务已被半公开化,比如香港。
十二、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
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例如以麻绳捆绑、纸箱方式搬运。
十三、百货公司的礼券
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兑换回现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脉,才方便消化礼券。例如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委员会,将礼券作为其各公司员工的三节奖金方式发放。就这样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则取回约等值的现金。
百货公司商品丰富多彩,礼券的使用选择余地较大。在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利用百货公司礼券进行贿赂和洗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十四、人头炒楼
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向建商或地主以市价5~7折价买入,以现金支付。然后在短期内快速脱手(例如预售屋在交屋前),获利约50%~100%。
十五、假借贷
常用于收贿或贪污,受贿者或接收人持有对方(行贿人等)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最终被检查或税务机构查到这张本票或支票,也可声称为借贷关系。等风声一过或受贿人员不在其位、与行贿方没有明显的利害对价关系时,再把本票或支票转手给第三者,或是扎进银行兑现。开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没有兑现就无法形成事实上的受贿或接收的行为。
十六、伪币或伪钞
将伪币或伪钞,通过多次小金额的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或是纸钞兑换成硬币的机器,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
举个例子:
李先生是一名毒枭。现在的生意越来越好,他不得不开一家公司来处理这些钱。首先他通过代理人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A公司”,这家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从美洲进口商品,公司的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几个月之后,李先生成立了另一家公司“B公司”,B公司取得了零售执照,开了一家B+零售店专门出售美国的进口商品。这家公司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李先生知道大量的现金交易会引起注意,所以他尝试着减少现金存款的数量。他购买海洛因只用现金,出售海洛因时也尽量要求分销点收取支票和旅行支票,再次他要求他的合伙人在各地各国购买邮局发售的邮政汇票。最终这些钱分别存进了之前开好户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当这些钱都合法了以后,就要考虑如何投资的事情。接着B公司开具一张35万美金的支票到台湾的一家银行,李先生在那里买了一家酒零售店。再用另一张52万美金的支票购买房产。然后李先生在美国花旗银行的香港分行开设账户。最终他成功地从工商银行转账300万到香港花旗银行。于是他用这笔钱买了一家酒店。于是,最终,这些脏钱都变成了高大上的资产。
事实上,以上罗列的十几种洗钱方式,仍然无法涵盖当前世界范围洗钱的无穷奥妙和机关。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在各个行业的无限渗透,造成洗钱行为的运作无孔不入、易如反掌,善于玩转洗钱手法的群体,也很少有生搬硬套地去一条一条照本实施的。绝大多数情形下,洗钱是个综合性的“技术活”,很少“留底备份”。在强调证据的现代法律体系下,要切切实实地抓住洗钱对象的把柄,很多时候单个案件所花费的行政成本要远远高于涉案金额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