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审批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 表 说 明 及 要 求
一、填写本表为凡符合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纳税(减免)范围的纳税人,用于纳税申报、减免申报。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提供当地政府(国土部门)有关用地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经耕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核定,加盖公章后,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财农税[2005]1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核。
三、减免申报: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按照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赣财农税[2004]24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批,用地单位和个人应连同以下附件上报。
1、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
2、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3、项目建设平面图;
4、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后的预批文件《耕地征用审批通知单》;
四、本表应报一式五份。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一份由耕地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留存;一份由县(市)财政部门留存;一份由市财政部门留存;一份由省财政部门留存。
五、本表由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提供。纳税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用地单位(人)名称:开户行:帐号:用地单位(人)地址:电话:邮编:建设项目名称:法人代表:占用土地地址:审报日期:项目用地总面积: 亩折合 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面积: 亩折合 平方米联系人:联系电话:类别合计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其他申报纳税面积(平方米)申请减免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元/平方米)计征税额(元)减免税额(元)应征税额(元)申请减免依据耕地所在地乡(镇)、县
财政部门核实(审批)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省财政部门核实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备注:
耕 地 占 用 税 减 免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以上指挥防卫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免征。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
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的用地免征;
二、铁路线路(包括地方铁路,下同)以及规定的两侧留地、沿线车站和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场、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
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免征;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学校)的教学楼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宿舍、食堂用地免征;
六、医院(包括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所、诊所)用地免征;
七、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
八、灾民、难民和水库移民建房用地免征;
九、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征;
十、外国投资者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免征;
十一、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十二、农村革命烈士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缘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审批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 表 说 明 及 要 求
一、填写本表为凡符合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纳税(减免)范围的纳税人,用于纳税申报、减免申报。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提供当地政府(国土部门)有关用地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经耕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核定,加盖公章后,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财农税[2005]1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核。
三、减免申报: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按照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赣财农税[2004]24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批,用地单位和个人应连同以下附件上报。
1、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
2、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3、项目建设平面图;
4、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后的预批文件《耕地征用审批通知单》;
四、本表应报一式五份。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一份由耕地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留存;一份由县(市)财政部门留存;一份由市财政部门留存;一份由省财政部门留存。
五、本表由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提供。纳税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用地单位(人)名称:开户行:帐号:用地单位(人)地址:电话:邮编:建设项目名称:法人代表:占用土地地址:审报日期:项目用地总面积: 亩折合 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面积: 亩折合 平方米联系人:联系电话:类别合计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其他申报纳税面积(平方米)申请减免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元/平方米)计征税额(元)减免税额(元)应征税额(元)申请减免依据耕地所在地乡(镇)、县
财政部门核实(审批)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省财政部门核实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备注:
耕 地 占 用 税 减 免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以上指挥防卫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免征。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
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的用地免征;
二、铁路线路(包括地方铁路,下同)以及规定的两侧留地、沿线车站和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场、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
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免征;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学校)的教学楼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宿舍、食堂用地免征;
六、医院(包括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所、诊所)用地免征;
七、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
八、灾民、难民和水库移民建房用地免征;
九、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征;
十、外国投资者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免征;
十一、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十二、农村革命烈士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缘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者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