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检验索赔和不可抗力

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条款

一、填空题

1、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 )条款。

2、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友好协商、调解、( )、( )。

3、我国商检机构的三项作用( )( )和公证鉴定。

二、名词解释

1、不可抗力

2、仲裁协议

3、商检证书

三、简答题

1、进出口商品为什么要检验?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有哪些基本做法?

2、我国商检机构的任务有哪些?

3、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4、何谓索赔与理赔?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哪几种规定方法?各包括哪些内容?

5、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认定需具备哪些条件?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则是什么?

6、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几种规定方式?最好采用哪

一种方式?为什么?

7、解决争议的办法有哪些?

8、何谓仲裁?仲裁有何特点?

9、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仲裁协议有何作用?

10、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1、简述检验证书的作用?

12、简述异议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用途和主要区别?

四、判断题:

1、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就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商品。( )

2、我国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复验商品品质/数量的期限,一般就是买方向我方提出有关索赔要求的期限,超过索赔期险,在法律上无效( )

3、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人收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合,在任何时候都可向出口人提出索赔( )

4、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以至于实际上使他不能得到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东西,就是根本违反合同。( )

5、凡是遇到不可抗力事故,遭受事故的一方就可以提出撤销合同。( )

6、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愿意将履约中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 )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的一方如果根本违反了合同,另一方只能索赔,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

8、在按照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合同中规定检验地点应该采用“离岸品质、离岸重量”的规定为宜。( )

五、案例分析

1、上海某造纸厂以 CIF 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2、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 CIF 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 3 公吨,价值 3 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3、A 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 B 公司另雇

C 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 A 、 B 、 C 、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

下, A 商场应向何方索赔?

4、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8 月份装运交货,不料 7 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5、国内某公司于 1990 年 11 月 2 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 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 1991 年 4 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6、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 9 月份交货。 9 月 15 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7、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绝。问日方有无权利拒绝?为什么?

8、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 1500 公吨给英国某公

司,货价为 348 英镑每 M/T CFR LONDON,总货款为 522000 英镑;交货期为当年 5--9 月。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 8 %;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 15 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问结果会怎样?

9、某贸易商以 FOB 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若工厂未能于 7 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 5% 的违约金。后来工厂交货延迟 5 天,以致该贸易被其买方索赔货款的 3%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 5% 还是 3% ?

10、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 FOB 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

问题?

11、有一美国公司 A 向外国一贸易商 B 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在 9 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 10 月 7 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因此,买方 A 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12、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挪威一公司达成一笔合同,购买 9000 多吨钢材。 1985 年 3 月 14 日,卖方首先向中技总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 4 月 19 日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 2295000 美元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后,卖方随即将全套单证提交中方公司;提单上载明钢材数量为 9161 吨。同年 6 月 1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根据提单和发票将货款 229 万美元付给了卖方。然而,事实证明,卖方根本没有将钢材装船,向买方提交的提单、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等单证,都是伪造的。买方在经过多次催促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遂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卖方)负有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原告中技总公司胜诉。卖方对此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理由其中之一是:“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合同中的卖方)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骗,侵占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已非合同权利义务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85 条和第 22 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由,否认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这是对该公约的片面理解,不予采纳。”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挪用欠 ** 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运用仲裁及仲裁承认方面的知识,分析这一案例,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13、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14、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请分析上述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15、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

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此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清中方免责。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6、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中方怎么办?

17、 我某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收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

18、我某公司匈牙利出口水果一批,支付办法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即拒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问中方应如何办?

19、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

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20、某奥地利商向中国出口化工原材料一批,价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1991年由于海湾事件,石油价格暴涨,奥商成本增加28%,便向中方提出,要求提高出口价,否则拒绝交货,因为可作不可抗力处理。问中方如何办?

答案

一、填空题

1 、免责 2 、仲裁、诉讼 3 、法定检验、监督管理

二、名词解释

1、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2、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3、商检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简答题

1、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有关商品检验权的规定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问题,因此,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与商品检验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是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在出口国检验 1 、产地(工厂)检验 2 、装运港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1 、目的港检验 2 、买方营业处所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2、答: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 )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 ) 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 其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鉴定、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

3、答;商检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效力

4、答:国际贸易涉及的面很广,情况负责多边,在履约过程中,如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索赔条款的内容(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二)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5、答: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6、答:概括规定、具体规定、综合规定

最好采用具体规定、综合规定结合方式

7、答: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8、答:仲裁其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快、易于得到执行优点

9、答:仲裁协议的形式: 1、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 2、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10、答:(一)仲裁地点:三种规定方法: 1、多数合同规定在中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二)仲裁机构: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主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11、答: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运结算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12、答:异议与索赔条款 1 、索赔的依据 2 、索赔的期限 3 、索赔的办法

罚金或违约金条款:此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远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用证、拖欠货款等场合。

四、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对 5、错 6、错 7、错 8 、错

五、案例分析

1、答: CIF 货物装船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答;船方弃货非共同海损。(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我方可向船方索赔

3、答: 保险公司

4、答;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与买方交涉,尽量延期交货,因为卖方还可向其他伞商收购,不致免交货物。

5、答:不合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可以免责。

6、答:不合理,可以在生效之日前交货。

7、答:有权,因为 A — B 目的地在香港,不是泰国。

8、答:我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9、答:可以,索赔由 5% 可以要求降低至 3%

10、答: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

11、答:由于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合同。

12、请运用仲裁及仲裁承认方面的知识,分析这一案例,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13、答:(1)不一样,重量单,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2)、

拒付

14、答:买方复验无权对商品品质、重量向卖方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证明,货物是由于卖方违约或货物有瑕疵造成的。

15、答:(1)该仪器须领出口许可的情况不是在订约后出现的,日方在订约前理应知道这一法律要求,它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就本案具体情况来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2)在CIF条件下,申请出口许可是卖方证是卖的义务,卖方对未能领到许可证应承担责任;(3)故中方应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

16、答:(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公约》(中、阿均为缔约国);(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偿金。

17、答:(1)澳方实际是以不可抗力为由在要求推迟履行合同,故关键要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从情况分析,尚构不成不可抗力,况且小麦为种类货物,澳方如不能供应可从它国购入交货,不能因世界市场价格上涨,而拒绝这样做;(3)中方应坚持澳方按合同履约,否则要求损害赔偿。

18、答:(1)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中方违约;(2)如属于中方违约,则应分清是根本违约还是非根本违约;(3)如不属根本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及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4)如属于根本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如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5)本案短重10%,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不符合同,中方有一定责任,可按上述第(3)点来处理。

19、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20、答:(1)这应属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2)中方不应同意提价,应坚持对方履行合同。

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条款

一、填空题

1、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 )条款。

2、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友好协商、调解、( )、( )。

3、我国商检机构的三项作用( )( )和公证鉴定。

二、名词解释

1、不可抗力

2、仲裁协议

3、商检证书

三、简答题

1、进出口商品为什么要检验?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有哪些基本做法?

2、我国商检机构的任务有哪些?

3、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4、何谓索赔与理赔?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哪几种规定方法?各包括哪些内容?

5、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认定需具备哪些条件?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则是什么?

6、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几种规定方式?最好采用哪

一种方式?为什么?

7、解决争议的办法有哪些?

8、何谓仲裁?仲裁有何特点?

9、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仲裁协议有何作用?

10、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1、简述检验证书的作用?

12、简述异议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用途和主要区别?

四、判断题:

1、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就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商品。( )

2、我国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复验商品品质/数量的期限,一般就是买方向我方提出有关索赔要求的期限,超过索赔期险,在法律上无效( )

3、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人收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合,在任何时候都可向出口人提出索赔( )

4、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以至于实际上使他不能得到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东西,就是根本违反合同。( )

5、凡是遇到不可抗力事故,遭受事故的一方就可以提出撤销合同。( )

6、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愿意将履约中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 )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的一方如果根本违反了合同,另一方只能索赔,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

8、在按照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合同中规定检验地点应该采用“离岸品质、离岸重量”的规定为宜。( )

五、案例分析

1、上海某造纸厂以 CIF 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2、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 CIF 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 3 公吨,价值 3 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3、A 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 B 公司另雇

C 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 A 、 B 、 C 、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

下, A 商场应向何方索赔?

4、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8 月份装运交货,不料 7 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5、国内某公司于 1990 年 11 月 2 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 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 1991 年 4 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6、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 9 月份交货。 9 月 15 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7、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绝。问日方有无权利拒绝?为什么?

8、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 1500 公吨给英国某公

司,货价为 348 英镑每 M/T CFR LONDON,总货款为 522000 英镑;交货期为当年 5--9 月。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 8 %;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 15 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问结果会怎样?

9、某贸易商以 FOB 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若工厂未能于 7 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 5% 的违约金。后来工厂交货延迟 5 天,以致该贸易被其买方索赔货款的 3%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 5% 还是 3% ?

10、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 FOB 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

问题?

11、有一美国公司 A 向外国一贸易商 B 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在 9 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 10 月 7 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因此,买方 A 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12、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挪威一公司达成一笔合同,购买 9000 多吨钢材。 1985 年 3 月 14 日,卖方首先向中技总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 4 月 19 日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 2295000 美元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后,卖方随即将全套单证提交中方公司;提单上载明钢材数量为 9161 吨。同年 6 月 1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根据提单和发票将货款 229 万美元付给了卖方。然而,事实证明,卖方根本没有将钢材装船,向买方提交的提单、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等单证,都是伪造的。买方在经过多次催促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遂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卖方)负有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原告中技总公司胜诉。卖方对此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理由其中之一是:“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合同中的卖方)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骗,侵占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已非合同权利义务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85 条和第 22 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由,否认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这是对该公约的片面理解,不予采纳。”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挪用欠 ** 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运用仲裁及仲裁承认方面的知识,分析这一案例,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13、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14、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请分析上述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15、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

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此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清中方免责。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6、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中方怎么办?

17、 我某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收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

18、我某公司匈牙利出口水果一批,支付办法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即拒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问中方应如何办?

19、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

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20、某奥地利商向中国出口化工原材料一批,价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1991年由于海湾事件,石油价格暴涨,奥商成本增加28%,便向中方提出,要求提高出口价,否则拒绝交货,因为可作不可抗力处理。问中方如何办?

答案

一、填空题

1 、免责 2 、仲裁、诉讼 3 、法定检验、监督管理

二、名词解释

1、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2、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3、商检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简答题

1、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有关商品检验权的规定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问题,因此,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与商品检验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是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在出口国检验 1 、产地(工厂)检验 2 、装运港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1 、目的港检验 2 、买方营业处所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2、答: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 )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 ) 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 其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鉴定、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

3、答;商检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效力

4、答:国际贸易涉及的面很广,情况负责多边,在履约过程中,如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索赔条款的内容(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二)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5、答: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6、答:概括规定、具体规定、综合规定

最好采用具体规定、综合规定结合方式

7、答: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8、答:仲裁其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快、易于得到执行优点

9、答:仲裁协议的形式: 1、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 2、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10、答:(一)仲裁地点:三种规定方法: 1、多数合同规定在中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二)仲裁机构: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主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11、答: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运结算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12、答:异议与索赔条款 1 、索赔的依据 2 、索赔的期限 3 、索赔的办法

罚金或违约金条款:此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远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用证、拖欠货款等场合。

四、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对 5、错 6、错 7、错 8 、错

五、案例分析

1、答: CIF 货物装船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答;船方弃货非共同海损。(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我方可向船方索赔

3、答: 保险公司

4、答;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与买方交涉,尽量延期交货,因为卖方还可向其他伞商收购,不致免交货物。

5、答:不合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可以免责。

6、答:不合理,可以在生效之日前交货。

7、答:有权,因为 A — B 目的地在香港,不是泰国。

8、答:我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9、答:可以,索赔由 5% 可以要求降低至 3%

10、答: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

11、答:由于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合同。

12、请运用仲裁及仲裁承认方面的知识,分析这一案例,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13、答:(1)不一样,重量单,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2)、

拒付

14、答:买方复验无权对商品品质、重量向卖方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证明,货物是由于卖方违约或货物有瑕疵造成的。

15、答:(1)该仪器须领出口许可的情况不是在订约后出现的,日方在订约前理应知道这一法律要求,它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就本案具体情况来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2)在CIF条件下,申请出口许可是卖方证是卖的义务,卖方对未能领到许可证应承担责任;(3)故中方应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

16、答:(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公约》(中、阿均为缔约国);(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偿金。

17、答:(1)澳方实际是以不可抗力为由在要求推迟履行合同,故关键要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从情况分析,尚构不成不可抗力,况且小麦为种类货物,澳方如不能供应可从它国购入交货,不能因世界市场价格上涨,而拒绝这样做;(3)中方应坚持澳方按合同履约,否则要求损害赔偿。

18、答:(1)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中方违约;(2)如属于中方违约,则应分清是根本违约还是非根本违约;(3)如不属根本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及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4)如属于根本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如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5)本案短重10%,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不符合同,中方有一定责任,可按上述第(3)点来处理。

19、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20、答:(1)这应属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2)中方不应同意提价,应坚持对方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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