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题 目
专业年级
学 号 2014020394
姓 名
科 目
—2016学年第一学期 公正——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法律硕士(非法学)2班 刘 昆 检查与审判实务 二〇一五 年 12 月
公正——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便是其中之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国家一直在强调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的司法部门也一直在对此做着努力,但是目前我国民众对司法评价不高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亦仍旧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那么司法公信力缘何缺失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法院。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象征着司法的图腾。人民大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程度。法院裁量和定夺的都是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涉及到人民权利的行使。那么,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有真正切实的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每个案件,对案件的判决达到“公正”的标准。才能增加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赖,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但是就我国现状而言,法院真正的以法律为唯一标准来处理案件还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正受到着这样那样的牵制和影响。首当其冲的困难是我国的法院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地方管理,并未从地方脱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所谓的“独立审判权”就无从谈起。“领导打招呼”的情况非常常见,并且容易造成党政领导控制司法权,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况。而且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很可能会倒向控方,在所谓的“严打”期间,更是出现了“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情况。法院
的不独立造成了司法权的难以独立,司法权都不独立,审判不靠法律,又拿什么去谈司法的公信力呢?同时,司法过程不够开放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之一。对公众的开放表现在公众有机会求助于司法公证并且整个司法过程都应该是开放的, 包括参与主体的开放和运作过程的开放(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过程是多方当事人参与的结果, 公证的裁判应当是在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通过举证、质证、辩论而做出的,它不像一般行政行为那样单方面调查取证即可做出决定。因此,法院的司法活动应使得各方当事人都能顺利地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并且充分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倘使司法不能做到其应有的开放性,有选择地公开部分信息,从而仅以自身的条件来选择案件或选择部分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 致使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民众必然对司法缺乏信任。
第二:法官。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大众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进行裁量,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应用于于具体的现实情况之中,也就是说,法律是通过法官实施的,所以说法官的专业素养、 技术理性、 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素质对司法公信力有着显著的影响,甚至说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确立。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与公众的期许、与司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
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着均着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所以笔者认为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要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对每个案件都严格要求,都切实的保证其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的提升司法在人民群众在之中的公信力。
具体措施如下:
一、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院的不独立决定了其审判权的不独立,在现在的状况下,应严格要求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能随意插手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例如现在对领导干部“打招呼”的情况应以记录的规定如能切实施行,便是不错的规定之一。应限制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司法部门的违规要求。任何司法部门也不得对影响司法公正的“指令”进行执行。对于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的,应依法追责。如果造成冤假错案等严重后果的,应追求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另外,对于法院所做出的行政诉讼,相关子那个证部门应积极出
庭,对于其生效判决,应予应有的尊重并积极配合其执行工作。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避免法官受到地方人事任免权的不良影响。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切实做到独立审判。
二、优化司法部门的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使法院脱离地方控制,更好的做出公正的判决。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恶性诉讼行为行为的惩治力度,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严格司法,确立案件的追责制度。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审判各种案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使经办的案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也经得起法律的审阅。对于因为法官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好处而弄虚作假做出的判决,应终生追究,使得法官不能也不敢不依法办事,依法判决。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除法律规定外的案件应当向人民公开审理,只有人民确实的了解我们的司法过程,才能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并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构建开放透明的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和生效法律文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全国各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应统一上网公开,供人民查阅和监督。
五、加强并和合理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需要接受检察机关和权力机关对其司法行为的监督。而法院内部也应加强对冤假案件的自检工作,及时纠正其做出的错误判决。司法程序与司法文书公开,接受广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同时,权力机关等其他部门的监督不应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而法院也应当及时,适当的回应社会媒体,人民的关注,澄清案件事实,避免舆论对其独立审判权的影响。
综上而言,若要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就必须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只有采取各种手段保证了司法活动中的公平正义,才能切实的提升司法在我国民众心中地位,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2015
题 目
专业年级
学 号 2014020394
姓 名
科 目
—2016学年第一学期 公正——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法律硕士(非法学)2班 刘 昆 检查与审判实务 二〇一五 年 12 月
公正——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便是其中之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国家一直在强调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的司法部门也一直在对此做着努力,但是目前我国民众对司法评价不高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亦仍旧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那么司法公信力缘何缺失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法院。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象征着司法的图腾。人民大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程度。法院裁量和定夺的都是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涉及到人民权利的行使。那么,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有真正切实的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每个案件,对案件的判决达到“公正”的标准。才能增加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赖,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但是就我国现状而言,法院真正的以法律为唯一标准来处理案件还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正受到着这样那样的牵制和影响。首当其冲的困难是我国的法院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地方管理,并未从地方脱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所谓的“独立审判权”就无从谈起。“领导打招呼”的情况非常常见,并且容易造成党政领导控制司法权,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况。而且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很可能会倒向控方,在所谓的“严打”期间,更是出现了“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情况。法院
的不独立造成了司法权的难以独立,司法权都不独立,审判不靠法律,又拿什么去谈司法的公信力呢?同时,司法过程不够开放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之一。对公众的开放表现在公众有机会求助于司法公证并且整个司法过程都应该是开放的, 包括参与主体的开放和运作过程的开放(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过程是多方当事人参与的结果, 公证的裁判应当是在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通过举证、质证、辩论而做出的,它不像一般行政行为那样单方面调查取证即可做出决定。因此,法院的司法活动应使得各方当事人都能顺利地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并且充分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倘使司法不能做到其应有的开放性,有选择地公开部分信息,从而仅以自身的条件来选择案件或选择部分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 致使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民众必然对司法缺乏信任。
第二:法官。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大众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进行裁量,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应用于于具体的现实情况之中,也就是说,法律是通过法官实施的,所以说法官的专业素养、 技术理性、 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素质对司法公信力有着显著的影响,甚至说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确立。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与公众的期许、与司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
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着均着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所以笔者认为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要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对每个案件都严格要求,都切实的保证其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的提升司法在人民群众在之中的公信力。
具体措施如下:
一、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院的不独立决定了其审判权的不独立,在现在的状况下,应严格要求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能随意插手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例如现在对领导干部“打招呼”的情况应以记录的规定如能切实施行,便是不错的规定之一。应限制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司法部门的违规要求。任何司法部门也不得对影响司法公正的“指令”进行执行。对于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的,应依法追责。如果造成冤假错案等严重后果的,应追求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另外,对于法院所做出的行政诉讼,相关子那个证部门应积极出
庭,对于其生效判决,应予应有的尊重并积极配合其执行工作。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避免法官受到地方人事任免权的不良影响。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切实做到独立审判。
二、优化司法部门的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使法院脱离地方控制,更好的做出公正的判决。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恶性诉讼行为行为的惩治力度,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严格司法,确立案件的追责制度。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审判各种案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使经办的案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也经得起法律的审阅。对于因为法官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好处而弄虚作假做出的判决,应终生追究,使得法官不能也不敢不依法办事,依法判决。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除法律规定外的案件应当向人民公开审理,只有人民确实的了解我们的司法过程,才能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并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构建开放透明的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和生效法律文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全国各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应统一上网公开,供人民查阅和监督。
五、加强并和合理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需要接受检察机关和权力机关对其司法行为的监督。而法院内部也应加强对冤假案件的自检工作,及时纠正其做出的错误判决。司法程序与司法文书公开,接受广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同时,权力机关等其他部门的监督不应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而法院也应当及时,适当的回应社会媒体,人民的关注,澄清案件事实,避免舆论对其独立审判权的影响。
综上而言,若要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就必须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只有采取各种手段保证了司法活动中的公平正义,才能切实的提升司法在我国民众心中地位,提升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