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1
二、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2
(一)、1949至1984年:旅游政策调整阶段„„„„„„„„„„„„„2
(二)、1985至1990年:旅游法制初步形成阶段„„„„„„„„„„„3
(三)、1990至2001年:旅游法制初步完善阶段„„„„„„„„„„„4
(四)、2001年至今:旅游法制建设的调整和巩固阶段„„„„„„„„„4
三、加快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建设的措施„„„„„„„„„„„5
(一)、要树立先进、全面、准确的旅游立法宗旨„„„„„„„„„„„5
(二)必须摆脱大陆法系部门法的观念束缚„„„„„„„„„„„„„„5
(三)必须摆脱部门立法的窠臼„„„„„„„„„„„„„„„„„„„5
(四)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并予以规范„„„„„„„„„„„„„„„6
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内容摘要:旅游业被誉为21世界的朝阳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旅游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完成了由最初的事业接待型向经济产业型的转变。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其产业体系日臻完善,结构日渐合理,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日益体现,中国成为举世公认的旅游大国。中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相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明显滞后。本文在对我国旅游业取得成就、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回顾的基础上,找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所在以及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旅游业 旅游法制建设 旅游立法 完善措施 一、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
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旅游业以1841年7月5日英国人托马斯.库克组织500多人从莱斯特前往拉夫巴勒参加禁酒大会为开端。但同欧美国家相比,中国近代旅游业起步较晚。20世纪初期,才出现了一些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的旅行代办机构,如英国的通济隆旅游公司,美国的运通旅游公司,日本的国际观光局等。1923年8月上海商业储备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银行下设立的旅游部,1927年7月陈光甫成立独立的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从此出现了中国人自己开办的旅行社。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9日,厦门有关部门接管了旧“华侨服务社”创立了新中国第一家华侨服务社,开始了新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与4月5日成立了中国国际旅行社,从此旅游业在我国发展起来。但这一时期的旅游业不是经济产业而是政治接待事业,其主要接待的是国际友好人士及国外华侨。
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是从改革开放后开始的。伴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我国旅游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国家外汇储备十分紧缺的年份里,旅游业成为国家创收的重要渠道,为增加我
国的外汇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现代化建设中,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不断增大,对促进城乡建设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明显提高。旅游业的发展提升了中国的软实力和大国形象。
改革开放后旅游业去得的巨大成就通过下面的数字可以有些更直观的认识。1978年我国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数仅为72万人次,到1987年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数突破1000万人次 。之后,入境过夜人数每增加1000万人次的时间逐渐缩短。旅游创汇创汇1978年仅为2.6亿美元,到2007年创汇达419.19亿元美元,到2010年达到458亿美元。中国旅游业在世界的排名也持续上升,1978中国国际旅游接待人数和国际旅游收入都在40名之后,1980年国际旅游接待人数开始进入前20名,到1999年起进入前五名。中国国际旅游收入的排名,1980年在世界仅列34名,2001年进入前5名。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居民收入的显著提高,国内旅游市场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1993年至2010年国内旅游收入人数由4.1亿 人次增长到2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从864亿元增长到1.26万亿元。
1990年10月率先开放中国公民到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旅游。1997年在试行港澳游和边境游的基础上,正式开展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截止2010年4月,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进入新世纪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增速迅猛,到2010年达到5739亿人次。中国不仅是世界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同时也成为重要的旅游客源地。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这三大旅游市场已呈现均衡发展的局面。截止2010年国内旅游人数达21亿人次,较上年增长10.6%,国内旅游收入1.26亿元,增长23.5%,入境过夜旅游人数5739万人次,增长20.4%,全国旅游总收入1.57万亿元,增长21.7%【1】。 2001年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2】。2006年世界旅游组织又对此预测进行修改,将达到目标的时间提前到2015年【3】。中国旅游业用了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赶上和超过了许多国家的发展步伐。
二、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1949至1984年:旅游政策调整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以1949年10月17日厦门华侨服务社为标志开始了新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与此相适应旅游立法工作也同步展开。基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政治背景,我国旅游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友人及港澳同胞、海外
华侨迎来送往的政治性接待任务。由于其接待任务按计划进行,接待人数有限,接待工作有既定的模式和标准。因此,这一时期的旅游接待表现出来的特点是政策性非常强,对接待任务的规范和管理主要靠一些规范性的文件来实现的。如1951年11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履行暂行办法》,1952年政务院《出入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1956年外交部《关于批准外国私人旅行游览者来华旅行游览放宽尺度问题的报告》等16部规范性文件。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准,我国开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序幕,旅游业也开始走上了产业化的道路。这一时期,旅游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迅速壮大旅游产业赖以发展的各种基础设施。该时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78年外交部党组的《关于发展旅游事业的请示报告》、1979年国家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的《关于改革全国高级饭店管理体制的建议》、1981年国家城建总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文物局、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风景名胜管理保护工作的报告》、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不以组织群众自费旅游团出国访问的通知》等14部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就是这个时期开始的。 ( 二)、1985至1990年:旅游法制初步形成阶段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旅游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4】(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套施行。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月20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3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施行)。这一时期的旅游立法,总体特点是相继出台了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逐步成为旅游管理的主要形式;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相对减少,而管理方面的文件相对增多。从管理的效果看,旅游行政部门在规范新的旅游市场的开发、旅游教育、旅游安全、旅游软件设施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这一时期的旅游立法有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的通知》、国务院《风景名胜区
管理条例》,1987年公安部颁布的《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等38部旅游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套施行。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月20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3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施行。
(三)、1990至2001年:旅游法制初步完善阶段。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在前十年大力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旅游业基本上改变了供给不足的局面,旅游业已经初步具备了大发展的条件。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国内旅游迅速发展,入境旅游大幅增长,出境旅游方兴未艾。在此时期大部分省市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或主导产业来发展,我国旅游业面临发展的大好机遇。这些都对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阶段,一批对旅游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有重大意义的法规陆续出台,各省大都制定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总体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旅游法规体系。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1991年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关于拟同意海南省旅游总公司组织省内居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请示》、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的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旅游局人教司颁布的《关于下发、和的通知》等55部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2001年至今:旅游法制建设的调整和巩固阶段。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推动。为促进自由贸易,旅行我国入世承诺,作为服务贸易的旅游业,有必要对不适合世贸规则的法律进行修订【5】。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崛起,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强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旅游大国的行列。尽管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的旅
游立法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模式上以及程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旅的现实需要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从严格意义来讲还不是专门的旅游法律,充其量只是旅游行政法规。旅游法 规虽然制定了很多,但只是七零八落,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三、加快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建设的措施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依法治旅的需要,保证我国旅游快速发展、健康发展,必须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如何完善我国的旅游立法?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树立先进、全面、准确的旅游立法宗旨
旅游业具有多种游产品具有独特性,这就决定了旅游立法的宗旨必须是多元的,而且是有重点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旅游法作为基本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1)促进本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2)提高本国企业在国家旅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3)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促进本国国民和其他游客的健康文化生活;(5)促进世界和平,增进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等。而从近年各国旅游法律的修改完善看,旅游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我国在促进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旅游法制建设时,应借鉴这些先进的旅游立法理念,树立旅游者权益保障为重点、其他法权益协调保护和促进的旅游立法理念。
(二)、必须摆脱大陆法系部门法的观念束缚
旅游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与此相关,旅游法是否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这是困扰、影响和阻碍我国旅游立法的两个“难题”。这两个“难题”纯粹是大陆法系部门法概念的僵硬思维所致。从英美法的立法实践看,其旅游法的制定并没有受上述两个“难题”的限制,它们早已制定和实施了旅游基本法(英国在1969年制定了《英国旅游发展法》,美国在1979年制定了《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而日本则早在1963年就制定了《日本旅游基本法》。),并已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其经验在于: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功能导向的实用主义原则,而不是固守或受调整对象独立性、唯一性的制约。反观我国,仅仅因为不能在理论上为旅游法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做出周延的论证,不能为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做出严密而清晰的界定和阐释,就把旅游基本法扼杀在摇篮之中,显然是不合时宜,需要废止。
(三)、必须摆脱部门立法的窠臼
旅游基本法立法反复受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该法涉及面广,协调难
度较大。十多年了,旅游立法的主要争议还停留在界定旅游管理涉及哪些部门及其权限划分上,以管理法的导向来立法(原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改为《旅行社条例》,但管理法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协调难度丝毫没有降低。为此,必须在诸多方面做拓展性思维:第一,要认清旅游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协调法,而不是管理法。旅游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旅游立法的性质,旅游立法应当是社会立法,而不是行业立法,其调整范围是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一个行业。从旅游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来看,旅游权是和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主要内容紧密相连的,旅游立法应该是经济法、社会法、民法、行政法的结合,是协调法、促进法、保障法。第二,旅游法的主要内容不能是界定管理部门及其权限,立法主体应该是开放的,应该摆脱部门立法的窠臼。这就会大大减少部门的权力之争、利益之争,降低旅游立法的难度。
(四)、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并予以规范
与国家层面旅游立法屡屡受阻相比,我国地方旅游立法与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1995年6月海南省第一届人大批准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地方旅游立法的先河【6】。至2003年9月,我国共有30个省级人大颁布了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条例,内容涉及旅游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这些地方旅游立法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国家层面旅游立法的空白,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层面的旅游立法做了有益的探索和积累,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但是,地方旅游立法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地方保护等,需要予以规范。
【1】人民网北京2011年2月24日电
【2】贵州商报2001年10月10日
【3】中国网2006年06月28日《2004至2006年中国入境分析、预测与展望》
【4】石培华《中国旅游研究30年(1978-2008年)》.中国旅游出版社.2009
【5】所有旅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摘自何光暐《中国旅游50年》.中国旅游出版社.1999
【6】韩玉灵 《浅析我国的旅游立法》.法律之星.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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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1
二、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2
(一)、1949至1984年:旅游政策调整阶段„„„„„„„„„„„„„2
(二)、1985至1990年:旅游法制初步形成阶段„„„„„„„„„„„3
(三)、1990至2001年:旅游法制初步完善阶段„„„„„„„„„„„4
(四)、2001年至今:旅游法制建设的调整和巩固阶段„„„„„„„„„4
三、加快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建设的措施„„„„„„„„„„„5
(一)、要树立先进、全面、准确的旅游立法宗旨„„„„„„„„„„„5
(二)必须摆脱大陆法系部门法的观念束缚„„„„„„„„„„„„„„5
(三)必须摆脱部门立法的窠臼„„„„„„„„„„„„„„„„„„„5
(四)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并予以规范„„„„„„„„„„„„„„„6
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内容摘要:旅游业被誉为21世界的朝阳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旅游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完成了由最初的事业接待型向经济产业型的转变。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其产业体系日臻完善,结构日渐合理,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日益体现,中国成为举世公认的旅游大国。中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相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明显滞后。本文在对我国旅游业取得成就、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回顾的基础上,找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所在以及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旅游业 旅游法制建设 旅游立法 完善措施 一、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
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旅游业以1841年7月5日英国人托马斯.库克组织500多人从莱斯特前往拉夫巴勒参加禁酒大会为开端。但同欧美国家相比,中国近代旅游业起步较晚。20世纪初期,才出现了一些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的旅行代办机构,如英国的通济隆旅游公司,美国的运通旅游公司,日本的国际观光局等。1923年8月上海商业储备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银行下设立的旅游部,1927年7月陈光甫成立独立的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从此出现了中国人自己开办的旅行社。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9日,厦门有关部门接管了旧“华侨服务社”创立了新中国第一家华侨服务社,开始了新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与4月5日成立了中国国际旅行社,从此旅游业在我国发展起来。但这一时期的旅游业不是经济产业而是政治接待事业,其主要接待的是国际友好人士及国外华侨。
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是从改革开放后开始的。伴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我国旅游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国家外汇储备十分紧缺的年份里,旅游业成为国家创收的重要渠道,为增加我
国的外汇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现代化建设中,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不断增大,对促进城乡建设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明显提高。旅游业的发展提升了中国的软实力和大国形象。
改革开放后旅游业去得的巨大成就通过下面的数字可以有些更直观的认识。1978年我国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数仅为72万人次,到1987年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数突破1000万人次 。之后,入境过夜人数每增加1000万人次的时间逐渐缩短。旅游创汇创汇1978年仅为2.6亿美元,到2007年创汇达419.19亿元美元,到2010年达到458亿美元。中国旅游业在世界的排名也持续上升,1978中国国际旅游接待人数和国际旅游收入都在40名之后,1980年国际旅游接待人数开始进入前20名,到1999年起进入前五名。中国国际旅游收入的排名,1980年在世界仅列34名,2001年进入前5名。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居民收入的显著提高,国内旅游市场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1993年至2010年国内旅游收入人数由4.1亿 人次增长到2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从864亿元增长到1.26万亿元。
1990年10月率先开放中国公民到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旅游。1997年在试行港澳游和边境游的基础上,正式开展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截止2010年4月,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进入新世纪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增速迅猛,到2010年达到5739亿人次。中国不仅是世界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同时也成为重要的旅游客源地。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这三大旅游市场已呈现均衡发展的局面。截止2010年国内旅游人数达21亿人次,较上年增长10.6%,国内旅游收入1.26亿元,增长23.5%,入境过夜旅游人数5739万人次,增长20.4%,全国旅游总收入1.57万亿元,增长21.7%【1】。 2001年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2】。2006年世界旅游组织又对此预测进行修改,将达到目标的时间提前到2015年【3】。中国旅游业用了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赶上和超过了许多国家的发展步伐。
二、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1949至1984年:旅游政策调整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以1949年10月17日厦门华侨服务社为标志开始了新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与此相适应旅游立法工作也同步展开。基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政治背景,我国旅游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友人及港澳同胞、海外
华侨迎来送往的政治性接待任务。由于其接待任务按计划进行,接待人数有限,接待工作有既定的模式和标准。因此,这一时期的旅游接待表现出来的特点是政策性非常强,对接待任务的规范和管理主要靠一些规范性的文件来实现的。如1951年11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履行暂行办法》,1952年政务院《出入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1956年外交部《关于批准外国私人旅行游览者来华旅行游览放宽尺度问题的报告》等16部规范性文件。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准,我国开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序幕,旅游业也开始走上了产业化的道路。这一时期,旅游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迅速壮大旅游产业赖以发展的各种基础设施。该时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78年外交部党组的《关于发展旅游事业的请示报告》、1979年国家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的《关于改革全国高级饭店管理体制的建议》、1981年国家城建总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文物局、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风景名胜管理保护工作的报告》、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不以组织群众自费旅游团出国访问的通知》等14部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就是这个时期开始的。 ( 二)、1985至1990年:旅游法制初步形成阶段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旅游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4】(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套施行。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月20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3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施行)。这一时期的旅游立法,总体特点是相继出台了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逐步成为旅游管理的主要形式;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相对减少,而管理方面的文件相对增多。从管理的效果看,旅游行政部门在规范新的旅游市场的开发、旅游教育、旅游安全、旅游软件设施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这一时期的旅游立法有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的通知》、国务院《风景名胜区
管理条例》,1987年公安部颁布的《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等38部旅游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套施行。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月20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3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施行。
(三)、1990至2001年:旅游法制初步完善阶段。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在前十年大力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旅游业基本上改变了供给不足的局面,旅游业已经初步具备了大发展的条件。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国内旅游迅速发展,入境旅游大幅增长,出境旅游方兴未艾。在此时期大部分省市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或主导产业来发展,我国旅游业面临发展的大好机遇。这些都对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阶段,一批对旅游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有重大意义的法规陆续出台,各省大都制定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总体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旅游法规体系。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1991年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关于拟同意海南省旅游总公司组织省内居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请示》、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的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旅游局人教司颁布的《关于下发、和的通知》等55部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2001年至今:旅游法制建设的调整和巩固阶段。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推动。为促进自由贸易,旅行我国入世承诺,作为服务贸易的旅游业,有必要对不适合世贸规则的法律进行修订【5】。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崛起,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强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旅游大国的行列。尽管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的旅
游立法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模式上以及程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旅的现实需要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从严格意义来讲还不是专门的旅游法律,充其量只是旅游行政法规。旅游法 规虽然制定了很多,但只是七零八落,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三、加快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建设的措施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依法治旅的需要,保证我国旅游快速发展、健康发展,必须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如何完善我国的旅游立法?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树立先进、全面、准确的旅游立法宗旨
旅游业具有多种游产品具有独特性,这就决定了旅游立法的宗旨必须是多元的,而且是有重点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旅游法作为基本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1)促进本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2)提高本国企业在国家旅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3)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促进本国国民和其他游客的健康文化生活;(5)促进世界和平,增进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等。而从近年各国旅游法律的修改完善看,旅游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我国在促进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旅游法制建设时,应借鉴这些先进的旅游立法理念,树立旅游者权益保障为重点、其他法权益协调保护和促进的旅游立法理念。
(二)、必须摆脱大陆法系部门法的观念束缚
旅游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与此相关,旅游法是否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这是困扰、影响和阻碍我国旅游立法的两个“难题”。这两个“难题”纯粹是大陆法系部门法概念的僵硬思维所致。从英美法的立法实践看,其旅游法的制定并没有受上述两个“难题”的限制,它们早已制定和实施了旅游基本法(英国在1969年制定了《英国旅游发展法》,美国在1979年制定了《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而日本则早在1963年就制定了《日本旅游基本法》。),并已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其经验在于: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功能导向的实用主义原则,而不是固守或受调整对象独立性、唯一性的制约。反观我国,仅仅因为不能在理论上为旅游法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做出周延的论证,不能为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做出严密而清晰的界定和阐释,就把旅游基本法扼杀在摇篮之中,显然是不合时宜,需要废止。
(三)、必须摆脱部门立法的窠臼
旅游基本法立法反复受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该法涉及面广,协调难
度较大。十多年了,旅游立法的主要争议还停留在界定旅游管理涉及哪些部门及其权限划分上,以管理法的导向来立法(原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改为《旅行社条例》,但管理法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协调难度丝毫没有降低。为此,必须在诸多方面做拓展性思维:第一,要认清旅游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协调法,而不是管理法。旅游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旅游立法的性质,旅游立法应当是社会立法,而不是行业立法,其调整范围是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一个行业。从旅游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来看,旅游权是和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主要内容紧密相连的,旅游立法应该是经济法、社会法、民法、行政法的结合,是协调法、促进法、保障法。第二,旅游法的主要内容不能是界定管理部门及其权限,立法主体应该是开放的,应该摆脱部门立法的窠臼。这就会大大减少部门的权力之争、利益之争,降低旅游立法的难度。
(四)、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并予以规范
与国家层面旅游立法屡屡受阻相比,我国地方旅游立法与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1995年6月海南省第一届人大批准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地方旅游立法的先河【6】。至2003年9月,我国共有30个省级人大颁布了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条例,内容涉及旅游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这些地方旅游立法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国家层面旅游立法的空白,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层面的旅游立法做了有益的探索和积累,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但是,地方旅游立法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地方保护等,需要予以规范。
【1】人民网北京2011年2月24日电
【2】贵州商报2001年10月10日
【3】中国网2006年06月28日《2004至2006年中国入境分析、预测与展望》
【4】石培华《中国旅游研究30年(1978-2008年)》.中国旅游出版社.2009
【5】所有旅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摘自何光暐《中国旅游50年》.中国旅游出版社.1999
【6】韩玉灵 《浅析我国的旅游立法》.法律之星.20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