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2015 年 10 月 13 日
填表说明:
1 / 7
1. 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 2. 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 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 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5. 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6. 本表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2 / 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3 / 7
4 / 7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适用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等类型填写。 4.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5.业别:填写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主营行业类别。
6.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7.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8.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中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转让二个或二个以上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对每个计税单位应分别填写一份申报表。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要注意,如果有些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属于整个房地产项目的,而该项目同时包含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计税单位的,要对该成本在各计税项目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6.表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7.表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8.表第18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填写。 9.表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0.表第24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本栏填写“0”;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填写核定征收率。
11.表第25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12.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13.表第28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 14.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5 / 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填写。
4.业别:按纳税人的行业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数额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填写。
5.表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表第8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7.表第9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表第16栏至表第19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金的数额填写。 9.表第22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0.表第23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2015 年 10 月 13 日
填表说明:
1 / 7
1. 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 2. 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 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 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5. 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6. 本表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2 / 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3 / 7
4 / 7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适用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等类型填写。 4.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5.业别:填写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主营行业类别。
6.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7.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8.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中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转让二个或二个以上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对每个计税单位应分别填写一份申报表。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要注意,如果有些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属于整个房地产项目的,而该项目同时包含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计税单位的,要对该成本在各计税项目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6.表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7.表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8.表第18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填写。 9.表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0.表第24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本栏填写“0”;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填写核定征收率。
11.表第25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12.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13.表第28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 14.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5 / 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填写。
4.业别:按纳税人的行业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数额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填写。
5.表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表第8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7.表第9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表第16栏至表第19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金的数额填写。 9.表第22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0.表第23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