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重点

绪言

一:刑法学:

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属于部门法学范畴。 二:刑法学的作用:

指导刑事立法 促进刑事司法 繁荣法学教育 丰富法学研究

三:研究方法:

1. 分析 比较 历史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

1. 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 性质:

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

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四化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创制:1980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

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标志我国刑法法治进入一个新阶段。

三:刑法制定的根据:

1. 法律根据: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2.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四:刑法的任务:

1. 惩罚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 保卫国家安全,包围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3.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4.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5. 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解释:

1.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出的解释。

2.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

3.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理学上。

4.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解释。

5.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

第六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渊源追溯到1215英国大宪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罪行法定化,罪行实定化、罪行明确化。

由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有罪推论、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不允许任何人由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定罪上、量刑上、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立法体现:

确立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亲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效力空间: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解决形式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原则: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二: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建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价值取向是有利于行为人,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人权精神是一致。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马克思:犯罪是个人的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二:我国犯罪概念:----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犯罪成立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三:犯罪构成:

特征: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

的事实特征,才构成犯罪要件。

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事实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有罪过(故意和过失)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1. 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2. 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非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3. 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4. 有助于量刑。

第五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2.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

3. 直接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是决定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4. 直接客体根据客体的单复性分为: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直接客体根据是否具有物质性:物质性客体、非物质性客体。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客体有主次不能等量齐观。

物质性客体:标志是产生物质性损害或威胁: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生命。

非物质性客体: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

四: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五: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区别:

1.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2.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 任何犯罪都会是犯罪客体收到危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

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 有助于区分俺最完成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 有助于争取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 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危害行为:

1. 在人的意志或者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 特征:有体性特征;有意性;危害行为的社会性。

3. 表现形式: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方式:利用自我的身体。物质性工具实施;借助自然力;动物;利用他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定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的

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 职务或业务上; 法律行为引起; 先行行为引起的

四: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和控制。(违禁品)

五:危害结果:广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和对社会引起的损害事实。 狭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特征: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种类: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客观性、 相对性、 时间序列性、 条件行和具体性; 复杂性。 七: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是指事实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 要件: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人格。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

2. 意义:定罪意义;量刑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事法律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俩你。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基础。 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三: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情节严重除外)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对于当天生日犯罪视为未满周岁,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2. 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医学标准,心理学标准。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大多数费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 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盲人(双目)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

4. 生理醉酒(醉酒包括生理最忌和病理性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对于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行为人原本可以自己决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 类型: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2. 意义:定罪: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区分此罪非彼罪的标准。影响定罪。 量刑:特殊主体犯罪相对较重,影响刑法轻重,有些行为特殊身份从重。

五:特殊身份群体的形式处遇:

1. 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理原则; 不适用死刑原则; 不成立累犯原则;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2. 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理原则(已满75故意犯罪减轻;过失犯罪减轻)原则上不适用

死刑(情节恶劣除外) 从宽使用缓刑的原则

3. 犯罪孕妇:不适用死刑(审判时,羁押时起诉时,怀孕流产) 从宽使用缓刑原则

六:单位犯罪:

1. 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可以成为的犯罪主体的犯罪,并非一切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3. 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4. 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处罚。单罚制:对单位或单位直接负责人 转嫁制:只对单位处以刑事处罚。代罚制:只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刑事处罚。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管根据: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心态。

2.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 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4. 意义:对刑法研究意义:有助于正确把握犯罪主观相关的问题,丰富刑法的研究。 对司法实践的意义: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的定罪量刑。

定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非彼罪;量刑:适用不同轻重的法定刑。

5. 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a. 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b. 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c. 是客观存在并且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司法人员深入调查即可正确定罪量刑。

二:犯罪故意:

1. 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主观心理态度。

2. 构成要素:行为人明知会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放任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 认识因素:明知会发生 意志因素:希望放任发生

4.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认识是意志存在前提基础;意志是认识的发展。

认识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基础;意志在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吧犯罪故意客观化,具有重要作用。

5. 类型:直接故意(必然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6. 间接故意四种情况:

a. 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b.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c. 突发性事件,不计较结果。

d. 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危险,放任多种危害结果发生。

e.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区别:阐述四个词。(括号内)

f. 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研究意义:

有助于我们认识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复杂情况。

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犯罪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必备的主观条件)

有助于区分案件危害程度予以不同轻重的处罚,区分故意犯罪主要实践意义。

三:犯罪过失:

1. 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避免的心理

态度。

2.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a. 认识因素:故意是行为人必然知道危害结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而实际

没有预见。意志因素:故意是希望放任心理;过失是排斥反对心理。

b. 故意犯罪显然大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负刑事责

任的客观依据是其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结果

3. 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能避免。(特点:认识上预见;意志上,轻信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特征:行为人又预见能力以及义务,由于疏忽大意没能预见。

4. 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避免的心理

态度。

四: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1. 不可抗力事件:客观上损失,主观上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不是故意或者过

失,不是犯罪。

2. 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合称无罪过事件。

3. 意外事件:客观上损失,不是出于故意过失,而是不能预见引起。

4. 两者同: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反对态度;异:认识上一个认识结果发生,后者没有。

5. 期待(行为人守法的)可能性问题: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

法行为。

6. 严格责任问题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

2.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3. 联系与区别: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程度。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

区别:犯罪动机是起因,犯罪目的是客观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不同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侧重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作用侧重影响量刑。

4. 间接故意犯罪本身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5. 犯罪目的的意义: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明确犯罪目的的内涵确切

彻查对定罪具有重大意义。

6. 犯罪动机的意义:侧重影响量刑;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具有一定意义。

六:认识错误:

1.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 分类: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客体的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实际侵犯其他。

对象的错误: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实施犯罪行为,定为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意外犯罪。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工具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一: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 特征: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实质上不符合该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两性。

2. 种类:正当防卫/经济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履行职务的行为(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 法令行为。

(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3. 意义:

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

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违法犯罪做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意识。

二:正当防卫: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步伐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 她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 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3. 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不行。

4. 意义:

的不法侵害。有利于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 条件:实际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人/为了国家公共他人利益。

6. 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

a. 防卫挑拨:故意挑拨的言语行动,事先预谋的不法侵害是基本特征。

b. 相互非法侵害的行为。

c. 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7. 防卫时间:分类:事先防卫:如果达到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根据防卫主观上是否过失分别按共识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8. 防卫限度: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9. 对于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 防卫过当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具有客观危害性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性为前提的失当行为。

11.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虑因素:过当程度/权益性质/防卫目的/罪过形式。

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允许保全较大损害较小的权益。

1. 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给社会的危害。

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友爱的观念。

2. 条件:必须遭遇现实危险/必须正在发生现实危险/不损害某中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

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没有查过必要的限度或造成不应当的损害。

3. 紧急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积极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损害对象不同。实施条件不同。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则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心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1. 基本类型: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 特征: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

故意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3.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放任心理的。)

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

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1. 认为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建,具备的是既遂

未能完全具备的是未遂。

2. 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a. 结果犯: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

成既遂的犯罪。

b. 行为犯:法定犯罪行为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c. 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

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d. 举动犯:即时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

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3.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a. 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b. 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

c. 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

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三:犯罪预备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

1. 特征:客观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管特征: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的着手实施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 类型: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3. 预备犯的出发原则: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形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1. 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完成停止下来/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 类型: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3. 未遂犯的出发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时犯罪中止。

1. 特征:时空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自动性: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2.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a. 行为人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

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

b. 行为人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而不是故意的。

c. 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

罪未达成既遂状态。

3. 类型: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积极中止/消极中止。

4.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A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B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C . 弗兰克规则: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具备条件:

1. 行为人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 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共同的犯罪故意: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4. 认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共同。

二人以上事实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通过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其他共犯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是实行犯过当。对于实行犯的过当行为,其他共犯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心态。

2. 共同犯罪类型:

a. 对向性共同犯罪,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特点:触犯的罪名

不同(行贿罪、受贿罪)或者相同(重婚罪)

b. 聚合性共同犯罪,以向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

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c. 事后通牒不构成共同犯罪。

d. 简单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罪犯客观要件的行为。

表现:共同实行同样的行为/各人实行不同的行为/对不同对象分别实行犯罪。

主观: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e. 复杂的共同的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

f. 一般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点:共同犯

罪人之间没有组织,为了实施某一犯罪临时结合。该犯罪实施完毕,形式就消除。 g. 特殊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构成

条件: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中主要作用;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犯罪中主要作用。

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一首要分你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橘红犯罪中,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时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对两个不同主犯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分类“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胁迫着还是有自由意志的,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己行为选择的结果,应负刑事责任。

三: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具备条件:客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形式:口头书面眼色手势等。

构成教唆犯只要求实施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的教唆行为。

主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罪数的形态

一罪数判断标准:

1. 行为标准说: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无所谓犯罪。

2. 法益标准说: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不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3. 犯意标准说: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

观恶性的表现。

4. 构成标准说:犯罪首先以构成要件(犯罪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符合性为标准才能

成立,一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罪,数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数罪。

二一罪的类型:

1.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诉讼在一定时间内处以继续状态,如非法拘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特征: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必须是从着手到行为终了了继续一定时间。

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特征:1. 在同一机会实施;2. 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

想象竞合犯:指一个法律行为触犯数个法律结果(典型:一枪打死一个人,打伤一个人) 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原则

法规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1.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2.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1. 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的犯罪;2. 是将数个独立的数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1.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 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 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种类:常业犯: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如赌博。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3.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性质形态。

1. 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2.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3. 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4.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 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行为;3.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吸收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 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1. 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2.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三数罪的量刑方法:

甲所犯A 、B 、C 罪其中,A 罪10年 , B 罪12年 , C 罪15年

A+B+C=37

原则:总和刑期≥ 35年,所判刑不得超过25年

< 35年,所判刑不得超过20年

最低刑为下限

甲应判10-25年

绪言

一:刑法学:

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属于部门法学范畴。 二:刑法学的作用:

指导刑事立法 促进刑事司法 繁荣法学教育 丰富法学研究

三:研究方法:

1. 分析 比较 历史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

1. 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 性质:

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

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四化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创制:1980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

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标志我国刑法法治进入一个新阶段。

三:刑法制定的根据:

1. 法律根据: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2.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四:刑法的任务:

1. 惩罚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 保卫国家安全,包围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3.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4.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5. 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解释:

1.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出的解释。

2.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

3.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理学上。

4.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解释。

5.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

第六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渊源追溯到1215英国大宪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罪行法定化,罪行实定化、罪行明确化。

由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有罪推论、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不允许任何人由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定罪上、量刑上、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立法体现:

确立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亲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效力空间: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解决形式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原则: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二: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建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价值取向是有利于行为人,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人权精神是一致。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马克思:犯罪是个人的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二:我国犯罪概念:----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犯罪成立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三:犯罪构成:

特征: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

的事实特征,才构成犯罪要件。

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事实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有罪过(故意和过失)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1. 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2. 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非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3. 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4. 有助于量刑。

第五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2.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

3. 直接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是决定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4. 直接客体根据客体的单复性分为: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直接客体根据是否具有物质性:物质性客体、非物质性客体。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客体有主次不能等量齐观。

物质性客体:标志是产生物质性损害或威胁: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生命。

非物质性客体: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

四: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五: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区别:

1.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2.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 任何犯罪都会是犯罪客体收到危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

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 有助于区分俺最完成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 有助于争取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 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危害行为:

1. 在人的意志或者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 特征:有体性特征;有意性;危害行为的社会性。

3. 表现形式: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方式:利用自我的身体。物质性工具实施;借助自然力;动物;利用他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定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的

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 职务或业务上; 法律行为引起; 先行行为引起的

四: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和控制。(违禁品)

五:危害结果:广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和对社会引起的损害事实。 狭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特征: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种类: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客观性、 相对性、 时间序列性、 条件行和具体性; 复杂性。 七: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是指事实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 要件: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人格。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

2. 意义:定罪意义;量刑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事法律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俩你。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基础。 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三: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情节严重除外)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对于当天生日犯罪视为未满周岁,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2. 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医学标准,心理学标准。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大多数费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 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盲人(双目)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

4. 生理醉酒(醉酒包括生理最忌和病理性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对于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行为人原本可以自己决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 类型: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2. 意义:定罪: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区分此罪非彼罪的标准。影响定罪。 量刑:特殊主体犯罪相对较重,影响刑法轻重,有些行为特殊身份从重。

五:特殊身份群体的形式处遇:

1. 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理原则; 不适用死刑原则; 不成立累犯原则;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2. 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理原则(已满75故意犯罪减轻;过失犯罪减轻)原则上不适用

死刑(情节恶劣除外) 从宽使用缓刑的原则

3. 犯罪孕妇:不适用死刑(审判时,羁押时起诉时,怀孕流产) 从宽使用缓刑原则

六:单位犯罪:

1. 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可以成为的犯罪主体的犯罪,并非一切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3. 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4. 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处罚。单罚制:对单位或单位直接负责人 转嫁制:只对单位处以刑事处罚。代罚制:只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刑事处罚。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管根据: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心态。

2.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 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4. 意义:对刑法研究意义:有助于正确把握犯罪主观相关的问题,丰富刑法的研究。 对司法实践的意义: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的定罪量刑。

定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非彼罪;量刑:适用不同轻重的法定刑。

5. 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a. 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b. 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c. 是客观存在并且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司法人员深入调查即可正确定罪量刑。

二:犯罪故意:

1. 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主观心理态度。

2. 构成要素:行为人明知会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放任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 认识因素:明知会发生 意志因素:希望放任发生

4.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认识是意志存在前提基础;意志是认识的发展。

认识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基础;意志在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吧犯罪故意客观化,具有重要作用。

5. 类型:直接故意(必然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6. 间接故意四种情况:

a. 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b.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c. 突发性事件,不计较结果。

d. 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危险,放任多种危害结果发生。

e.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区别:阐述四个词。(括号内)

f. 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研究意义:

有助于我们认识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复杂情况。

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犯罪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必备的主观条件)

有助于区分案件危害程度予以不同轻重的处罚,区分故意犯罪主要实践意义。

三:犯罪过失:

1. 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避免的心理

态度。

2.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a. 认识因素:故意是行为人必然知道危害结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而实际

没有预见。意志因素:故意是希望放任心理;过失是排斥反对心理。

b. 故意犯罪显然大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负刑事责

任的客观依据是其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结果

3. 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能避免。(特点:认识上预见;意志上,轻信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特征:行为人又预见能力以及义务,由于疏忽大意没能预见。

4. 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避免的心理

态度。

四: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1. 不可抗力事件:客观上损失,主观上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不是故意或者过

失,不是犯罪。

2. 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合称无罪过事件。

3. 意外事件:客观上损失,不是出于故意过失,而是不能预见引起。

4. 两者同: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反对态度;异:认识上一个认识结果发生,后者没有。

5. 期待(行为人守法的)可能性问题: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

法行为。

6. 严格责任问题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

2.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3. 联系与区别: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程度。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

区别:犯罪动机是起因,犯罪目的是客观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不同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侧重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作用侧重影响量刑。

4. 间接故意犯罪本身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5. 犯罪目的的意义: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明确犯罪目的的内涵确切

彻查对定罪具有重大意义。

6. 犯罪动机的意义:侧重影响量刑;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具有一定意义。

六:认识错误:

1.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 分类: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客体的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实际侵犯其他。

对象的错误: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实施犯罪行为,定为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意外犯罪。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工具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一: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 特征: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实质上不符合该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两性。

2. 种类:正当防卫/经济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履行职务的行为(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 法令行为。

(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3. 意义:

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

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违法犯罪做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意识。

二:正当防卫: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步伐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 她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 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3. 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不行。

4. 意义:

的不法侵害。有利于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 条件:实际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人/为了国家公共他人利益。

6. 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

a. 防卫挑拨:故意挑拨的言语行动,事先预谋的不法侵害是基本特征。

b. 相互非法侵害的行为。

c. 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7. 防卫时间:分类:事先防卫:如果达到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根据防卫主观上是否过失分别按共识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8. 防卫限度: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9. 对于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 防卫过当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具有客观危害性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性为前提的失当行为。

11.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虑因素:过当程度/权益性质/防卫目的/罪过形式。

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允许保全较大损害较小的权益。

1. 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给社会的危害。

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友爱的观念。

2. 条件:必须遭遇现实危险/必须正在发生现实危险/不损害某中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

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没有查过必要的限度或造成不应当的损害。

3. 紧急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积极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损害对象不同。实施条件不同。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则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心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1. 基本类型: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 特征: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

故意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3.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放任心理的。)

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

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1. 认为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建,具备的是既遂

未能完全具备的是未遂。

2. 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a. 结果犯: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

成既遂的犯罪。

b. 行为犯:法定犯罪行为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c. 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

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d. 举动犯:即时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

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3.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a. 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b. 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

c. 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

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三:犯罪预备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

1. 特征:客观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管特征: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的着手实施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 类型: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3. 预备犯的出发原则: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形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1. 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完成停止下来/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 类型: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3. 未遂犯的出发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时犯罪中止。

1. 特征:时空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自动性: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2.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a. 行为人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

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

b. 行为人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而不是故意的。

c. 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

罪未达成既遂状态。

3. 类型: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积极中止/消极中止。

4.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A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B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C . 弗兰克规则: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具备条件:

1. 行为人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 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共同的犯罪故意: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4. 认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共同。

二人以上事实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通过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其他共犯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是实行犯过当。对于实行犯的过当行为,其他共犯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心态。

2. 共同犯罪类型:

a. 对向性共同犯罪,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特点:触犯的罪名

不同(行贿罪、受贿罪)或者相同(重婚罪)

b. 聚合性共同犯罪,以向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

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c. 事后通牒不构成共同犯罪。

d. 简单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罪犯客观要件的行为。

表现:共同实行同样的行为/各人实行不同的行为/对不同对象分别实行犯罪。

主观: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e. 复杂的共同的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

f. 一般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点:共同犯

罪人之间没有组织,为了实施某一犯罪临时结合。该犯罪实施完毕,形式就消除。 g. 特殊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构成

条件: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中主要作用;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犯罪中主要作用。

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一首要分你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橘红犯罪中,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时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对两个不同主犯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分类“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胁迫着还是有自由意志的,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己行为选择的结果,应负刑事责任。

三: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具备条件:客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形式:口头书面眼色手势等。

构成教唆犯只要求实施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的教唆行为。

主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罪数的形态

一罪数判断标准:

1. 行为标准说: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无所谓犯罪。

2. 法益标准说: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不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3. 犯意标准说: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

观恶性的表现。

4. 构成标准说:犯罪首先以构成要件(犯罪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符合性为标准才能

成立,一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罪,数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数罪。

二一罪的类型:

1.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诉讼在一定时间内处以继续状态,如非法拘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特征: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必须是从着手到行为终了了继续一定时间。

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特征:1. 在同一机会实施;2. 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

想象竞合犯:指一个法律行为触犯数个法律结果(典型:一枪打死一个人,打伤一个人) 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原则

法规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1.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2.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1. 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的犯罪;2. 是将数个独立的数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1.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 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 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种类:常业犯: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如赌博。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3.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性质形态。

1. 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2.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3. 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4.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 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行为;3.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吸收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 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1. 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2.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三数罪的量刑方法:

甲所犯A 、B 、C 罪其中,A 罪10年 , B 罪12年 , C 罪15年

A+B+C=37

原则:总和刑期≥ 35年,所判刑不得超过25年

< 35年,所判刑不得超过20年

最低刑为下限

甲应判1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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