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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比较严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平律师进行分析后,将其中几项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点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析,希望对老百姓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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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按照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而在现实中,宅基地私有观念在村民心中已然根深蒂固,认为自家宅基地即使闲置多年也不关别人的事,甚至认为宅基地或承包地属于私人财产,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于是便导致有些村民即使有了新的住房也不愿意交回老宅基地,加之在农村对于此类现象也鲜有人管,于是便导致农村存在很多一户多宅的现象。
对此,《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因为一般有独立地址才能分户,分户后才能批准使用一处宅基地,所以文件在未分户的情况下以是否分开居住为准分情况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1.未分户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未分户也未分开居住的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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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
农村集体成员经过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宅基地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对超占部分如何确权登记的,《通知》分三个时间段,即1982年之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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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登记
“非本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应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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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了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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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比较严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平律师进行分析后,将其中几项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点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析,希望对老百姓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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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按照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而在现实中,宅基地私有观念在村民心中已然根深蒂固,认为自家宅基地即使闲置多年也不关别人的事,甚至认为宅基地或承包地属于私人财产,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于是便导致有些村民即使有了新的住房也不愿意交回老宅基地,加之在农村对于此类现象也鲜有人管,于是便导致农村存在很多一户多宅的现象。
对此,《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因为一般有独立地址才能分户,分户后才能批准使用一处宅基地,所以文件在未分户的情况下以是否分开居住为准分情况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1.未分户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未分户也未分开居住的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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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
农村集体成员经过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宅基地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对超占部分如何确权登记的,《通知》分三个时间段,即1982年之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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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登记
“非本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应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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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了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