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培训资料

1948年Grant Thornton在香港成立成员所,标志着Grant Thornton进入中国市场。

作为Grant Thornton在华成员所包括全国范围内拥有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汉、成都、太原、厦门、福州、青岛、哈尔滨、长春、西安、南宁和香港等17个办公室,总共有逾2,400名专业人士。目前,Grant Thornton京都在中国服

务于各类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其独

树一帜的服务理念使Grant Thornton

京都在众多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我们

的合伙人从项目伊始便持续参与到客

户服务中,为客户量身定做专业方案,

与客户建立长期的伙伴关系。GrantThornton 京都一贯坚持专业操

守和职业道德。

纳税人通过纳税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

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税务专家---

N.J. 雅萨斯威

“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员工的应税收入。

(1)工资、薪金福利化

企业应充分利用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减少员工货币工资,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1、提供免费的工作餐;

2、提供含家具在内的宿舍或住宅;

3、为员工技能教育提供经费及其他培训机会;

4、为职工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用品;

5、为员工提供通勤车服务;

6、为员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

7、为员工创造旅游机会。

税法规定部分福利支出形式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大致包括:

(a)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包括“过节费”、“免费旅游形式的个人奖励”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b)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144号

(c)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补贴、津贴;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d)非法定特殊工种的商业保险等等。

--《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唯一可以发放现金的免税福利,即“困难补助费”,据原财政的规定,其条件非常苛刻;总局国税发[1998]155号文将其名称改为“生活补助费”。

(1)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单位为个人购买的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注意制定一定期限的福利补助计划及回避“人人有份”的问题。

•某企业江主管2012年月薪8500元,每月房租18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

作午餐费用400元,江主管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500-3500)X20%-555=445元,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8500-445-1800-400-400=5455元。福利化:公司若为其提供员工宿舍,并安排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并提供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5900元(8500-1800-400-400)元,则张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900-3500)X10%-105=135元,实际可支配收入为=5900-135=5765(元)

结论:每月节税310(445-135)元,全年节税3720元。

我们如果把个人部分现金支出适度地纳入企业的经营性费用,不仅可以达到其个人的消费需求,而且个人和企业都能节税,实现真正的企业和员工双赢的目的。

(1)交通费:市内及郊区因公、上下班或其它。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有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执行交通补贴政策时,可凭正式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2)通讯费:员工的手机和市话通费用用于公司业务部分(尤其是部门

经理及以上职位的领导)。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有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执行通讯补贴政策时,可按公用与私用的一定比率,凭正式通讯票据报销;

(3)为职工报销招待费;

(4)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注意事项:

(a )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凭正式税务发票;

(b) 报销票据应注意“实名制”,不能“张冠李戴”,报销需要领款人签字;

(c) 个人费用报销的前提是:必须要与公司的工作和业务有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可以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可以适当降低税负。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40%的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通过计算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两税平衡点可以知道,当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两税平衡点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的使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能节省税收,转化的关键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反之,当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两税平衡点的时候,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有利于节省税收,转化的关键在于劳务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工资范围常用见的为:正式员工2、劳务合同――劳务报酬常见应注意的:实习生、勤工俭学的学生、保洁阿姨、临时促销员、钟点工3、劳务派遣(与企业签订):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工资支出,不能做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但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夜餐费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服务外包:5、代理合同:员工收入较高时(尤其是超过税负45%),收入大大缩水,可

成为个体户、个人独资等,一般核定征收,如销售人员。

A 先生2012年4月从本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3500元, 同月为B 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3000元,试策划比较:

(1)如果A 先生与B 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先生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不用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3000-800)×20%=440(元)。

(2)如果A 先生与B 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B 企业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000+3500-3500)×10%-105=195(元)

可见,如果A 先生与B 企业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245元,一年可以节税245×12=2940(元)。

假定B 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12年3月获得某兼职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B 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

(62500-3500)×35%-5505=15145(元)。

如果B 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速算扣除数)=13000(元)。(加成征收)

因此,如果B 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当月可以节省税收2145元。

C 女士2012年2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C 女士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兼职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3500)×30%-2755=819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2000元=7600元;C 女士该月应纳税额为8195+7600=15795元。

如果C 女士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3500)×35%-5505=21270(元)

如果C 女士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温馨提示——

注意转换的应税所得额基数。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某员工9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 9月份有一笔奖金10000元,费用扣除新标准3500元/人,试比较:

1、原工资方案;奖金全部在9月发放,应纳个税多少元?

2、工资策划方案:将奖金分为2次下发,即9月、10月每月平均发放5000元,工资和“奖金”合计应纳个税多少元?

3、方案(1)与(2)比较节税多少元?

•方案1:9月份工资加奖金应纳税额为(5000+10000-3500)×25%-1005=1870(元);到了2012年10月份,汪先生同样还得缴纳45元每月的工资个人所得税,这样汪先生9月、10月这2个月共应纳税1870+45=1915(元)

•方案2:将奖金分为2次下发,即9月、10月每月平均发放5000元,这样,汪先生9月工资加奖金应纳税额为(5000+5000-3500)×20%-555=745(元),则9月和10月份2个月共应纳税745×2=1490元。

•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汪先生少缴纳税款1915-1490=425元。

•奖金是属于工资范畴之内的,故应当按工资所使用的征税办法按国家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刘先生的月薪是4500元/月,这一年刘先生的奖金预计48000元。对于这些奖金一共有三种发放方式:

方式一:这些奖金作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48000元。

方式二:将该奖金分成两部分发放,一部分是月奖每月3000元,另一部分

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方式三:讲该奖金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

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三种发放方式对应的纳税数额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的计算结果可以清晰的看到:

•在既定税前工资水平下,方式二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职工个人所得的纳税额,

方式一是最不可取的。

方式二的节税程度更大,更有利。

因此对各种奖金,特别是数额相对庞大的奖金应做合理的分配,这样可以有效的减轻税负。

不征税的补贴、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离休生活补助费;(5)差旅费津贴;(6)误餐补助。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单位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误餐补助暂无统一标准,广东省《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税二[1994]278号,明确了广州市的误餐费标准: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定标准,报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即可。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1234

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的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税率(%)3102025

速算扣除数[1**********]

567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

303545

[1**********]05

1948年Grant Thornton在香港成立成员所,标志着Grant Thornton进入中国市场。

作为Grant Thornton在华成员所包括全国范围内拥有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汉、成都、太原、厦门、福州、青岛、哈尔滨、长春、西安、南宁和香港等17个办公室,总共有逾2,400名专业人士。目前,Grant Thornton京都在中国服

务于各类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其独

树一帜的服务理念使Grant Thornton

京都在众多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我们

的合伙人从项目伊始便持续参与到客

户服务中,为客户量身定做专业方案,

与客户建立长期的伙伴关系。GrantThornton 京都一贯坚持专业操

守和职业道德。

纳税人通过纳税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

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税务专家---

N.J. 雅萨斯威

“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员工的应税收入。

(1)工资、薪金福利化

企业应充分利用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减少员工货币工资,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1、提供免费的工作餐;

2、提供含家具在内的宿舍或住宅;

3、为员工技能教育提供经费及其他培训机会;

4、为职工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用品;

5、为员工提供通勤车服务;

6、为员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

7、为员工创造旅游机会。

税法规定部分福利支出形式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大致包括:

(a)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包括“过节费”、“免费旅游形式的个人奖励”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b)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144号

(c)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补贴、津贴;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d)非法定特殊工种的商业保险等等。

--《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唯一可以发放现金的免税福利,即“困难补助费”,据原财政的规定,其条件非常苛刻;总局国税发[1998]155号文将其名称改为“生活补助费”。

(1)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单位为个人购买的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注意制定一定期限的福利补助计划及回避“人人有份”的问题。

•某企业江主管2012年月薪8500元,每月房租18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

作午餐费用400元,江主管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500-3500)X20%-555=445元,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8500-445-1800-400-400=5455元。福利化:公司若为其提供员工宿舍,并安排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并提供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5900元(8500-1800-400-400)元,则张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900-3500)X10%-105=135元,实际可支配收入为=5900-135=5765(元)

结论:每月节税310(445-135)元,全年节税3720元。

我们如果把个人部分现金支出适度地纳入企业的经营性费用,不仅可以达到其个人的消费需求,而且个人和企业都能节税,实现真正的企业和员工双赢的目的。

(1)交通费:市内及郊区因公、上下班或其它。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有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执行交通补贴政策时,可凭正式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2)通讯费:员工的手机和市话通费用用于公司业务部分(尤其是部门

经理及以上职位的领导)。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有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执行通讯补贴政策时,可按公用与私用的一定比率,凭正式通讯票据报销;

(3)为职工报销招待费;

(4)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注意事项:

(a )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凭正式税务发票;

(b) 报销票据应注意“实名制”,不能“张冠李戴”,报销需要领款人签字;

(c) 个人费用报销的前提是:必须要与公司的工作和业务有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可以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可以适当降低税负。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40%的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通过计算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两税平衡点可以知道,当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两税平衡点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的使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能节省税收,转化的关键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反之,当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两税平衡点的时候,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有利于节省税收,转化的关键在于劳务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工资范围常用见的为:正式员工2、劳务合同――劳务报酬常见应注意的:实习生、勤工俭学的学生、保洁阿姨、临时促销员、钟点工3、劳务派遣(与企业签订):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工资支出,不能做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但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夜餐费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服务外包:5、代理合同:员工收入较高时(尤其是超过税负45%),收入大大缩水,可

成为个体户、个人独资等,一般核定征收,如销售人员。

A 先生2012年4月从本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3500元, 同月为B 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3000元,试策划比较:

(1)如果A 先生与B 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先生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不用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3000-800)×20%=440(元)。

(2)如果A 先生与B 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B 企业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000+3500-3500)×10%-105=195(元)

可见,如果A 先生与B 企业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245元,一年可以节税245×12=2940(元)。

假定B 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12年3月获得某兼职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B 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

(62500-3500)×35%-5505=15145(元)。

如果B 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速算扣除数)=13000(元)。(加成征收)

因此,如果B 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当月可以节省税收2145元。

C 女士2012年2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C 女士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兼职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3500)×30%-2755=819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2000元=7600元;C 女士该月应纳税额为8195+7600=15795元。

如果C 女士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3500)×35%-5505=21270(元)

如果C 女士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温馨提示——

注意转换的应税所得额基数。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某员工9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 9月份有一笔奖金10000元,费用扣除新标准3500元/人,试比较:

1、原工资方案;奖金全部在9月发放,应纳个税多少元?

2、工资策划方案:将奖金分为2次下发,即9月、10月每月平均发放5000元,工资和“奖金”合计应纳个税多少元?

3、方案(1)与(2)比较节税多少元?

•方案1:9月份工资加奖金应纳税额为(5000+10000-3500)×25%-1005=1870(元);到了2012年10月份,汪先生同样还得缴纳45元每月的工资个人所得税,这样汪先生9月、10月这2个月共应纳税1870+45=1915(元)

•方案2:将奖金分为2次下发,即9月、10月每月平均发放5000元,这样,汪先生9月工资加奖金应纳税额为(5000+5000-3500)×20%-555=745(元),则9月和10月份2个月共应纳税745×2=1490元。

•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汪先生少缴纳税款1915-1490=425元。

•奖金是属于工资范畴之内的,故应当按工资所使用的征税办法按国家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刘先生的月薪是4500元/月,这一年刘先生的奖金预计48000元。对于这些奖金一共有三种发放方式:

方式一:这些奖金作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48000元。

方式二:将该奖金分成两部分发放,一部分是月奖每月3000元,另一部分

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方式三:讲该奖金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

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三种发放方式对应的纳税数额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的计算结果可以清晰的看到:

•在既定税前工资水平下,方式二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职工个人所得的纳税额,

方式一是最不可取的。

方式二的节税程度更大,更有利。

因此对各种奖金,特别是数额相对庞大的奖金应做合理的分配,这样可以有效的减轻税负。

不征税的补贴、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离休生活补助费;(5)差旅费津贴;(6)误餐补助。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单位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误餐补助暂无统一标准,广东省《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税二[1994]278号,明确了广州市的误餐费标准: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定标准,报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即可。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1234

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的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税率(%)3102025

速算扣除数[1**********]

567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

30354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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