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华南农业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4]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的入

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收硕士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

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五条:硕士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研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研招办负责通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报送下一年度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能力和近年毕业生分配状况,拟订下一年度招生计

划,经学院准汇总后按时报送研招办。

第八条:研招办根据各专业申报的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能力和近年毕业生分配状况,

拟订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编制下一年度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并报教育部审批。根据教育部审批情况,再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章:报名

第九条: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取得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合格成绩;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不受年龄限制。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本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条:报考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九条中1、3、4项的要求;

2.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2)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

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十一条: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本校的复试并被接收

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二条: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

硕士生。

第十三条: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报名点由广东省招生办确定。报名点接受考生咨询,办

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研招办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校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

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

第四章:初试

第十六条:全国招收硕士生的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七条:初试科目分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

小时,政治理论课外国语科目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考试方式

均为笔试(外国语科目中含听力测试)。

第十八条: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

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本校自行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的各科目均由本校命题。

第十九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

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条:教育部统一命题的科目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

本校组织进行。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各科目评卷小组应由不少于2

人的评卷教师组成,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有研招办专人

复核成绩。确认无误后由研招办录入成绩,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招办并通知考生本

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招办

提出书面申请,研招办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五章:复试

第二十一条: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各专业必须组成5-7人复试小组,

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导师和有关教师。复试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

第二十三条:参加复试的上线考生名单由研招办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草拟,提交学校招生工

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再通知各学院、导师以及考生本人。线下生的复试先由

各专业提出名单,经学院审查后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推荐免初试研究生、线下生拟录取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体检工作由研招办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研招办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

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

出体检要求。

第六章:录取

第二十六条:研招办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

生计划,依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

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将康状况择优拟订录取名单,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

论,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省招办审批,审批结束后,有研招办向考生寄发《华

南农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并通知各专业。

第二十七条:新生应按时报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明,向

研招办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

合标准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有主

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管理办法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如与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资料选自:《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华南农业大学教务处、学生处编著,2005年版)

华南农业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4]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的入

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收硕士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

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五条:硕士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研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研招办负责通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报送下一年度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能力和近年毕业生分配状况,拟订下一年度招生计

划,经学院准汇总后按时报送研招办。

第八条:研招办根据各专业申报的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能力和近年毕业生分配状况,

拟订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编制下一年度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并报教育部审批。根据教育部审批情况,再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章:报名

第九条: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取得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合格成绩;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不受年龄限制。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本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条:报考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九条中1、3、4项的要求;

2.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2)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

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十一条: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本校的复试并被接收

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二条: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

硕士生。

第十三条: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报名点由广东省招生办确定。报名点接受考生咨询,办

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研招办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校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

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

第四章:初试

第十六条:全国招收硕士生的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七条:初试科目分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

小时,政治理论课外国语科目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考试方式

均为笔试(外国语科目中含听力测试)。

第十八条: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

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本校自行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的各科目均由本校命题。

第十九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

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条:教育部统一命题的科目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

本校组织进行。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各科目评卷小组应由不少于2

人的评卷教师组成,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有研招办专人

复核成绩。确认无误后由研招办录入成绩,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招办并通知考生本

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招办

提出书面申请,研招办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五章:复试

第二十一条: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各专业必须组成5-7人复试小组,

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导师和有关教师。复试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

第二十三条:参加复试的上线考生名单由研招办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草拟,提交学校招生工

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再通知各学院、导师以及考生本人。线下生的复试先由

各专业提出名单,经学院审查后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推荐免初试研究生、线下生拟录取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体检工作由研招办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研招办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

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

出体检要求。

第六章:录取

第二十六条:研招办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

生计划,依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

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将康状况择优拟订录取名单,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

论,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省招办审批,审批结束后,有研招办向考生寄发《华

南农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并通知各专业。

第二十七条:新生应按时报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明,向

研招办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

合标准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有主

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管理办法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如与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资料选自:《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华南农业大学教务处、学生处编著,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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