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新)

目 录

一、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

二、“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三、瓦斯管理制度

四、防突管理制度

五、通风管理制度

六、瓦斯排放制度

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八、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九、放炮管理制度

十、井下放炮请示汇报管理规定

十一、巷道贯通及盲巷处理制度

十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十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十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十六、防水管理制度

十七、通风安全仪器定期检查检修校正制度

十八、通风、抽放设施管理制度

十九、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渝府发(2005)52号《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特制定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如下:

1.处长是全处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瓦斯治理的经费必须优先解决;

2.处总工程师对全处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承担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 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生产副处长承担全处“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的执行责任;

4.安全副处长及安监处长负全处“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执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5.处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6.项目经理是项目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瓦斯治理的经费必须优先解决;

7.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承担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 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8.项目生产副经理承担项目“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的执行责任;

9.项目安全负责人对项目“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执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

10.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二、“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根据《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处每月、项目经理部每半月必须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2.例会由处长(项目经理)主持,处长不在时由处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主持。

3.例会参加人员:同处调度例会。

4.例会主要内容:

⑴ 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和规定。

⑵ 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布置本月“一通三防”工作。

⑶ 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和“一通三防”工作重大问题。 ⑷ 进行重大“一通三防”案例分析和先进经验、技术交流。

三、瓦斯管理制度

1.煤矿项目经理部都必须明确一名项目班子成员分管通风瓦斯管理,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配备不足由项目经理负责。局部通风设施由项目部指定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局扇、风筒。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由项目部负责分管通风、瓦斯的领导负责。井下任何施工区域瓦斯积聚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项目部分管负责人及掘进队队长负责。

2.工作面瓦斯检查原则上专人专工作面实行区域巡回检查制,负责检查掘进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风流及第一分支(合流点)及机电桐室的瓦斯、CO2、H2S、温度等。瓦斯巡回检查人员每一班对所有工作面瓦检员负责区域外的地点进行检查并负责对所有工作面瓦斯检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经理、总工、放炮员、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检测仪。购置仪器资金由项目经理负责。

3.所有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每班至少必须三次,对当班无人作业的地点至少检查一次;对有发火危险的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查CO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可能涌出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对瓦斯特殊涌出地点,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决定检查次数。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

4.所有检查地点均应悬挂瓦斯检查牌板,挂牌位置:

⑴ 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和回风处。

⑵ 有机电设备的永久或临时的硐室外。

⑶ 其他地点由矿通风部门或项目部安监部门确定。其牌板上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定。

5.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班报表必须“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审阅签字。当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

锁放炮”制。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必须作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若发生瓦斯超限、积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放炮后,炮烟未排除,瓦斯未检查前,任何人不准进入工作面。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

140,141, 142条执行。

7.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CO2 )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三专二闭锁”。高、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购置装备的资金由项目经理负责。对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故临时停风的地点,由所管区域瓦斯检查员负责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设置警示标志,并由施工队负责派人看守,瓦检员负责监护,任何人不准随意进入栅栏内和停风区域内。若停风地点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8.掘进工作面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启爆。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16, 320, 321, 322, 323, 328, 329, 330, 331,340条规定执行。

9.瓦斯检查员对本班工作和安全隐患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部安监部门汇报,汇报次数,每人每班不得少于一次,瓦斯涌出量大的工作面每人每班不得少于3次;临时发生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项目部汇报,并将异常情况与当班在场工作的值班人员交代清楚。

10.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手上交接班,互相在手册上签字,并填明交接时间、地点等。交接班地点:掘进工作面在局扇牌板处,特殊情况由安监部门临时规定。

11.瓦斯检查员在交班时应交待清楚当班瓦斯变化,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当班工作完成情况,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以及遗留问题等;接班人员应对上班交待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对上班的牌板进行检查,做到交清接明。

12. 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采取措施断开进入井下巷道的一切导电体,并在进口设全断面栅栏。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通风瓦检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入井。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措施,严格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40, 141条之规定执行。

13.防突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非防突采掘工作面原则上也应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特殊情况,项目部总工同意,非防突采掘工作面可搭配一个附近的非防突采掘工作面。总回风、分区回风、备用采掘面、硐室、钻场、电气设备、盲巷、栅栏等的瓦斯检查,由通风队(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搭配在采掘面,由该范围的瓦斯员负责检查。

14.采掘工作面回风、工作面、隅角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将数据填写在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上。每次瓦斯检查必须检查监测探头处的瓦斯浓度,并与之

校对,两仪器误差大于0.2%时,暂以高值采取措施,同时向队(班)及调度室汇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防突采掘工作面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大,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并作好记录。

采掘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和瓦斯员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员填写放炮牌和班报手册。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施工地点,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斯仪。

掘进工作面停风停电,由瓦斯员设置临时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和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必须编制措施排放瓦斯。

采煤工作面顶眼,按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规定执行。

总回风、分区回风、备用工作面和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巷道修护,每班至少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

深部钻场打钻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浅钻场打钻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

硐室、机电设施、栅栏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 其它需检查瓦斯的地点,按相关措施规定执行。

通风队(班)每旬排查矿井有无高冒点发生,并有记录可查。有瓦斯积聚的高冒点,必须及时处理,并设点每班检查一次,填写记录牌。

15.瓦斯员每班必须将瓦斯检查情况和数据向调度汇报三次(上班后、班中、下班前)。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涌出量大、涌出异常、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等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听候处理指示。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通风安全设施被破坏、偷盗。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调度及通风队(班)接到汇报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风量不足等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调度及通风队(班)接到汇报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

瓦斯员排班时必须弄清楚所检查的路线、地点及注意事项和交办任务,若有疑难问题,必须向通风队(班)值班队干一一请示清楚。

四、防突管理制度

1.承担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施工任务的项目部应成立专门防突组,由防突负责人、防突技术员和防突员组成。防突组主要负责搜集本矿瓦斯地质资料,掌握防突动态,探索突出规律,为制定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定期召开防突办公会,研究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今后防突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定期复审防突措施,并作出修改和完善,保证措施的科学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掌握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及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煤层突出危险性等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并根据瓦斯地质图编制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图。

2.有突出的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年、季、月的防突措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3. 所有防突的掘进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措施(或设计),措施经矿或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汇审后报上级审批,上报时间按照.掘进工作面开工前两周,石门揭煤在揭煤前一个月。

4.石门第一次揭各开采煤层时,必须在距煤层垂距10米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小于5.0米,并有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凡按突出威胁管理的区域和煤层的工作面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至少每推进30m~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小于两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如其中有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即按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

6.所有突出危险工作面每一防突措施循环,均必须由防突部门组织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实施防突措施,然后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措施效果检验后由防突部门通知施工队,施工队须按照防突部门通知的施工进度,并严格按照浅孔多循环的原则进行施工,保证工作面前方有5m的安全屏障。

7.所有防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如不能独立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且回风系统必须畅通。

8.定期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处每季组织一次防突检查,解决防突中的问题。

9.加强地测管理,为有预见性的采取防突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10.项目部应组织项目部、队长、工程技术人员、调度员、瓦检员以及防突区域工人等进行防突知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11.每次发生突出后,由防突部门按《防突细则》的要求收集资料,填好卡片,并组织一次专门会议分析突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12.加强防突基础资料的管理。防突组应对防突措施、防突报告单、动态图等分头面进行管理,每一头面结束后应有总结资料;同时应建立防突措施编审贯彻台账、防突参数考察台账、防突头面瓦斯抽放(排放)台账、石门揭煤台账等。

加强防突仪器的管理。建立和健全防突仪器仪表台账、校正和维修台账,兼职仪管员要经常检查仪器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及时送检维修。

加强瓦斯基本参数的考察和防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定期考察突出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突出基本参数。及时研究、引进、推广防突新技术,新工艺,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突措施。

加强防突技术培训,定期对防突采掘队管理人员、防突技术员、防突员进行防突管理、防突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的业务技术素质。

13.突出煤层中的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如下要求执行:

⑴ 防突工作面施工前,必须严格按规定对通风系统及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⑵ 石门揭煤的防突工作面,严格按审批措施执行。

⑶ 采掘工作面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的区域,采取连续工作面预测;区域预测为突出威胁的区域,每间隔20m进行连续不少于2次的验证性工作面预测。

⑷ 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不采取技术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作业;预测为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并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执行技术措施时,必须按措施规定背护碛头。

⑸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预测钻孔、技术措施孔、效检孔孔数、孔间距、孔深、两帮控制范围等必须符合措施规定。掘进工作面安全超前距必须同时保证不少于8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回采工作面超前距必须同时保证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⑹ 严格按防突措施执行和监督检查。若因地质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措施失效时,必须另行编制或补充措施。

14.现场防突工作应执行如下规定:

⑴ 防突员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突仪器完好情况,带齐所需工具、物品、入井后按防突员现场工作步骤及要求工作,填写好井下原始记录。工作完毕出井后及时填绘防突报告单、动态大样图,及时送审后下发执行,并填写“防突仪器使用充电记录”台账。

⑵ 防突采掘队应积极配合防突员工作,提前准备好防突所需材料、工具、人力等,不准使用变形严重的防突钻具。防突采掘队应按规定建立“四对口”台帐,并认真填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允许进尺采掘,严禁超采超掘。采掘过程中必须随时掌握防突动态,遇有地质变化、瓦斯异常、动力现象等异常情况时,必须随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⑶ 防突采掘面放炮必须按措施规定撤离人员和设置警戒,并在措施规定的位置放炮,不得在回风流或回风巷放炮。

⑷ 防突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风镐时,必须经处总工程师批准;掘进工作面使用好前探支架;预测有突出危险而进行消突措施时,必须按措施规定背护好碛头。

五、通风管理制度

1. 矿井施工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或改变主要扇风机的转速,风叶角度时,必须编制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报处批准后执行。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合理、可靠。控制风量的通风设施应力求最少。矿井开拓施工安排、接替必须全面考虑通风系统的独立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1,123, 124, 125, 126, 127, 128条规定执行。

3.掘进工作面都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如果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程第114条,115条,116条,117条规定,报矿或处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不符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以及采空区通风和局扇循环风。

4.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贯通措施和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并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通风、调度、地测、安监等部门会审,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处审批。并由项目部分管副经理现场指挥实施,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执行。

5. 严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4, 129条规定执行。

6.掘进巷道应采用局部扇风机压入式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7.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应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局扇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回风口不得小于l0m,且局扇吸风量应小于全负压供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有关规定。

8.矿井内局扇的安装和拆除,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选择地点安设局扇。

9.新入井局扇必须做到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 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局扇安设在局扇架 上,离地高度要大于0.3m。

10.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距债头5m内,应由掘进队班组长负责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悬挂应位于风筒另一侧距巷帮0.2一0.3m的风流中,且应距棚梁或顶板0.2一0.3 m.

11.采用溜砰方式的上山掘进,至少要用挡板隔成两个通道,一个用作溜歼,一个保证行人通风。

12.局部通风质量按部颁标准,每台应达到90分以上,并落实专人负责,施工队必

须为吊挂风筒提供条件,风筒吊挂平直,无挤压及断开等,掘进队损坏风筒时,按其损坏长度折价赔偿。

13.局扇应由该区域瓦斯检查员负责看管和开停,保持局扇正常运转、其它人员严禁擅自停、开局扇,开启局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的规定。

1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由施工队派人看守,瓦斯检查员进行监护,24小时内不能处理的必须进行封闭。

15.掘进工作面啧头堆积的煤(矸)不能超过巷高的三分之一,否则,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打眼放炮,风筒出口距债头的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无计划的停电停风,应作为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追查。

16.局扇供风原则只能专机专头供风,(有目的吹排独头积聚瓦斯且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的除外)。

17.局扇的电源线不得从该局扇所供风啧头的回风侧通过,否则不得使用该局扇。

18.所有煤、半煤及揭煤的石门工作面,都必须在按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地点放炮,按突出管理的区域还要在进风侧设两道设坚固的正反向风门。全岩巷道的放炮地点,在采取了安全措施经矿或处总工程师批准的条件下,可在回风流中放炮。但若遇断层可能穿煤时,应编制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审批措施所确定的放炮地点放炮。

19.凡不能使用全风压供风的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顶眼等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供风。

20.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撤除,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安装局扇由通风队(班)填写安装审批单,送通风、机电部门绘制通风系统图和供电系统图后,经项目部施工、机电、通风、安监部和项目部总工审批同意后交通风队(班)执行安装。

21.局扇、开关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执行,局扇开关上架管理。

22.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

⑴ 在施工队进场前,局部通风机必须形成“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

⑵ 特殊地点没有形成双电源的,主要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可分别搭接在同一趟局源上。

⑶ 局部通风机由专职瓦检员专人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停、开;

⑷ 无论工作与否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由瓦斯员撤出人员,设置临时栅栏,生产班长通知有关人员切断电源,并由瓦检员、班长向调度、通

风队(班)汇报;

⑸ 恢复通风前,先检查停风区的瓦斯浓度,并按瓦斯排放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⑹ 一台局扇不得向两个施工的掘进面供风,防突面禁止串联通风。

⑺ 全岩巷掘进面由施工队在巷道帮腰线以上0.2m处每隔2m打一个0.2m深的风筒吊挂眼孔。

⑻ 施工队进场、搬家、运送材料、行车行人等不得损坏风筒。

⑼ 风筒出口到碛头距离及工作面碛头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六、瓦斯排放制度

1.严格掘进通风及瓦斯管理

⑴ 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凡是无计划停电、停风,安监部门要分析原因,属于人为造成的,要按事故追查处理。有计划停电、停风要编制停电措施,经项目总工审批后执行。

⑵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头工作面,跟班队干、班长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并通知瓦斯检查员挂上活动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⑶ 恢复局扇送电前的瓦斯浓度确定方法:a用监测仪主机观察;b瓦斯员胶管伸入栅栏内1m处检查;c正常停风情况时瓦斯涌出量状况折算;d救护队员带机入内检查,编制措施应有二种方法作依据,取大值。

⑷ 密闭内瓦斯浓度以取样管内抽取气样浓度为准。

2.瓦斯排放措施的分级审批权限

⑴ 瓦斯浓度≤1%,通风队值班队干分析确定瓦斯浓度,并作好记录,现场指挥瓦斯员就地排放。

⑵ 瓦斯浓度1~≤3%,编制专门排放措施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安监、通风、机运、生产部门会签。排放时救护队现场值班,通风队长或副队长同瓦斯员现场排放。

⑶ 瓦斯浓度>3%时,或启封密闭(不论数据高、低)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由处总工程师审批,安监、通风、机运、生产、安全副总会签。救护队现场排放瓦斯,项目部总工在调度室指挥,通风队负责人现场指挥。

3.排放瓦斯的纪律

⑴ 排放前回风系统内必须断电撤人;并在可能进入排放回风系统的入口设人站岗。 ⑵ 排放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0.5%严禁启动局扇。

⑶ 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⑷ 严禁“一风吹”。可采用的方法: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扎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通风机的排风量;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调节送入的风量;局扇排风口装设三通调节器等。

严禁在局扇吸风口用木板等材料遮挡断面方法限风。

⑸ 汇合点必须安设瓦斯探头,控制汇合点瓦斯浓度。排放区域无监测系统,排放地点安装探头确有困难,请示项目部总工书面同意,由固定专职瓦斯员每十分钟测定一次瓦斯浓度。

a救护队执行排放措施,汇合点瓦斯浓度≤1.5%。

b通风瓦斯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排放时,汇合点瓦斯浓度≤1%。

⑹ 瓦斯排放后必须全面检查原积聚区内瓦斯浓度。确保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且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⑺ 独立巷道恢复送电要由熟悉供电系统的专职电工负责恢复电器设备电源。

⑻ 有监测中心室的矿井,地面瓦斯监测中心室监测瓦斯排放全过程,出现异常立即向总指挥或调度室汇报。

⑼ 排放瓦斯措施单各栏均要具体填写、通用内容过多的必须纠正。

⑽ 排放措施现场执行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矿灯失爆,严禁敲打矿灯头和其它可能产生引火源的行为。

⑾ 救护队员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时,必须按救护队规定执行。

⑿ 排放人员必须明确发生瓦斯事故的避灾路线。

⒀ 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及排放中的异常情况,现场排放指挥人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如实作好记录。

⒁ 瓦斯排放必须严格管理,各单位不准再下放审批权。

⒂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一律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1.设计技术管理规定

⑴ 设计依据必须齐全,施工、地测资料必须准确可靠,无施工、地测资料不允许进行设计,无设计不允许编制相关措施和作业规程。

⑵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通风、抽放、监测系统,矿井及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风桥、风门、密闭等必须进行设计、计算,不得凭经验估算;设计图必须符合专业标准。

⑶ 矿井一通三防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专业标准规定。

⑷ 矿井新采区、新水平、矿井一翼的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治理设计、措施必须报处审批。

⑸ 矿井一通三防设计、措施必须报处相关部门及处总工程师审批后,经上级机关最终审定后执行。

⑹ 一通三防设计必须归档存档。

2.现场技术管理规定

⑴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制定有效的治理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实施。否则,不允许施工。

⑵ 采掘工作面遇断层地质变化,顶板破碎,过老巷,老空区,过石门,掘进贯通等必须制订专门防治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

⑶ 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制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技术安全措施,经上报处及上级机关审批贯彻考核合格后才能施工。

⑷ 采掘工作面或工程结束,项目部必须对该采掘工作面或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地质说明书、技术安全措施及施工台帐、竣工图、材料消耗台帐等归档存放。

3.基础管理

⑴ 台帐、卡片

A 台帐

a地质构造台帐;

b 揭煤台帐;

c 地质钻孔台帐;

d钻探台帐;

e 抽放台帐。

f 技术措施台帐

g 设备台帐

h矿井测风台帐

i矿井瓦斯涌出台帐

j矿井瓦斯突出台帐

k仪器、仪表台帐

l 设施建造、管理台帐

台帐格式、内容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B必备的卡片

a突出卡片;

b 煤柱卡片;

c火区管理卡片。

卡片格式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内容完善,真实,需标明内容来自原始资料目录。 ⑵必备图纸

A矿井瓦斯地质图;

B矿井通风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C矿井抽放系统图;

D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图;

E矿井钻孔竣工图。

F矿井防突大样图;

G矿井压风系统图;

H矿井防尘系统图。

图纸比例,内容符合专业管理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八、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通风设施的施工设计由项目部负责设计 , 报处审批后执行。

通风设施的施工设计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种类、作用、位置、刻槽深度、建筑材料及相对尺寸等;勾缝、裙边、抹面以及应达到的要求、安全措施、施工措施及特殊规定等。

2. 矿井所有通风设施设置,其质量均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0, 101, 102,103条的规定执行。

3.按使用期限确定构筑永久通风设施和临时性通风设施。使用期限大于6个月者,构筑永久性通风设施,使用期限小于6个月者构筑临时性通风设施;对于临时性封闭盲巷隔断风流,可作临时性通风设施。施工人员要保证按质量标准施工,队负责验收,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4.所有通风设施均要建立设施管理牌板和设施管理台帐,所有设施均要归类、编号。

5.井下行人、车辆通过风门时,只能过一道开一道, 不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更不准将车辆停在风门处或将风门任意敞开不关。

6.所有风门均要安设“风门闭锁装置”,不安设闭锁装置的应经矿或处批准。

7.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派专人看守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8.任何部门运输“三超”设备不能通过风门时,应与通风部门联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未经同意而将风门随意破坏。

9.凡需要设置风门的地方每处风门不少于于两道,只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人力推车的风门不少于10米,通行机车的风门不少于一列车长度,主要排风巷道之间的风门和防突区域的风门均应设反向风门。

10. 所有风门开到90时要能自动关闭。

11.密闭距巷道交岔口不大于5米,巷道高度大于1. 8米的设置花栏高度不小于1.8米,小于1. 8米的其花栏应全断面设置,密闭距巷道交岔口小于1米的可不设置花栏。

12.矿井总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均应设永久测风站,砌暄巷道可以刷白不抹灰浆,其他巷道应做成一定断面形状,长度不小于4m,工作面临时测风站要有明显标记。

13. 测风站前后10m内,巷道断面与测风站断面变化不得大于10%,否则应及时处

理。

14. 瓦斯检查员要负责看管本区域内的一切通风设施,发现通风设施损坏要及时汇报,并作临时处理后才能离开,通风队应派人及时修理。

15.通风设施遭到破坏,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组织追查,严肃处理。

16.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并记录入设施管理台帐内备查。

17.通风设施管理、维护、检查应符合如下规定:

⑴ 通风设施由项目部安排责任心强、有经验人员负责施工 , 施工前必须由技术员拿出施工设计。

⑵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者为通风队设施班班长。

⑶ 设施施工过程中 , 通风队必须有管理人员或指定人员现场值班把关,同时监督验收设施掏槽、设施施工过程的质量。

⑷ 设施竣工验收必须由项目部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 , 并由通风队建立竣工验收台帐。

⑸ 通风队瓦检员 , 每班必须负责对所走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⑹ 项目部、通风队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矿井通风设施完好状况 , 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⑺ 设施前巷道支架维修由项目部平衡劳动进行维护。

⑻ 设施施工中的杂物 , 待设施施工完后 , 通风队必须即时处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8.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及处罚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 通风设施施工设计未报处审批就施工 ,罚项目部责任人员500元。

⑵ 未标定设施施工位置 ,或位置选择不当 , 给予责任者各罚款100元。

⑶ 通知后未及时替换支架、质量不合格要求 , 对责任者罚款 100元。

⑷ 施工中未进行验收就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 给予验收人员及施工班组长各罚款 50 元 。

⑸ 放顶后未进行可靠支护或有悬矸未处理 , 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⑹ 瓦检员每班未对所走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查或检查后有问题未及时汇报 , 罚款50 元。

⑺ 凡设施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 而被推倒重建 , 重建的设施费用 , 一律由影响工序的施工人员承担 ,并给与施工人员各罚款 200元。

⑻ 凡杂物未清理干净 , 积水未处理的 , 给与相关人员各罚款 100元。

⑼ 设施竣工后 , 三天之内未组织验收 , 一次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九、放炮管理制度

1.担任放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县公安局和国家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后,才准持证上岗操作。其它人员不得担任此工作。

2.协助放炮及运送炸药人员,必须由熟悉炸药性能和有关放炮、火工产品运输知识的人员担任。

3.爆破工必须在指定的炸药库领(退)炸药,雷管到指定地点装药、放炮、领(退)炸药、雷管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严禁丢失炸药、雷管。

4.放炮距离:非防突采掘工作面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防突采掘工作面按>规定的放炮距离执行。

五、放炮后进入工作面验炮检查时间符合防突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使用裸体线或不符合规格的细线代替母线。放炮母线末端接头必须包扎好并放在放炮母线箱内,放炮母线箱必须加锁,放炮母线接头必须用胶管包好,胶管两端用胶布包扎好,严禁出现明接头或芯线裸露;放炮母线铺设必须使用母线夹,严禁与金属导电体、带电体、岩帮等直接接触。

七、装配引药必须用木质或竹质插针扎孔后再装管,严禁用雷管代替插针扎孔;采掘工作面放炮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材料作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材料作炮棍。

八、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启爆的规定。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九、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放炮装填结构图中的规定使用水炮泥和黄泥,水炮泥的数量必须与雷管数量相等;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喷雾降尘、防烟,减少粉尘的危害。

十、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按>、措施中规定地点执行,并在巷道唯一通道口处设放炮警戒栅栏、警戒牌。

十一、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三人必须同时检查瓦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和放炮请示汇报制度。放炮前,由该面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按>规定的警戒地点设岗。放炮后,严格按>规定时间,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炮烟吹尽,视线清晰后,由放炮员、班长、瓦斯员进入工作面进行通风、瓦斯、支护检查并验炮。经查无安全隐患后,由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撤岗;如发现瞎炮,应严格按>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班必须处理。当班若不能处理时,当班放炮员必须与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手上交班。

十二、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放炮。

十三、采掘工作面断面堵塞三分之一以上时,严禁装药放炮,必须将煤(矸)装运后保持工作面风流畅通,才准再行放炮。

十四、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出矸,边装填炸药。

十五、放炮器把手钥匙的管理规定

㈠放炮器把手钥匙由项目部调度室统一管理。放炮员在调度室领取放炮器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后一并领取放炮器把手钥匙。

㈡放炮员在领取放炮器把手钥匙后,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

㈢本班放炮员出井后,在归还放炮器的同时,必须将放炮器把手钥匙归还调度室。 ㈣调度室人员必须坚持一个放炮器只配一把钥匙的原则发放,并保管好把手钥匙,严禁私自借用、糊乱发放。

十六、放炮母线敷设符合以下规定:

1、放炮母线的选择:必须选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横断面积的选择根据放炮器型号、放炮距离、起爆量等参数进行选择。

2、放炮母线入井前,由放炮员进行导通和外观检查,凡不能导通或外观有损伤的母线均不能入井。

3、同规格、不同种类的母线严禁混用,严禁用雷管脚线代替碛头段母线。

4、敷设的放炮母线,必须与钢管、轨道、钢丝绳、金属支架等导电物体相隔开,并悬挂好;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下的悬挂距离,由该工作面放炮员负责。

5、放炮母线敷设:两股平行,两股间距0.2米,敷设平直;在敷设母线时,必须双线断开,放炮使用时才允许接通。

6、任何地点的母线端头,必须双线扭接,使用时再打开,由该工作面放炮员负责。

7、在金属支架巷道中敷设的放炮母线,必须使用母线卡,在直巷道中卡板间距为5米,转弯巷道中卡板间距为3米,并以母线不与金属接触为准,该项由工作面放炮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和增补卡板。

8、放炮母线的接头和裸露部份必须用绝缘黑胶布和胶管包扎好,禁止出现裸线和裸露,此工作由放炮员负责。

十、井下放炮请示汇报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施工项目部井下放炮安全管理,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我处煤矿项目部所有井下放炮,必须由专职瓦斯员向调度室请示汇报,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才允许放炮。

2.我处井下如下特殊地点放炮,必须由专职瓦斯员、班长、放炮员分别向调度室请示汇报,经项目部值班领导同意后,才允许放炮。

⑴ 工作面有遇断层、穿水、遇老窑、溶洞、炮眼探见煤、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工作面岩层突然发生变化;

⑵ 下山防突头面放炮;

⑶ 石门揭煤放炮;

⑷ 处理瞎炮;

⑸ 在煤巷或半煤岩巷内施工放炮;

3.井下放炮前必须请示汇报的内容:

⑴ “三人连锁放炮”人员姓名: ;

⑵ 放炮地点及距离: ;

⑶ 启爆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⑷ 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⑸ 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⑹ 其它地点(含隅角、钻场等)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⑺ 工作面有无异常情况: ;

⑻ 警戒布置: 。

⑼ 区域断电情况: 。

4.井下放炮后必须请示汇报的内容:

⑴ 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⑵ 有无异常情况: ;

⑶ 请示撤岗恢复生产: ;

5.井下专职瓦斯员必须做好放炮流水记录,且当班班长、放炮员必须签字。

6.现场放炮牌板必须三人填写签字。

7.调度室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8.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处安监处按违章从严查处。

十一、巷道贯通及盲巷处理制度

1.巷道贯通制度:

⑴ 两巷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项目部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在现场作出明显的标志。

⑵ 巷道贯通前,通风部组织通风队做好贯通后的通风设施,作好贯通时的准备工作,保证贯通后立即形成稳定的通风系统。

⑶ 工程部接到贯通通知书,应指定专人编制贯通施工的技术安全措施,经项目部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处总工程师审批,并及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⑷ 当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

⑸ 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贯通掘进,相互垂直或斜交的巷道贯通时,对方巷道碛头距贯通点不得小于5米。

⑹ 当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项目部定一名队干负责掌握每班的掘进进度,剩余进尺等数据,并向调度室汇报。

⑺ 调度室对巷道贯通要进行重点调度,必须掌握每班的掘进进度,剩余进尺等数据。

⑻ 贯穿当班,由施工队通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通知安监、通风等相关管理人员到现场,并按措施要求作好安全检查及调整通风系统等准备工作。一般巷道贯通,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指挥;涉及重大通风系统调整贯通,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指挥。

⑼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项目部班子责任者的责任。

2.盲巷处理管理制度

⑴ 项目部生产经理是盲巷处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风队(班)长是盲巷处理直接责任者,通风队(班)是盲巷处理的责任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实施盲巷管理的具体工作。

⑵ 有计划长期停风发生的盲巷,停风前项目部生产经理要在生产作业会安排设备、工具、管子、电缆、轨道的拆除或断开,由通风队(班)设置栅栏、警标、瓦斯检查牌后方可停风。

⑶ 有计划临时停电停风和无计划临时停电停风发生的盲巷,瓦斯员应立即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正规的移动式绳网栅栏(活动栅栏)和瓦斯牌、警标牌,随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⑷ 合理进行采掘布署,按设计规定施工,减少盲巷的发生。若因安排不当,不按设计规定施工等人为造成盲巷者,追究指挥者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⑸ 井下盲巷由通风队(班)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处理。即盲巷瓦斯浓度在2%以下,及时打上栅栏;瓦斯浓度在2%以上,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⑹ 盲巷内的三线(管道、电缆、钢轨)必须在盲巷发生后立即断开或撤除;风水管撤掉1根、瓦斯抽放管在栅栏外安装绝缘短节,钢轨撤掉1栋,电缆必须撤除。

⑺ 井下盲巷栅栏上设置统一的瓦斯牌和警标牌,由通风队(班)瓦斯员每班检查一次栅栏内1米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送通风队及项目部。发现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规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⑻ 栅栏位置选择:选择在距全风压巷道3m以内范围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处。 ⑼ 栅栏材料的选择:木条、竹、绳网等三种材料。

⑽ 栅栏规格:栅栏必须采用2.5×50mm的木条或Φ20的竹杆或牢实的绳索钉、扎、网制成,其孔格不大于200×200mm,并在木(竹)栅栏中、下部设置宽0.8m,高1m的检查门,并用扎线捆绑牢实,检查门必须上锁。

⑾ 栅栏高度规定:盲巷高小于1.8m的盲巷必须覆盖全断面;巷高大于1.8m的巷道,栅栏高不低于1.8m。

⑿ 在施工过程中的巷道,若需停工停风,在停工停风前由施工队与通风队(班)联系。未经同意,擅自停风者,按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⒀ 井下盲巷由通风队(班)建立盲巷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井下的变化情况,在台账中如实地体现出来,做到台账和现场相符。

⒁ 栅栏必须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撤除,如需撤除,由通风队(班)负责安排人员撤除。

⒂ 凡井下发生盲巷或栅栏被损坏,通风队(班)未及时处理恢复的,追究值班队干责任,发生事故追究项目部班子成员的责任。

⒃ 凡在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栅栏被损坏,按损坏通风设施处罚。

⒄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运输巷尾巷绳网栅栏,第一次由通风队(班)设置,以后按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维护。

十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瓦斯抽放管理,提高抽放效率,保障安全生产,根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1.钻孔施工

⑴ 由项目部地测人员和队技术员或队干设定各施工点中线并固定,具体工作由技术员负责安排。

⑵ 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参数施工各类钻孔,误差不准超过设计允许范围,由项目部安排管理人员监督。

⑶ 钻孔开孔段(封孔段)φ91mm,达设计封孔深度,特殊情况应加深封孔段长度,终孔φ87mm,钻孔施工至终孔,必须使用导向管。

⑷ 施工钻孔遇特殊情况(溶洞、裂隙、卡钻)不能正常施工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队值班员汇报,请示项目部修改钻孔参数。

⑸ 施工钻孔必须作好原始记录,交清孔号、孔径及参数、煤层厚度及现场安全情况。建立台帐,并及时完善抽放系统图和动态图。

2.钻孔封堵与抽放

⑴ 按时填绘抽放系统图,每月一次,及时上报有关抽放报表。

⑵ 凡施工完一个钻场,应立即封堵,在钻孔验收完后3天内,投入抽放。

⑶ 用水泥沙浆机械封孔,封孔深度少得少于设计深度,要求严密不漏气,若钻场周围岩隙漏气,应及时封补。

⑷ 封孔管采用φ50mm塑料管,连接管用φ60mm塑料管,用内胎封闭接头,要牢固有序,无急弯,无积水,不漏气。

⑸ 汇流管上一个分支只能连接一个钻孔,不允许使用三通连接多个钻孔。

3.抽放系统管理:

⑴ 抽放系统各水平主管安装放水桶,支管及钻孔安设放水器。

⑵ 指定专人负责检修放水器,确保系统畅通。

a自放器每三天必须全部检修维护一次,对水量大的地点要重点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

b放水桶处设立放水管理牌,放水人员如实填写:姓名、日期、班次、放水时间、水量大小等。并填写检查记录。

⑶ 定期检查、测量瓦斯抽放参数

a 测量器具规范,测定方法符合要求。

b 按有关规定测定参数,按时上报抽放有关报表,并建立台帐备查。

⑷ 抽放巷道、钻孔、钻场设检测孔、记录牌由测流员按要求如实清晰填写及有关日期、姓名有关参数。

⑸ 抽放系统定期检查,每旬全面检查至少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十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瓦斯监测系统,保证瓦斯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各高突矿井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由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余人员配备应满足工作需要。

2.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专业人员按下列要求配备:

⑴ 井下按在籍传感器每5~6个配1人。

⑵ 便携式沼气检测仪维修人员配备应按在籍每100人台配1人。

⑶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⑷各项目部应对通风、掘进、机电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掘进班组长及机电工人进行安全监测装置的管理与使用常识教育,发挥群监群管作用。

3.瓦斯监测系统的井下设施,由项目部落实部门、单位进行分区域管理。如果瓦斯监测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现象,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以违章处理。

4. 监测设施安装完毕后,由项目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通风队和使用队的有关人员到现场共同验收,确认监测系统设施齐全、完好后,交由使用队负责管理。验收移交后通风队应详细记录备查。

5.瓦斯监测系统地面井下部分均应落实单位负责安装、调试校正、维修保养、撤迁工作及电缆的敷设回收。电缆敷设和仪器完好达到电气设备的要求;电缆必须悬挂整齐。

6.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的安装必须有设计或在“作业规程”中注明监测仪安设地点,同时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提出>,经项目部总工审批,分送调度、通风、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机电队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队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7.井下主机或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8.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9.井下各设备之间应使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

程》有关规定。

10.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当出现瓦斯超限切断电源的,必须在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后,才准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

11.监测仪在下井前必须进行调试、校正,完好后,并通电运行72小时无故障才准下井安装投入运行。监测仪在井下连续运行12个月后,不论有无故障均必须运出地面进行全面检查。每一采掘面未到12个月结束时,全套仪器也必须运出地面全面检查后,无故障才准下井使用。每台仪器必须有入井、出井台账、卡片和升井检修记录,并按仪器证号登记。否则,追究分管人员的责任。

12.各种传感器使用率不得低于60%,仪器井下合格率必须达100%。

13. 通风队监测班必须在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安装好瓦斯监测仪,并必须将信号传输至地面中心站。如工作面施工后信号还未传输至地面中心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4.瓦斯监测断电仪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7天必须对传感器用标准气体校正一次,保证传感器数据准确。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5. 掘进工作面探头在放炮时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将探头移至安全位置。放炮完毕后再由瓦斯检查员移至碛头规定位置。如发现瓦检员在放炮时未移探头造成探头损坏,追究瓦检员的责任并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16. 瓦斯检查员除完成检查瓦斯的任务外,还应该检查负责区域的监测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时,要立即向通风队汇报。检查探头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探头,要将其悬挂在规定位置。在检查时,如发现监测探头显示数据和实测数据误差过大,要及时向通风队和调度汇报。

17.调度必须时刻注意地面中心站瓦斯监测数据显示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应及时向通风队值班队干汇报,再由风队安排监测工及时处理。

十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防灭火工作,防止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根据《规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 项目部防灭火工作由项目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通风部门负责自然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程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和生产工艺预防自然火灾和外因火灾;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工作执行情况及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施的供应;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资金。

2. 项目部必须制订防灭火工作的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列入年、季、月度计划。

3. 项目部必须制订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可与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共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4. 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矿井气体定期取样化验制度。永久密闭每月取样化验一次;有发火预兆地点取样化验时间,由项目总工程师临时确定。取样由救护队按时执行,并及时将化验结果送项目部总工、通风部和调度室。

5.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封闭,进入采空区的通道、孔洞同时封堵。

6. 每一火区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的管理应按《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7. 建立密闭墙检查旬报表,通风队要按时对全矿井的密闭进行检查,按时填报,同时报通风部长和项目部总工程师审定。

8. 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按“防灭火规范”配备,项目经理审定。

9.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0、221、222、223、224条规定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及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

10.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火灾或自然发火预兆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汇报。通风队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处长、处总工程师同意。

11.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队、班组长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

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12.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通知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13.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灭火。

14. 井下动火,项目部必须拟定专门措施,经上报审批同意后才能用火。

十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我处综合防尘工作,消灭煤尘爆炸事故,减少尘病在我处的发生,根据“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防尘工作,项目总工程师直接领导防尘工作。各项目部应配有足够的专职防尘人员,负责防尘工程的施工、粉尘的清洗(扫)、测定等。项目部应设有专职防尘技术人员,负责日常防尘管理工作。

2.实行齐抓共管责任制。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部门应有明确的防尘责任制。

3.所有项目部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即掘进工作面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冲洗巷帮和放炮喷雾;掘进机内外喷雾,炮前后洒水、净化风流等技术措施。

4.煤巷内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层堆积和连续长度小于5米体积大于0. 5m,煤层堆。

5.检查验收制度:项目部每月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对综合防尘按矿或处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进行评定一次,并有记录。检查验收好坏直接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6.定期对防、测尘人员进行培训,对接尘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教育。

7.粉尘清扫(洗)应符合如下规定:

⑴ 掘进(队施工)巷道,一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煤尘清扫。

⑵ 巷道各处均以无煤尘堆积为准,’否则必须缩短清扫周期。

⑶ 掘进队负责本施工巷道的粉尘清扫(洗)工作。

⑷ 项目部派专人负责回风大巷、回风上山及其它巷道的粉尘清扫(洗)工作。 ⑸ 各单位按规定进行巷道的粉尘清扫工作,并作好记录,及时报项目部技术部门审核。

8.测尘应符合如下规定:

⑴ 项目部具体布置粉尘测点,并要符合规定。

⑵ 各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兼)职测尘人员。

⑶ 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

⑷ 各项目部建立测尘旬报,月报报矿或处,测尘月报月初5日前报处,各种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保存完整。

⑸ 配备足够的测尘仪器、仪表,并定期检修校正。

9.井下防尘洒水系统由项目部工程部门负责设计。井下各转载点、溜煤眼、煤仓、翻笼以及有煤层飞扬的进、回风巷都要安设有效的防尘洒水装置进行喷雾降尘。

10.煤巷、半煤巷掘进头以及采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设隔爆设施。

11.回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设施,设施不完善不予验收。

12.井下各防尘主、干、支管必须保持畅通有水,不准随意停水。

13.产尘量大、煤层飞扬严重的地点,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体防护用具。

14.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安装标准:

⑴ 井下防尘管路直径应根据耗水量进行选择,主干管路管径一般为φ50mm至φ100mm;支管一般选用φ25mm至φ50mm的管道,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各掘进巷道按支管安设。

⑵ 主、干、支管均应吊挂在巷帮或垫起,管路必须安设平直。

⑶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胶带运输巷、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以及各运煤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⑷ 凡是φ50mm及其以上防尘水管,在横过巷道和转弯处应采用弯道和龙门架等硬连接。如采用软管连接,连接处不得将管径变小。

⑸ 溜子皮带运输巷和采面运输巷每间隔50米,采面回风巷和煤、半煤岩掘进巷每间隔100米,其它巷道每间隔20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并且在皮带输送机、溜子机头机尾专门设置一个三通闸门。

⑹ 采面进、回风巷防尘管路(含回撤时),末端距采面安全出口不大于20米,20米距离用胶管代替。

⑺ 采面机头和机尾各安设一组防尘洒水装置。

⑻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采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主要进风大巷、进风斜井以及主要运输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长度大于200米时至少设2组喷雾,采面进、回风巷靠工作面组喷雾距工作面安全出口30—50米,回风巷回风组距回风口10—15米;掘进面碛头组喷雾距碛头30—50米,回风组距回风口10—15米。

⑼ 喷雾安装要求:喷雾全部采用硬管连接,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喷嘴方向要正对巷道迎风方向,喷雾应封闭全断面,喷嘴距巷道两帮和顶板不超过300mm,喷嘴之间的间距不超过500mm,拱形巷道内应安设弧形喷雾,喷嘴不少于5个,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⑽ 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各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和冲洗巷帮。

⑾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放炮喷雾器,放炮喷雾器安设在距碛头15—30米内,老式压气喷雾器固定在巷帮,距巷道底板0.8米,与巷道底板平行;新式喷雾器安设在巷道

中部,距巷道底板0.8米,垂直于巷道底板,喷雾时能封闭巷道全断面。

15.隔爆水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要符合下列要求:

⑴ 水平运输大巷、运输石门、总回风巷、采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巷掘进头必须安装隔爆水槽,且安装数量不少于一组。

⑵ 隔爆水槽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槽棚不少于400L/m2;辅助水槽棚不少于200L/m2,每个水槽必须保持水量充足。水平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按主要水槽棚安装。

⑶ 水槽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第一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00米。 ⑷ 水槽棚采用吊挂式安装,水槽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采用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60±5度,弯钩25mm。

十六、防水管理制度

为搞好井下施工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责任制。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及地下工程,必须配备防治水专职人员,并配备1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

2.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查明矿井及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具备与矿井及地下工程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建立各种台帐,至少每季填绘、补充一次。

3.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4.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根据矿井及地下工程实际逐年进行矿井及地下工程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当发现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⑴ 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⑵ 对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⑶ 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⑷ 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⑸ 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⑹ 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6.施工作业规程编制必须附水文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5天内提出。其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

7.工程开工前,应仔细核查对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8.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防排水措施。

9.每年雨季前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10.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方可进行。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或地下工程,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防水闸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3、274条规定。已失去建水闸门条件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有审批手续。

1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编制特殊措施,并按本制度规定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⑴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⑵ 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⑶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⑷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⑸ 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⑹ 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十七、通风安全仪器定期检查检修校正制度

为了保证各种通风安全仪器的正常运行、使用,以便达到对井下有害气体的有效监测和检查,做到安全可靠,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各种检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送仪表检查中心检定,并建立仪器送检台账,项目部每年制订仪器送检计划。其中便携式瓦检仪、光学瓦检仪、瓦斯监测探头、测尘仪每年送检定一次,风表每半年送检一次。

2.对便携式瓦检仪、瓦斯监测探头必须用标准气体每7天校正一次,并做好记录。

3.经常清除仪器上的尘埃积物,保持仪器的清洁。

4.对便携式瓦检仪要定期检修,黑白元件和电池组每年必须更换一次,并作好记录备查。

5.建立健全仪器检查检修校正台账。便携式瓦检仪必须有设备台账、仪器检修记录、仪器校正记录、仪器送检记录;光学瓦检仪必须有设备台账、仪器检修记录、仪器送检记录。

十八、通风、抽放设施管理制度

1.所有(防突头面)采掘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压风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项目部必须安排人员定期到现场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项目部备案。

2.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矿井主要进、回风道,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隔爆水袋棚,并加强维护、使用管理。

3.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矿井主进风道、采区回风道、运煤装载转运点、溜子(皮带)转载点等都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

4. 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喷雾器,放炮喷雾器的安装、使用、管理,由掘进队负责。

5. 采掘工作面、回风、防突工作面进风、机电硐室,必须安装使用瓦斯监测装置,并加强维护、调试、校正,保证监测装置的性能完好正常工作。

6. 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由项目部安排落实管理部门并专人负责保管、维护、校正、发放。

7.项目部要落实部门加强对瓦斯抽放钻机、防突钻机、防突仪器保管、维护、管理。

8.凡损坏通风安全仪表和一通三防设施,要追究安全责任,并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十九、自救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处自救器统一管理,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规定。

1.全处压缩氧自救器购买由各项目部统一提计划,经处审批后,由处安排在确保等自救器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统一比价购买。

2.压缩氧自救器、压风自救器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各项目部负责。

3.压缩氧自救器的发放:

⑴ 气密性良好;

⑵ 氧气压力在许可范围内。

4.凡开放使用过的压缩氧自救器,应交回仪修室进行刷洗、消毒、充气和更换药品,无论时间长短,经使用后的药品必须全部更换。

5.对所交回的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经维修人员清洗、消毒、完好检查。

6.井下压风和压缩氧自救器的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规定的要求。岩石巷道掘进中:在爬矸机后方5m及拉炮点,各安一组压风自救器,并符合如下规定:

⑴ 该两处安设的压风自救器,呼吸嘴个数不得少于当班出勤人数,并随爬矸机或拉炮点前移而向前移动。

⑵ 压风自救器安设离巷底高度为1.2~1.5m之间,管路及接头无漏风、松动,箱体完好。严禁使用铁丝、绳子等捆绑而打不开,每一个呼吸嘴的压风供给量不少于0.1m3/min压风闸门必须保证灵活,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

⑶ 在装岩机后方20m处设置压缩氧自救器吊架,存放不少于当班出勤人数的压缩氧自救器,并随碛头前掘而前移。

⑷ 每个压缩氧自救器氧气压力不少于18Mpa,无明显外观损坏时每月升井检查,有明显外观损坏时应立即升井检查。使用队必须明确一名队干管理压风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等防护设施。

⑸ 每班打眼作业时,由施钻人员每人携带1个压缩氧自救器放在作业点后方易于取拿的地点,且距离不大于5m。

⑹ 压缩氧自救器每班班长负责检查一次,每月安全副队长负责升井检查一次。

7.井下压风自救器必须随时随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8.自救器管理符合如下规定:

⑴ 每台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编号、建立卡片,记录到货日期、整修时间、整

修内容和维修人员姓名。

⑵ 压缩氧自救器收、发应分开,收、发仪器须独自存放在特定的货架箱内。 ⑶ 项目部配专人管理,专人维修。

⑷ 井下使用人员凭领用牌领用,仪修室凭牌发给压缩氧自救器。

⑸ 维修人员每半年全面检查自救器一次,其主要项目为:压缩氧自救器气密性能、氧气压力、二氧化碳吸收剂、橡胶件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更换或报废。

⑹ 新购进的氧气必须进行检验,对纯度低于98%的氧气,不准使用.

⑺ 对库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度必须检验一次,对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二氧化碳吸收剂不准使用,对新购进二氧化碳吸收剂也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要求也不准使用。

⑻ 使用的大小氧气瓶必须按国家压力容器标准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准使用。

⑼ 压力表每年必须检查一次灵敏度。

⑽ 井下压风自救器必须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自救器的外壳完好性、清洁卫生、供风大小量等,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

⑾ 井下压风自救器必须建立安装、撤除、使用、维修保养台帐。

目 录

一、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

二、“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三、瓦斯管理制度

四、防突管理制度

五、通风管理制度

六、瓦斯排放制度

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八、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九、放炮管理制度

十、井下放炮请示汇报管理规定

十一、巷道贯通及盲巷处理制度

十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十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十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十六、防水管理制度

十七、通风安全仪器定期检查检修校正制度

十八、通风、抽放设施管理制度

十九、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渝府发(2005)52号《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特制定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如下:

1.处长是全处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瓦斯治理的经费必须优先解决;

2.处总工程师对全处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承担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 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生产副处长承担全处“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的执行责任;

4.安全副处长及安监处长负全处“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执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5.处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6.项目经理是项目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瓦斯治理的经费必须优先解决;

7.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承担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 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8.项目生产副经理承担项目“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的执行责任;

9.项目安全负责人对项目“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执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

10.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二、“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根据《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处每月、项目经理部每半月必须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2.例会由处长(项目经理)主持,处长不在时由处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主持。

3.例会参加人员:同处调度例会。

4.例会主要内容:

⑴ 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和规定。

⑵ 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布置本月“一通三防”工作。

⑶ 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和“一通三防”工作重大问题。 ⑷ 进行重大“一通三防”案例分析和先进经验、技术交流。

三、瓦斯管理制度

1.煤矿项目经理部都必须明确一名项目班子成员分管通风瓦斯管理,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配备不足由项目经理负责。局部通风设施由项目部指定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局扇、风筒。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由项目部负责分管通风、瓦斯的领导负责。井下任何施工区域瓦斯积聚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项目部分管负责人及掘进队队长负责。

2.工作面瓦斯检查原则上专人专工作面实行区域巡回检查制,负责检查掘进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风流及第一分支(合流点)及机电桐室的瓦斯、CO2、H2S、温度等。瓦斯巡回检查人员每一班对所有工作面瓦检员负责区域外的地点进行检查并负责对所有工作面瓦斯检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经理、总工、放炮员、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检测仪。购置仪器资金由项目经理负责。

3.所有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每班至少必须三次,对当班无人作业的地点至少检查一次;对有发火危险的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查CO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可能涌出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对瓦斯特殊涌出地点,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决定检查次数。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

4.所有检查地点均应悬挂瓦斯检查牌板,挂牌位置:

⑴ 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和回风处。

⑵ 有机电设备的永久或临时的硐室外。

⑶ 其他地点由矿通风部门或项目部安监部门确定。其牌板上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定。

5.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班报表必须“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审阅签字。当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

锁放炮”制。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必须作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若发生瓦斯超限、积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放炮后,炮烟未排除,瓦斯未检查前,任何人不准进入工作面。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

140,141, 142条执行。

7.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CO2 )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三专二闭锁”。高、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购置装备的资金由项目经理负责。对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故临时停风的地点,由所管区域瓦斯检查员负责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设置警示标志,并由施工队负责派人看守,瓦检员负责监护,任何人不准随意进入栅栏内和停风区域内。若停风地点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8.掘进工作面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启爆。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16, 320, 321, 322, 323, 328, 329, 330, 331,340条规定执行。

9.瓦斯检查员对本班工作和安全隐患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部安监部门汇报,汇报次数,每人每班不得少于一次,瓦斯涌出量大的工作面每人每班不得少于3次;临时发生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项目部汇报,并将异常情况与当班在场工作的值班人员交代清楚。

10.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手上交接班,互相在手册上签字,并填明交接时间、地点等。交接班地点:掘进工作面在局扇牌板处,特殊情况由安监部门临时规定。

11.瓦斯检查员在交班时应交待清楚当班瓦斯变化,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当班工作完成情况,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以及遗留问题等;接班人员应对上班交待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对上班的牌板进行检查,做到交清接明。

12. 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采取措施断开进入井下巷道的一切导电体,并在进口设全断面栅栏。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通风瓦检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入井。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措施,严格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40, 141条之规定执行。

13.防突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非防突采掘工作面原则上也应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特殊情况,项目部总工同意,非防突采掘工作面可搭配一个附近的非防突采掘工作面。总回风、分区回风、备用采掘面、硐室、钻场、电气设备、盲巷、栅栏等的瓦斯检查,由通风队(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搭配在采掘面,由该范围的瓦斯员负责检查。

14.采掘工作面回风、工作面、隅角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将数据填写在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上。每次瓦斯检查必须检查监测探头处的瓦斯浓度,并与之

校对,两仪器误差大于0.2%时,暂以高值采取措施,同时向队(班)及调度室汇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防突采掘工作面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大,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并作好记录。

采掘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和瓦斯员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员填写放炮牌和班报手册。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施工地点,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斯仪。

掘进工作面停风停电,由瓦斯员设置临时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和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必须编制措施排放瓦斯。

采煤工作面顶眼,按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规定执行。

总回风、分区回风、备用工作面和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巷道修护,每班至少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

深部钻场打钻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浅钻场打钻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

硐室、机电设施、栅栏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 其它需检查瓦斯的地点,按相关措施规定执行。

通风队(班)每旬排查矿井有无高冒点发生,并有记录可查。有瓦斯积聚的高冒点,必须及时处理,并设点每班检查一次,填写记录牌。

15.瓦斯员每班必须将瓦斯检查情况和数据向调度汇报三次(上班后、班中、下班前)。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涌出量大、涌出异常、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等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听候处理指示。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通风安全设施被破坏、偷盗。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调度及通风队(班)接到汇报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风量不足等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调度及通风队(班)接到汇报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

瓦斯员排班时必须弄清楚所检查的路线、地点及注意事项和交办任务,若有疑难问题,必须向通风队(班)值班队干一一请示清楚。

四、防突管理制度

1.承担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施工任务的项目部应成立专门防突组,由防突负责人、防突技术员和防突员组成。防突组主要负责搜集本矿瓦斯地质资料,掌握防突动态,探索突出规律,为制定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定期召开防突办公会,研究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今后防突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定期复审防突措施,并作出修改和完善,保证措施的科学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掌握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及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煤层突出危险性等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并根据瓦斯地质图编制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图。

2.有突出的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年、季、月的防突措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3. 所有防突的掘进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措施(或设计),措施经矿或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汇审后报上级审批,上报时间按照.掘进工作面开工前两周,石门揭煤在揭煤前一个月。

4.石门第一次揭各开采煤层时,必须在距煤层垂距10米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小于5.0米,并有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凡按突出威胁管理的区域和煤层的工作面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至少每推进30m~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小于两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如其中有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即按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

6.所有突出危险工作面每一防突措施循环,均必须由防突部门组织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实施防突措施,然后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措施效果检验后由防突部门通知施工队,施工队须按照防突部门通知的施工进度,并严格按照浅孔多循环的原则进行施工,保证工作面前方有5m的安全屏障。

7.所有防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如不能独立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且回风系统必须畅通。

8.定期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处每季组织一次防突检查,解决防突中的问题。

9.加强地测管理,为有预见性的采取防突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10.项目部应组织项目部、队长、工程技术人员、调度员、瓦检员以及防突区域工人等进行防突知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11.每次发生突出后,由防突部门按《防突细则》的要求收集资料,填好卡片,并组织一次专门会议分析突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12.加强防突基础资料的管理。防突组应对防突措施、防突报告单、动态图等分头面进行管理,每一头面结束后应有总结资料;同时应建立防突措施编审贯彻台账、防突参数考察台账、防突头面瓦斯抽放(排放)台账、石门揭煤台账等。

加强防突仪器的管理。建立和健全防突仪器仪表台账、校正和维修台账,兼职仪管员要经常检查仪器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及时送检维修。

加强瓦斯基本参数的考察和防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定期考察突出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突出基本参数。及时研究、引进、推广防突新技术,新工艺,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突措施。

加强防突技术培训,定期对防突采掘队管理人员、防突技术员、防突员进行防突管理、防突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的业务技术素质。

13.突出煤层中的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如下要求执行:

⑴ 防突工作面施工前,必须严格按规定对通风系统及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⑵ 石门揭煤的防突工作面,严格按审批措施执行。

⑶ 采掘工作面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的区域,采取连续工作面预测;区域预测为突出威胁的区域,每间隔20m进行连续不少于2次的验证性工作面预测。

⑷ 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不采取技术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作业;预测为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并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执行技术措施时,必须按措施规定背护碛头。

⑸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预测钻孔、技术措施孔、效检孔孔数、孔间距、孔深、两帮控制范围等必须符合措施规定。掘进工作面安全超前距必须同时保证不少于8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回采工作面超前距必须同时保证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⑹ 严格按防突措施执行和监督检查。若因地质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措施失效时,必须另行编制或补充措施。

14.现场防突工作应执行如下规定:

⑴ 防突员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突仪器完好情况,带齐所需工具、物品、入井后按防突员现场工作步骤及要求工作,填写好井下原始记录。工作完毕出井后及时填绘防突报告单、动态大样图,及时送审后下发执行,并填写“防突仪器使用充电记录”台账。

⑵ 防突采掘队应积极配合防突员工作,提前准备好防突所需材料、工具、人力等,不准使用变形严重的防突钻具。防突采掘队应按规定建立“四对口”台帐,并认真填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允许进尺采掘,严禁超采超掘。采掘过程中必须随时掌握防突动态,遇有地质变化、瓦斯异常、动力现象等异常情况时,必须随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⑶ 防突采掘面放炮必须按措施规定撤离人员和设置警戒,并在措施规定的位置放炮,不得在回风流或回风巷放炮。

⑷ 防突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风镐时,必须经处总工程师批准;掘进工作面使用好前探支架;预测有突出危险而进行消突措施时,必须按措施规定背护好碛头。

五、通风管理制度

1. 矿井施工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或改变主要扇风机的转速,风叶角度时,必须编制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报处批准后执行。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合理、可靠。控制风量的通风设施应力求最少。矿井开拓施工安排、接替必须全面考虑通风系统的独立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1,123, 124, 125, 126, 127, 128条规定执行。

3.掘进工作面都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如果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程第114条,115条,116条,117条规定,报矿或处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不符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以及采空区通风和局扇循环风。

4.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贯通措施和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并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通风、调度、地测、安监等部门会审,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处审批。并由项目部分管副经理现场指挥实施,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执行。

5. 严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4, 129条规定执行。

6.掘进巷道应采用局部扇风机压入式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7.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应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局扇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回风口不得小于l0m,且局扇吸风量应小于全负压供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有关规定。

8.矿井内局扇的安装和拆除,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选择地点安设局扇。

9.新入井局扇必须做到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 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局扇安设在局扇架 上,离地高度要大于0.3m。

10.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距债头5m内,应由掘进队班组长负责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悬挂应位于风筒另一侧距巷帮0.2一0.3m的风流中,且应距棚梁或顶板0.2一0.3 m.

11.采用溜砰方式的上山掘进,至少要用挡板隔成两个通道,一个用作溜歼,一个保证行人通风。

12.局部通风质量按部颁标准,每台应达到90分以上,并落实专人负责,施工队必

须为吊挂风筒提供条件,风筒吊挂平直,无挤压及断开等,掘进队损坏风筒时,按其损坏长度折价赔偿。

13.局扇应由该区域瓦斯检查员负责看管和开停,保持局扇正常运转、其它人员严禁擅自停、开局扇,开启局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的规定。

1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由施工队派人看守,瓦斯检查员进行监护,24小时内不能处理的必须进行封闭。

15.掘进工作面啧头堆积的煤(矸)不能超过巷高的三分之一,否则,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打眼放炮,风筒出口距债头的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无计划的停电停风,应作为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追查。

16.局扇供风原则只能专机专头供风,(有目的吹排独头积聚瓦斯且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的除外)。

17.局扇的电源线不得从该局扇所供风啧头的回风侧通过,否则不得使用该局扇。

18.所有煤、半煤及揭煤的石门工作面,都必须在按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地点放炮,按突出管理的区域还要在进风侧设两道设坚固的正反向风门。全岩巷道的放炮地点,在采取了安全措施经矿或处总工程师批准的条件下,可在回风流中放炮。但若遇断层可能穿煤时,应编制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审批措施所确定的放炮地点放炮。

19.凡不能使用全风压供风的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顶眼等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供风。

20.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撤除,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安装局扇由通风队(班)填写安装审批单,送通风、机电部门绘制通风系统图和供电系统图后,经项目部施工、机电、通风、安监部和项目部总工审批同意后交通风队(班)执行安装。

21.局扇、开关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执行,局扇开关上架管理。

22.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

⑴ 在施工队进场前,局部通风机必须形成“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

⑵ 特殊地点没有形成双电源的,主要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可分别搭接在同一趟局源上。

⑶ 局部通风机由专职瓦检员专人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停、开;

⑷ 无论工作与否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由瓦斯员撤出人员,设置临时栅栏,生产班长通知有关人员切断电源,并由瓦检员、班长向调度、通

风队(班)汇报;

⑸ 恢复通风前,先检查停风区的瓦斯浓度,并按瓦斯排放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⑹ 一台局扇不得向两个施工的掘进面供风,防突面禁止串联通风。

⑺ 全岩巷掘进面由施工队在巷道帮腰线以上0.2m处每隔2m打一个0.2m深的风筒吊挂眼孔。

⑻ 施工队进场、搬家、运送材料、行车行人等不得损坏风筒。

⑼ 风筒出口到碛头距离及工作面碛头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六、瓦斯排放制度

1.严格掘进通风及瓦斯管理

⑴ 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凡是无计划停电、停风,安监部门要分析原因,属于人为造成的,要按事故追查处理。有计划停电、停风要编制停电措施,经项目总工审批后执行。

⑵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头工作面,跟班队干、班长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并通知瓦斯检查员挂上活动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⑶ 恢复局扇送电前的瓦斯浓度确定方法:a用监测仪主机观察;b瓦斯员胶管伸入栅栏内1m处检查;c正常停风情况时瓦斯涌出量状况折算;d救护队员带机入内检查,编制措施应有二种方法作依据,取大值。

⑷ 密闭内瓦斯浓度以取样管内抽取气样浓度为准。

2.瓦斯排放措施的分级审批权限

⑴ 瓦斯浓度≤1%,通风队值班队干分析确定瓦斯浓度,并作好记录,现场指挥瓦斯员就地排放。

⑵ 瓦斯浓度1~≤3%,编制专门排放措施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安监、通风、机运、生产部门会签。排放时救护队现场值班,通风队长或副队长同瓦斯员现场排放。

⑶ 瓦斯浓度>3%时,或启封密闭(不论数据高、低)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由处总工程师审批,安监、通风、机运、生产、安全副总会签。救护队现场排放瓦斯,项目部总工在调度室指挥,通风队负责人现场指挥。

3.排放瓦斯的纪律

⑴ 排放前回风系统内必须断电撤人;并在可能进入排放回风系统的入口设人站岗。 ⑵ 排放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0.5%严禁启动局扇。

⑶ 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⑷ 严禁“一风吹”。可采用的方法: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扎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通风机的排风量;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调节送入的风量;局扇排风口装设三通调节器等。

严禁在局扇吸风口用木板等材料遮挡断面方法限风。

⑸ 汇合点必须安设瓦斯探头,控制汇合点瓦斯浓度。排放区域无监测系统,排放地点安装探头确有困难,请示项目部总工书面同意,由固定专职瓦斯员每十分钟测定一次瓦斯浓度。

a救护队执行排放措施,汇合点瓦斯浓度≤1.5%。

b通风瓦斯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排放时,汇合点瓦斯浓度≤1%。

⑹ 瓦斯排放后必须全面检查原积聚区内瓦斯浓度。确保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且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⑺ 独立巷道恢复送电要由熟悉供电系统的专职电工负责恢复电器设备电源。

⑻ 有监测中心室的矿井,地面瓦斯监测中心室监测瓦斯排放全过程,出现异常立即向总指挥或调度室汇报。

⑼ 排放瓦斯措施单各栏均要具体填写、通用内容过多的必须纠正。

⑽ 排放措施现场执行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矿灯失爆,严禁敲打矿灯头和其它可能产生引火源的行为。

⑾ 救护队员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时,必须按救护队规定执行。

⑿ 排放人员必须明确发生瓦斯事故的避灾路线。

⒀ 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及排放中的异常情况,现场排放指挥人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如实作好记录。

⒁ 瓦斯排放必须严格管理,各单位不准再下放审批权。

⒂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一律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1.设计技术管理规定

⑴ 设计依据必须齐全,施工、地测资料必须准确可靠,无施工、地测资料不允许进行设计,无设计不允许编制相关措施和作业规程。

⑵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通风、抽放、监测系统,矿井及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风桥、风门、密闭等必须进行设计、计算,不得凭经验估算;设计图必须符合专业标准。

⑶ 矿井一通三防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专业标准规定。

⑷ 矿井新采区、新水平、矿井一翼的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治理设计、措施必须报处审批。

⑸ 矿井一通三防设计、措施必须报处相关部门及处总工程师审批后,经上级机关最终审定后执行。

⑹ 一通三防设计必须归档存档。

2.现场技术管理规定

⑴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制定有效的治理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实施。否则,不允许施工。

⑵ 采掘工作面遇断层地质变化,顶板破碎,过老巷,老空区,过石门,掘进贯通等必须制订专门防治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

⑶ 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制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技术安全措施,经上报处及上级机关审批贯彻考核合格后才能施工。

⑷ 采掘工作面或工程结束,项目部必须对该采掘工作面或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地质说明书、技术安全措施及施工台帐、竣工图、材料消耗台帐等归档存放。

3.基础管理

⑴ 台帐、卡片

A 台帐

a地质构造台帐;

b 揭煤台帐;

c 地质钻孔台帐;

d钻探台帐;

e 抽放台帐。

f 技术措施台帐

g 设备台帐

h矿井测风台帐

i矿井瓦斯涌出台帐

j矿井瓦斯突出台帐

k仪器、仪表台帐

l 设施建造、管理台帐

台帐格式、内容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B必备的卡片

a突出卡片;

b 煤柱卡片;

c火区管理卡片。

卡片格式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内容完善,真实,需标明内容来自原始资料目录。 ⑵必备图纸

A矿井瓦斯地质图;

B矿井通风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C矿井抽放系统图;

D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图;

E矿井钻孔竣工图。

F矿井防突大样图;

G矿井压风系统图;

H矿井防尘系统图。

图纸比例,内容符合专业管理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八、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通风设施的施工设计由项目部负责设计 , 报处审批后执行。

通风设施的施工设计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种类、作用、位置、刻槽深度、建筑材料及相对尺寸等;勾缝、裙边、抹面以及应达到的要求、安全措施、施工措施及特殊规定等。

2. 矿井所有通风设施设置,其质量均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0, 101, 102,103条的规定执行。

3.按使用期限确定构筑永久通风设施和临时性通风设施。使用期限大于6个月者,构筑永久性通风设施,使用期限小于6个月者构筑临时性通风设施;对于临时性封闭盲巷隔断风流,可作临时性通风设施。施工人员要保证按质量标准施工,队负责验收,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4.所有通风设施均要建立设施管理牌板和设施管理台帐,所有设施均要归类、编号。

5.井下行人、车辆通过风门时,只能过一道开一道, 不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更不准将车辆停在风门处或将风门任意敞开不关。

6.所有风门均要安设“风门闭锁装置”,不安设闭锁装置的应经矿或处批准。

7.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派专人看守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8.任何部门运输“三超”设备不能通过风门时,应与通风部门联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未经同意而将风门随意破坏。

9.凡需要设置风门的地方每处风门不少于于两道,只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人力推车的风门不少于10米,通行机车的风门不少于一列车长度,主要排风巷道之间的风门和防突区域的风门均应设反向风门。

10. 所有风门开到90时要能自动关闭。

11.密闭距巷道交岔口不大于5米,巷道高度大于1. 8米的设置花栏高度不小于1.8米,小于1. 8米的其花栏应全断面设置,密闭距巷道交岔口小于1米的可不设置花栏。

12.矿井总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均应设永久测风站,砌暄巷道可以刷白不抹灰浆,其他巷道应做成一定断面形状,长度不小于4m,工作面临时测风站要有明显标记。

13. 测风站前后10m内,巷道断面与测风站断面变化不得大于10%,否则应及时处

理。

14. 瓦斯检查员要负责看管本区域内的一切通风设施,发现通风设施损坏要及时汇报,并作临时处理后才能离开,通风队应派人及时修理。

15.通风设施遭到破坏,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组织追查,严肃处理。

16.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并记录入设施管理台帐内备查。

17.通风设施管理、维护、检查应符合如下规定:

⑴ 通风设施由项目部安排责任心强、有经验人员负责施工 , 施工前必须由技术员拿出施工设计。

⑵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者为通风队设施班班长。

⑶ 设施施工过程中 , 通风队必须有管理人员或指定人员现场值班把关,同时监督验收设施掏槽、设施施工过程的质量。

⑷ 设施竣工验收必须由项目部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 , 并由通风队建立竣工验收台帐。

⑸ 通风队瓦检员 , 每班必须负责对所走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⑹ 项目部、通风队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矿井通风设施完好状况 , 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⑺ 设施前巷道支架维修由项目部平衡劳动进行维护。

⑻ 设施施工中的杂物 , 待设施施工完后 , 通风队必须即时处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8.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及处罚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 通风设施施工设计未报处审批就施工 ,罚项目部责任人员500元。

⑵ 未标定设施施工位置 ,或位置选择不当 , 给予责任者各罚款100元。

⑶ 通知后未及时替换支架、质量不合格要求 , 对责任者罚款 100元。

⑷ 施工中未进行验收就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 给予验收人员及施工班组长各罚款 50 元 。

⑸ 放顶后未进行可靠支护或有悬矸未处理 , 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⑹ 瓦检员每班未对所走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查或检查后有问题未及时汇报 , 罚款50 元。

⑺ 凡设施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 而被推倒重建 , 重建的设施费用 , 一律由影响工序的施工人员承担 ,并给与施工人员各罚款 200元。

⑻ 凡杂物未清理干净 , 积水未处理的 , 给与相关人员各罚款 100元。

⑼ 设施竣工后 , 三天之内未组织验收 , 一次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九、放炮管理制度

1.担任放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县公安局和国家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后,才准持证上岗操作。其它人员不得担任此工作。

2.协助放炮及运送炸药人员,必须由熟悉炸药性能和有关放炮、火工产品运输知识的人员担任。

3.爆破工必须在指定的炸药库领(退)炸药,雷管到指定地点装药、放炮、领(退)炸药、雷管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严禁丢失炸药、雷管。

4.放炮距离:非防突采掘工作面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防突采掘工作面按>规定的放炮距离执行。

五、放炮后进入工作面验炮检查时间符合防突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使用裸体线或不符合规格的细线代替母线。放炮母线末端接头必须包扎好并放在放炮母线箱内,放炮母线箱必须加锁,放炮母线接头必须用胶管包好,胶管两端用胶布包扎好,严禁出现明接头或芯线裸露;放炮母线铺设必须使用母线夹,严禁与金属导电体、带电体、岩帮等直接接触。

七、装配引药必须用木质或竹质插针扎孔后再装管,严禁用雷管代替插针扎孔;采掘工作面放炮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材料作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材料作炮棍。

八、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启爆的规定。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九、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放炮装填结构图中的规定使用水炮泥和黄泥,水炮泥的数量必须与雷管数量相等;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喷雾降尘、防烟,减少粉尘的危害。

十、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按>、措施中规定地点执行,并在巷道唯一通道口处设放炮警戒栅栏、警戒牌。

十一、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三人必须同时检查瓦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和放炮请示汇报制度。放炮前,由该面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按>规定的警戒地点设岗。放炮后,严格按>规定时间,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炮烟吹尽,视线清晰后,由放炮员、班长、瓦斯员进入工作面进行通风、瓦斯、支护检查并验炮。经查无安全隐患后,由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撤岗;如发现瞎炮,应严格按>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班必须处理。当班若不能处理时,当班放炮员必须与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手上交班。

十二、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放炮。

十三、采掘工作面断面堵塞三分之一以上时,严禁装药放炮,必须将煤(矸)装运后保持工作面风流畅通,才准再行放炮。

十四、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出矸,边装填炸药。

十五、放炮器把手钥匙的管理规定

㈠放炮器把手钥匙由项目部调度室统一管理。放炮员在调度室领取放炮器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后一并领取放炮器把手钥匙。

㈡放炮员在领取放炮器把手钥匙后,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

㈢本班放炮员出井后,在归还放炮器的同时,必须将放炮器把手钥匙归还调度室。 ㈣调度室人员必须坚持一个放炮器只配一把钥匙的原则发放,并保管好把手钥匙,严禁私自借用、糊乱发放。

十六、放炮母线敷设符合以下规定:

1、放炮母线的选择:必须选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横断面积的选择根据放炮器型号、放炮距离、起爆量等参数进行选择。

2、放炮母线入井前,由放炮员进行导通和外观检查,凡不能导通或外观有损伤的母线均不能入井。

3、同规格、不同种类的母线严禁混用,严禁用雷管脚线代替碛头段母线。

4、敷设的放炮母线,必须与钢管、轨道、钢丝绳、金属支架等导电物体相隔开,并悬挂好;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下的悬挂距离,由该工作面放炮员负责。

5、放炮母线敷设:两股平行,两股间距0.2米,敷设平直;在敷设母线时,必须双线断开,放炮使用时才允许接通。

6、任何地点的母线端头,必须双线扭接,使用时再打开,由该工作面放炮员负责。

7、在金属支架巷道中敷设的放炮母线,必须使用母线卡,在直巷道中卡板间距为5米,转弯巷道中卡板间距为3米,并以母线不与金属接触为准,该项由工作面放炮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和增补卡板。

8、放炮母线的接头和裸露部份必须用绝缘黑胶布和胶管包扎好,禁止出现裸线和裸露,此工作由放炮员负责。

十、井下放炮请示汇报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施工项目部井下放炮安全管理,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我处煤矿项目部所有井下放炮,必须由专职瓦斯员向调度室请示汇报,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才允许放炮。

2.我处井下如下特殊地点放炮,必须由专职瓦斯员、班长、放炮员分别向调度室请示汇报,经项目部值班领导同意后,才允许放炮。

⑴ 工作面有遇断层、穿水、遇老窑、溶洞、炮眼探见煤、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工作面岩层突然发生变化;

⑵ 下山防突头面放炮;

⑶ 石门揭煤放炮;

⑷ 处理瞎炮;

⑸ 在煤巷或半煤岩巷内施工放炮;

3.井下放炮前必须请示汇报的内容:

⑴ “三人连锁放炮”人员姓名: ;

⑵ 放炮地点及距离: ;

⑶ 启爆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⑷ 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⑸ 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⑹ 其它地点(含隅角、钻场等)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⑺ 工作面有无异常情况: ;

⑻ 警戒布置: 。

⑼ 区域断电情况: 。

4.井下放炮后必须请示汇报的内容:

⑴ 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⑵ 有无异常情况: ;

⑶ 请示撤岗恢复生产: ;

5.井下专职瓦斯员必须做好放炮流水记录,且当班班长、放炮员必须签字。

6.现场放炮牌板必须三人填写签字。

7.调度室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8.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处安监处按违章从严查处。

十一、巷道贯通及盲巷处理制度

1.巷道贯通制度:

⑴ 两巷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项目部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在现场作出明显的标志。

⑵ 巷道贯通前,通风部组织通风队做好贯通后的通风设施,作好贯通时的准备工作,保证贯通后立即形成稳定的通风系统。

⑶ 工程部接到贯通通知书,应指定专人编制贯通施工的技术安全措施,经项目部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处总工程师审批,并及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⑷ 当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

⑸ 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贯通掘进,相互垂直或斜交的巷道贯通时,对方巷道碛头距贯通点不得小于5米。

⑹ 当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项目部定一名队干负责掌握每班的掘进进度,剩余进尺等数据,并向调度室汇报。

⑺ 调度室对巷道贯通要进行重点调度,必须掌握每班的掘进进度,剩余进尺等数据。

⑻ 贯穿当班,由施工队通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通知安监、通风等相关管理人员到现场,并按措施要求作好安全检查及调整通风系统等准备工作。一般巷道贯通,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指挥;涉及重大通风系统调整贯通,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指挥。

⑼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项目部班子责任者的责任。

2.盲巷处理管理制度

⑴ 项目部生产经理是盲巷处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风队(班)长是盲巷处理直接责任者,通风队(班)是盲巷处理的责任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实施盲巷管理的具体工作。

⑵ 有计划长期停风发生的盲巷,停风前项目部生产经理要在生产作业会安排设备、工具、管子、电缆、轨道的拆除或断开,由通风队(班)设置栅栏、警标、瓦斯检查牌后方可停风。

⑶ 有计划临时停电停风和无计划临时停电停风发生的盲巷,瓦斯员应立即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正规的移动式绳网栅栏(活动栅栏)和瓦斯牌、警标牌,随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⑷ 合理进行采掘布署,按设计规定施工,减少盲巷的发生。若因安排不当,不按设计规定施工等人为造成盲巷者,追究指挥者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⑸ 井下盲巷由通风队(班)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处理。即盲巷瓦斯浓度在2%以下,及时打上栅栏;瓦斯浓度在2%以上,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⑹ 盲巷内的三线(管道、电缆、钢轨)必须在盲巷发生后立即断开或撤除;风水管撤掉1根、瓦斯抽放管在栅栏外安装绝缘短节,钢轨撤掉1栋,电缆必须撤除。

⑺ 井下盲巷栅栏上设置统一的瓦斯牌和警标牌,由通风队(班)瓦斯员每班检查一次栅栏内1米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送通风队及项目部。发现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规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⑻ 栅栏位置选择:选择在距全风压巷道3m以内范围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处。 ⑼ 栅栏材料的选择:木条、竹、绳网等三种材料。

⑽ 栅栏规格:栅栏必须采用2.5×50mm的木条或Φ20的竹杆或牢实的绳索钉、扎、网制成,其孔格不大于200×200mm,并在木(竹)栅栏中、下部设置宽0.8m,高1m的检查门,并用扎线捆绑牢实,检查门必须上锁。

⑾ 栅栏高度规定:盲巷高小于1.8m的盲巷必须覆盖全断面;巷高大于1.8m的巷道,栅栏高不低于1.8m。

⑿ 在施工过程中的巷道,若需停工停风,在停工停风前由施工队与通风队(班)联系。未经同意,擅自停风者,按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⒀ 井下盲巷由通风队(班)建立盲巷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井下的变化情况,在台账中如实地体现出来,做到台账和现场相符。

⒁ 栅栏必须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撤除,如需撤除,由通风队(班)负责安排人员撤除。

⒂ 凡井下发生盲巷或栅栏被损坏,通风队(班)未及时处理恢复的,追究值班队干责任,发生事故追究项目部班子成员的责任。

⒃ 凡在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栅栏被损坏,按损坏通风设施处罚。

⒄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运输巷尾巷绳网栅栏,第一次由通风队(班)设置,以后按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维护。

十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瓦斯抽放管理,提高抽放效率,保障安全生产,根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1.钻孔施工

⑴ 由项目部地测人员和队技术员或队干设定各施工点中线并固定,具体工作由技术员负责安排。

⑵ 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参数施工各类钻孔,误差不准超过设计允许范围,由项目部安排管理人员监督。

⑶ 钻孔开孔段(封孔段)φ91mm,达设计封孔深度,特殊情况应加深封孔段长度,终孔φ87mm,钻孔施工至终孔,必须使用导向管。

⑷ 施工钻孔遇特殊情况(溶洞、裂隙、卡钻)不能正常施工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队值班员汇报,请示项目部修改钻孔参数。

⑸ 施工钻孔必须作好原始记录,交清孔号、孔径及参数、煤层厚度及现场安全情况。建立台帐,并及时完善抽放系统图和动态图。

2.钻孔封堵与抽放

⑴ 按时填绘抽放系统图,每月一次,及时上报有关抽放报表。

⑵ 凡施工完一个钻场,应立即封堵,在钻孔验收完后3天内,投入抽放。

⑶ 用水泥沙浆机械封孔,封孔深度少得少于设计深度,要求严密不漏气,若钻场周围岩隙漏气,应及时封补。

⑷ 封孔管采用φ50mm塑料管,连接管用φ60mm塑料管,用内胎封闭接头,要牢固有序,无急弯,无积水,不漏气。

⑸ 汇流管上一个分支只能连接一个钻孔,不允许使用三通连接多个钻孔。

3.抽放系统管理:

⑴ 抽放系统各水平主管安装放水桶,支管及钻孔安设放水器。

⑵ 指定专人负责检修放水器,确保系统畅通。

a自放器每三天必须全部检修维护一次,对水量大的地点要重点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

b放水桶处设立放水管理牌,放水人员如实填写:姓名、日期、班次、放水时间、水量大小等。并填写检查记录。

⑶ 定期检查、测量瓦斯抽放参数

a 测量器具规范,测定方法符合要求。

b 按有关规定测定参数,按时上报抽放有关报表,并建立台帐备查。

⑷ 抽放巷道、钻孔、钻场设检测孔、记录牌由测流员按要求如实清晰填写及有关日期、姓名有关参数。

⑸ 抽放系统定期检查,每旬全面检查至少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十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瓦斯监测系统,保证瓦斯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各高突矿井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由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余人员配备应满足工作需要。

2.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专业人员按下列要求配备:

⑴ 井下按在籍传感器每5~6个配1人。

⑵ 便携式沼气检测仪维修人员配备应按在籍每100人台配1人。

⑶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⑷各项目部应对通风、掘进、机电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掘进班组长及机电工人进行安全监测装置的管理与使用常识教育,发挥群监群管作用。

3.瓦斯监测系统的井下设施,由项目部落实部门、单位进行分区域管理。如果瓦斯监测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现象,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以违章处理。

4. 监测设施安装完毕后,由项目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通风队和使用队的有关人员到现场共同验收,确认监测系统设施齐全、完好后,交由使用队负责管理。验收移交后通风队应详细记录备查。

5.瓦斯监测系统地面井下部分均应落实单位负责安装、调试校正、维修保养、撤迁工作及电缆的敷设回收。电缆敷设和仪器完好达到电气设备的要求;电缆必须悬挂整齐。

6.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的安装必须有设计或在“作业规程”中注明监测仪安设地点,同时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提出>,经项目部总工审批,分送调度、通风、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机电队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队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7.井下主机或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8.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9.井下各设备之间应使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

程》有关规定。

10.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当出现瓦斯超限切断电源的,必须在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后,才准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

11.监测仪在下井前必须进行调试、校正,完好后,并通电运行72小时无故障才准下井安装投入运行。监测仪在井下连续运行12个月后,不论有无故障均必须运出地面进行全面检查。每一采掘面未到12个月结束时,全套仪器也必须运出地面全面检查后,无故障才准下井使用。每台仪器必须有入井、出井台账、卡片和升井检修记录,并按仪器证号登记。否则,追究分管人员的责任。

12.各种传感器使用率不得低于60%,仪器井下合格率必须达100%。

13. 通风队监测班必须在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安装好瓦斯监测仪,并必须将信号传输至地面中心站。如工作面施工后信号还未传输至地面中心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4.瓦斯监测断电仪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7天必须对传感器用标准气体校正一次,保证传感器数据准确。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5. 掘进工作面探头在放炮时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将探头移至安全位置。放炮完毕后再由瓦斯检查员移至碛头规定位置。如发现瓦检员在放炮时未移探头造成探头损坏,追究瓦检员的责任并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16. 瓦斯检查员除完成检查瓦斯的任务外,还应该检查负责区域的监测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时,要立即向通风队汇报。检查探头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探头,要将其悬挂在规定位置。在检查时,如发现监测探头显示数据和实测数据误差过大,要及时向通风队和调度汇报。

17.调度必须时刻注意地面中心站瓦斯监测数据显示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应及时向通风队值班队干汇报,再由风队安排监测工及时处理。

十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防灭火工作,防止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根据《规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 项目部防灭火工作由项目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通风部门负责自然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程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和生产工艺预防自然火灾和外因火灾;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工作执行情况及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施的供应;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资金。

2. 项目部必须制订防灭火工作的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列入年、季、月度计划。

3. 项目部必须制订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可与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共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4. 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矿井气体定期取样化验制度。永久密闭每月取样化验一次;有发火预兆地点取样化验时间,由项目总工程师临时确定。取样由救护队按时执行,并及时将化验结果送项目部总工、通风部和调度室。

5.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封闭,进入采空区的通道、孔洞同时封堵。

6. 每一火区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的管理应按《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7. 建立密闭墙检查旬报表,通风队要按时对全矿井的密闭进行检查,按时填报,同时报通风部长和项目部总工程师审定。

8. 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按“防灭火规范”配备,项目经理审定。

9.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0、221、222、223、224条规定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及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

10.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火灾或自然发火预兆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汇报。通风队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处长、处总工程师同意。

11.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队、班组长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

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12.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通知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13.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灭火。

14. 井下动火,项目部必须拟定专门措施,经上报审批同意后才能用火。

十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我处综合防尘工作,消灭煤尘爆炸事故,减少尘病在我处的发生,根据“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防尘工作,项目总工程师直接领导防尘工作。各项目部应配有足够的专职防尘人员,负责防尘工程的施工、粉尘的清洗(扫)、测定等。项目部应设有专职防尘技术人员,负责日常防尘管理工作。

2.实行齐抓共管责任制。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部门应有明确的防尘责任制。

3.所有项目部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即掘进工作面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冲洗巷帮和放炮喷雾;掘进机内外喷雾,炮前后洒水、净化风流等技术措施。

4.煤巷内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层堆积和连续长度小于5米体积大于0. 5m,煤层堆。

5.检查验收制度:项目部每月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对综合防尘按矿或处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进行评定一次,并有记录。检查验收好坏直接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6.定期对防、测尘人员进行培训,对接尘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教育。

7.粉尘清扫(洗)应符合如下规定:

⑴ 掘进(队施工)巷道,一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煤尘清扫。

⑵ 巷道各处均以无煤尘堆积为准,’否则必须缩短清扫周期。

⑶ 掘进队负责本施工巷道的粉尘清扫(洗)工作。

⑷ 项目部派专人负责回风大巷、回风上山及其它巷道的粉尘清扫(洗)工作。 ⑸ 各单位按规定进行巷道的粉尘清扫工作,并作好记录,及时报项目部技术部门审核。

8.测尘应符合如下规定:

⑴ 项目部具体布置粉尘测点,并要符合规定。

⑵ 各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兼)职测尘人员。

⑶ 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

⑷ 各项目部建立测尘旬报,月报报矿或处,测尘月报月初5日前报处,各种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保存完整。

⑸ 配备足够的测尘仪器、仪表,并定期检修校正。

9.井下防尘洒水系统由项目部工程部门负责设计。井下各转载点、溜煤眼、煤仓、翻笼以及有煤层飞扬的进、回风巷都要安设有效的防尘洒水装置进行喷雾降尘。

10.煤巷、半煤巷掘进头以及采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设隔爆设施。

11.回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设施,设施不完善不予验收。

12.井下各防尘主、干、支管必须保持畅通有水,不准随意停水。

13.产尘量大、煤层飞扬严重的地点,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体防护用具。

14.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安装标准:

⑴ 井下防尘管路直径应根据耗水量进行选择,主干管路管径一般为φ50mm至φ100mm;支管一般选用φ25mm至φ50mm的管道,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各掘进巷道按支管安设。

⑵ 主、干、支管均应吊挂在巷帮或垫起,管路必须安设平直。

⑶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胶带运输巷、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以及各运煤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⑷ 凡是φ50mm及其以上防尘水管,在横过巷道和转弯处应采用弯道和龙门架等硬连接。如采用软管连接,连接处不得将管径变小。

⑸ 溜子皮带运输巷和采面运输巷每间隔50米,采面回风巷和煤、半煤岩掘进巷每间隔100米,其它巷道每间隔20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并且在皮带输送机、溜子机头机尾专门设置一个三通闸门。

⑹ 采面进、回风巷防尘管路(含回撤时),末端距采面安全出口不大于20米,20米距离用胶管代替。

⑺ 采面机头和机尾各安设一组防尘洒水装置。

⑻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采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主要进风大巷、进风斜井以及主要运输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长度大于200米时至少设2组喷雾,采面进、回风巷靠工作面组喷雾距工作面安全出口30—50米,回风巷回风组距回风口10—15米;掘进面碛头组喷雾距碛头30—50米,回风组距回风口10—15米。

⑼ 喷雾安装要求:喷雾全部采用硬管连接,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喷嘴方向要正对巷道迎风方向,喷雾应封闭全断面,喷嘴距巷道两帮和顶板不超过300mm,喷嘴之间的间距不超过500mm,拱形巷道内应安设弧形喷雾,喷嘴不少于5个,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⑽ 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各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和冲洗巷帮。

⑾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放炮喷雾器,放炮喷雾器安设在距碛头15—30米内,老式压气喷雾器固定在巷帮,距巷道底板0.8米,与巷道底板平行;新式喷雾器安设在巷道

中部,距巷道底板0.8米,垂直于巷道底板,喷雾时能封闭巷道全断面。

15.隔爆水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要符合下列要求:

⑴ 水平运输大巷、运输石门、总回风巷、采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巷掘进头必须安装隔爆水槽,且安装数量不少于一组。

⑵ 隔爆水槽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槽棚不少于400L/m2;辅助水槽棚不少于200L/m2,每个水槽必须保持水量充足。水平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按主要水槽棚安装。

⑶ 水槽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第一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00米。 ⑷ 水槽棚采用吊挂式安装,水槽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采用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60±5度,弯钩25mm。

十六、防水管理制度

为搞好井下施工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责任制。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及地下工程,必须配备防治水专职人员,并配备1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

2.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查明矿井及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具备与矿井及地下工程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建立各种台帐,至少每季填绘、补充一次。

3.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4.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根据矿井及地下工程实际逐年进行矿井及地下工程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当发现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⑴ 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⑵ 对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⑶ 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⑷ 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⑸ 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⑹ 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6.施工作业规程编制必须附水文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5天内提出。其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

7.工程开工前,应仔细核查对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8.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防排水措施。

9.每年雨季前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10.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方可进行。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或地下工程,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防水闸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3、274条规定。已失去建水闸门条件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有审批手续。

1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编制特殊措施,并按本制度规定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⑴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⑵ 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⑶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⑷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⑸ 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⑹ 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十七、通风安全仪器定期检查检修校正制度

为了保证各种通风安全仪器的正常运行、使用,以便达到对井下有害气体的有效监测和检查,做到安全可靠,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各种检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送仪表检查中心检定,并建立仪器送检台账,项目部每年制订仪器送检计划。其中便携式瓦检仪、光学瓦检仪、瓦斯监测探头、测尘仪每年送检定一次,风表每半年送检一次。

2.对便携式瓦检仪、瓦斯监测探头必须用标准气体每7天校正一次,并做好记录。

3.经常清除仪器上的尘埃积物,保持仪器的清洁。

4.对便携式瓦检仪要定期检修,黑白元件和电池组每年必须更换一次,并作好记录备查。

5.建立健全仪器检查检修校正台账。便携式瓦检仪必须有设备台账、仪器检修记录、仪器校正记录、仪器送检记录;光学瓦检仪必须有设备台账、仪器检修记录、仪器送检记录。

十八、通风、抽放设施管理制度

1.所有(防突头面)采掘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压风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项目部必须安排人员定期到现场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项目部备案。

2.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矿井主要进、回风道,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隔爆水袋棚,并加强维护、使用管理。

3.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矿井主进风道、采区回风道、运煤装载转运点、溜子(皮带)转载点等都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

4. 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喷雾器,放炮喷雾器的安装、使用、管理,由掘进队负责。

5. 采掘工作面、回风、防突工作面进风、机电硐室,必须安装使用瓦斯监测装置,并加强维护、调试、校正,保证监测装置的性能完好正常工作。

6. 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由项目部安排落实管理部门并专人负责保管、维护、校正、发放。

7.项目部要落实部门加强对瓦斯抽放钻机、防突钻机、防突仪器保管、维护、管理。

8.凡损坏通风安全仪表和一通三防设施,要追究安全责任,并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十九、自救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处自救器统一管理,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规定。

1.全处压缩氧自救器购买由各项目部统一提计划,经处审批后,由处安排在确保等自救器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统一比价购买。

2.压缩氧自救器、压风自救器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各项目部负责。

3.压缩氧自救器的发放:

⑴ 气密性良好;

⑵ 氧气压力在许可范围内。

4.凡开放使用过的压缩氧自救器,应交回仪修室进行刷洗、消毒、充气和更换药品,无论时间长短,经使用后的药品必须全部更换。

5.对所交回的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经维修人员清洗、消毒、完好检查。

6.井下压风和压缩氧自救器的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规定的要求。岩石巷道掘进中:在爬矸机后方5m及拉炮点,各安一组压风自救器,并符合如下规定:

⑴ 该两处安设的压风自救器,呼吸嘴个数不得少于当班出勤人数,并随爬矸机或拉炮点前移而向前移动。

⑵ 压风自救器安设离巷底高度为1.2~1.5m之间,管路及接头无漏风、松动,箱体完好。严禁使用铁丝、绳子等捆绑而打不开,每一个呼吸嘴的压风供给量不少于0.1m3/min压风闸门必须保证灵活,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

⑶ 在装岩机后方20m处设置压缩氧自救器吊架,存放不少于当班出勤人数的压缩氧自救器,并随碛头前掘而前移。

⑷ 每个压缩氧自救器氧气压力不少于18Mpa,无明显外观损坏时每月升井检查,有明显外观损坏时应立即升井检查。使用队必须明确一名队干管理压风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等防护设施。

⑸ 每班打眼作业时,由施钻人员每人携带1个压缩氧自救器放在作业点后方易于取拿的地点,且距离不大于5m。

⑹ 压缩氧自救器每班班长负责检查一次,每月安全副队长负责升井检查一次。

7.井下压风自救器必须随时随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8.自救器管理符合如下规定:

⑴ 每台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编号、建立卡片,记录到货日期、整修时间、整

修内容和维修人员姓名。

⑵ 压缩氧自救器收、发应分开,收、发仪器须独自存放在特定的货架箱内。 ⑶ 项目部配专人管理,专人维修。

⑷ 井下使用人员凭领用牌领用,仪修室凭牌发给压缩氧自救器。

⑸ 维修人员每半年全面检查自救器一次,其主要项目为:压缩氧自救器气密性能、氧气压力、二氧化碳吸收剂、橡胶件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更换或报废。

⑹ 新购进的氧气必须进行检验,对纯度低于98%的氧气,不准使用.

⑺ 对库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度必须检验一次,对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二氧化碳吸收剂不准使用,对新购进二氧化碳吸收剂也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要求也不准使用。

⑻ 使用的大小氧气瓶必须按国家压力容器标准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准使用。

⑼ 压力表每年必须检查一次灵敏度。

⑽ 井下压风自救器必须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自救器的外壳完好性、清洁卫生、供风大小量等,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

⑾ 井下压风自救器必须建立安装、撤除、使用、维修保养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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