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完善

  事与刑事诉讼监督是基层检察院两项重要任务,目前,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健全完善,而民事诉讼监督无论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程序设定上都远远滞后于刑事诉讼监督。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上的欠缺,严重制约着监督工作的开展,制约着监督效力的发挥。如使监督规范化、常态化,充分发挥效能,可借鉴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来完善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一、民事检察监督倒三角格局在民诉法修改后仍存在,需要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一)案源少仍是制约民事检察监督发展的瓶颈   民诉法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在法律层面上虽然有了刚性,但缺少细则与可操作性,案源少并没因修法得到缓解,倒三角监督格局并没有得到改善,案源问题仍是制约民事检察发展的瓶颈。   (二)监督方式的改变能够改善案源少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程序与实体或多或少存在隐性违法情形,隐性违法并不能通过当事人正常申诉途径得到监督。为改变案源少的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注重实际,尊重审判规律的基础上主动调取材料,改变监督方式,由被动转主动,由诉后介入诉中进行监督。   二、借鉴刑事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监督是公诉、侦监部门在审查卷宗材料、出庭公诉的同时对公安、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监所部门通过驻所查看公安机关的羁押信息对诉讼各阶段的羁押期限以及执行场所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介入程序之中审查诉讼材料的监督,而民事诉讼监督是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依托申诉与事后调取诉料进行监督,监督程序滞后。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合理,程序完善,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应借鉴刑事诉讼监督得到完善。   (一)基层检察院应完善民事检察部门的设置   法院的民事案件量大,专业化程序高,民事诉讼监督必须遵循诉讼规律,按诉讼阶段设置部门,并配备高素质专业人才,才适应基层院监督需要。参照刑事诉讼监督模式,依据民事诉讼监督特点,基层院应内设民事立案检察科,民事审判检察科,民事执行检察科,综合科四个部门。前三部门为业务科室,分别负责民事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工作,综合科负责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职责。按照工作量大小各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合理的监督机构与专业人才配备是适应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是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否则,没有科学的机构设置与合理的人员配备,再完善的程序也无法使监督工作开展到位,更谈不上充分发挥监督效能。   (二)检、法两家应建立民事诉讼信息共享专线网   依目前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诉中隐性违法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原因是民事诉讼监督脱离诉讼信息,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要使民事诉讼监督充分掌握信息,做到诉中监督,检、法两家应建立专线网,做到从立案到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案件信息、庭审实况信息共享。这样,便于对个案、类案监督,便于掌握案件审限,便于通过庭审实况发现违法规范庭审行为。把民事诉讼整个过程置于检察监督的视野之下,好比法官头上开了天窗,使诉讼活动对外丧失了隐蔽性与神秘性,对部分法官诉讼膨胀行为是一种无形的打压,能促使提升内心约束,规范诉讼行为,进而提升职业素养。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同时对法官也起到了职务犯罪预防作用。   (三)坚持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合理运用监督手段   在建立专线网共享信息的基层上,应坚持宏观查看,微观监督的原则,并合理利用监督手段。监督手段的运用应坚持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与规律,在充分掌握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做到低调、谦虚、谨慎,尊重即判力,不干涉诉讼,更不能涉嫌代言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庭审中的程序违法应依据掌握的信息随时纠正,并建立两家沟通协调机制,达到互监、互促、互学的和谐氛围。对重大、疑难监督事项客观分析,在检委会之外建立民事案件讨论组先行研究分析,确保每份建议有质有量的发出。个案监督与共性监督应分别对待,个案监督是建立在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只有两家在法律上达成共识,才能监督到位。而共性问题是长期司法过程中形成的,提出检察建议应透彻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时形成调研文章进行建言建策。   三、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具体运作   (一)做到民事诉讼信息常规化浏览日常性监督   民事诉讼信息常规化浏览是日常监督的首要条件,只有做到常规化浏览日常性监督,才能达到民事诉讼真正的监督目的。日常监督需要民事检察人员在八小时之内对网上的诉讼信息做常规性全程查看,从中“挑毛病”。所谓挑毛病就是查找诉讼程序中的违法点,包括庭审实况中不规范的庭审行为,把违法点按诉讼程序阶段归入不同科室进行审查,如属立案监督问题,将线索移至民事立案检察科,属执行问题,移送民事执行检察科。各科室按监督类别从中找出共性与个性问题,分别不同情况向法院发检察建议。需要立即进入监督程序的,通过研究分析,立即行动;需要口头提醒注意的,及时向法院发送网络建议信息。常规化日常监督,能够及时规范诉讼行为,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注个案信息做到重点案件重点监督   常规性浏览起到规范、督促、警示、预防作用,基层法院每年几千起民事案件,件件细细审查不太可能,对程序中的某类案件与注意事项应重点审查。重点审查事项是易出现违法情形的程序性规定,如案件审理期限,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回避没有回避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程序性问。重点案件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无论从程序与实体上都应重点主动监督;对涉及弱势群体、农民工工资、老弱病残、盲、聋、哑等民生民利的诉讼案件也应重点浏览,如果发现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要及时通知法院为当事人提供援助律师。对行政诉讼案件也要重点关注,因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诉讼地位上存在差异,在诉讼能力上更显薄弱,对这类案件的关注,不仅是对法院的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也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   (三)定期对案件当事人电话回访   在共享信息中,每起案件都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承办人在日常浏览中对不同诉讼阶段的当事人及代理人随时电话回访。民事检察监督虽然能够做到常规浏览日常监督,但不是每起案件都能监督到位,定期对不特定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电话回访,能够发现监督的漏洞,与常规浏览日常性监督形成互补。电话回访主要了解法院在诉讼中是否存在违法及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是否满意。通过回访可直接反应诉中普遍存在的焦点及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反馈信息也可做为法官综合考评依据,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改进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另外,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应重点关注,电话回访时不仅要了解法院的审理情况,同时也要找准矛盾焦点,做好息诉化解工作。这些案件当事人一般都对司法机关存在偏见,回访时要讲究方法,注重稳定大局,不要因回访不当,导致更为激烈的矛盾。   (四)做到监督到位效果显著   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无论怎么完善,如果监督不到位,就会走过场显得苍白无力,就会丧失法律监督的威严。要使监督充分发挥效能,监督手段必须落到实处。基层检察院针对法院的监督手段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违法行为调查、建议更换办案人,这几种监督手段中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是最有威慑力的,因为调查要外围取证,对法官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其内心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一但有证据证明其犯罪就会移送司法机关。其他监督手段基本能得到法院的正面回复,但有些监督得不到法院及法官的高度重视。所以,影响力和实质的处罚是落实监督手段的最好形式。如果法院认为检察建议正确,应落实到位,对法官做出相应的处罚,并通知检察机关。属业务素质低下的,停职学习,最后经过考试上岗;对其他违纪违法的做出相应行政处分,并在法院系统内网上通报,这种影响足以让一名法官无地自容,下不为例。如果法院对检委会研究发出的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应将建议上报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并接受媒体的监督,如果法院经常受到上级权力机关及媒体的关注,足以说明内部领导机制产生问题,会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视,同时,法院也会受到媒体和舆论的谴责。

  事与刑事诉讼监督是基层检察院两项重要任务,目前,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健全完善,而民事诉讼监督无论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程序设定上都远远滞后于刑事诉讼监督。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上的欠缺,严重制约着监督工作的开展,制约着监督效力的发挥。如使监督规范化、常态化,充分发挥效能,可借鉴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来完善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一、民事检察监督倒三角格局在民诉法修改后仍存在,需要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一)案源少仍是制约民事检察监督发展的瓶颈   民诉法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在法律层面上虽然有了刚性,但缺少细则与可操作性,案源少并没因修法得到缓解,倒三角监督格局并没有得到改善,案源问题仍是制约民事检察发展的瓶颈。   (二)监督方式的改变能够改善案源少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程序与实体或多或少存在隐性违法情形,隐性违法并不能通过当事人正常申诉途径得到监督。为改变案源少的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注重实际,尊重审判规律的基础上主动调取材料,改变监督方式,由被动转主动,由诉后介入诉中进行监督。   二、借鉴刑事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监督是公诉、侦监部门在审查卷宗材料、出庭公诉的同时对公安、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监所部门通过驻所查看公安机关的羁押信息对诉讼各阶段的羁押期限以及执行场所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介入程序之中审查诉讼材料的监督,而民事诉讼监督是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依托申诉与事后调取诉料进行监督,监督程序滞后。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合理,程序完善,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应借鉴刑事诉讼监督得到完善。   (一)基层检察院应完善民事检察部门的设置   法院的民事案件量大,专业化程序高,民事诉讼监督必须遵循诉讼规律,按诉讼阶段设置部门,并配备高素质专业人才,才适应基层院监督需要。参照刑事诉讼监督模式,依据民事诉讼监督特点,基层院应内设民事立案检察科,民事审判检察科,民事执行检察科,综合科四个部门。前三部门为业务科室,分别负责民事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工作,综合科负责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职责。按照工作量大小各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合理的监督机构与专业人才配备是适应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是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否则,没有科学的机构设置与合理的人员配备,再完善的程序也无法使监督工作开展到位,更谈不上充分发挥监督效能。   (二)检、法两家应建立民事诉讼信息共享专线网   依目前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诉中隐性违法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原因是民事诉讼监督脱离诉讼信息,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要使民事诉讼监督充分掌握信息,做到诉中监督,检、法两家应建立专线网,做到从立案到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案件信息、庭审实况信息共享。这样,便于对个案、类案监督,便于掌握案件审限,便于通过庭审实况发现违法规范庭审行为。把民事诉讼整个过程置于检察监督的视野之下,好比法官头上开了天窗,使诉讼活动对外丧失了隐蔽性与神秘性,对部分法官诉讼膨胀行为是一种无形的打压,能促使提升内心约束,规范诉讼行为,进而提升职业素养。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同时对法官也起到了职务犯罪预防作用。   (三)坚持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合理运用监督手段   在建立专线网共享信息的基层上,应坚持宏观查看,微观监督的原则,并合理利用监督手段。监督手段的运用应坚持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与规律,在充分掌握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做到低调、谦虚、谨慎,尊重即判力,不干涉诉讼,更不能涉嫌代言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庭审中的程序违法应依据掌握的信息随时纠正,并建立两家沟通协调机制,达到互监、互促、互学的和谐氛围。对重大、疑难监督事项客观分析,在检委会之外建立民事案件讨论组先行研究分析,确保每份建议有质有量的发出。个案监督与共性监督应分别对待,个案监督是建立在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只有两家在法律上达成共识,才能监督到位。而共性问题是长期司法过程中形成的,提出检察建议应透彻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时形成调研文章进行建言建策。   三、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具体运作   (一)做到民事诉讼信息常规化浏览日常性监督   民事诉讼信息常规化浏览是日常监督的首要条件,只有做到常规化浏览日常性监督,才能达到民事诉讼真正的监督目的。日常监督需要民事检察人员在八小时之内对网上的诉讼信息做常规性全程查看,从中“挑毛病”。所谓挑毛病就是查找诉讼程序中的违法点,包括庭审实况中不规范的庭审行为,把违法点按诉讼程序阶段归入不同科室进行审查,如属立案监督问题,将线索移至民事立案检察科,属执行问题,移送民事执行检察科。各科室按监督类别从中找出共性与个性问题,分别不同情况向法院发检察建议。需要立即进入监督程序的,通过研究分析,立即行动;需要口头提醒注意的,及时向法院发送网络建议信息。常规化日常监督,能够及时规范诉讼行为,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注个案信息做到重点案件重点监督   常规性浏览起到规范、督促、警示、预防作用,基层法院每年几千起民事案件,件件细细审查不太可能,对程序中的某类案件与注意事项应重点审查。重点审查事项是易出现违法情形的程序性规定,如案件审理期限,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回避没有回避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程序性问。重点案件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无论从程序与实体上都应重点主动监督;对涉及弱势群体、农民工工资、老弱病残、盲、聋、哑等民生民利的诉讼案件也应重点浏览,如果发现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要及时通知法院为当事人提供援助律师。对行政诉讼案件也要重点关注,因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诉讼地位上存在差异,在诉讼能力上更显薄弱,对这类案件的关注,不仅是对法院的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也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   (三)定期对案件当事人电话回访   在共享信息中,每起案件都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承办人在日常浏览中对不同诉讼阶段的当事人及代理人随时电话回访。民事检察监督虽然能够做到常规浏览日常监督,但不是每起案件都能监督到位,定期对不特定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电话回访,能够发现监督的漏洞,与常规浏览日常性监督形成互补。电话回访主要了解法院在诉讼中是否存在违法及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是否满意。通过回访可直接反应诉中普遍存在的焦点及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反馈信息也可做为法官综合考评依据,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改进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另外,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应重点关注,电话回访时不仅要了解法院的审理情况,同时也要找准矛盾焦点,做好息诉化解工作。这些案件当事人一般都对司法机关存在偏见,回访时要讲究方法,注重稳定大局,不要因回访不当,导致更为激烈的矛盾。   (四)做到监督到位效果显著   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无论怎么完善,如果监督不到位,就会走过场显得苍白无力,就会丧失法律监督的威严。要使监督充分发挥效能,监督手段必须落到实处。基层检察院针对法院的监督手段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违法行为调查、建议更换办案人,这几种监督手段中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是最有威慑力的,因为调查要外围取证,对法官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其内心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一但有证据证明其犯罪就会移送司法机关。其他监督手段基本能得到法院的正面回复,但有些监督得不到法院及法官的高度重视。所以,影响力和实质的处罚是落实监督手段的最好形式。如果法院认为检察建议正确,应落实到位,对法官做出相应的处罚,并通知检察机关。属业务素质低下的,停职学习,最后经过考试上岗;对其他违纪违法的做出相应行政处分,并在法院系统内网上通报,这种影响足以让一名法官无地自容,下不为例。如果法院对检委会研究发出的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应将建议上报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并接受媒体的监督,如果法院经常受到上级权力机关及媒体的关注,足以说明内部领导机制产生问题,会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视,同时,法院也会受到媒体和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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