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
一、我国利益导向机制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伴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实践深入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50年代,中央提出“节制生育”以后,卫生部就开始制定有利于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的具体办法。1963年全国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城市人口控制指标,为推进这项工作,会议决定职工做节育和结扎手术一律免费,并给予短期休养时间,工资照发。196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指出,对城乡群众施行放环、人流和结扎的全部手术费、挂号费、检验费和医药费实行减免。1973年在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正式提出夫妇生育孩子要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如: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有女无儿户;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对无子女的老人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等等。这一时期鼓励和支持人们实行计划生育的措施和办法,效果显著,1970年至1979年,全国人口出生率由33.4‰降到17.82‰, 人口自然增长率在死亡率相对稳定情况下由25.83‰降至11.61‰。
我省从省委一九七四年二十八号文件开始,也有了具体的规定,比如:节育手术免费和给予实行手术的育龄妇女一定的休息时间等,湘革发【1979】58号文件(《湖南省革命
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则出台了对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的一系列规定。湘政发【1982】36号(《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则第一次提出了对晚婚、晚育的夫妻实行奖励的政策,比如增加晚婚、晚育的夫妻婚假、产假等。
90年代,我国各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了很大发展,“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三结合”)、“少生快富”工程等项目陆续在全国推广,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新发展。
到了21世纪,我国的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两扶”制度的陆续出台,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走向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
二、认真学计划生育相关优惠政策
【一】、计划生育导向工作中几项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 农村部分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三)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出生时间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我市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优惠对象范围是夫妻双方均系我市农村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必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只生育了两个女孩的;
3、本人未生育、符合《收养法》依法带养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的;
4、生育了两胎,现存活一个小孩或两个女孩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一年发放一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为:伤残家庭每人每年96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年1200元,一年发放一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为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为每个家庭每月5-20元,一年一次发放(我市的具体的标准正在研究中)。我市的优惠政策则有二项内容,一是符合条件的对象,其子女在中考时享受加5分的优惠,高考中被二本以上院校录取的,奖励考取二本的每人4000元,考取一本的每人6000元。一是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住院实行如下优惠政策:1、实行医疗起报线为零;2、实行医疗报销比例
在一般标准上提高10%;3、实行一年内医疗报销限额在一般标准上提高20000元,一次性报销最高限额在一般标准上提高10000元。
【二】、几个具体政策的界定
(一)、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二)“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收养合法性界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收养子女,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有收养关系:
(1)办理了《收养证》;
(2)签订了收养协议;
(3)办理了收养公证;
(4)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5)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公认的收养关系。
(四)关于年龄的计算
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
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
(五)生育合法性界定
1.1979年5月25日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不得超过两个,生育间隔不作要求(特扶除外,特扶对1979年5月25日前子女数量不作要求)。
1950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作要求。 1950年5月1日到1979年5月25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2.1979年5月26日至1982年5月9日《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施行期间生育的,子女数量不得超过两个,生育间隔不作要求。
1979年5月25日至1980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
1981年1月1日起,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1982年5月10日起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同期生育政策为依据,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上。要注意一点的是1987年6月6日起,我省正式实施“一个半”政策,即农村独女户要求生育二胎的,在符合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的基础上可以生育二胎。
4、1990年1月1日起至1994年7月11日期间生育的,育龄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政策以同期的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
5、1994年7月12日至1999年12月2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9周岁的,可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缩短为三年。
6、1999年12月3日至2007年9月28日间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间隔为四年,但晚育的,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2007年9月29日起,以现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
(六)子女数界定
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可分别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3、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单方申领《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半份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城镇居民的,单方享受城镇居民达到规定年龄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的待遇
【三】、必须要牢记的一些限制性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
2.本人或配偶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
4.因土地征用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的;
5.违法生育子女的;
6.违法收养子女的;
7.同时存活子女数曾经超过两个的;
8.夫妻终身未生育的。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1、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一律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夫妻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2、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没有户籍或非湖南省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3、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提下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其他城镇居民,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 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以后将户口迁入本省其他县市区的,仍由原户口所在地落实奖励。
4.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死亡,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规定奖励年龄死亡的,不享受奖励。
5. 国有单位退职人员办理了正式退职手续,在2003年1月1日之后达到规定退休条件的,由原单位发放;原国有单位转制、改制或破产后为非国有单位,2009年10月22日以后奖励对象尚健在的,纳入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6. 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奖励金发放单位追回奖励金。
【四】几项优惠政策的比较
一、户籍方面
1、相同点:无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均不得纳入扶助 范围;资格确认向户籍地申报。
不同点:
新农村奖扶解释: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特扶解释:无户籍性质限制。
我市优惠政策:必须夫妻双方均为我市农业户口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我省城镇居民户口,外省迁入的,需在申报前连续居住5年以上。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生育合法性和同时存活子女数方面
相同点: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或夫妻双方既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均不得纳入
不同点:
农村奖扶解释:夫妻曾经生育子女,仍要求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同时存活子女数不得超过两个。
特扶解释:不要求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只要生育政策允许并无同时存活子女两个的限制;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有一即可。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
我市优惠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两胎,只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三、子女数计算方面
相同点: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
收养子女的夫妻,可分别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不同点:
农村奖扶解释:再婚后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后的子女合并计算;在女方育龄期内再婚的夫妻,一方符合条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另一方也可申报。
特扶解释:再婚后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申报。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且子女未年满十四周岁。
三、坚决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按规章办事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涉及广大群众最现实的利益,也是广大群众最关心的社会管理工作之一。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如独生子女成长风险、计划生育手术风险、计划生育夫妇养老照料以及“少生快富”等问题,都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利益导向基本制度不仅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我们广大计划生育战线的工作者,都应牢牢掌握利益导向有关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要严格按各项政策规定的操作规程,办理各事项。尤其是村
乡两级,要按规定进行评议、公示后,方可向市级申报。特别是村级评议,有个别乡镇走过场,资料里体现的参与评议的村民根本不知这回事.从今年起,省、娄底市和我市都将对操作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展开督查和抽查,发现上述类似问题,将影响该乡镇办利益导向方面的考核得分。
2、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计划生育利益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影响很大,一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对我们的工作负面影响巨大。今年我们将从政策方面入手,把打假治水写进了今年的考评方案,今后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乡镇办,将扣除该乡镇办该项目全部考核得分,并且追究办事人员的责任。
3、今年从国家到省市,对利益导向工作方面的主要关注及时率和准确率,这就是说一方面,我们该申报的要及时申报,不要一拖就是几年再来申报。今后凡是补报的,必须有该乡镇办的情况说明附上,说明补报的原因。并且在利益导向工作的评估考核中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考核得分。
4、要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我们的政策家喻户晓,政策知晓率100%。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奖励扶助办室
2011年3月25日
如何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
一、我国利益导向机制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伴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实践深入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50年代,中央提出“节制生育”以后,卫生部就开始制定有利于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的具体办法。1963年全国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城市人口控制指标,为推进这项工作,会议决定职工做节育和结扎手术一律免费,并给予短期休养时间,工资照发。196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指出,对城乡群众施行放环、人流和结扎的全部手术费、挂号费、检验费和医药费实行减免。1973年在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正式提出夫妇生育孩子要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如: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有女无儿户;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对无子女的老人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等等。这一时期鼓励和支持人们实行计划生育的措施和办法,效果显著,1970年至1979年,全国人口出生率由33.4‰降到17.82‰, 人口自然增长率在死亡率相对稳定情况下由25.83‰降至11.61‰。
我省从省委一九七四年二十八号文件开始,也有了具体的规定,比如:节育手术免费和给予实行手术的育龄妇女一定的休息时间等,湘革发【1979】58号文件(《湖南省革命
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则出台了对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的一系列规定。湘政发【1982】36号(《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则第一次提出了对晚婚、晚育的夫妻实行奖励的政策,比如增加晚婚、晚育的夫妻婚假、产假等。
90年代,我国各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了很大发展,“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三结合”)、“少生快富”工程等项目陆续在全国推广,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新发展。
到了21世纪,我国的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两扶”制度的陆续出台,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走向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
二、认真学计划生育相关优惠政策
【一】、计划生育导向工作中几项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 农村部分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三)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出生时间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我市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优惠对象范围是夫妻双方均系我市农村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必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只生育了两个女孩的;
3、本人未生育、符合《收养法》依法带养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的;
4、生育了两胎,现存活一个小孩或两个女孩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一年发放一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为:伤残家庭每人每年96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年1200元,一年发放一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为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为每个家庭每月5-20元,一年一次发放(我市的具体的标准正在研究中)。我市的优惠政策则有二项内容,一是符合条件的对象,其子女在中考时享受加5分的优惠,高考中被二本以上院校录取的,奖励考取二本的每人4000元,考取一本的每人6000元。一是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住院实行如下优惠政策:1、实行医疗起报线为零;2、实行医疗报销比例
在一般标准上提高10%;3、实行一年内医疗报销限额在一般标准上提高20000元,一次性报销最高限额在一般标准上提高10000元。
【二】、几个具体政策的界定
(一)、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二)“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收养合法性界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收养子女,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有收养关系:
(1)办理了《收养证》;
(2)签订了收养协议;
(3)办理了收养公证;
(4)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5)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公认的收养关系。
(四)关于年龄的计算
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
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
(五)生育合法性界定
1.1979年5月25日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不得超过两个,生育间隔不作要求(特扶除外,特扶对1979年5月25日前子女数量不作要求)。
1950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作要求。 1950年5月1日到1979年5月25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2.1979年5月26日至1982年5月9日《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施行期间生育的,子女数量不得超过两个,生育间隔不作要求。
1979年5月25日至1980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
1981年1月1日起,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1982年5月10日起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同期生育政策为依据,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上。要注意一点的是1987年6月6日起,我省正式实施“一个半”政策,即农村独女户要求生育二胎的,在符合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的基础上可以生育二胎。
4、1990年1月1日起至1994年7月11日期间生育的,育龄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政策以同期的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
5、1994年7月12日至1999年12月2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9周岁的,可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缩短为三年。
6、1999年12月3日至2007年9月28日间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间隔为四年,但晚育的,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2007年9月29日起,以现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
(六)子女数界定
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可分别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3、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单方申领《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半份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城镇居民的,单方享受城镇居民达到规定年龄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的待遇
【三】、必须要牢记的一些限制性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
2.本人或配偶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
4.因土地征用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的;
5.违法生育子女的;
6.违法收养子女的;
7.同时存活子女数曾经超过两个的;
8.夫妻终身未生育的。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1、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一律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夫妻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2、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没有户籍或非湖南省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3、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提下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其他城镇居民,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 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以后将户口迁入本省其他县市区的,仍由原户口所在地落实奖励。
4.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死亡,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规定奖励年龄死亡的,不享受奖励。
5. 国有单位退职人员办理了正式退职手续,在2003年1月1日之后达到规定退休条件的,由原单位发放;原国有单位转制、改制或破产后为非国有单位,2009年10月22日以后奖励对象尚健在的,纳入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6. 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奖励金发放单位追回奖励金。
【四】几项优惠政策的比较
一、户籍方面
1、相同点:无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均不得纳入扶助 范围;资格确认向户籍地申报。
不同点:
新农村奖扶解释: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特扶解释:无户籍性质限制。
我市优惠政策:必须夫妻双方均为我市农业户口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我省城镇居民户口,外省迁入的,需在申报前连续居住5年以上。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生育合法性和同时存活子女数方面
相同点: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或夫妻双方既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均不得纳入
不同点:
农村奖扶解释:夫妻曾经生育子女,仍要求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同时存活子女数不得超过两个。
特扶解释:不要求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只要生育政策允许并无同时存活子女两个的限制;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有一即可。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
我市优惠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两胎,只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三、子女数计算方面
相同点: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
收养子女的夫妻,可分别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不同点:
农村奖扶解释:再婚后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后的子女合并计算;在女方育龄期内再婚的夫妻,一方符合条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另一方也可申报。
特扶解释:再婚后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申报。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且子女未年满十四周岁。
三、坚决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按规章办事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涉及广大群众最现实的利益,也是广大群众最关心的社会管理工作之一。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如独生子女成长风险、计划生育手术风险、计划生育夫妇养老照料以及“少生快富”等问题,都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利益导向基本制度不仅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我们广大计划生育战线的工作者,都应牢牢掌握利益导向有关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要严格按各项政策规定的操作规程,办理各事项。尤其是村
乡两级,要按规定进行评议、公示后,方可向市级申报。特别是村级评议,有个别乡镇走过场,资料里体现的参与评议的村民根本不知这回事.从今年起,省、娄底市和我市都将对操作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展开督查和抽查,发现上述类似问题,将影响该乡镇办利益导向方面的考核得分。
2、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计划生育利益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影响很大,一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对我们的工作负面影响巨大。今年我们将从政策方面入手,把打假治水写进了今年的考评方案,今后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乡镇办,将扣除该乡镇办该项目全部考核得分,并且追究办事人员的责任。
3、今年从国家到省市,对利益导向工作方面的主要关注及时率和准确率,这就是说一方面,我们该申报的要及时申报,不要一拖就是几年再来申报。今后凡是补报的,必须有该乡镇办的情况说明附上,说明补报的原因。并且在利益导向工作的评估考核中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考核得分。
4、要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我们的政策家喻户晓,政策知晓率100%。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奖励扶助办室
20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