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借款合同

特 别 签 订 条 款

第二十六条 立约人信息

2.贷款人信息: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黄河路818号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漯河市黄河路818号 462000

联系电话:0395-3112569、3101317

其他信息:此栏空白

第二十七条 对第一条的约定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购置以下房产,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一、售房人:张耀军(身份证号码[***********])

二、该房屋系借款人使用贷款所购的第 壹

住房/商业用房) 。

房产的其他信息:此 栏 空 白 。 第二十八条 对第二条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对第三条的约定

借款期限为

第三十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月 (月/年)利率,执行下列第 种:

壹: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下调);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下调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贰: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此栏空白 (上浮/下调)此栏空白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叁: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保持不变。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现行基准利率,固定利率约定为 此栏空白 。

肆:其他:

若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该利率需进行重新约定。

二、罚息利率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10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

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本条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 壹 种方法确定: 壹:于下一年的1月1日调整。 贰:。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贷款人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借款人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浮动利率且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调的,贷款人有权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或银行同业公认的、或贷款人公布的)利率浮动幅度调整下调幅度,借款人同意接受该调整幅度,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

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 一、本合同用款计划执行下列第 壹 项。 壹:贷款人将款项一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该账户为: 帐户名称是吕国福、帐号是[**************]、开户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贰:贷款人根据下述计划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1. 年 × 月 × 日人民币(大写)元。 划入账户: 此 栏 空 白 。

2. 年月元。 划入账户: 此 栏 空 白 。

3. 年月元。 划入账户:。 第三十三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一、关于首期还款日的约定为以下第种: 壹:首期还款日见本条第二款第壹种约定。

贰:如贷款发放日距次月1日大于等于 15 天,首期还款日为放款当期期末日(当月月末日)之前 10 天;如贷款发放日距次月1日小于 15 天,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次期期末日(次月月末日)之前 10 天。

二、关于还(扣)款时间的约定为以下第

壹:还(扣)款时间为贷款发放日在每期(月) 的对日之前 此栏空白 天。

贰:还(扣)款时间为每期期末日(每月月末日)之前 10 天。

三、借款人采取 委托扣款 (委托扣款/柜面还款) 方式还款。

(一) 借款人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其他约定为:借款人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账号:[***********]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二) 借款人采用柜面还款方式还款的,其他约定为:借款人柜面还款应到办理。 四、借款人的还款方法和还款金额为以下第种方式:

壹: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定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期(月)归还金额为人民币1525.39元。

贰: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定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期(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此栏空白 元,利息逐期结算还清。

叁: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此栏空白 元。 肆: 此 栏 空 白 。

五、关于提前还本违约金的约定为:贷款人按借款人每次提前还款金额的%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时一并收取。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收取比例。

六、关于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的约定为:贷款人按借款人缩短期限金额的0.1 %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抵押加全程保证/抵押加最高额保证/保证/抵押/最高额保证) 。

第三十五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为以下第 此栏空白 种:

壹: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如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如为债务展期,应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至双方约定的新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贰: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

叁:。

第三十六条 对第十三条的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清单如下:

抵押财产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保险的约定为以下第 壹 种: 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物保险。

贰:抵押人需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抵押人可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为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保险单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七条 对第十四条的约定 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1. 如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之约定采用最高额保证方式的,本合同除担保条款以外条款项下的债权在编号为此 栏 空 白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之内。

2. 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此栏空白 。 第三十八条 对第十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违约金为主债权金额的 第三十九条 对第二十条的约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一、借款人声明: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或抵押)房产并非我们的生活必需品,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贷款人依约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借款人保证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同意贷款人处置抵押物,并确保不为此设置任何障碍。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

该房产之日起计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贷款人或其他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承继借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偿还借款人尚欠贷款人的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三、贷款人已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及在建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完毕的,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

四、借款人选择了固定利率贷款的情况下,因央行基准利率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个工作日内到贷款人所在地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

证书。如借款人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债权人即可持公证书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借款人(担保人)愿意无条件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无论执行标的涉及借款人(担保人)任何财产。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2个月以后,每次提前还款金额须在

(含)以上。

还款,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可免收违约金。

此栏空白 为经办单位,本合同生效后,经办单位有权以自己的

名义负责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 、债务催收、诉讼或仲裁、执行,并在相关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其公章或相关业务章。

注:以上各条前有“□”标记的为可选条目,应在“□”中添加“√”或“×”

第四十条 对第二十一条的约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 此栏空白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此栏空白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四十一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在计息时,每月计息天数按天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 别 签 订 条 款

第二十六条 立约人信息

2.贷款人信息: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黄河路818号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漯河市黄河路818号 462000

联系电话:0395-3112569、3101317

其他信息:此栏空白

第二十七条 对第一条的约定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购置以下房产,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一、售房人:张耀军(身份证号码[***********])

二、该房屋系借款人使用贷款所购的第 壹

住房/商业用房) 。

房产的其他信息:此 栏 空 白 。 第二十八条 对第二条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对第三条的约定

借款期限为

第三十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月 (月/年)利率,执行下列第 种:

壹: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下调);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下调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贰: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此栏空白 (上浮/下调)此栏空白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叁: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保持不变。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现行基准利率,固定利率约定为 此栏空白 。

肆:其他:

若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该利率需进行重新约定。

二、罚息利率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10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

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本条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 壹 种方法确定: 壹:于下一年的1月1日调整。 贰:。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贷款人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借款人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浮动利率且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调的,贷款人有权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或银行同业公认的、或贷款人公布的)利率浮动幅度调整下调幅度,借款人同意接受该调整幅度,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

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 一、本合同用款计划执行下列第 壹 项。 壹:贷款人将款项一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该账户为: 帐户名称是吕国福、帐号是[**************]、开户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贰:贷款人根据下述计划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1. 年 × 月 × 日人民币(大写)元。 划入账户: 此 栏 空 白 。

2. 年月元。 划入账户: 此 栏 空 白 。

3. 年月元。 划入账户:。 第三十三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一、关于首期还款日的约定为以下第种: 壹:首期还款日见本条第二款第壹种约定。

贰:如贷款发放日距次月1日大于等于 15 天,首期还款日为放款当期期末日(当月月末日)之前 10 天;如贷款发放日距次月1日小于 15 天,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次期期末日(次月月末日)之前 10 天。

二、关于还(扣)款时间的约定为以下第

壹:还(扣)款时间为贷款发放日在每期(月) 的对日之前 此栏空白 天。

贰:还(扣)款时间为每期期末日(每月月末日)之前 10 天。

三、借款人采取 委托扣款 (委托扣款/柜面还款) 方式还款。

(一) 借款人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其他约定为:借款人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账号:[***********]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二) 借款人采用柜面还款方式还款的,其他约定为:借款人柜面还款应到办理。 四、借款人的还款方法和还款金额为以下第种方式:

壹: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定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期(月)归还金额为人民币1525.39元。

贰: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定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期(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此栏空白 元,利息逐期结算还清。

叁: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此栏空白 元。 肆: 此 栏 空 白 。

五、关于提前还本违约金的约定为:贷款人按借款人每次提前还款金额的%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时一并收取。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收取比例。

六、关于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的约定为:贷款人按借款人缩短期限金额的0.1 %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抵押加全程保证/抵押加最高额保证/保证/抵押/最高额保证) 。

第三十五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为以下第 此栏空白 种:

壹: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如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如为债务展期,应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至双方约定的新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贰: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

叁:。

第三十六条 对第十三条的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清单如下:

抵押财产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保险的约定为以下第 壹 种: 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物保险。

贰:抵押人需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抵押人可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为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保险单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七条 对第十四条的约定 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1. 如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之约定采用最高额保证方式的,本合同除担保条款以外条款项下的债权在编号为此 栏 空 白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之内。

2. 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此栏空白 。 第三十八条 对第十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违约金为主债权金额的 第三十九条 对第二十条的约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一、借款人声明: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或抵押)房产并非我们的生活必需品,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贷款人依约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借款人保证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同意贷款人处置抵押物,并确保不为此设置任何障碍。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

该房产之日起计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贷款人或其他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承继借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偿还借款人尚欠贷款人的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三、贷款人已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及在建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完毕的,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

四、借款人选择了固定利率贷款的情况下,因央行基准利率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个工作日内到贷款人所在地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

证书。如借款人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债权人即可持公证书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借款人(担保人)愿意无条件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无论执行标的涉及借款人(担保人)任何财产。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2个月以后,每次提前还款金额须在

(含)以上。

还款,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可免收违约金。

此栏空白 为经办单位,本合同生效后,经办单位有权以自己的

名义负责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 、债务催收、诉讼或仲裁、执行,并在相关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其公章或相关业务章。

注:以上各条前有“□”标记的为可选条目,应在“□”中添加“√”或“×”

第四十条 对第二十一条的约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 此栏空白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此栏空白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四十一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在计息时,每月计息天数按天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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