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选调生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有较搞思想文化素质、与广大基层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切实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公开考试、确保质量;

(二)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择优选调;

(三)立足基层、严格要求、分级管理;

(四)遵循规律、加强培养、适时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主要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特区)直属单位。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含其他硕士、博士培养单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大学本科以上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活动的高校毕业生,表现优秀、具备选调生基本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纳入选调范围。

第五条 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

(二)一般应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

劳的精神,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四)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五)服从组织安排;

(六)身体健康;

(七)省委组织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每年的选调生数量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其中女性、少数民族选调生要有一定数量。

第七条 选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计划。每年底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根据编制情况,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选调计划;

(二)发布通知。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选调生招录计划,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报名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其他方面的人选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省委组织部进行审核;

(四)笔试。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选调生笔试;

(五)资格审查及面试考察。省委组织部根据选调条件,对通过笔试纳入面试考察对象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面试考察;

(六)体检。根据笔试、资格审查和面试考察情况,确定体检对象;

(七)确定选调名单、落实工作单位。根据笔试、资格审查、

面试考察和体检的情况,提出选调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束后确定选调名单;

(八)分配。坚持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原则,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提出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九)签定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由省委组织部与选调对象签定,并由选调对象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盖章确认。就业协议签定后,选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选调,学校也不得对选调生另行改派。

(十)初任培训。选调生在上岗前,由省委组织部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

(十一)派遣及档案转递。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并将档案及时转递到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及时转递到有关县(市、去、特区)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和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九条 选调生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在接收单位编制空额内优先调剂解决。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一)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

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心路子。

(二)市(州、地)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地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掌握选调生总体表现情况和工作情况。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三)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面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实时对选调生进行跟踪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四)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接收单位要明确专人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形成定期与选调生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对选调生取得的成绩给予表扬与鼓励,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对出现的苗条性问题进行提醒,帮助他们健康成长;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

第十一条 选调生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其中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为两年(含试用期),两年内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市(州、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五年内不得跨省调动,工作特殊需要的,需报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二条 选调生调动实行备案制,在本县(市、区、特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在市(州、地)内跨县(市、区、特区)调动的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审批

或备案;调到省直机关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市(州、地)、省(区、市)调动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守纪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本人思想动摇的,不安心基层工作的,群众反映较差的;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事宜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培养的。

调整出选调生队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工作满10年的选调生,除已经担任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和列入县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外,不再按选调生进行专项管理,转入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应建立选调生管理信息系统,跟踪选调生的表现、工作变动等情况,实行选调生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选调生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后,原负责管理的组织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辞职、辞退、死亡等变动情况较大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计划和措施,加大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训。

(一)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当年所录用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公务员初任培训。

(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培训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要加强选调生的实践锻炼。

(一)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挂职锻炼。

(二)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突发性的工作,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对选调生的思想教育,对选调生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有较搞思想文化素质、与广大基层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切实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公开考试、确保质量;

(二)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择优选调;

(三)立足基层、严格要求、分级管理;

(四)遵循规律、加强培养、适时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主要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特区)直属单位。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含其他硕士、博士培养单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大学本科以上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活动的高校毕业生,表现优秀、具备选调生基本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纳入选调范围。

第五条 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

(二)一般应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

劳的精神,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四)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五)服从组织安排;

(六)身体健康;

(七)省委组织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每年的选调生数量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其中女性、少数民族选调生要有一定数量。

第七条 选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计划。每年底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根据编制情况,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选调计划;

(二)发布通知。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选调生招录计划,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报名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其他方面的人选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省委组织部进行审核;

(四)笔试。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选调生笔试;

(五)资格审查及面试考察。省委组织部根据选调条件,对通过笔试纳入面试考察对象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面试考察;

(六)体检。根据笔试、资格审查和面试考察情况,确定体检对象;

(七)确定选调名单、落实工作单位。根据笔试、资格审查、

面试考察和体检的情况,提出选调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束后确定选调名单;

(八)分配。坚持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原则,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提出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九)签定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由省委组织部与选调对象签定,并由选调对象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盖章确认。就业协议签定后,选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选调,学校也不得对选调生另行改派。

(十)初任培训。选调生在上岗前,由省委组织部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

(十一)派遣及档案转递。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并将档案及时转递到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及时转递到有关县(市、去、特区)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和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九条 选调生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在接收单位编制空额内优先调剂解决。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一)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

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心路子。

(二)市(州、地)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地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掌握选调生总体表现情况和工作情况。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三)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面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实时对选调生进行跟踪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四)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接收单位要明确专人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形成定期与选调生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对选调生取得的成绩给予表扬与鼓励,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对出现的苗条性问题进行提醒,帮助他们健康成长;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

第十一条 选调生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其中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为两年(含试用期),两年内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市(州、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五年内不得跨省调动,工作特殊需要的,需报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二条 选调生调动实行备案制,在本县(市、区、特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在市(州、地)内跨县(市、区、特区)调动的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审批

或备案;调到省直机关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市(州、地)、省(区、市)调动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守纪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本人思想动摇的,不安心基层工作的,群众反映较差的;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事宜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培养的。

调整出选调生队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工作满10年的选调生,除已经担任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和列入县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外,不再按选调生进行专项管理,转入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应建立选调生管理信息系统,跟踪选调生的表现、工作变动等情况,实行选调生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选调生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后,原负责管理的组织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辞职、辞退、死亡等变动情况较大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计划和措施,加大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训。

(一)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当年所录用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公务员初任培训。

(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培训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要加强选调生的实践锻炼。

(一)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挂职锻炼。

(二)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突发性的工作,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对选调生的思想教育,对选调生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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