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 财税[2008]170号

 财税[2009]9号)

 国税函〔2009〕90号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

具等

 增值税里规定的固定资产侧重的是机器设备,不包括房地产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处理

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并取得扣税凭证的,属于准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 会计核算:

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等(购进)

 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 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的)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注意准抵扣的条件:

 1、固定资产的范围:允许抵扣的范围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

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 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 2、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3、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费*7%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

 例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5000元,取得发票。

 则运输费用可抵扣增值税5000*7%=350元,会计处理为:

 借:固定资产 465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

 贷:银行存款 5000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4、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5、购进并取得发票的时间应在2009年1月1日后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6、原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的处理:可一次性抵完  适用范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原来是增量抵扣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例甲企业2008年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银行存款支付。

 购进时会计处理为:

 借:固定资产 500000

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000

 贷:银行存款 585000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原规定是定比,2003年的)  例:本企业2007年上缴增值税为200万,2008年应上缴增值税为205万,比上年增加5万,可以抵扣5万;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

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

 2009年: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000

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5000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应用举例】 某生产企业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已认证,支付运输企业的运输费总计600元;运输货票上注明运费400元、建设基金100元,保险费60元、装卸费40元。购进固定资产一台,价款100000元,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1000元,其中运输费800元,装卸费200元。则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17%+(400+100)×7%+ 100000×17%+ 800 ×7%=

(二)购进固定资产不准抵扣的情形:

 1、购进的固定资产全用于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免征增值税项目、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 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 ——

 注意:

 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混用于应税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准扣  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混用于免税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准扣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 例1、如:企业购进取暖用锅炉,全用于生产车间(生产应税产品),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例2、企业购进取暖用锅炉,既用于生产车间(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职工宿舍等,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用再分摊转出,可以抵扣

 例3:企业购进取暖用锅炉,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纳增值税项目,职工宿舍等,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准抵扣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会计与税务处理:

购进时就确定用途的:知道进项税不准扣除的,进项税直接计入成本

借:固定资产117

贷:银行存款等117

购进价100,税款17.按十年折旧,直线法折旧      财税[2008]170号

(二)购进固定资产不准抵扣的情形:

 **购进时用途不确定,用过后全改变用途的或发生损失的:

 购进时计入借方进项税,改变用途或发生损失时进项税转出.

 购进时:

 借:固定资产100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 贷:银行存款等117

(二)购进固定资产不准抵扣的情形:

 改变用途的当月:

 借:固定资产

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 2009年购进并取得专用发票,购进时不确定用途的:价100,税款17

 借:固定资产100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 贷:银行存款等117

 按十年折旧,直线法折旧

 用一年后全改为生产免税产品:

 进项税不准扣的计算:

 100-10=90

 90×17%=15。3

 借:固定资产15。3

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

 当年计提折旧为:90+15。3/9=11。7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2009年购进并取得专用发票,购进时不确定用途的:价100,税款17 借:固定资产1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等117 按五年折旧,会计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税法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用一年后全改为生产免税产品: 进项税不准扣的计算: 100-40=60 60×17%=

 借:固定资产15。3

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

 当年计提折旧为:90+15。3/9=11。7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 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

 1、双倍:直线折旧 率×2

 2、余额折旧:每年折旧额=(原值-已提折旧) ×双倍折旧率

 3、最后两年,改成直线折旧

 每年折旧额=(原值-已提折旧-残值)/2

(二)购进固定资产不准抵扣的情形:

 2、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借:固定资产

 贷:银行存款等

 购进做为商品的准扣进项,自用的不准扣进项税

增值税细则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第十条规定的是不准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总结

 1、外购固定资产专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准抵进项税

 2、外购固定资产专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不准抵进项税

 3、外购固定资产混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准抵扣进项税。

 4、外购固定资产混用于增值税免征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混用,

不准抵扣进项税。

 5、外购固定资产属于自用并应纳消费税的不准抵进项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用过的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转让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7%\13%)

(农业机械)

(财税[2008]170号)    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时没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按新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

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购进时用途确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等),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 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9号)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

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

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

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

告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0号

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

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

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一)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情形:

 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二)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可以确定销售额的,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 (自己和他人都不生产同类产品了,市价没有) 应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

:财税[2008]170号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

 应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固定资产净值=原值-会计计提折旧

 应纳所得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税法准扣的折旧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因为,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调不同年度利润的工具,折旧年限可以自己估计.

 所以纳所得税时,税法规定较严格.

 如有一个上市公司将高速公路的折旧方法由原来的直线法改为车流量法,感觉着更合乎固定资产的便用情

况,并且是请交通部给出的鉴定,算非常权威了,但当年提的折旧率才0.25,要100年才会折完,而车流量这个数实际上是不好查的,同类的,京津唐高速折旧年限是18年.这是最长的.

 企业用这个来调利润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三)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

 1、属于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时

抵过进项税的)

 ****

 有同类销售额的

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17%、)

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额的:

 应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净值×(17%、)

 ***例:某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购进设备一台,支付价款10万,增值税1、7万;2010年5月,已计提折旧费

用2万,企业将该设备捐给灾区。该企业的设备捐赠应视同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为( )。(无同类价格可比较)

 (10-2) *17%=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

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购进时没抵过进项税的)

有同类产品销售额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额的:

应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净值×4%/2  

财税[2008]170号

 要点:

 购进固定资产已抵过进项税额的按适用税率纳增值税;

 购进固定资产没抵过进项税额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 1、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准抵扣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销售额=转让收入/(1+3%)

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应纳税额=销售额×3%

 (财税[2009]9号)2009-05-06

国税函〔2009〕90号

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 、2009-02-25

 2009年,A购进固定资产117,十年直线折旧,已用三年。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0*3 贷:累计折旧10*3 计提过减值准备:10 借: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1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 清理:出售,取得收入85万,发生相关税费1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 累计折旧 3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 贷:固定资产 100

 借:固定资产清理1 贷:银行存款1 借:银行存款 85 贷:固定资产清理85 借:固定资产清理24 贷:营业外收入 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1+17%)*17%  借:营业处支出

 清理:送人,发生相关税费1万 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

 累计折旧 30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

 贷:固定资产 100

 借:固定资产清理1

 贷:银行存款1

 借:固定资产清理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处支出——捐赠支出 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17%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 财税[2008]170号

 财税[2009]9号)

 国税函〔2009〕90号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

具等

 增值税里规定的固定资产侧重的是机器设备,不包括房地产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处理

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并取得扣税凭证的,属于准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 会计核算:

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等(购进)

 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 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的)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注意准抵扣的条件:

 1、固定资产的范围:允许抵扣的范围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

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 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 2、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3、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费*7%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

 例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5000元,取得发票。

 则运输费用可抵扣增值税5000*7%=350元,会计处理为:

 借:固定资产 465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

 贷:银行存款 5000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4、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5、购进并取得发票的时间应在2009年1月1日后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6、原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的处理:可一次性抵完  适用范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原来是增量抵扣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例甲企业2008年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银行存款支付。

 购进时会计处理为:

 借:固定资产 500000

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000

 贷:银行存款 585000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原规定是定比,2003年的)  例:本企业2007年上缴增值税为200万,2008年应上缴增值税为205万,比上年增加5万,可以抵扣5万;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

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

 2009年: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000

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5000

(一)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条件

 【应用举例】 某生产企业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已认证,支付运输企业的运输费总计600元;运输货票上注明运费400元、建设基金100元,保险费60元、装卸费40元。购进固定资产一台,价款100000元,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1000元,其中运输费800元,装卸费200元。则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17%+(400+100)×7%+ 100000×17%+ 800 ×7%=

(二)购进固定资产不准抵扣的情形:

 1、购进的固定资产全用于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免征增值税项目、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 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 ——

 注意:

 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混用于应税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准扣  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混用于免税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准扣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 例1、如:企业购进取暖用锅炉,全用于生产车间(生产应税产品),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例2、企业购进取暖用锅炉,既用于生产车间(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职工宿舍等,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用再分摊转出,可以抵扣

 例3:企业购进取暖用锅炉,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纳增值税项目,职工宿舍等,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准抵扣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会计与税务处理:

购进时就确定用途的:知道进项税不准扣除的,进项税直接计入成本

借:固定资产117

贷:银行存款等117

购进价100,税款17.按十年折旧,直线法折旧      财税[2008]170号

(二)购进固定资产不准抵扣的情形:

 **购进时用途不确定,用过后全改变用途的或发生损失的:

 购进时计入借方进项税,改变用途或发生损失时进项税转出.

 购进时:

 借:固定资产100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 贷:银行存款等117

(二)购进固定资产不准抵扣的情形:

 改变用途的当月:

 借:固定资产

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 2009年购进并取得专用发票,购进时不确定用途的:价100,税款17

 借:固定资产100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 贷:银行存款等117

 按十年折旧,直线法折旧

 用一年后全改为生产免税产品:

 进项税不准扣的计算:

 100-10=90

 90×17%=15。3

 借:固定资产15。3

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

 当年计提折旧为:90+15。3/9=11。7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2009年购进并取得专用发票,购进时不确定用途的:价100,税款17 借:固定资产1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等117 按五年折旧,会计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税法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用一年后全改为生产免税产品: 进项税不准扣的计算: 100-40=60 60×17%=

 借:固定资产15。3

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

 当年计提折旧为:90+15。3/9=11。7

(二)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不准抵扣的处理:

 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

 1、双倍:直线折旧 率×2

 2、余额折旧:每年折旧额=(原值-已提折旧) ×双倍折旧率

 3、最后两年,改成直线折旧

 每年折旧额=(原值-已提折旧-残值)/2

(二)购进固定资产不准抵扣的情形:

 2、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借:固定资产

 贷:银行存款等

 购进做为商品的准扣进项,自用的不准扣进项税

增值税细则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第十条规定的是不准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总结

 1、外购固定资产专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准抵进项税

 2、外购固定资产专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不准抵进项税

 3、外购固定资产混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准抵扣进项税。

 4、外购固定资产混用于增值税免征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混用,

不准抵扣进项税。

 5、外购固定资产属于自用并应纳消费税的不准抵进项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用过的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转让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7%\13%)

(农业机械)

(财税[2008]170号)    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时没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按新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

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购进时用途确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等),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 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9号)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

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

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

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

告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0号

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

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

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一)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情形:

 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二)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可以确定销售额的,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 (自己和他人都不生产同类产品了,市价没有) 应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

:财税[2008]170号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

 应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固定资产净值=原值-会计计提折旧

 应纳所得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税法准扣的折旧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因为,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调不同年度利润的工具,折旧年限可以自己估计.

 所以纳所得税时,税法规定较严格.

 如有一个上市公司将高速公路的折旧方法由原来的直线法改为车流量法,感觉着更合乎固定资产的便用情

况,并且是请交通部给出的鉴定,算非常权威了,但当年提的折旧率才0.25,要100年才会折完,而车流量这个数实际上是不好查的,同类的,京津唐高速折旧年限是18年.这是最长的.

 企业用这个来调利润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三)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

 1、属于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时

抵过进项税的)

 ****

 有同类销售额的

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17%、)

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额的:

 应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净值×(17%、)

 ***例:某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购进设备一台,支付价款10万,增值税1、7万;2010年5月,已计提折旧费

用2万,企业将该设备捐给灾区。该企业的设备捐赠应视同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为( )。(无同类价格可比较)

 (10-2) *17%=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

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购进时没抵过进项税的)

有同类产品销售额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额的:

应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净值×4%/2  

财税[2008]170号

 要点:

 购进固定资产已抵过进项税额的按适用税率纳增值税;

 购进固定资产没抵过进项税额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 1、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准抵扣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销售额=转让收入/(1+3%)

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应纳税额=销售额×3%

 (财税[2009]9号)2009-05-06

国税函〔2009〕90号

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 、2009-02-25

 2009年,A购进固定资产117,十年直线折旧,已用三年。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0*3 贷:累计折旧10*3 计提过减值准备:10 借: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1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 清理:出售,取得收入85万,发生相关税费1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 累计折旧 3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 贷:固定资产 100

 借:固定资产清理1 贷:银行存款1 借:银行存款 85 贷:固定资产清理85 借:固定资产清理24 贷:营业外收入 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1+17%)*17%  借:营业处支出

 清理:送人,发生相关税费1万 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

 累计折旧 30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

 贷:固定资产 100

 借:固定资产清理1

 贷:银行存款1

 借:固定资产清理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处支出——捐赠支出 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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