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财产制_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

毕业论文

浅析夫妻共同财产制

四川农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李强

指导教师:李飞鸣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现实情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即家庭财产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家庭事务日趋复杂化,家庭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化。然而,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很不完善,法律的规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处理实践中大量纠纷时难以保障财产权利人的平等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流通。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概念,然后指出目前我国夫妻财产的复杂现状,最后正对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关系

引言

随着现代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的渐趋弱化和财产关系的日益增强,现代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不断向民法靠近或者直接被民法所容纳,己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当前婚姻法特别重视的是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侧重的是夫妻之间的精神利益关系。虽然也重视夫妻财产关系,但是,由于不是纯粹从财产法的角度、从物权法的角度研究问题,对物权规律的阐释、因循、操作,可能都会存在不足。学术界以往对夫妻共同财产也都是从身份法角度进行研究,这显然不能适应日益变迁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因此,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有很重要的显示意义。

一、相关概念解析

(一)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即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比如:储蓄、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各种收益等等。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二) 夫妻财产的概念

夫妻财产是夫妻双方因婚姻身份关系的确立,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围绕夫妻财产形成一种特殊的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在归属、管理、处分,以及债权的行使、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根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财产制的产生方式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一种操作方式。对夫妻财产性质的认定,夫妻可以自由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当然约定应当以自愿、合法为前提,充分体现财产所有人意思自治并符合民法有关约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约定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约定效力才及于第三人。

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一)内容新

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也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种类繁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法院处理的难度也日渐增大。

(二)数额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也越来越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标的随之增大,其呈现出来的地位更为重要。以往审理一般离婚案件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但目前有许多案件因为所涉纠纷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取证难

在离婚案件中,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己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甚至有的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另外目前有许多金融部门为了拉拢客户,拒绝或有意刁难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当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当事人举证难和法院调查取证难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四)资金来源复杂

目前虽然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还是有相当一部分职工靠工薪收入生活,他们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向一些朋友借款,甚至贷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往往出资支持。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筹措资金的途径也呈多样化。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

(五)法律滞后,理论争议大

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断更新,其自身的价值和性质也渐呈复杂性,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任何司法解释,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度非常大。法律滞后是新形势下处理社会影响大。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具有内容新、数额大、法律滞后等的特点,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例如在我国目前住房紧张的情况下,离婚案件涉及公房居住权、承租权的处理就关系到当事人离婚后是否有栖身之地的切身利益。双方都争着要居住权,解决不好就谈不上离婚和孩子的抚养问题等。

三、完善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婚前财产登记制度

首先,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各项原则;其次自愿协商,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及其他财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再次,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外,还应该规定和完善夫妻婚前重要财产登记制度。一方面我们可以采取以上的处理办法;另一方面要规定和完善婚前重要财产登记制度。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有些个体私营老板在婚前就已拥有一家或数家公司,在结婚时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登记,把财产的归属确定下来,权利义务也就清楚了。这样不但有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行和长远发展,而且可以减少或避免将来因产权不明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即使日后离婚,财产分割也比较容易些,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只有坚持了这些原则,完善了相关的夫妻婚前重要财产登记制度,才能既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平衡保护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个人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公平解决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使两者找到较好的平衡点,所以规定和完善夫妻婚前重要财产登记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财产转化制度需要改进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

然而,婚前个人财产,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开始,必然会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的损耗、增殖、存在形式的变更以是必然。所以,对财产性质的认定,往往因不同人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对该财产的认定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两种不同的结论。

婚姻法作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婚姻身份关系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因身份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家庭,要想稳定和睦,除了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外,共同的生活物质基础必不可少。 夫妻拥有财产之目的还是为了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也只有作为社会组成细胞之 一的家庭和睦,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繁荣,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文明进步。而现 在这种以人为本、私权保护,规范正常经济秩序的民事立法价值取向本没有错,但是用民法的一些立法原则硬套用到婚姻法上,因婚姻法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身 份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共处为目的。试想一个以“财产”为中心与一个以“身份” 为中心的两部法律,用其中的一部立法价值取向去衡量另一部立法的得失利弊, 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已破坏家庭物质生活基础的稳定来换取对个人私权的 保护,在婚姻立法上绝对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家庭夫妻感情经常性因夫 妻个人财产纠纷而受伤害,试问这样的婚姻家庭关系稳固吗?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必然导致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其结果则是社会正常秩序的不稳定,立法的价值目 的又如何达到呢?

(三)夫妻财产期待权与既得权要相适应

我国现行的有关夫妻财产方面的立法规定受制定时代的局限,对“财产”概念的理解偏于狭隘。具体表现在:注重实物形式存在的有形财产,对以权利形式存在的无体财产保护不足;注重既得的财产和权利的保护,对将来可能得到的财产及财产期待权保护不足。按照立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中的“财产”应既包括实物财产又包括财产权利,“所得”应既指既得,也指一 部分将来可能得到财产和期待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认可的财产形 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实物,如货币、家具、房屋等;二是债权;三是股权及 有价证券;四是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夫妻财产期待权与既得权相对应,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附期限或附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现实债权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如未届清偿 期的利息、租金的请求权;未到履行期债权的担保债权;正在审批中的权利,如 报请审批中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时效尚未届满的占有人的权利; 承包经营中未到期的收益权等等。夫妻财产期待权是对未来实际占有财产的一种 期待权利,实现具有风险性,实现可能性有大小之分,而且有时对一些财产期待 权进行分割毫无意义,因而在对夫妻财产期待权的确认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在对 其分割处理时也有其特殊性,应确立一些原则,准确把握。个人认为,对一方或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转化、派生而产生的期待权,如夫妻一方将 共同收入存入银行、将多余居住房屋出租,其银行储蓄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 在清偿期到来之前拥有的权利,应予以确认,为夫妻共有,这方面,司法实践中 基本上是依此处理的。其二对实现可能性较大的期待权,对具有潜在价值的期待 权,也应根据情况予以确认。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致的情况诸多,灵活 性较大,有待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基于夫妻财产期待权的特点,在对其财产分割 还应适用一些特殊原则。一是合理公平估价,考虑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以居 中为宜;二是原则上折归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要体现盈亏自负, 风险因素应由获得期待权的一方自己承受。

(四)个人特有财产的限制

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哪些财产归入夫妻个人财产,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弊端,有利于避免因所有权不明确,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夫妻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从而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有经济价值的奖励,是否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问题?我认为这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奖励,如果是奖金,或者是自行车电视机电脑等具有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一方获奖,另一方在工作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支持,应该有份。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奖励没有经济价值,也无使用价值,如奖状证书等荣誉奖励等,这一般也不会发生纠纷,规授奖人享有。问题在于:有些奖励既有经济价值,但又不能使用的特殊奖品。如奥运会奖牌奖杯等,这些奖品虽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主要是一种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纪念品,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

婚时不能加以分割。

(五)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断更新,其自身的价值和性质也渐呈复杂性,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任何司法解释,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度非常大。法律滞后是新形势下处理社会影响大。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具有内容新、数额大、法律滞后等的特点,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例如在我国目前住房紧张的情况下,离婚案件涉及公房居住权、承租权的处理就关系到当事人离婚后是否有栖身之地的切身利益。双方都争着要居住权,解决不好就谈不上离婚和孩子的抚养问题等。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既保障了家庭生活的正常延续,又充分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现实情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即家庭财产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家庭事务日趋复杂化,家庭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化。然而,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很不完善,法律的规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处理实践中大量纠纷时难以保障财产权利人的平等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流通。

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派生并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但财产关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夫妻感情,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繁荣与和谐。

参考文献

[1]刘昱州 《论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法制出版社

[2]李开国 李益民,《民法原理与实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李仕春 《民事审判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4]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9页。 [5]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6]张民安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56页;

致谢:

在完成终稿的今天,感谢我的指导李老师,李老师是一位平易近人的良师,

对我论文耐心的指导,新锐的启发,认真的审阅。感谢李老师在百忙之中对我毕业论文从选题到写作再到最后定稿所付出的辛劳!感谢您在这个我即将离开大学生涯的最后对我人生方向的指引!

在这里我想向所有帮助过我,鼓励过我的人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在人生最关键的时刻给予我的指引!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

毕业论文

浅析夫妻共同财产制

四川农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李强

指导教师:李飞鸣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现实情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即家庭财产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家庭事务日趋复杂化,家庭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化。然而,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很不完善,法律的规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处理实践中大量纠纷时难以保障财产权利人的平等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流通。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概念,然后指出目前我国夫妻财产的复杂现状,最后正对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关系

引言

随着现代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的渐趋弱化和财产关系的日益增强,现代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不断向民法靠近或者直接被民法所容纳,己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当前婚姻法特别重视的是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侧重的是夫妻之间的精神利益关系。虽然也重视夫妻财产关系,但是,由于不是纯粹从财产法的角度、从物权法的角度研究问题,对物权规律的阐释、因循、操作,可能都会存在不足。学术界以往对夫妻共同财产也都是从身份法角度进行研究,这显然不能适应日益变迁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因此,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有很重要的显示意义。

一、相关概念解析

(一)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即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比如:储蓄、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各种收益等等。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二) 夫妻财产的概念

夫妻财产是夫妻双方因婚姻身份关系的确立,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围绕夫妻财产形成一种特殊的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在归属、管理、处分,以及债权的行使、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根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财产制的产生方式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一种操作方式。对夫妻财产性质的认定,夫妻可以自由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当然约定应当以自愿、合法为前提,充分体现财产所有人意思自治并符合民法有关约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约定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约定效力才及于第三人。

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一)内容新

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也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种类繁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法院处理的难度也日渐增大。

(二)数额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也越来越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标的随之增大,其呈现出来的地位更为重要。以往审理一般离婚案件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但目前有许多案件因为所涉纠纷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取证难

在离婚案件中,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己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甚至有的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另外目前有许多金融部门为了拉拢客户,拒绝或有意刁难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当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当事人举证难和法院调查取证难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四)资金来源复杂

目前虽然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还是有相当一部分职工靠工薪收入生活,他们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向一些朋友借款,甚至贷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往往出资支持。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筹措资金的途径也呈多样化。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

(五)法律滞后,理论争议大

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断更新,其自身的价值和性质也渐呈复杂性,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任何司法解释,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度非常大。法律滞后是新形势下处理社会影响大。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具有内容新、数额大、法律滞后等的特点,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例如在我国目前住房紧张的情况下,离婚案件涉及公房居住权、承租权的处理就关系到当事人离婚后是否有栖身之地的切身利益。双方都争着要居住权,解决不好就谈不上离婚和孩子的抚养问题等。

三、完善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婚前财产登记制度

首先,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各项原则;其次自愿协商,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及其他财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再次,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外,还应该规定和完善夫妻婚前重要财产登记制度。一方面我们可以采取以上的处理办法;另一方面要规定和完善婚前重要财产登记制度。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有些个体私营老板在婚前就已拥有一家或数家公司,在结婚时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登记,把财产的归属确定下来,权利义务也就清楚了。这样不但有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行和长远发展,而且可以减少或避免将来因产权不明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即使日后离婚,财产分割也比较容易些,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只有坚持了这些原则,完善了相关的夫妻婚前重要财产登记制度,才能既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平衡保护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个人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公平解决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使两者找到较好的平衡点,所以规定和完善夫妻婚前重要财产登记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财产转化制度需要改进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

然而,婚前个人财产,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开始,必然会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的损耗、增殖、存在形式的变更以是必然。所以,对财产性质的认定,往往因不同人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对该财产的认定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两种不同的结论。

婚姻法作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婚姻身份关系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因身份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家庭,要想稳定和睦,除了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外,共同的生活物质基础必不可少。 夫妻拥有财产之目的还是为了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也只有作为社会组成细胞之 一的家庭和睦,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繁荣,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文明进步。而现 在这种以人为本、私权保护,规范正常经济秩序的民事立法价值取向本没有错,但是用民法的一些立法原则硬套用到婚姻法上,因婚姻法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身 份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共处为目的。试想一个以“财产”为中心与一个以“身份” 为中心的两部法律,用其中的一部立法价值取向去衡量另一部立法的得失利弊, 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已破坏家庭物质生活基础的稳定来换取对个人私权的 保护,在婚姻立法上绝对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家庭夫妻感情经常性因夫 妻个人财产纠纷而受伤害,试问这样的婚姻家庭关系稳固吗?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必然导致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其结果则是社会正常秩序的不稳定,立法的价值目 的又如何达到呢?

(三)夫妻财产期待权与既得权要相适应

我国现行的有关夫妻财产方面的立法规定受制定时代的局限,对“财产”概念的理解偏于狭隘。具体表现在:注重实物形式存在的有形财产,对以权利形式存在的无体财产保护不足;注重既得的财产和权利的保护,对将来可能得到的财产及财产期待权保护不足。按照立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中的“财产”应既包括实物财产又包括财产权利,“所得”应既指既得,也指一 部分将来可能得到财产和期待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认可的财产形 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实物,如货币、家具、房屋等;二是债权;三是股权及 有价证券;四是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夫妻财产期待权与既得权相对应,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附期限或附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现实债权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如未届清偿 期的利息、租金的请求权;未到履行期债权的担保债权;正在审批中的权利,如 报请审批中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时效尚未届满的占有人的权利; 承包经营中未到期的收益权等等。夫妻财产期待权是对未来实际占有财产的一种 期待权利,实现具有风险性,实现可能性有大小之分,而且有时对一些财产期待 权进行分割毫无意义,因而在对夫妻财产期待权的确认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在对 其分割处理时也有其特殊性,应确立一些原则,准确把握。个人认为,对一方或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转化、派生而产生的期待权,如夫妻一方将 共同收入存入银行、将多余居住房屋出租,其银行储蓄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 在清偿期到来之前拥有的权利,应予以确认,为夫妻共有,这方面,司法实践中 基本上是依此处理的。其二对实现可能性较大的期待权,对具有潜在价值的期待 权,也应根据情况予以确认。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致的情况诸多,灵活 性较大,有待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基于夫妻财产期待权的特点,在对其财产分割 还应适用一些特殊原则。一是合理公平估价,考虑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以居 中为宜;二是原则上折归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要体现盈亏自负, 风险因素应由获得期待权的一方自己承受。

(四)个人特有财产的限制

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哪些财产归入夫妻个人财产,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弊端,有利于避免因所有权不明确,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夫妻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从而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有经济价值的奖励,是否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问题?我认为这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奖励,如果是奖金,或者是自行车电视机电脑等具有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一方获奖,另一方在工作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支持,应该有份。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奖励没有经济价值,也无使用价值,如奖状证书等荣誉奖励等,这一般也不会发生纠纷,规授奖人享有。问题在于:有些奖励既有经济价值,但又不能使用的特殊奖品。如奥运会奖牌奖杯等,这些奖品虽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主要是一种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纪念品,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

婚时不能加以分割。

(五)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断更新,其自身的价值和性质也渐呈复杂性,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任何司法解释,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度非常大。法律滞后是新形势下处理社会影响大。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具有内容新、数额大、法律滞后等的特点,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例如在我国目前住房紧张的情况下,离婚案件涉及公房居住权、承租权的处理就关系到当事人离婚后是否有栖身之地的切身利益。双方都争着要居住权,解决不好就谈不上离婚和孩子的抚养问题等。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既保障了家庭生活的正常延续,又充分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现实情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即家庭财产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家庭事务日趋复杂化,家庭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化。然而,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很不完善,法律的规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处理实践中大量纠纷时难以保障财产权利人的平等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流通。

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派生并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但财产关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夫妻感情,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繁荣与和谐。

参考文献

[1]刘昱州 《论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法制出版社

[2]李开国 李益民,《民法原理与实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李仕春 《民事审判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4]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9页。 [5]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6]张民安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56页;

致谢:

在完成终稿的今天,感谢我的指导李老师,李老师是一位平易近人的良师,

对我论文耐心的指导,新锐的启发,认真的审阅。感谢李老师在百忙之中对我毕业论文从选题到写作再到最后定稿所付出的辛劳!感谢您在这个我即将离开大学生涯的最后对我人生方向的指引!

在这里我想向所有帮助过我,鼓励过我的人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在人生最关键的时刻给予我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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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 要:通过对"第三人"概念."第三人侵害"行为的确定,阐述了第三人侵害婚姻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三方面梳理出第三人侵害婚姻的民事救济途径. 关键词:第三人:婚姻:民事责任 一."第三人"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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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父母离婚后监护权变更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一.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 ...

  • 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 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小秀 熊俊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单元,每一个家庭的和睦都反应也影响着社会大家庭的发展.而婚姻,作为一切家庭亲属关系的源泉,维系这家庭关系的基础.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姻保卫战的枪声亦此起彼伏.此时单纯的道德调整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忠实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