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建议书

公险建议 财产保险司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书 公司 分

财产保险公司 分公司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建议书

致: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企业性质为物业管理,经营区域在福州市区的特点,物业使用者法律观念强,正常情况人员流量大,风险隐患多,为此我司建议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有关保险事宜,保险人保险建议书文件签字人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 财产保险公司 分公司提交下述文件一份。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建议书

一、风险分析

随着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物业的使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使用者之间的法律纠纷也与日俱增,而且索赔金额也日益加大。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的经营中面临着许多意外的风险,再优秀的物业管理经营者也很难避免因工作中的疏忽和过失对物业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的损害。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普遍性。物业管理者的依法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转嫁经营风险成为摆在物业管理公司领导面前必须解决的一道风险管理问题。

二、风险转移

有风险,靠保险!

转移风险,选择保险,对于经营管理领导者来说,是风险管理的最佳手段之一。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最少量的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经营者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确保经营管理者经营的稳定性和市场的竞争力,保证其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保险建议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转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过失责任风险的一项最有效经济管理手段。该险种的开办对于保险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使用者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可以扩大保险的服务领域,用保险手段帮助物业管理这个新兴的行业解除经济责任纠纷的困扰,促进其健康、稳定的发展;该保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物业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可以在物业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保障地得到赔偿。

四、保险方案

(一)保险范围

1、 保险对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

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险责任

1) 在承保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管理或从业管理过程中的疏

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家庭财产盗抢)

2)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3)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

4)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必

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坠落;电梯运

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赔偿限额

1、 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2、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RNB50万元;

其中:每次事故人身最高赔偿限额:RMB1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最高赔偿限额:RMB2万元

(三)保险费率、保险费

1、 保险费率:0.8%

2、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年保险费=累计最高赔

偿额×保险费率

即:2000000.00 ×0.8%=16000元

(四)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2%或300元,二者以高者为准。

(五)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4)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5)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6)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

风、暴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

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7)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8)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

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的损失;

(2)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3)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4)精神损害;

(5)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

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6)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有被保险人自行负

担的免赔额;

3、下列原因造成的电梯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2)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3)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4)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附加险

(一)附加停车场机动车辆盗窃、抢劫责任险

1、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停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

管理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依法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车辆使用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2)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辆

(3)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3、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

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30万元,

附加险每次事故摩托车损失每辆最高赔偿限额为:RMB2万元,附加险汽车损失每辆赔偿限额最高为RMB15万元。

附加保险费率:0.3%

附加保险费: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 ×0.3%=6000元

(二)附加电梯、升降机、游泳池、锅炉、广告牌责任保险

所管理物业含有电梯或升降机、游泳池、锅炉、广告牌等风险因素之一的,每一风险因素在主险费率的基础上加收5%,各风险因素累计最多收15%。

如,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主险费率0.8%的5%为0.04%其附加险的保险费:2000000.00 ×0.04%=800元,如以上五项附加险全部包括在内其附加险费率为0.8%的15%为0.12%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2000000.00×0.12%=2400元。

以上为我司建议贵公司为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建议书,其保险范围和责任以及保险费率的制定均为我司最优惠条件,若条件符合贵公司的要求,我司将提供签订保险合同等服务方案。

感谢贵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服务机会,若能与贵公司建立服务关系深表感谢!

附件: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联系人:

电话:(办)

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

劫;

(三)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 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 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 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

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八)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四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

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

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三) 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 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六) 精神损害。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委托管理物业的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和修复。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十七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取消本保险。

第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 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诉讼。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公险建议 财产保险司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书 公司 分

财产保险公司 分公司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建议书

致: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企业性质为物业管理,经营区域在福州市区的特点,物业使用者法律观念强,正常情况人员流量大,风险隐患多,为此我司建议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有关保险事宜,保险人保险建议书文件签字人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 财产保险公司 分公司提交下述文件一份。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建议书

一、风险分析

随着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物业的使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使用者之间的法律纠纷也与日俱增,而且索赔金额也日益加大。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的经营中面临着许多意外的风险,再优秀的物业管理经营者也很难避免因工作中的疏忽和过失对物业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的损害。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普遍性。物业管理者的依法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转嫁经营风险成为摆在物业管理公司领导面前必须解决的一道风险管理问题。

二、风险转移

有风险,靠保险!

转移风险,选择保险,对于经营管理领导者来说,是风险管理的最佳手段之一。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最少量的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经营者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确保经营管理者经营的稳定性和市场的竞争力,保证其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保险建议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转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过失责任风险的一项最有效经济管理手段。该险种的开办对于保险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使用者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可以扩大保险的服务领域,用保险手段帮助物业管理这个新兴的行业解除经济责任纠纷的困扰,促进其健康、稳定的发展;该保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物业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可以在物业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保障地得到赔偿。

四、保险方案

(一)保险范围

1、 保险对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

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险责任

1) 在承保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管理或从业管理过程中的疏

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家庭财产盗抢)

2)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3)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

4)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必

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坠落;电梯运

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赔偿限额

1、 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2、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RNB50万元;

其中:每次事故人身最高赔偿限额:RMB1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最高赔偿限额:RMB2万元

(三)保险费率、保险费

1、 保险费率:0.8%

2、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年保险费=累计最高赔

偿额×保险费率

即:2000000.00 ×0.8%=16000元

(四)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2%或300元,二者以高者为准。

(五)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4)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5)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6)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

风、暴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

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7)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8)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

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的损失;

(2)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3)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4)精神损害;

(5)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

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6)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有被保险人自行负

担的免赔额;

3、下列原因造成的电梯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2)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3)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4)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附加险

(一)附加停车场机动车辆盗窃、抢劫责任险

1、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停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

管理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依法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车辆使用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2)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辆

(3)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3、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

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30万元,

附加险每次事故摩托车损失每辆最高赔偿限额为:RMB2万元,附加险汽车损失每辆赔偿限额最高为RMB15万元。

附加保险费率:0.3%

附加保险费: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 ×0.3%=6000元

(二)附加电梯、升降机、游泳池、锅炉、广告牌责任保险

所管理物业含有电梯或升降机、游泳池、锅炉、广告牌等风险因素之一的,每一风险因素在主险费率的基础上加收5%,各风险因素累计最多收15%。

如,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主险费率0.8%的5%为0.04%其附加险的保险费:2000000.00 ×0.04%=800元,如以上五项附加险全部包括在内其附加险费率为0.8%的15%为0.12%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2000000.00×0.12%=2400元。

以上为我司建议贵公司为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建议书,其保险范围和责任以及保险费率的制定均为我司最优惠条件,若条件符合贵公司的要求,我司将提供签订保险合同等服务方案。

感谢贵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服务机会,若能与贵公司建立服务关系深表感谢!

附件: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联系人:

电话:(办)

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

劫;

(三)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 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 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 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

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八)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四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

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

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三) 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 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六) 精神损害。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委托管理物业的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和修复。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十七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取消本保险。

第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 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诉讼。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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