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谈判案例1

中德合资兴建拜耳--上海齿科谈判

一、谈判背景

合资项目中的中方企业是上海齿科材料厂,该厂是我国重要的齿科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占国内产量的70%。合资项目中的德方企业是当时联邦德国的拜耳公司

,该公司当时在联邦德国排名第三,其医药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年销售额达到600亿马克。 1985年4月,上海齿科材料厂派人赴德国实地考察,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回国后,该厂又专门挑选和组织了一个包括从上级部门请来参与谈判的参谋和从律师事务所请来的法律顾问组成的谈判班子,为该项目的谈判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而在谈判之前,拜耳公司也对国际及中国的市场做了充分的调查了解,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可行性研究。他们还特别对中方合作伙伴做了详细的分析、了解,全面掌握了与谈判有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了一个由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法律顾问充当主谈人的精干的谈判班子。

二、谈判的开局阶段

德方采用先发制人的策略,力图抢占谈判优势。他们凭借拜耳这一威名赫赫的国际性大公司的实力、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专长来影响中方的谈判心理,希望中国方面依赖他们。而中方与对方一交手就意识到,必须扬己所长,避己所短,才能抵制对方的“优势战”。因此,中方发挥主场谈判的优势,强调在中国兴建合资企业,受中国行政管辖和法律制约,只有充分尊重中方的意见,才有利于谈判。中方用无可回避的事实,有力地打击了德方试图在谈判中发挥实力强大的优势而迫使中方让步的战术。

三、谈判的中局阶段

双方首先遇到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合资企业的名称问题。德方建议定名为“拜耳齿科中国有限公司”,对此中国坚决反对。因为这个名称实际上否定了双方平等谈判的主体资格,变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1985年6月17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国名不能放在企业名称中。据此,中方提出了“上海拜耳齿科有限公司”的名称。由于中方根据充分,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己方的立场,使德方不得不做出让步。德方在同意我方所提议的名称前提下,要求将“拜耳”与上海两个名词对换,把“拜耳”放在上海之前。德方的理由有三:第一,拜耳是世界性大公司,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第二,拜耳的声誉有利于合资企业经销产品;第三,拜耳在合资企业的股份多于中方。由于德方的建议有理有据,中方也无法拒绝,但中方又提议在拜耳和上海之间加一道横线,即“拜耳--上海齿科有限公 司”。这一名称,双方都感到满意。

在随后的谈判中,又遇到了德方独占出口的问题。关于产品销售,在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曾有两处提到:一是“外商负责包销出口25%,其余75%在国内销售”;二是“合资企业出口渠道为拜耳公司、合资企业和中国外贸公司”。双方对这一表述的理解发生了分歧。德方对此的解释是:用外方技术生产的许可产品,只能由拜耳公司负责出口,合资企业和中国外贸公司可以出口合资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而中方对此的理解则是:许可产品由拜耳公司负责出口25%,剩余75%也可由其他两个渠道负责出口。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对于许可产品中方外贸公司和合资企业有无出口权。德方担心扩大出口和多开出口渠道会打破自己的价格体系,挤掉自己的国际市场份额,以此反对中方外贸公司和合资企业出口。中方同样基于自己的利益而不原意放弃出口权,双方为此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此时,正值第三轮谈判的最后一天,德方要求终止分组讨论,由双方主谈人召集全体会议,就该问题展开专题辩论,但双方仍互不让步,于是德方宣布终止谈判,以示在此问题上绝不让步。

对于德方的反应,中方认为拜耳是一个享誉世界的大公司,他们的目光是长远的。他们此次来中国,事先做过充分的可行性调查研究。以此项目为开端,他们是旨在打开中国市场。上海齿科材料厂是最适合德方的合作伙伴,德方的选择余地也不大。如果德方在中国的第一个

合作项目失败,再想在中国投资合办企业就比较困难了,因此,德方是绝不会轻易放弃此项目谈判的。他们提出终止谈判只不过是个手段而已所以中方并不担心谈判破裂,而是顺水推舟,故意不予理睬。

几天之后,德方因对该项目期望较大,首先沉不住气了,主动发出电传,再次陈述他们的理由:第一,包销25%的许可产品已经承担了较大风险;第二,如果再出口其余的75%,就等于自己培育了一个市场竞争对手,这绝非拜耳的初衷;第三,合资企业出口会破坏拜耳的价格体系;第四,如果75%的许可产品再出口,就超出了中方要求获得技术支持和利润的目标,而拜耳也无法实现分享中国市场,获取利润的目标。中方接到电传后,仔细研究了德方的陈述,觉得不无道理,但我方也不能轻易让步。为此,在谈判重新开始后,中方请来了上海市外经委负责联系该项目的官员参与谈判,希望他能够在双方之间充当缓冲,并增强我方的权威力。在此次谈判中,中方也陈述了坚持扩大出口的理由:第一,合资企业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经营权;第二,国际市场潜力巨大,合资企业与拜耳公司可以共同战胜竞争对手;第三,合资企业增价出口有助于外汇平衡,有利于企业长期生存。外经委的官员在听取了中德双方的陈述后,巧妙地提出了一个意见:请德方把所占领的国际市场区域做出图示。这下把德方难住了,因为德方的产品不可能覆盖全球。但他们毕竟是身经百战的谈判老手,立即转守为攻,笼统地坚持拜耳在全世界都有销售点,回避了接触实际问题。然而,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德方的防线已经被打开。中方顺势提出,如果合资企业直接收到外国订单如何处理?为此双方经过进一步讨价还价之后,最终在这一问题上都作了妥协,达成了合资企业在不破坏拜耳的国际价格体系的前提下,可对外来订单有条件履行。这个条件主要是:如果合资企业接到订单后14个工作日内,拜耳公司未以书面通知合资企业该订单由拜耳公司或其他合资公司履行的话,合资公司可以履行该订单,但要向拜耳公司支付相应的佣金。相反,如该订单由拜耳履行,那么拜耳公司要支付给合资公司相应的佣金。这个双方妥协的方案,既保护了德方的利益,也否决了外商独占许可产品的出口权。

四、谈判的终局阶段

在合同文本谈判接近尾声时,德方再次就合同中规定的解散条款提出异议,德方坚持要在合同中规定:当中国法律有新的规定,且德方判断对德方不利时,可以申请合资企业解散。中方显然不能对此接受,经过多次争执,结果德方同意削除解散条款,但要规定:“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即使中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本合同仍按其合同条款执行。”这实际上意味着中国新的立法对合资企业无管辖权,中方不同意,谈判再次搁浅。为促成谈判,中方谈判班子经再三研究,认为我方应适当对德方让步,于是谈判项目的法律顾问借助更新、改变僵化的思考方式,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第一,一般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会越来越宽松;第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对已经批准的合同,即使有新的立法,仍可按原合同执行。这个解释有很强的说服力,也正是中方的这一步,使谈判迈过了最后一道难关。 1986年8月12日,历经一年时间, 合资谈判终于达成了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中德合资兴建拜耳--上海齿科谈判

一、谈判背景

合资项目中的中方企业是上海齿科材料厂,该厂是我国重要的齿科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占国内产量的70%。合资项目中的德方企业是当时联邦德国的拜耳公司

,该公司当时在联邦德国排名第三,其医药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年销售额达到600亿马克。 1985年4月,上海齿科材料厂派人赴德国实地考察,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回国后,该厂又专门挑选和组织了一个包括从上级部门请来参与谈判的参谋和从律师事务所请来的法律顾问组成的谈判班子,为该项目的谈判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而在谈判之前,拜耳公司也对国际及中国的市场做了充分的调查了解,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可行性研究。他们还特别对中方合作伙伴做了详细的分析、了解,全面掌握了与谈判有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了一个由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法律顾问充当主谈人的精干的谈判班子。

二、谈判的开局阶段

德方采用先发制人的策略,力图抢占谈判优势。他们凭借拜耳这一威名赫赫的国际性大公司的实力、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专长来影响中方的谈判心理,希望中国方面依赖他们。而中方与对方一交手就意识到,必须扬己所长,避己所短,才能抵制对方的“优势战”。因此,中方发挥主场谈判的优势,强调在中国兴建合资企业,受中国行政管辖和法律制约,只有充分尊重中方的意见,才有利于谈判。中方用无可回避的事实,有力地打击了德方试图在谈判中发挥实力强大的优势而迫使中方让步的战术。

三、谈判的中局阶段

双方首先遇到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合资企业的名称问题。德方建议定名为“拜耳齿科中国有限公司”,对此中国坚决反对。因为这个名称实际上否定了双方平等谈判的主体资格,变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1985年6月17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国名不能放在企业名称中。据此,中方提出了“上海拜耳齿科有限公司”的名称。由于中方根据充分,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己方的立场,使德方不得不做出让步。德方在同意我方所提议的名称前提下,要求将“拜耳”与上海两个名词对换,把“拜耳”放在上海之前。德方的理由有三:第一,拜耳是世界性大公司,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第二,拜耳的声誉有利于合资企业经销产品;第三,拜耳在合资企业的股份多于中方。由于德方的建议有理有据,中方也无法拒绝,但中方又提议在拜耳和上海之间加一道横线,即“拜耳--上海齿科有限公 司”。这一名称,双方都感到满意。

在随后的谈判中,又遇到了德方独占出口的问题。关于产品销售,在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曾有两处提到:一是“外商负责包销出口25%,其余75%在国内销售”;二是“合资企业出口渠道为拜耳公司、合资企业和中国外贸公司”。双方对这一表述的理解发生了分歧。德方对此的解释是:用外方技术生产的许可产品,只能由拜耳公司负责出口,合资企业和中国外贸公司可以出口合资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而中方对此的理解则是:许可产品由拜耳公司负责出口25%,剩余75%也可由其他两个渠道负责出口。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对于许可产品中方外贸公司和合资企业有无出口权。德方担心扩大出口和多开出口渠道会打破自己的价格体系,挤掉自己的国际市场份额,以此反对中方外贸公司和合资企业出口。中方同样基于自己的利益而不原意放弃出口权,双方为此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此时,正值第三轮谈判的最后一天,德方要求终止分组讨论,由双方主谈人召集全体会议,就该问题展开专题辩论,但双方仍互不让步,于是德方宣布终止谈判,以示在此问题上绝不让步。

对于德方的反应,中方认为拜耳是一个享誉世界的大公司,他们的目光是长远的。他们此次来中国,事先做过充分的可行性调查研究。以此项目为开端,他们是旨在打开中国市场。上海齿科材料厂是最适合德方的合作伙伴,德方的选择余地也不大。如果德方在中国的第一个

合作项目失败,再想在中国投资合办企业就比较困难了,因此,德方是绝不会轻易放弃此项目谈判的。他们提出终止谈判只不过是个手段而已所以中方并不担心谈判破裂,而是顺水推舟,故意不予理睬。

几天之后,德方因对该项目期望较大,首先沉不住气了,主动发出电传,再次陈述他们的理由:第一,包销25%的许可产品已经承担了较大风险;第二,如果再出口其余的75%,就等于自己培育了一个市场竞争对手,这绝非拜耳的初衷;第三,合资企业出口会破坏拜耳的价格体系;第四,如果75%的许可产品再出口,就超出了中方要求获得技术支持和利润的目标,而拜耳也无法实现分享中国市场,获取利润的目标。中方接到电传后,仔细研究了德方的陈述,觉得不无道理,但我方也不能轻易让步。为此,在谈判重新开始后,中方请来了上海市外经委负责联系该项目的官员参与谈判,希望他能够在双方之间充当缓冲,并增强我方的权威力。在此次谈判中,中方也陈述了坚持扩大出口的理由:第一,合资企业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经营权;第二,国际市场潜力巨大,合资企业与拜耳公司可以共同战胜竞争对手;第三,合资企业增价出口有助于外汇平衡,有利于企业长期生存。外经委的官员在听取了中德双方的陈述后,巧妙地提出了一个意见:请德方把所占领的国际市场区域做出图示。这下把德方难住了,因为德方的产品不可能覆盖全球。但他们毕竟是身经百战的谈判老手,立即转守为攻,笼统地坚持拜耳在全世界都有销售点,回避了接触实际问题。然而,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德方的防线已经被打开。中方顺势提出,如果合资企业直接收到外国订单如何处理?为此双方经过进一步讨价还价之后,最终在这一问题上都作了妥协,达成了合资企业在不破坏拜耳的国际价格体系的前提下,可对外来订单有条件履行。这个条件主要是:如果合资企业接到订单后14个工作日内,拜耳公司未以书面通知合资企业该订单由拜耳公司或其他合资公司履行的话,合资公司可以履行该订单,但要向拜耳公司支付相应的佣金。相反,如该订单由拜耳履行,那么拜耳公司要支付给合资公司相应的佣金。这个双方妥协的方案,既保护了德方的利益,也否决了外商独占许可产品的出口权。

四、谈判的终局阶段

在合同文本谈判接近尾声时,德方再次就合同中规定的解散条款提出异议,德方坚持要在合同中规定:当中国法律有新的规定,且德方判断对德方不利时,可以申请合资企业解散。中方显然不能对此接受,经过多次争执,结果德方同意削除解散条款,但要规定:“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即使中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本合同仍按其合同条款执行。”这实际上意味着中国新的立法对合资企业无管辖权,中方不同意,谈判再次搁浅。为促成谈判,中方谈判班子经再三研究,认为我方应适当对德方让步,于是谈判项目的法律顾问借助更新、改变僵化的思考方式,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第一,一般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会越来越宽松;第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对已经批准的合同,即使有新的立法,仍可按原合同执行。这个解释有很强的说服力,也正是中方的这一步,使谈判迈过了最后一道难关。 1986年8月12日,历经一年时间, 合资谈判终于达成了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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