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

云 南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高法(2008)83号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6、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三、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当地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四、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可在前述最低诉讼标的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五、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超过本级法院级别管辖规定的案件在符合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受理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一经发现,可由上级法院提级审理。

六、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本院以前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之规定,从本规定执行之日废止,该规定执行之日前已受理的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

云 南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高法(2008)83号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6、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三、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当地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四、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可在前述最低诉讼标的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五、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超过本级法院级别管辖规定的案件在符合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受理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一经发现,可由上级法院提级审理。

六、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本院以前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之规定,从本规定执行之日废止,该规定执行之日前已受理的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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