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古典理论三大奠基人:韦伯(侧重从主观意图、个人行动去探讨对社会的理解)、马克思、涂尔干(功能主义)。
“非正当性的支配”
韦伯认为“即使是那些(所谓的)自由共同体,也就是已经完全排除君主的权力,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权力,而由其成员在政治上自行建构组织起来的政治团体”,也必须有专门为此一团体致力工作的人,亦即有以政治为主业的职业政治家,并且也必设置出其得以专著的机构,更遑论其他种类的团体。因为“所谓这种共同体是自由的,意思不是说这种团体可以免于武力强权的支配;这里自由之意,是说由传统来正当化为一切权威之不二来源的君主权力,已经看不到了。
第一章 城市的概念与类型
1:城市的经济本质,市场聚落
城市是个密集的“聚落”,而不仅仅是个一些分散的住居的集合体。
社会学:城市是个巨大的住居密集的聚落(聚落里各家户紧密相接);由于过于巨大,以致缺乏在城市外的邻人团体里居民皆相互认识的特色。
经济观点:城市是一个其居民主要是依赖工业及商业,而非农业为生的聚落。
君侯城市
城市永远是个“市场聚落”。
2:消费城市,生产城市
君侯城市
消费城市:在这些城市里,各种类型大消费者的存在(尽管其收入来源各异),对当地工业生产者及伤人的营利机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生产城市:在这些城市,人口及其购买力的增加取决于建于当地(提供城外所需物资)的工厂、制造厂或家内工业。
伤人城市:在这种城市里,大消费者的购买力来自下列几种收益:
1):转运外地产品至当地市场零售;
2):转运当地产品(或至少是当地生产者所获得的商品)至外地销售;
3):转运外地产品至另一地区销售。
3:城市与农业的关系
这样的城市是个市场中心及典型市区工业的所在地。然而在这样的城市里,却又许多市民生产粮食以供自己消费,甚至供应市场所需。
大商人拥有农耕地的现象更为普遍。
然而,这些个别的市民在城外的产业及其领土权,原则上并非城市本身经济政策所要考虑的对象。
4:经济发展阶段之一的“城市经济”
作为工业与贸易担纲者之城市,与作为粮食供应者之农村间的关系,构成“城市经济”之复杂现象的一面。
对农产品的依赖、非农业所得与农业生产的比重以及市场的存在不能完全说明“城市”。 除了住屋聚集在一起外,城市与村落的区别也并不仅仅在于城市为一个“经济团体”。因为村落也可以有这些。
经济统制团体也不只是城市的特质,村落也有。
“城市经济政策”里大多数的措施是基于下述事实:在往日的运输条件下,大多数的内陆城市都必须依赖其邻近周边地区的农业资源;周边地区自然也是城市里大多数手工业的市场;最后,在这种地区性的自然交易里,城市也是周边地区的市场,特别是粮食的市场。(但不是普遍的一个阶段)
城市中交换与生产关系的统制所代表的形态,恰与庄宅经济下从属各单位间活动的组织化形成强烈的对比。
5:政治——行政的城市概念
城市在某个程度上也仍然还是个拥有自律权的团体,一个“共同体”,有其特殊的政治与行政制度。
政治——行政概念下城市的决定性要素:过去的城市,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要塞和镇戌。
6:要塞与镇戌
城市既非唯一亦非最古老的要塞。村落也会筑起城堡。(易北河及奥德河流域,变成四周封闭的村落)
7:要塞与市场合一的城市
8:西方城市的“共同体”性格与“市民”身份资格,东方城市此两概念之阙如
并非所有经济性意义的“城市”,或是所有其居民曾拥有政治——行政意义下一种也别身份的要塞,在历史上都曾经形成一个“共同体”。
要发展成一个城市共同体:(1)防御设施,(2)市场,(3)自己的法庭以及至少部分的自己的法律,(4)团体的性格及与此相关的(5)至少得有部分的自律性与自主性,这点包括官方的行政,在其任命下,市民得以某种形式参与市政。
在中国、埃及、近东与印度,城市经常都是大政治团体的官府所在地;另一方面,亚洲的城市并没有像西方那样有一套特殊的、适用于市民的实体法或诉讼法,也没有由市民自律性任命的法庭。
第二章 西方的城市
1:土地法与人的法律地位
西方中古时期的城市:
市场聚落、工商业所在地、同时也是个要塞;
适用于城市住宅的法律,在某些方面与适用于农村土地的法律大不相同。(城市里的地产,原则上永远可以自由转让、继承、不受封建义务所束缚,或者只需要支付固定数额的贡租,至于农民的土地则永远都受到多重权力关系的束缚,这种权力关系可能来自村落共同体,也可能来自庄园,或两者兼具。)
城市之兴起都是基于外来人群之汇集,而且由于当时下层阶级的卫生状况极差,此一聚落的持续只有依赖农村人口的不断流入。这样的城市自然包含有最为复杂化的社会成分。
在西洋上古时期,西方城市就已经是个可以透过货币经济的营利手段、从隶属身份上升至自由身份的场所。
2:兄弟盟约之城邦的出现
在西方,像这样的城市共同体组织拥有并能控制其财产。
城市聚落拥有“公共用地”的情况也可能存在于其他地区。
导致地中海城市与亚洲诸城市截然有别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亚洲城市居民深受巫术及泛灵论的种姓与氏族的限制,以及随之而来的禁忌和束缚(使城市居民绝无可能融为一个城市市民团体——一个奠基于宗教与法律之平等权利、通婚权、同桌共食权及面对其他非市民成员时之凝聚力的团体),至于地中海城市的自由市民则免于这些限制。
上述现象在西洋上古时期也有,但是早在古城邦时期已经消失。(城市是一个贵族氏族的联合?)
中世纪南欧的猪城市并没有任何宗教性排外的痕迹。
在中古欧洲,特别是中欧与北欧的城市,一时性的排外势力从一开始就较缓和,而氏族则很快即市区其作为城市之构成要素的重要性。
3:东方妨碍兄弟盟约城市出现的因素:禁忌与氏族制其他的巫术性制约;兄弟盟约的前提——巫术性制约的崩解
4:氏族对古代与中古城市的意义
世界上所有城市的一个共通要素厥为:城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一个异乡者得聚落。
城市移住者通常维持着部落认同,彼此之间互不通婚,如果不是这样,至少他们也还保持着原先乡里团体与氏族团体的成员身份。(中国的城市居民通常都还是他们祖籍所在乡里团体的成员)
在雅典,只有出身于拥有一个祭祀中心的氏族的成员,才能出人“正当的”官职。
根据罗马的传说,有许多城市是因当地土著与外来部落群居而形成的;并以祭典的方式来巩固这种兄弟行的结合,从而形成一个宗教性的共同体。
5:西方誓约共同体的兄弟盟约,其法律与政治的结果
西方中古的城市是个誓约的“自治体”,在法律上具有“法人团体”的地位。
城市首次呈现出法人团体的特征,是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1272-1307)。
新兴城市的市民团体最初皆被政治权利——城市君主,视为被动的,由城市地主组成的赋役团体,这些地主担负有特别的义务,也享有特权:市场独占权、强制互市权、工商业的特权与禁制权、参加城市法庭以及服兵役与赋税的特殊待遇。城市的法庭也是个国王的法庭,要不就是个领主的法庭。
所谓“全体市民”一名词很快遍及各地——最初是他律性与他治性的,被编入其他政治的或者庄园领主的团体之中。不过,这种情况并没能维持很久。
从一开始,市民的特权地位也是他在面对外来第三者时个人的一种权利。这可说是古代和中古城市皆有的一种以“人”为法律考量重点的结果。(P73)这种法律观点下,团体的成员——基于其身份资格——被认为拥有一种“主观的”权利,即使是服属于一个共通的“客观的”法律,这种权力仍应被列入考量。
拜尔(Beyerle) 指出市民这种地位的另一个来源可以追溯到日耳曼司法制度的残余,尤其是“司法集会人团体”(Dinggenosse) 的概念。作为此一团体的积极成员,市民以一个自主性法庭的判决发现人的身份,自己创造出一种本身必须服从的客观性的法律。
韦伯认为西方中古城市发展为一市民团体有两个因素十分关键,即:第一,当市民恪于经济利益而不得不向机构化的团体转变时,并没有收到当时普遍存在的巫术性或宗教性制约的阻挠;其次,城市之上的大政治团体,则缺乏一个理性化的行政机构来贯彻并照顾其利益。这些条件只要有一项不存在,那么,就算城市居民具有最强烈的、共同的经济利害关系,所能达到的顶多也不过是一时性的结合。
市民以一种激进的团体——誓约共同体——行动,“原始性”地篡夺了正当权利。
6:城市联盟的社会学意义
意大利的誓约共同体(誓约共同体出现之前城市属于无政府状态)
日耳曼北部的兄弟盟约
西方城市发展的积极基础——军事制度所促成的市民的武装能力
城市开始在地中海沿岸发展,而亚洲却无此现象的原因:兄弟盟约的形成,以及由此而来的城市共同体;军事制度——尤其是军事制度之经济与社会基础——的差异性。
在近东与埃及“军官”与“士兵”皆为强制征发而来,其装备与给养由君主的仓库公营,就这样构成了军事力量的基础(一般子民无武装)。西方的情况大相径庭。直到罗马帝制时期为止仍维持着军队自行装备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服兵役的个人具有军事的自主性。在这种政治结构下,支配者缺乏的是官僚制的机器——一个由于完全依赖于支配者,因此盲目服从于他的强制性工具。
城市市民的金融力量迫使支配者在必要时依赖他们。只有这种力量并无法使市民——不管他们如何富有——团结起来,从而对城市君主形成一种军事吓阻力量。
第三章 古代与中世纪的门阀城市
1:门阀支配的本质
只有那些有经济余暇的人才能不间断地参加市民大会,而且(更重要的是)能有时间来讨论并介入相关的事务。
虽然并为形诸法律文字,实际上,城市都是以一个在望族团体——其大小不等——领导之下的身份制团体的形式兴起的,或者很快就会转变成这样的一个团体。望族的实际支配可能会转变成一种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对市政的垄断权,也有可能被一连串的新革命所削弱,或甚至完全摧毁。垄断市政的望族通常被称为“门阀”,至于他们支配市政的时期则被称为“门阀支配”。
2:威尼斯门阀支配的形成——贵族之独占、闭锁性的支配
3:意大利其他共同体的门阀支配:缺乏闭锁性与Podesta 制的采用
4:英国城市的寡头统治及其所受皇室行政的制约
5:北欧市议会门阀与手工业行会的支配
6:西洋上古的氏族卡理斯玛王制
7:沿海地区的战士聚落与西洋上古的门阀城市
8:与中古欧洲的差异
9:古代与中世界门阀经济性格的类似性
第四章 平民城市
1:以市民的兄弟誓约共同体打破门阀支配
兄弟誓约共同体,作为一种永久的组织,且以一种全体市民行会的形式存在的地方,仅止于低地日耳曼与波罗的海沿岸的一些城市。
15世纪时的明斯特市,没有任何人会在未得行会的同意下遭到监禁。全体市民行会发挥了其为对抗议会裁判的保护团体的机能。在行政事务上,行会的代表也加入议会——有时
是恒常的,有的是仅止于重要的事务;没有他们的参与,凡事皆不得议决。
2:作为非正当性政治团体Popolo (平民)的革命性格
意大利的popolo 是城市自治体里的一个政治的特殊共同体,有自己的官员、自己的参政和自己的军事组织。
就此词最根本的含义,实指国家中的国家:第一个完全自觉为非正当的与革命性的政治团体。 这一现象出现在意大利,原因是:城市贵族在经济与政治上的权力手段较为强势的发展,导致过着骑士生活的门阀定居在城市里的情形远比其他地方来得严重;其结果,我们势必时时善加讨论。
3:中世纪意大利城市里各身份团体间的权力分配
Popolo 人民可以救人共同体的官职,而贵族则不能就任popolo 的官职。当popolo 人民遭受贵族的侵害时,享有诉讼上的特权;首长与长老监督着城市共同体的行政,而popolo 本身却不受任何类似的统制。有是,popolo 本身的决议即足以约束全体市民。在许多情况下,贵族明显地被一时或永久排除与共同体行政的参与之外。
4:古代的Demos 与Plebs 之类似的发展:罗马的护民官与斯巴达的摄政官
5:古代的“民主制”结构与中古时期的对比
6:古代与中古时期的城市僭住制
7:中世纪意大利城市的例外地位
8:中古城市在自治最盛时期的整体状况
政治的自主性
立法的自主性
自治
租税的自主性
市场权与自主的“城市经济政策”
中古城市在其政治经济特质下对于非市民阶层的态度
社会学古典理论三大奠基人:韦伯(侧重从主观意图、个人行动去探讨对社会的理解)、马克思、涂尔干(功能主义)。
“非正当性的支配”
韦伯认为“即使是那些(所谓的)自由共同体,也就是已经完全排除君主的权力,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权力,而由其成员在政治上自行建构组织起来的政治团体”,也必须有专门为此一团体致力工作的人,亦即有以政治为主业的职业政治家,并且也必设置出其得以专著的机构,更遑论其他种类的团体。因为“所谓这种共同体是自由的,意思不是说这种团体可以免于武力强权的支配;这里自由之意,是说由传统来正当化为一切权威之不二来源的君主权力,已经看不到了。
第一章 城市的概念与类型
1:城市的经济本质,市场聚落
城市是个密集的“聚落”,而不仅仅是个一些分散的住居的集合体。
社会学:城市是个巨大的住居密集的聚落(聚落里各家户紧密相接);由于过于巨大,以致缺乏在城市外的邻人团体里居民皆相互认识的特色。
经济观点:城市是一个其居民主要是依赖工业及商业,而非农业为生的聚落。
君侯城市
城市永远是个“市场聚落”。
2:消费城市,生产城市
君侯城市
消费城市:在这些城市里,各种类型大消费者的存在(尽管其收入来源各异),对当地工业生产者及伤人的营利机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生产城市:在这些城市,人口及其购买力的增加取决于建于当地(提供城外所需物资)的工厂、制造厂或家内工业。
伤人城市:在这种城市里,大消费者的购买力来自下列几种收益:
1):转运外地产品至当地市场零售;
2):转运当地产品(或至少是当地生产者所获得的商品)至外地销售;
3):转运外地产品至另一地区销售。
3:城市与农业的关系
这样的城市是个市场中心及典型市区工业的所在地。然而在这样的城市里,却又许多市民生产粮食以供自己消费,甚至供应市场所需。
大商人拥有农耕地的现象更为普遍。
然而,这些个别的市民在城外的产业及其领土权,原则上并非城市本身经济政策所要考虑的对象。
4:经济发展阶段之一的“城市经济”
作为工业与贸易担纲者之城市,与作为粮食供应者之农村间的关系,构成“城市经济”之复杂现象的一面。
对农产品的依赖、非农业所得与农业生产的比重以及市场的存在不能完全说明“城市”。 除了住屋聚集在一起外,城市与村落的区别也并不仅仅在于城市为一个“经济团体”。因为村落也可以有这些。
经济统制团体也不只是城市的特质,村落也有。
“城市经济政策”里大多数的措施是基于下述事实:在往日的运输条件下,大多数的内陆城市都必须依赖其邻近周边地区的农业资源;周边地区自然也是城市里大多数手工业的市场;最后,在这种地区性的自然交易里,城市也是周边地区的市场,特别是粮食的市场。(但不是普遍的一个阶段)
城市中交换与生产关系的统制所代表的形态,恰与庄宅经济下从属各单位间活动的组织化形成强烈的对比。
5:政治——行政的城市概念
城市在某个程度上也仍然还是个拥有自律权的团体,一个“共同体”,有其特殊的政治与行政制度。
政治——行政概念下城市的决定性要素:过去的城市,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要塞和镇戌。
6:要塞与镇戌
城市既非唯一亦非最古老的要塞。村落也会筑起城堡。(易北河及奥德河流域,变成四周封闭的村落)
7:要塞与市场合一的城市
8:西方城市的“共同体”性格与“市民”身份资格,东方城市此两概念之阙如
并非所有经济性意义的“城市”,或是所有其居民曾拥有政治——行政意义下一种也别身份的要塞,在历史上都曾经形成一个“共同体”。
要发展成一个城市共同体:(1)防御设施,(2)市场,(3)自己的法庭以及至少部分的自己的法律,(4)团体的性格及与此相关的(5)至少得有部分的自律性与自主性,这点包括官方的行政,在其任命下,市民得以某种形式参与市政。
在中国、埃及、近东与印度,城市经常都是大政治团体的官府所在地;另一方面,亚洲的城市并没有像西方那样有一套特殊的、适用于市民的实体法或诉讼法,也没有由市民自律性任命的法庭。
第二章 西方的城市
1:土地法与人的法律地位
西方中古时期的城市:
市场聚落、工商业所在地、同时也是个要塞;
适用于城市住宅的法律,在某些方面与适用于农村土地的法律大不相同。(城市里的地产,原则上永远可以自由转让、继承、不受封建义务所束缚,或者只需要支付固定数额的贡租,至于农民的土地则永远都受到多重权力关系的束缚,这种权力关系可能来自村落共同体,也可能来自庄园,或两者兼具。)
城市之兴起都是基于外来人群之汇集,而且由于当时下层阶级的卫生状况极差,此一聚落的持续只有依赖农村人口的不断流入。这样的城市自然包含有最为复杂化的社会成分。
在西洋上古时期,西方城市就已经是个可以透过货币经济的营利手段、从隶属身份上升至自由身份的场所。
2:兄弟盟约之城邦的出现
在西方,像这样的城市共同体组织拥有并能控制其财产。
城市聚落拥有“公共用地”的情况也可能存在于其他地区。
导致地中海城市与亚洲诸城市截然有别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亚洲城市居民深受巫术及泛灵论的种姓与氏族的限制,以及随之而来的禁忌和束缚(使城市居民绝无可能融为一个城市市民团体——一个奠基于宗教与法律之平等权利、通婚权、同桌共食权及面对其他非市民成员时之凝聚力的团体),至于地中海城市的自由市民则免于这些限制。
上述现象在西洋上古时期也有,但是早在古城邦时期已经消失。(城市是一个贵族氏族的联合?)
中世纪南欧的猪城市并没有任何宗教性排外的痕迹。
在中古欧洲,特别是中欧与北欧的城市,一时性的排外势力从一开始就较缓和,而氏族则很快即市区其作为城市之构成要素的重要性。
3:东方妨碍兄弟盟约城市出现的因素:禁忌与氏族制其他的巫术性制约;兄弟盟约的前提——巫术性制约的崩解
4:氏族对古代与中古城市的意义
世界上所有城市的一个共通要素厥为:城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一个异乡者得聚落。
城市移住者通常维持着部落认同,彼此之间互不通婚,如果不是这样,至少他们也还保持着原先乡里团体与氏族团体的成员身份。(中国的城市居民通常都还是他们祖籍所在乡里团体的成员)
在雅典,只有出身于拥有一个祭祀中心的氏族的成员,才能出人“正当的”官职。
根据罗马的传说,有许多城市是因当地土著与外来部落群居而形成的;并以祭典的方式来巩固这种兄弟行的结合,从而形成一个宗教性的共同体。
5:西方誓约共同体的兄弟盟约,其法律与政治的结果
西方中古的城市是个誓约的“自治体”,在法律上具有“法人团体”的地位。
城市首次呈现出法人团体的特征,是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1272-1307)。
新兴城市的市民团体最初皆被政治权利——城市君主,视为被动的,由城市地主组成的赋役团体,这些地主担负有特别的义务,也享有特权:市场独占权、强制互市权、工商业的特权与禁制权、参加城市法庭以及服兵役与赋税的特殊待遇。城市的法庭也是个国王的法庭,要不就是个领主的法庭。
所谓“全体市民”一名词很快遍及各地——最初是他律性与他治性的,被编入其他政治的或者庄园领主的团体之中。不过,这种情况并没能维持很久。
从一开始,市民的特权地位也是他在面对外来第三者时个人的一种权利。这可说是古代和中古城市皆有的一种以“人”为法律考量重点的结果。(P73)这种法律观点下,团体的成员——基于其身份资格——被认为拥有一种“主观的”权利,即使是服属于一个共通的“客观的”法律,这种权力仍应被列入考量。
拜尔(Beyerle) 指出市民这种地位的另一个来源可以追溯到日耳曼司法制度的残余,尤其是“司法集会人团体”(Dinggenosse) 的概念。作为此一团体的积极成员,市民以一个自主性法庭的判决发现人的身份,自己创造出一种本身必须服从的客观性的法律。
韦伯认为西方中古城市发展为一市民团体有两个因素十分关键,即:第一,当市民恪于经济利益而不得不向机构化的团体转变时,并没有收到当时普遍存在的巫术性或宗教性制约的阻挠;其次,城市之上的大政治团体,则缺乏一个理性化的行政机构来贯彻并照顾其利益。这些条件只要有一项不存在,那么,就算城市居民具有最强烈的、共同的经济利害关系,所能达到的顶多也不过是一时性的结合。
市民以一种激进的团体——誓约共同体——行动,“原始性”地篡夺了正当权利。
6:城市联盟的社会学意义
意大利的誓约共同体(誓约共同体出现之前城市属于无政府状态)
日耳曼北部的兄弟盟约
西方城市发展的积极基础——军事制度所促成的市民的武装能力
城市开始在地中海沿岸发展,而亚洲却无此现象的原因:兄弟盟约的形成,以及由此而来的城市共同体;军事制度——尤其是军事制度之经济与社会基础——的差异性。
在近东与埃及“军官”与“士兵”皆为强制征发而来,其装备与给养由君主的仓库公营,就这样构成了军事力量的基础(一般子民无武装)。西方的情况大相径庭。直到罗马帝制时期为止仍维持着军队自行装备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服兵役的个人具有军事的自主性。在这种政治结构下,支配者缺乏的是官僚制的机器——一个由于完全依赖于支配者,因此盲目服从于他的强制性工具。
城市市民的金融力量迫使支配者在必要时依赖他们。只有这种力量并无法使市民——不管他们如何富有——团结起来,从而对城市君主形成一种军事吓阻力量。
第三章 古代与中世纪的门阀城市
1:门阀支配的本质
只有那些有经济余暇的人才能不间断地参加市民大会,而且(更重要的是)能有时间来讨论并介入相关的事务。
虽然并为形诸法律文字,实际上,城市都是以一个在望族团体——其大小不等——领导之下的身份制团体的形式兴起的,或者很快就会转变成这样的一个团体。望族的实际支配可能会转变成一种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对市政的垄断权,也有可能被一连串的新革命所削弱,或甚至完全摧毁。垄断市政的望族通常被称为“门阀”,至于他们支配市政的时期则被称为“门阀支配”。
2:威尼斯门阀支配的形成——贵族之独占、闭锁性的支配
3:意大利其他共同体的门阀支配:缺乏闭锁性与Podesta 制的采用
4:英国城市的寡头统治及其所受皇室行政的制约
5:北欧市议会门阀与手工业行会的支配
6:西洋上古的氏族卡理斯玛王制
7:沿海地区的战士聚落与西洋上古的门阀城市
8:与中古欧洲的差异
9:古代与中世界门阀经济性格的类似性
第四章 平民城市
1:以市民的兄弟誓约共同体打破门阀支配
兄弟誓约共同体,作为一种永久的组织,且以一种全体市民行会的形式存在的地方,仅止于低地日耳曼与波罗的海沿岸的一些城市。
15世纪时的明斯特市,没有任何人会在未得行会的同意下遭到监禁。全体市民行会发挥了其为对抗议会裁判的保护团体的机能。在行政事务上,行会的代表也加入议会——有时
是恒常的,有的是仅止于重要的事务;没有他们的参与,凡事皆不得议决。
2:作为非正当性政治团体Popolo (平民)的革命性格
意大利的popolo 是城市自治体里的一个政治的特殊共同体,有自己的官员、自己的参政和自己的军事组织。
就此词最根本的含义,实指国家中的国家:第一个完全自觉为非正当的与革命性的政治团体。 这一现象出现在意大利,原因是:城市贵族在经济与政治上的权力手段较为强势的发展,导致过着骑士生活的门阀定居在城市里的情形远比其他地方来得严重;其结果,我们势必时时善加讨论。
3:中世纪意大利城市里各身份团体间的权力分配
Popolo 人民可以救人共同体的官职,而贵族则不能就任popolo 的官职。当popolo 人民遭受贵族的侵害时,享有诉讼上的特权;首长与长老监督着城市共同体的行政,而popolo 本身却不受任何类似的统制。有是,popolo 本身的决议即足以约束全体市民。在许多情况下,贵族明显地被一时或永久排除与共同体行政的参与之外。
4:古代的Demos 与Plebs 之类似的发展:罗马的护民官与斯巴达的摄政官
5:古代的“民主制”结构与中古时期的对比
6:古代与中古时期的城市僭住制
7:中世纪意大利城市的例外地位
8:中古城市在自治最盛时期的整体状况
政治的自主性
立法的自主性
自治
租税的自主性
市场权与自主的“城市经济政策”
中古城市在其政治经济特质下对于非市民阶层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