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到位、运转有效,特制定《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及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安监局联系人:刘有清,027-87365891;
湖北煤监局联系人:马金录,027-87364629。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设计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鄂煤监察[2012]168号),为保证“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切实发挥其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六大系统”设计单位是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单位;“六大系统”施工单位是指从事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相关设备供应和安装的单位。
第三条 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资格,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施工资格。
第四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择优选用设计、施工单位,颁发《资格审查合格证》,并在湖北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网站公告。
第五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煤炭行业(矿井)设计资格;
3. 有一定的煤炭行业(矿井)的设计业绩;
4.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备的技术支撑条件;
3. 具有“六大系统”(或单个子系统)主要部件生产能力和“六大系统”(或单个子系统)整装能力;
4. 有一定的煤矿井下“六大系统”的建设业绩;
5. 有条件并承诺在湖北设立技术服务体系;
6.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程序:
1. 申请资格审查的单位将《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审查申请表》(附件)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湖北煤监局。
2. 湖北煤监局对申报资格审查单位的送审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需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
3.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组,对初审合格的相关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资格审查合格证》,并在网上公告。
第八条 《资格审查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资格审查单位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资格审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 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
2.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3.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4. 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 《资格审查合格证》有效期过期的;
2. 伪造、转让或者租赁《资格审查合格证》的;
3. 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一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
工资格审查申请表
附件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设计、施工资格审查申请表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到位、运转有效,特制定《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及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安监局联系人:刘有清,027-87365891;
湖北煤监局联系人:马金录,027-87364629。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设计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鄂煤监察[2012]168号),为保证“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切实发挥其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六大系统”设计单位是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单位;“六大系统”施工单位是指从事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相关设备供应和安装的单位。
第三条 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资格,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施工资格。
第四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择优选用设计、施工单位,颁发《资格审查合格证》,并在湖北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网站公告。
第五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煤炭行业(矿井)设计资格;
3. 有一定的煤炭行业(矿井)的设计业绩;
4.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备的技术支撑条件;
3. 具有“六大系统”(或单个子系统)主要部件生产能力和“六大系统”(或单个子系统)整装能力;
4. 有一定的煤矿井下“六大系统”的建设业绩;
5. 有条件并承诺在湖北设立技术服务体系;
6.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程序:
1. 申请资格审查的单位将《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审查申请表》(附件)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湖北煤监局。
2. 湖北煤监局对申报资格审查单位的送审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需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
3.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组,对初审合格的相关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资格审查合格证》,并在网上公告。
第八条 《资格审查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资格审查单位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资格审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 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
2.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3.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4. 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 《资格审查合格证》有效期过期的;
2. 伪造、转让或者租赁《资格审查合格证》的;
3. 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一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
工资格审查申请表
附件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设计、施工资格审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