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定向投送系列手册之四
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汇编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编
前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学习了解、掌握并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正确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臵,扩大社会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保证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能够切实享受自身的合法权益;便于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组织人员对现行有效的、主要涉及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汇集和整理,以期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贯彻、宣传和学习,为我市经济在鲁中地区率先崛起、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手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为减免税概述;第三部分介绍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四部分为下岗再就业分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第五部分为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时间仓促和汇编整理的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请在学习和执行中参照对应文件;如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化与调整,以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广大纳税人在学习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直接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感谢对我市地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00六年五月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
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
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下岗再就业分税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设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4]228号)
2、新办服务型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
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20%, 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给转下年使用 。
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摩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财税[2005]186号)
关于扣减定额标准问题。对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鲁财税[2006]6号)
4、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税[2002]208号)
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串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 年 1 月l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财税„ 2005‟186 号 )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 2006 年1月l日至 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 2008 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税„ 2005‟186 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业务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就业职工总数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2、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减免。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征30%。(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
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3、兴办经济实体安臵富余人员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臵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臵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1)批零兼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于从事商品零售业
务,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安臵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具体扣减额=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当年扣减不足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至2005年底止。(财税
[2003]133号、财税[2003]192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2) 小型加工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财税[2003]192号)
(3)机关服务中心安臵分流人员减免税。机关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新办企业,安臵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以安臵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臵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国税发[2002]32
号)
(4)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纳税人吸纳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139号)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臵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 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裂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臵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
(2) 独立核算、产权清嘶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 与安臵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 1.固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留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臵的人员 ;3.固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 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所称的固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郎厂办大集体企业 )是指 20 世纪 70 、80 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臵回城知识青年和因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固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臵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自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财税„ 2005‟186 号)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 2006 年1月l日至 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 2008 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税„ 2005‟186 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
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
[2002]208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财税[2003]192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1、岗失业人员在就业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208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从事个人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五、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鲁地税发[2006]36号)
(一)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业兼营其他非免税项目的,能单独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工超过8人(含8人)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件
第二条的优惠政策。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歇业、停业后又重新经营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营业税抵扣完毕不足抵扣的,应继续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剩余额度再扣减企业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暂不抵扣。
(七)享受政策期限。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
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自税务机关规定审批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机关受理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最长不得超过3年。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定向投送系列手册之四
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汇编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编
前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学习了解、掌握并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正确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臵,扩大社会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保证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能够切实享受自身的合法权益;便于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组织人员对现行有效的、主要涉及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汇集和整理,以期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贯彻、宣传和学习,为我市经济在鲁中地区率先崛起、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手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为减免税概述;第三部分介绍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四部分为下岗再就业分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第五部分为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时间仓促和汇编整理的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请在学习和执行中参照对应文件;如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化与调整,以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广大纳税人在学习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直接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感谢对我市地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00六年五月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
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
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下岗再就业分税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设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4]228号)
2、新办服务型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
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20%, 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给转下年使用 。
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摩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财税[2005]186号)
关于扣减定额标准问题。对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鲁财税[2006]6号)
4、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税[2002]208号)
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串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 年 1 月l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财税„ 2005‟186 号 )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 2006 年1月l日至 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 2008 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税„ 2005‟186 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业务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就业职工总数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2、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减免。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征30%。(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
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3、兴办经济实体安臵富余人员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臵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臵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1)批零兼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于从事商品零售业
务,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安臵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具体扣减额=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当年扣减不足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至2005年底止。(财税
[2003]133号、财税[2003]192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2) 小型加工企业安臵下岗失业人员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财税[2003]192号)
(3)机关服务中心安臵分流人员减免税。机关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新办企业,安臵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以安臵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臵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国税发[2002]32
号)
(4)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纳税人吸纳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139号)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臵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 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裂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臵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
(2) 独立核算、产权清嘶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 与安臵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 1.固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留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臵的人员 ;3.固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 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所称的固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郎厂办大集体企业 )是指 20 世纪 70 、80 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臵回城知识青年和因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固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臵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自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财税„ 2005‟186 号)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 2006 年1月l日至 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 2008 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税„ 2005‟186 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
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
[2002]208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财税[2003]192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1、岗失业人员在就业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208号)
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从事个人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财税[2003]192号)
五、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鲁地税发[2006]36号)
(一)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业兼营其他非免税项目的,能单独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工超过8人(含8人)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件
第二条的优惠政策。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歇业、停业后又重新经营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营业税抵扣完毕不足抵扣的,应继续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剩余额度再扣减企业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暂不抵扣。
(七)享受政策期限。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
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自税务机关规定审批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机关受理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最长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