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

  【摘 要】物权请求权在民法上以其独特的性质和功能对物权起到保护作用,它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性格,而且具有独立价值。物权请求权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对物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分析来论述它存在的意义,另外通过与侵权请求权的比较进而阐述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一、学术界的观点   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已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加以规定,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继续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不仅可以实现法典的体系和谐,而且在实践中也更具优越性。[1]不难看出这种主张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完全可以被侵权请求权所容纳吸收的,侵犯物权的请求权也可称为侵权请求权。[2]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两者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是无法互相取代的。物权受到侵害后,物权人应当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时,才考虑行使侵权的请求权。[3]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把原物返还归属于侵权责任,便没有了物权,从而也就没有了物权的优先性发挥的余地,在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以及存在着妨害之虞的领域内应认可物权请求权,所以,民事立法必须给绝对权配置绝对权请求权。[4]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就狭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首先,物权请求权不是救济权。一般认为,救济权在权利遭到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险时必然产生,这是一种误解。救济权只有在原权利发生转化时才能产生,而物权请求权显然不同于救济权,在物权遭到侵害之时或者有侵害的危险时,物权还没有完成转化,此时还不能谈物权请求权是救济权的问题。   其次,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但不是债权。债权与请求权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有效的受领给付,是债权的本质所在。” [5]而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因此,债权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种表现,而非债权本身。由此可见,债权说的立论基础是错误的。   再次,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独立权利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物权本身也不同于债权,将其归结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单凭“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和“物权请求权也不同于物权”这样两个否定的前提,从逻辑学的角度是无法推论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这样一项肯定结论的。   所以要探讨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就不能脱离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的关系,并比较债权请求权与债权由基础权利(如物权、债权等)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之存在而后始有请求权之可言。” [6] “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 [7]不但如此,请求权还体现基础权利的性质和特征。如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完全是由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来表现的。鉴于请求权由基础权利而发生,是基础权利的表现,具有体现基础权利之性质与特征,应将请求权作为基础权利。   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例如,前者依附的基础权利是物权,后者是债权赔偿权;物权请求权在物权处在不圆满状态时才会产生,而侵权请求权是在债权产生同时产生的;物权请求权目的是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而不是恢复物的物理状态,是一种权利状态,而侵权请求权更多是恢复物的原状;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处于不圆满的状态,而侵权请求权则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物权中的所有权作为一种无期限物权, 其自身不受时效的限制,而侵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意味着物权已经处于圆满状态,侵权之债请求权的消灭则导致侵权之债权成为一个不完全债权。   四、物权请求权不能被侵权请求权吸收   物权请求权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被侵权请求权吸收。大陆法系中, 侵权行为是作为债的关系来规定的,侵权行为法一直是债法的一部分。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抑制不法行为。其核心的要素是要解决在事先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8]因此,以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条件是公认的教条。然而,按照物权请求权的要旨,即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无论是原物之返还请求权,还是妨害排除请求权或者妨害防止请求权,由于其根本与行为人之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无关,甚至无所谓损害的分担问题, 因此,完全无需考虑行为的过错问题,其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完全不同, 也根本不可能与侵权行为合流。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是不同的,其与侵权请求权相比较应自成体系,独立存在。如果一定要改变其适用条件使其并入侵权请求权,极有可能导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泛滥,势必对侵权法的原有体系造成极大冲击。   五、结语   物权请求权在民法上以其独特的性质和功能对物权起到保护作用,它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性格,而且具有独立价值。物权请求权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对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不仅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技术构造,而且反应出不同的的法律观念与价值取向,所以物权请求权是不能被侵权请求权所吸收的,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J].中外法学,2003(4).   [2]王明锁.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J].中国法学,2003(1).   [3]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 [N].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1-104.   [4]崔建远.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1).   [5]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J].中外法学,2003(4):386.   [6]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9.   [7]王泽鉴.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2.   [8](德国)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摘 要】物权请求权在民法上以其独特的性质和功能对物权起到保护作用,它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性格,而且具有独立价值。物权请求权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对物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分析来论述它存在的意义,另外通过与侵权请求权的比较进而阐述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一、学术界的观点   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已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加以规定,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继续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不仅可以实现法典的体系和谐,而且在实践中也更具优越性。[1]不难看出这种主张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完全可以被侵权请求权所容纳吸收的,侵犯物权的请求权也可称为侵权请求权。[2]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两者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是无法互相取代的。物权受到侵害后,物权人应当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时,才考虑行使侵权的请求权。[3]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把原物返还归属于侵权责任,便没有了物权,从而也就没有了物权的优先性发挥的余地,在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以及存在着妨害之虞的领域内应认可物权请求权,所以,民事立法必须给绝对权配置绝对权请求权。[4]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就狭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首先,物权请求权不是救济权。一般认为,救济权在权利遭到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险时必然产生,这是一种误解。救济权只有在原权利发生转化时才能产生,而物权请求权显然不同于救济权,在物权遭到侵害之时或者有侵害的危险时,物权还没有完成转化,此时还不能谈物权请求权是救济权的问题。   其次,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但不是债权。债权与请求权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有效的受领给付,是债权的本质所在。” [5]而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因此,债权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种表现,而非债权本身。由此可见,债权说的立论基础是错误的。   再次,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独立权利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物权本身也不同于债权,将其归结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单凭“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和“物权请求权也不同于物权”这样两个否定的前提,从逻辑学的角度是无法推论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这样一项肯定结论的。   所以要探讨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就不能脱离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的关系,并比较债权请求权与债权由基础权利(如物权、债权等)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之存在而后始有请求权之可言。” [6] “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 [7]不但如此,请求权还体现基础权利的性质和特征。如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完全是由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来表现的。鉴于请求权由基础权利而发生,是基础权利的表现,具有体现基础权利之性质与特征,应将请求权作为基础权利。   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例如,前者依附的基础权利是物权,后者是债权赔偿权;物权请求权在物权处在不圆满状态时才会产生,而侵权请求权是在债权产生同时产生的;物权请求权目的是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而不是恢复物的物理状态,是一种权利状态,而侵权请求权更多是恢复物的原状;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处于不圆满的状态,而侵权请求权则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物权中的所有权作为一种无期限物权, 其自身不受时效的限制,而侵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意味着物权已经处于圆满状态,侵权之债请求权的消灭则导致侵权之债权成为一个不完全债权。   四、物权请求权不能被侵权请求权吸收   物权请求权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被侵权请求权吸收。大陆法系中, 侵权行为是作为债的关系来规定的,侵权行为法一直是债法的一部分。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抑制不法行为。其核心的要素是要解决在事先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8]因此,以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条件是公认的教条。然而,按照物权请求权的要旨,即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无论是原物之返还请求权,还是妨害排除请求权或者妨害防止请求权,由于其根本与行为人之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无关,甚至无所谓损害的分担问题, 因此,完全无需考虑行为的过错问题,其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完全不同, 也根本不可能与侵权行为合流。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是不同的,其与侵权请求权相比较应自成体系,独立存在。如果一定要改变其适用条件使其并入侵权请求权,极有可能导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泛滥,势必对侵权法的原有体系造成极大冲击。   五、结语   物权请求权在民法上以其独特的性质和功能对物权起到保护作用,它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性格,而且具有独立价值。物权请求权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对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不仅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技术构造,而且反应出不同的的法律观念与价值取向,所以物权请求权是不能被侵权请求权所吸收的,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J].中外法学,2003(4).   [2]王明锁.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J].中国法学,2003(1).   [3]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 [N].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1-104.   [4]崔建远.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1).   [5]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J].中外法学,2003(4):386.   [6]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9.   [7]王泽鉴.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2.   [8](德国)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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