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第九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基本知识点〕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权利能力的含义很广,它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即民法学上所讲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特别权利能力是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内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这些权利与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各国大都以特别法规规定外国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范围。 由于各国民法对出生和死亡的概念理解不同或作了不同的规定,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具体说来,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异,概括起来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由于各国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这在继承关系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动画:人的发育出生过程)2.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各国均以自然人的死亡为权利能力的终期,但何时为死亡以及对于生理死亡的标志和宣告死亡的具体规定,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有较大分歧。在生理死亡方面,关于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界限,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各国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不同,(动画:一家三口人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也会使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产生冲突。(相关案例见9.1)

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方面,各国的法律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而有些国家则只是作单方面规定。(2)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3)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动画:在一次地震事故后失踪的人,其妻申请宣告死亡)三、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做法:(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2)适用法院地法。(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大多数国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这种方法也最为合理。四、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2)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3) 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而大多数国家采取第三种观点。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

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以下不同主张:(1) 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2) 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3)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4)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

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由于各国民法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在涉外民事交往中,有关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便随之产生。(动画:成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吸毒者、酗酒者,谁有法律行为能)1.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成年年龄是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志,各国民法中均有规定,但差异很大。这就导致了某个人在甲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乙国则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种冲突的解决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2.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制度。禁治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精神失常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宣告禁治产最主要的原因,但各国在宣告禁治产的其他条件则存在着差异。关于禁治产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场。多数国家主张被宣告禁治产者,其行为无效。即使宣告禁治产人的原因已消失,只要本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未申请法律撤销禁治产宣告,则其法律行为始终无效。另一种主张是,被宣告禁治产或准禁治产者,法律行为只是可撤销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本国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而英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的一部分国家,仍以住所地法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不过依当事人属人法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时,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动画:李查蒂案)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三、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1.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对于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主张,其一,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其二,也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所地国家的法院管辖。多数国家实践倾向于第二种主张。1905年订于海牙的《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规定国籍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情况下,也可由居住国法院管辖。2. 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关于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各国立法体例有以下几种不同作法:(1) 法院地法;(2) 被宣告人的属人法;(3) 被宣告人的本国法;(4) 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禁治产宣告同死亡宣告一样,一般都属于本国的公法行为,为维护内国人的利益,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内国法(即法院地法)。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行为能力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同其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是完全一样的。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常常发生法律冲突。二、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定。实际上,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其在内国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要受到本国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如下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还有不少法律直接规定了外国法人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

第九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基本知识点〕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权利能力的含义很广,它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即民法学上所讲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特别权利能力是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内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这些权利与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各国大都以特别法规规定外国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范围。 由于各国民法对出生和死亡的概念理解不同或作了不同的规定,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具体说来,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异,概括起来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由于各国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这在继承关系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动画:人的发育出生过程)2.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各国均以自然人的死亡为权利能力的终期,但何时为死亡以及对于生理死亡的标志和宣告死亡的具体规定,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有较大分歧。在生理死亡方面,关于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界限,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各国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不同,(动画:一家三口人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也会使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产生冲突。(相关案例见9.1)

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方面,各国的法律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而有些国家则只是作单方面规定。(2)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3)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动画:在一次地震事故后失踪的人,其妻申请宣告死亡)三、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做法:(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2)适用法院地法。(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大多数国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这种方法也最为合理。四、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2)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3) 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而大多数国家采取第三种观点。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

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以下不同主张:(1) 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2) 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3)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4)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

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由于各国民法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在涉外民事交往中,有关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便随之产生。(动画:成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吸毒者、酗酒者,谁有法律行为能)1.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成年年龄是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志,各国民法中均有规定,但差异很大。这就导致了某个人在甲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乙国则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种冲突的解决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2.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制度。禁治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精神失常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宣告禁治产最主要的原因,但各国在宣告禁治产的其他条件则存在着差异。关于禁治产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场。多数国家主张被宣告禁治产者,其行为无效。即使宣告禁治产人的原因已消失,只要本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未申请法律撤销禁治产宣告,则其法律行为始终无效。另一种主张是,被宣告禁治产或准禁治产者,法律行为只是可撤销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本国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而英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的一部分国家,仍以住所地法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不过依当事人属人法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时,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动画:李查蒂案)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三、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1.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对于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主张,其一,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其二,也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所地国家的法院管辖。多数国家实践倾向于第二种主张。1905年订于海牙的《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规定国籍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情况下,也可由居住国法院管辖。2. 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关于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各国立法体例有以下几种不同作法:(1) 法院地法;(2) 被宣告人的属人法;(3) 被宣告人的本国法;(4) 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禁治产宣告同死亡宣告一样,一般都属于本国的公法行为,为维护内国人的利益,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内国法(即法院地法)。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行为能力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同其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是完全一样的。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常常发生法律冲突。二、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定。实际上,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其在内国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要受到本国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如下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还有不少法律直接规定了外国法人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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