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信用证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定义、基本特征和当事人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来讲,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UCP600第二条对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即指:

1、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2、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3、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汇票到期日付款。

4、如果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并对议付行进行偿付。

(二)信用证的基本特征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不同于托收、电汇等方式,它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不是商业信用。信用证开出即表明了银行的付款承诺,这种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即满足开出的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了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尽管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和前提,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信用证各当事人在处理业务纠纷时,是以信用证本身的条款规定为依据的,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因此,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3、信用证以单据为基础

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是银行提供付款保证和资金融通,以促进买卖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银行并不直接参与货物的买卖过程,而且也不可能去查验核实各项交易的详细情况。银行只负责审慎查核所提交的单据,确认它在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从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不管交易事实如何。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可见,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即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在信用证业务仲,最基本的当事人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受益人四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或撤销都必须经过这四者同意方可执行。此外,根据业务需要,还会出现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几承兑行等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商,有时也可能是银行自己。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指定的唯一享有凭该证交单支取款项权利的人,通常是出口商。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让,则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是真正的出口商。

3、开证行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4、保兑行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5、通知行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6、付款行

付款行是指在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被开证行指定并授权在单据相符时付款给受益人的银行。

7、承兑行

承兑行是指在承兑信用证项下,被开证行指定并授权在单据相符时承兑远期汇票,并在到期日付款的银行。

8、议付行

议付行是指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受开证行的委托,应受益人要求对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付款的银行。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9、偿付行

偿付行是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如图3-5所示。

二、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极为广泛,大多数应用于货物贸易中,也有少部分用于服务贸易中。信用证从其性质、期限及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但是,不管哪一类信用证,均必须明确表示其适用于承付(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一)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汇票及规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跟单信用证。

跟单主要包括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证书、装箱单、产地证等。

2、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指开证行仅凭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应用并不广泛。

(二)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确定承诺方式,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承担即期付款责任。

2、延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几保兑行(如有)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3、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

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对于承兑信用证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4、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授权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想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偿付指定银行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

1、定义

保兑信用证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即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那天或以前提交至保兑行或指定银行,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付款责任。

2、特点

保兑信用证给予受益人开证行之外的付款保证。如果信用证的开证行资信不够,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存在政治风险等问题,受益人通常要求另一家其信赖的银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确保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时,由保兑行履行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四)可转让信用证

1、定义

UCP600第三十八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2、特点

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背景是由于贸易结算中有中间商的存在,中间商为了达到赚取差价利润,又不用垫付货款给卖方的目的,由吗,买方开立信用证给中间商,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信用证指定的转让银行修改部分信用证条款讲信用证转开给第二受益人(供货商),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后交单给开证行,发票的差额即是中间商赚取的利润。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销售合同的转让,倘若信用证的受让人(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第一受益人(合同卖方)仍应对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负连带责任。

(五)背对背信用证

1、定义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桥式信用证等,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又称主要信用证)后,以此信用证为担保,请求银行依据原始条款,开出的以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2、银行转开背对背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背对背信用证金额不可大于原信用证金额;

(2)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可以提前,金额、单价可以减低;

(3)应以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中间商)作为提单的托运人;

(4)如有保险单,原则上以申请人为被保险人;

(5)原信用证禁止分批时,背对背信用证也应开出全部金额;

(6)银行应妥善保存原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见表: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不用之处

(六)循环信用证

1、定义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立后,允许信用证不须特别修改,即可恢复至原金额,再行使用的信用证。它与一般的跟单信用证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在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可周而复始,知道规定金额的使用次数届满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适合进出口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而且货物比较大宗同意的情况,开立循环信用证可节省银行费用,对进口商来讲,减少了开证手续费。

2、循环信用证的类别

循环信用证有按时间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不论是按时间循环或者是按金额循环,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费积累循环信用证。

按照循环方式,可以分为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式循环、半自动式循环。

(七)预支信用证

1、预支信用证的定义

预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在装运货物前先行开具汇票向指定银行(通常是通知银行)收款的信用证,又称红条款信用证。

2、预支信用证的特点

红条款信用证在东南亚和非洲的茶叶交易和澳大利亚的羊毛交易中用于支付。预支信用证可分为全部预支信用证和部分预支信用证两种。

预支信用证是进口商想出口商提供融资的手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开证行垫款预付,另一种是议付行垫款预付。

从红条款的相关条款来开:(1)单据要求简单,一般只需要提供收款证明、履约承诺、及赔偿证明,以上三种证明均由受益人出具,基于商业信用,且未经相关公证,效力较低。

(2)基本带有可电索条款,通常规定在收到议付行电索报文(MT742)后三个工作日内,开证行就要将索汇款项电汇至议付行账户,申请人在未收到货物并转卖前就要进行付款,落实资金压力较大。从提供融资的时期来看,红条款信用证是对卖方发货前的备货融资,类似于打包贷款,买方几买方银行对卖方的生产情况及融资使用情况跟踪难度较大,若卖方讲资金挪为他用,到期无法发货,买方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由此可见,开证行对于预支信用证严控风险、谨慎办理。

三、信用证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办理流程

1、开立信用证

申请开证的客户,要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2)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3)服务贸易项下开证的客户应具备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付汇资格。

开立信用证首先要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合法性,还要落实保证金或相应担保措施。申请开证的客户,除资信审查须提供的基础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进口开证申请书、开证协议书、进口合同、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还需提交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的保函或信用证;境外工程承包项下的信用证需提供境外工程承包合同;受益人在保税区需提供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如货物起运港为境内,需提供货物进口报关单。客户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内容必须完整、清楚、合理,并符合国际惯例和银行的要求。

审核完毕后,银行开出信用证。注意,信用证最好以SWIFT MT700格式开立,按照收益人所在地选择代理行作为通知行,开证条款应与开证申请书中的相应条款保持一致,条款要清晰、明确、合理,符合银行及申请人利益。

2、信用证修改

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和受益人有可能对信用证提出修改。申请人应提供修改申请书,做到内容完整,条款清晰;如更改了受益人或货物描述、金额等内容,还需要提供修改的合同。如果信用证修改涉及增额或增加溢短装比例,需要落实保证金或相应担保措施。

审核完毕后,银行发出信用证修改报文,最好以SWIFT MT707格式对外开出,修改条款要符合国际惯例,条款完整、明确、合理。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印章应与开证申请书的印章保持一致。

3、信用证项下到单

国外交单行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使用版本(UPC500或UPC600)审核单据后,依照信用证的寄单指示将单据寄给信用证指定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保兑行或开证行,指定银行及开证行应严格按照使用版本(UPC500或UPC600)审核单据,按照“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来单进行严谨、认真、慎重的审核。

4、付款、承兑、拒付

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应在国际惯例规定时限内(UPC500项下合理时间,不超多7个工作日; UPC600项下最长5个工作日)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不得无理迟付或拒付。申请人落实付汇资金后,银行可以放单。

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征求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的意见,也可以直接拒付。如果之前做过提单背书、提货担保业务则此单据不可拒付。拒付时必须保证银行持有全套单据。

拒付报文最好用MT734发出,如无法发出SWIFT报文,可以采用其他快捷方式(例如传真方式)拒付,但要保留好证据。拒付时要标明拒付,一次提出全部不符点,并标明单据处理方式。

5、结卷或撤证

信用证项下金额全部对外付汇后表示信用证项下业务的完成,或信用证虽为未执行完毕但过效期一段时间后,银行应做结卷处理。

如在信用证效期内,申请人或受益人提出撤销信用证,在征得对方及开证行同意后,信用证可以撤销。

6、提单背书

申请人接到单据后,如果提单抬头是“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银行在提单背面背书,做货权转让,客户才能提出货物。银行办理提单背书业务时应要求申

请人提供提单背书申请书,审核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如有)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有不符点的单据需要客户确认接受不符点才能办理。

7、提货担保

进出口海运航程较近时,申请人已接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发出的到货通知单,而货运单据尚未寄到开证行,进口商如能证明该批货物确是某笔信用证项下货物,可凭到货通知单向开证行申请提货担保。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需要审核提货担保申请书、海运提单复印件、商业发票、承运公司的到货通知单、信托收据等资料;应审核信用证是否要求全套货权单据,非全套物权单据不可办理;按照审单标准审查单据是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如有不符点应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确认接受不符点才能办理。办理过程提货担保的单据原则上不能再拒付,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要求或其他对银行不理的要求。

信用证正本单据到单后,申请人应及时到船公司换回正本提货担保书退回银行。

(二)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办理流程

1、来证及修改的通知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出口信用证或修改后,应首先通过核对印鉴或密押等方式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审查来证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到受益人。如决定不予通知或不能确信其表面真实性以致无法及时准确地将来证通知到受益人,应立即告知开证行。

来证无印押或印押不符的,应立即查询开证行进行核实。对于大额信开来证,应联系开证行以SWIFT方式证实,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对于无法确认信用证真实性的,可以先行通知,但应告知受益人印押尚未核符。

来证未注明使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含有不利于受益人的条款,可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建议其洽开证申请人修改有关条款。对于来证中含有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法规或带有歧视性条款的,要立即告知开证行修改,如对方拒绝修改,银行可以保留不做通知的权利。

2、出口单据的审核与处理

受益人向交单行递交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应提供交单委托书,交单行应审查如下事项:受益人所交单据种类几份数;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信用证(包括修改)正本;受益人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交单行应按照信用证及使用的国际惯例合理谨慎地审核,确定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具体审单标准见后)。审核完毕后,应在正本信用证上作相应批注。经审查发现单据有不符点(瑕疵)的,应向受益人出具不符点确认书,联系受益人进行修改或更换单据。如受益人不更改单据,应要求其出具同意寄单的书面意见,以明确双方责任。

3、寄单与索汇

交单行对出口单据审核后,应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寄单索汇。

对于来证有偿付汇的,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可直接向偿付行索偿(包括电索和信索,下同);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可在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后再向偿付行索偿。远期信用证项下,若开证行授权交单行在远期到期日向偿付行进行索偿,则应在远期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及时行使索偿权利并在索偿报文中注明正确的起息日。若偿付行与交单行无密押关系,采用信索方式进行索偿时,应在远期到期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寄出索偿面函及汇票(如有),对于来证规定直接向开证行电索的,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可直接向开证行索偿。

4、催收与收汇

收到信用证款项时应按照指示几时入账,可以直接入现汇账户或结汇入人民币账户,如交单行已做融资,收汇款应首先归还融资选项。信用证项下收汇应根据归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款”,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并进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补录。

索汇后超过正常收汇时间仍未收汇的,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收。如遇到拒付等情况,应及时与受益人联系,并依据国际惯例与开证行进行交涉。

如遇开证行退单,应按照出口议付面函所列的单据种类及份数进行清点,如退回单据与面函所列单据种类份数不符,应立即联系开证行进行核实,清点无误后做好与受益人的单据交接工作。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定义、基本特征和当事人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来讲,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UCP600第二条对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即指:

1、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2、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3、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汇票到期日付款。

4、如果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并对议付行进行偿付。

(二)信用证的基本特征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不同于托收、电汇等方式,它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不是商业信用。信用证开出即表明了银行的付款承诺,这种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即满足开出的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了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尽管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和前提,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信用证各当事人在处理业务纠纷时,是以信用证本身的条款规定为依据的,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因此,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3、信用证以单据为基础

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是银行提供付款保证和资金融通,以促进买卖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银行并不直接参与货物的买卖过程,而且也不可能去查验核实各项交易的详细情况。银行只负责审慎查核所提交的单据,确认它在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从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不管交易事实如何。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可见,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即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在信用证业务仲,最基本的当事人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受益人四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或撤销都必须经过这四者同意方可执行。此外,根据业务需要,还会出现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几承兑行等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商,有时也可能是银行自己。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指定的唯一享有凭该证交单支取款项权利的人,通常是出口商。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让,则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是真正的出口商。

3、开证行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4、保兑行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5、通知行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6、付款行

付款行是指在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被开证行指定并授权在单据相符时付款给受益人的银行。

7、承兑行

承兑行是指在承兑信用证项下,被开证行指定并授权在单据相符时承兑远期汇票,并在到期日付款的银行。

8、议付行

议付行是指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受开证行的委托,应受益人要求对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付款的银行。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9、偿付行

偿付行是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如图3-5所示。

二、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极为广泛,大多数应用于货物贸易中,也有少部分用于服务贸易中。信用证从其性质、期限及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但是,不管哪一类信用证,均必须明确表示其适用于承付(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一)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汇票及规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跟单信用证。

跟单主要包括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证书、装箱单、产地证等。

2、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指开证行仅凭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应用并不广泛。

(二)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确定承诺方式,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承担即期付款责任。

2、延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几保兑行(如有)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3、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

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对于承兑信用证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4、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授权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想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偿付指定银行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

1、定义

保兑信用证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即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那天或以前提交至保兑行或指定银行,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付款责任。

2、特点

保兑信用证给予受益人开证行之外的付款保证。如果信用证的开证行资信不够,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存在政治风险等问题,受益人通常要求另一家其信赖的银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确保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时,由保兑行履行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四)可转让信用证

1、定义

UCP600第三十八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2、特点

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背景是由于贸易结算中有中间商的存在,中间商为了达到赚取差价利润,又不用垫付货款给卖方的目的,由吗,买方开立信用证给中间商,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信用证指定的转让银行修改部分信用证条款讲信用证转开给第二受益人(供货商),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后交单给开证行,发票的差额即是中间商赚取的利润。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销售合同的转让,倘若信用证的受让人(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第一受益人(合同卖方)仍应对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负连带责任。

(五)背对背信用证

1、定义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桥式信用证等,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又称主要信用证)后,以此信用证为担保,请求银行依据原始条款,开出的以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2、银行转开背对背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背对背信用证金额不可大于原信用证金额;

(2)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可以提前,金额、单价可以减低;

(3)应以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中间商)作为提单的托运人;

(4)如有保险单,原则上以申请人为被保险人;

(5)原信用证禁止分批时,背对背信用证也应开出全部金额;

(6)银行应妥善保存原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见表: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不用之处

(六)循环信用证

1、定义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立后,允许信用证不须特别修改,即可恢复至原金额,再行使用的信用证。它与一般的跟单信用证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在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可周而复始,知道规定金额的使用次数届满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适合进出口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而且货物比较大宗同意的情况,开立循环信用证可节省银行费用,对进口商来讲,减少了开证手续费。

2、循环信用证的类别

循环信用证有按时间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不论是按时间循环或者是按金额循环,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费积累循环信用证。

按照循环方式,可以分为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式循环、半自动式循环。

(七)预支信用证

1、预支信用证的定义

预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在装运货物前先行开具汇票向指定银行(通常是通知银行)收款的信用证,又称红条款信用证。

2、预支信用证的特点

红条款信用证在东南亚和非洲的茶叶交易和澳大利亚的羊毛交易中用于支付。预支信用证可分为全部预支信用证和部分预支信用证两种。

预支信用证是进口商想出口商提供融资的手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开证行垫款预付,另一种是议付行垫款预付。

从红条款的相关条款来开:(1)单据要求简单,一般只需要提供收款证明、履约承诺、及赔偿证明,以上三种证明均由受益人出具,基于商业信用,且未经相关公证,效力较低。

(2)基本带有可电索条款,通常规定在收到议付行电索报文(MT742)后三个工作日内,开证行就要将索汇款项电汇至议付行账户,申请人在未收到货物并转卖前就要进行付款,落实资金压力较大。从提供融资的时期来看,红条款信用证是对卖方发货前的备货融资,类似于打包贷款,买方几买方银行对卖方的生产情况及融资使用情况跟踪难度较大,若卖方讲资金挪为他用,到期无法发货,买方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由此可见,开证行对于预支信用证严控风险、谨慎办理。

三、信用证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办理流程

1、开立信用证

申请开证的客户,要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2)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3)服务贸易项下开证的客户应具备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付汇资格。

开立信用证首先要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合法性,还要落实保证金或相应担保措施。申请开证的客户,除资信审查须提供的基础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进口开证申请书、开证协议书、进口合同、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还需提交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的保函或信用证;境外工程承包项下的信用证需提供境外工程承包合同;受益人在保税区需提供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如货物起运港为境内,需提供货物进口报关单。客户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内容必须完整、清楚、合理,并符合国际惯例和银行的要求。

审核完毕后,银行开出信用证。注意,信用证最好以SWIFT MT700格式开立,按照收益人所在地选择代理行作为通知行,开证条款应与开证申请书中的相应条款保持一致,条款要清晰、明确、合理,符合银行及申请人利益。

2、信用证修改

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和受益人有可能对信用证提出修改。申请人应提供修改申请书,做到内容完整,条款清晰;如更改了受益人或货物描述、金额等内容,还需要提供修改的合同。如果信用证修改涉及增额或增加溢短装比例,需要落实保证金或相应担保措施。

审核完毕后,银行发出信用证修改报文,最好以SWIFT MT707格式对外开出,修改条款要符合国际惯例,条款完整、明确、合理。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印章应与开证申请书的印章保持一致。

3、信用证项下到单

国外交单行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使用版本(UPC500或UPC600)审核单据后,依照信用证的寄单指示将单据寄给信用证指定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保兑行或开证行,指定银行及开证行应严格按照使用版本(UPC500或UPC600)审核单据,按照“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来单进行严谨、认真、慎重的审核。

4、付款、承兑、拒付

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应在国际惯例规定时限内(UPC500项下合理时间,不超多7个工作日; UPC600项下最长5个工作日)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不得无理迟付或拒付。申请人落实付汇资金后,银行可以放单。

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征求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的意见,也可以直接拒付。如果之前做过提单背书、提货担保业务则此单据不可拒付。拒付时必须保证银行持有全套单据。

拒付报文最好用MT734发出,如无法发出SWIFT报文,可以采用其他快捷方式(例如传真方式)拒付,但要保留好证据。拒付时要标明拒付,一次提出全部不符点,并标明单据处理方式。

5、结卷或撤证

信用证项下金额全部对外付汇后表示信用证项下业务的完成,或信用证虽为未执行完毕但过效期一段时间后,银行应做结卷处理。

如在信用证效期内,申请人或受益人提出撤销信用证,在征得对方及开证行同意后,信用证可以撤销。

6、提单背书

申请人接到单据后,如果提单抬头是“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银行在提单背面背书,做货权转让,客户才能提出货物。银行办理提单背书业务时应要求申

请人提供提单背书申请书,审核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如有)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有不符点的单据需要客户确认接受不符点才能办理。

7、提货担保

进出口海运航程较近时,申请人已接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发出的到货通知单,而货运单据尚未寄到开证行,进口商如能证明该批货物确是某笔信用证项下货物,可凭到货通知单向开证行申请提货担保。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需要审核提货担保申请书、海运提单复印件、商业发票、承运公司的到货通知单、信托收据等资料;应审核信用证是否要求全套货权单据,非全套物权单据不可办理;按照审单标准审查单据是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如有不符点应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确认接受不符点才能办理。办理过程提货担保的单据原则上不能再拒付,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要求或其他对银行不理的要求。

信用证正本单据到单后,申请人应及时到船公司换回正本提货担保书退回银行。

(二)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办理流程

1、来证及修改的通知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出口信用证或修改后,应首先通过核对印鉴或密押等方式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审查来证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到受益人。如决定不予通知或不能确信其表面真实性以致无法及时准确地将来证通知到受益人,应立即告知开证行。

来证无印押或印押不符的,应立即查询开证行进行核实。对于大额信开来证,应联系开证行以SWIFT方式证实,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对于无法确认信用证真实性的,可以先行通知,但应告知受益人印押尚未核符。

来证未注明使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含有不利于受益人的条款,可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建议其洽开证申请人修改有关条款。对于来证中含有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法规或带有歧视性条款的,要立即告知开证行修改,如对方拒绝修改,银行可以保留不做通知的权利。

2、出口单据的审核与处理

受益人向交单行递交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应提供交单委托书,交单行应审查如下事项:受益人所交单据种类几份数;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信用证(包括修改)正本;受益人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交单行应按照信用证及使用的国际惯例合理谨慎地审核,确定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具体审单标准见后)。审核完毕后,应在正本信用证上作相应批注。经审查发现单据有不符点(瑕疵)的,应向受益人出具不符点确认书,联系受益人进行修改或更换单据。如受益人不更改单据,应要求其出具同意寄单的书面意见,以明确双方责任。

3、寄单与索汇

交单行对出口单据审核后,应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寄单索汇。

对于来证有偿付汇的,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可直接向偿付行索偿(包括电索和信索,下同);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可在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后再向偿付行索偿。远期信用证项下,若开证行授权交单行在远期到期日向偿付行进行索偿,则应在远期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及时行使索偿权利并在索偿报文中注明正确的起息日。若偿付行与交单行无密押关系,采用信索方式进行索偿时,应在远期到期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寄出索偿面函及汇票(如有),对于来证规定直接向开证行电索的,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可直接向开证行索偿。

4、催收与收汇

收到信用证款项时应按照指示几时入账,可以直接入现汇账户或结汇入人民币账户,如交单行已做融资,收汇款应首先归还融资选项。信用证项下收汇应根据归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款”,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并进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补录。

索汇后超过正常收汇时间仍未收汇的,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收。如遇到拒付等情况,应及时与受益人联系,并依据国际惯例与开证行进行交涉。

如遇开证行退单,应按照出口议付面函所列的单据种类及份数进行清点,如退回单据与面函所列单据种类份数不符,应立即联系开证行进行核实,清点无误后做好与受益人的单据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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