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房买房遭遇新政

买房遭遇新政,当事人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陈俊是北京市户口,原来结婚时购买的是一居室,后打算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2012年10 月,陈俊夫妇将自己的房子挂在中介公司出售,同时二人也在不停地看房子。

2012年12月,陈俊夫妇的一居室卖出去了,陈俊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买方于过户前付清全部购房款。2013 年1月,陈俊夫妇看中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两居室,是学区房,陈俊夫妇很快便定下了这套房,并于1月20日与高玲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 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高玲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303号房屋出售给陈俊,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陈俊夫妇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150万元首付款,由高玲到银行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双方网签后,陈俊再支付购房款75万元,剩余购房款5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并约定交易过程中的全部税费由陈俊夫妇承担。合同签订后,陈俊如约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2013年2月下旬高玲办理了解抵押手续,之后陈俊夫妇便向北京市昌平区建委提交了购房资质审核的相关材料。

3月30日,北京市政府颁布了新的“国五条”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 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陈俊夫妇很庆幸自己购买的房屋属于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可是不曾想新政出台之后,北京市的房价又一路上涨,陈俊夫妇多次催促高玲办理网签,高玲均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推脱。一天,高玲突然通知陈俊夫妇说自己看中了一套房,已经签合同了,马上要网签了。陈俊一听便急了,因为高玲再网签一套住房,陈俊夫妇买的房就不是唯一住房了,需要多交 20%的个人所得税。此时高玲提出要么购房款加20万元,要么由陈俊自己去缴税,但是陈俊夫妇无法接受这两种方案。事后高玲进行了第二套房子网签,陈俊夫妇无奈之下带着材料找到笔者求助。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国家限购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陈俊夫妇要求解除合同,

应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

一、解除2013年1月22日原告陈俊夫妇与被告高玲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高玲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俊夫妇购房首付款150万元。

三、驳回原告陈俊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律师剖析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房产新政所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随着房产新政的颁布在一段时间内骤然增加。下面笔者先简要介绍一下房产新政的相关情况: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新国五条”),旨在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 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 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2013年1月,当时“新国五条” 并未出台,双方均无法预见国务院会出台此政策,更无法预见北京市政府下发的《通知》中会将个税调高至20%,故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客观事实发生了异常变动。如果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于买方陈俊夫妇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笔者认为,国家政策的调整应依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是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二是情 势变更须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如果是订约时发生情势变更,则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是情势 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 四是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本案中,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即属于合同基础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的变动,且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另外,对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买卖双方事先均不能预见,且在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的事由。若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买方陈俊夫妇须额外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对买方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对于卖方高玲提出的条件,陈俊夫妇显然无法接受,且一下子多出好几十 万元的税款远远超出了陈俊夫妇的承受能力,双方已无法协商解决。在此情形下,笔者建议陈俊夫妇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至于诉讼,结合本案的情况,陈俊夫妇有两种诉讼策略可以选择,一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当然这需要以陈俊夫妇愿意承担多出来的20%的个税为前提; 二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陈俊夫妇主张是因出卖人高玲的原因导致新税出现,但是笔者认为 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写明高玲所售房屋是其满5年唯一住房,因此,陈俊夫妇主张由高玲承担多出的税费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 陈俊夫妇无力支付多出的税款的话,笔者建议其选择第二种诉讼策略相对比较稳妥一些。

在此,笔者需要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在购房合同中一定要将相关的事项约定明确,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另外,对于双方沟通的内容,建议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通话录音,如本案中,若陈俊夫妇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出卖人恶意网签、意图加价,则买受人要求对方承担税费或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买房遭遇新政,当事人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陈俊是北京市户口,原来结婚时购买的是一居室,后打算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2012年10 月,陈俊夫妇将自己的房子挂在中介公司出售,同时二人也在不停地看房子。

2012年12月,陈俊夫妇的一居室卖出去了,陈俊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买方于过户前付清全部购房款。2013 年1月,陈俊夫妇看中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两居室,是学区房,陈俊夫妇很快便定下了这套房,并于1月20日与高玲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 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高玲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303号房屋出售给陈俊,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陈俊夫妇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150万元首付款,由高玲到银行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双方网签后,陈俊再支付购房款75万元,剩余购房款5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并约定交易过程中的全部税费由陈俊夫妇承担。合同签订后,陈俊如约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2013年2月下旬高玲办理了解抵押手续,之后陈俊夫妇便向北京市昌平区建委提交了购房资质审核的相关材料。

3月30日,北京市政府颁布了新的“国五条”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 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陈俊夫妇很庆幸自己购买的房屋属于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可是不曾想新政出台之后,北京市的房价又一路上涨,陈俊夫妇多次催促高玲办理网签,高玲均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推脱。一天,高玲突然通知陈俊夫妇说自己看中了一套房,已经签合同了,马上要网签了。陈俊一听便急了,因为高玲再网签一套住房,陈俊夫妇买的房就不是唯一住房了,需要多交 20%的个人所得税。此时高玲提出要么购房款加20万元,要么由陈俊自己去缴税,但是陈俊夫妇无法接受这两种方案。事后高玲进行了第二套房子网签,陈俊夫妇无奈之下带着材料找到笔者求助。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国家限购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陈俊夫妇要求解除合同,

应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

一、解除2013年1月22日原告陈俊夫妇与被告高玲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高玲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俊夫妇购房首付款150万元。

三、驳回原告陈俊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律师剖析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房产新政所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随着房产新政的颁布在一段时间内骤然增加。下面笔者先简要介绍一下房产新政的相关情况: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新国五条”),旨在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 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 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2013年1月,当时“新国五条” 并未出台,双方均无法预见国务院会出台此政策,更无法预见北京市政府下发的《通知》中会将个税调高至20%,故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客观事实发生了异常变动。如果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于买方陈俊夫妇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笔者认为,国家政策的调整应依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是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二是情 势变更须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如果是订约时发生情势变更,则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是情势 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 四是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本案中,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即属于合同基础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的变动,且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另外,对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买卖双方事先均不能预见,且在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的事由。若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买方陈俊夫妇须额外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对买方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对于卖方高玲提出的条件,陈俊夫妇显然无法接受,且一下子多出好几十 万元的税款远远超出了陈俊夫妇的承受能力,双方已无法协商解决。在此情形下,笔者建议陈俊夫妇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至于诉讼,结合本案的情况,陈俊夫妇有两种诉讼策略可以选择,一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当然这需要以陈俊夫妇愿意承担多出来的20%的个税为前提; 二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陈俊夫妇主张是因出卖人高玲的原因导致新税出现,但是笔者认为 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写明高玲所售房屋是其满5年唯一住房,因此,陈俊夫妇主张由高玲承担多出的税费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 陈俊夫妇无力支付多出的税款的话,笔者建议其选择第二种诉讼策略相对比较稳妥一些。

在此,笔者需要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在购房合同中一定要将相关的事项约定明确,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另外,对于双方沟通的内容,建议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通话录音,如本案中,若陈俊夫妇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出卖人恶意网签、意图加价,则买受人要求对方承担税费或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内容

  • 天津二手房调查
  • 天津二手房调查 班级:10级营销2班 姓名:田蕤 学号:10590204 近期天津的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房价在不断地下降,同样二手房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他们是怎样的变化?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每日房价显示,上周(3月5日至20日)天津二手私产住宅成交1074套,面积8.3万 ...

  • 哪些公房可以出售
  •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哪些公房可以出售 当工人们们成为国家正式员工时,国家或企业会给予发放公用住宅,那么公用住宅可以出售转让吗? 可以出售转让的公房又有哪些呢? 今天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 ...

  • 2015二手房交易流程注意事项最新消息 二手房交易税费详解
  • 2015二手房交易流程注意事项最新消息,二手房交易税费详解!2015年二手房交易新政一出台,不少购房者已"跃跃欲试"准备购置二手房.但二手房交易流程较新房繁杂,很多地方不注意可能就会吃大亏.今天总结出20条二手房交易流程和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以及二手房交易税费的详细解释,希望对购房 ...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推"新政"
  • ] 成 .职效 认工 清国际了金危融 : 和势 国的我对措施 ,应认 清 ]了势 和 务任,认 清了 加 强社会 形主 与法 制 建 设重的 要意 义, 认 :开 管 理年展 动 的必 活性 要.业 : 公积房金 并在设 ,之 立日三 年起 提内 高到全 市统一缴存 比例. 欠 住房公缴 积金 业企 ...

  • 上海动迁政策详解
  • 搜房网友(过客) 发表于 搜房网 - 上海业主论坛 - 我要买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 ...

  • 谁抢了我的经济适用房
  • 作者:视线 百姓生活 2004年02期 从1998年开始实施.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民心工程",如今正遭遇诸多尴尬: 有了经济适用房开发权的开发商说,"国家是给了我优惠,可一些相关部门收费却照收不误.房子一积压,损失可就大了." 没有开发权的开发 ...

  •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 一.城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及特点 (一)经济利益驱动 近年来房屋市场价格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房屋买卖中差价利润较大,炒房.炒楼花等非自住买卖行为现象突出.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至约定的过户时间存在一段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房价上涨过快,在逐利本性驱使下,出卖人会觉得房屋售价过低,在过户期 ...

  • 中等收入家庭如何解决住房难问题
  • 中等收入家庭如何解决住房难问题 当今社会,面对节节攀升的房价,很多老百姓是望房兴叹.住房难,国家提出两种解决手段,第一是廉租房制度,第二是经济适用房制度.这两个政策只能解决我国低收入人群的少部分,还有大部分的百姓面对住房难.像我们所处的赵各庄街道,它是因矿而建,确切地说属于一个矿区.居民有80%都在 ...

  • 2年限售!现在投资扬州一套房,解封后卖出真能赚到钱吗?
  • 直击扬州楼市是扬州排名第一的房产微信平台,由金明鑫.张婷.吴玉清.崔一星等资深地产媒体人精心维护,权威播报扬州楼市最新动态,每天为你提供独家的财富资讯.本文作者是直击扬州楼市执行主编张婷,欢迎加我个人微信njzt1234,交流扬州楼市资讯. 今年4月11日,扬州出台楼市调控新政,设置已购商品住房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