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的起草说明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的起草说明

2007-12-10

为便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监管方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有关人士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的内容和相关背景,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必要性

机器设备是现代社会生产、工作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无论是单独评估,还是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组成部分,合理发现机器设备的价值对于促进交易、顺利实现评估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对于完善准则体系、规范相应行为、指导实践、提高执业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准则体系的需要

2004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后,全面启动了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研究与制定工作,财政部发布了两个基本准则,确立了评估准则体系。根据评估准则体系,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属于具体准则中的实体性准则,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是完善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步骤。

(二)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需要

机器设备评估是专业性非常强的一个领域,机器设备种类繁多、特点鲜明,机器设备评估除遵循一般的评估理论和方法,还具有独特的专业特性,非常有必要制定符合机器设备评估特点的专门的专

业准则,规范机器设备评估行为,指导机器设备评估实践,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适应市场、提高执业水平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各种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服务规范化、有效化、快捷化、国际化等,机器设备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评估行业必须积极主动迎接挑战,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变化要求的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提高机器设备评估的执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

二、国内外机器设备评估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外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建设情况

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之一,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以及美国、欧洲等国家的评估协会都制定了相关准则,以规范机器设备评估行为。美国机器设备评估及技术特别委员会出版的《机器设备评估》(Valuation of Machinery & Equipment)是目前机器设备评估领域的重要理论文献;厂场设备评估指南是国际评估准则体系10个评估指南之一;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与评估手册》(RICS Appraisal and Valuation Manual)第6部分是关于机电设备和装置的评估。

(二)我国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制定情况

1996年5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该文件属于资产评估操作技术性文件,其中有关于机器设备评估的内容。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器设备评估执业准则和规范。近年来,我国在机器设备评估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

机器设备评估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为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三、起草指导思想

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水平,对资产评估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也需要对各种类别和各种目的的特别业务进行分层次、分类别的指导和规范。因此准则制定中必须处理好各种关系,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准则制定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关系。

(一)明确定位,遵循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是属于纵向第二层次中的具体准则,因此,在本准则起草过程中,始终以基本准则为导向,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并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基本准则、已颁布的其他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的其他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

(二)突出重点,强调专业个性

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作为准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概念、基本要求应该与基本准则一致,但机器设备评估又有许多特点,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是规范具体层面的问题,应强调专业个性。在准则起草过程中,其他已有准则有规定的内容,准则一般不再重复,而重点对机器设备评估独特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力求详细明确。

(三)力求原则化,操作性问题更多地在具体指导意见中体现 操作性和原则性是本准则制定过程中始终需要面对的问题,两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强调原则性必然淡化操作性,反之亦然。而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希望准则可操作性要强,以便评估师可以直

接引用;另一种观念认为准则不是操作手册,只需对评估执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即可。在这个问题上,经过专家们充分讨论,认为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作为具体准则层次是规范机器设备评估中的具体问题,应突出专业特点,但作为准则还是应力求原则化。正如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认为:“国际评估准则列出了评估师应该做什么,而不是解释如何运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每个评估项目都需解决特定的评估问题,解决方式取决于评估师选择相关技术、进行恰当判断的能力”。关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将由相应的机器设备评估指导意见加以解决。

(四)借鉴国际,兼顾国情

准则制定过程中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力求使一些基本名词、概念、术语与国际接轨,以利于推进行业的国际化。同时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是规范我国评估行业的,准则的制定必须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国外的条款。

(五)措辞准确,繁简得当

作为准则,措辞严谨准确是基本要求,但为便于理解,内容需要繁简得当。在表述上,准则力求做到用语规范、文字简练而不产生歧义。

四、起草过程

起草中收集、翻译了国外机器设备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机器设备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机器设备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基础研究成果,通过对其进行归纳、提炼后形成了草稿。然后对草稿在行业内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了法律顾问、机器设备

评估理论研究者、机器设备评估专家等各方专家的意见。2007年6-9月,中评协在行业内外对本准则项目公开征求意见,项目组根据征集的意见对准则进行修改。2007年10-11月,中评协将准则稿提交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和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审议。中评协根据委员反馈的意见,组织行业资深专家进行研究、讨论,主要意见予以采纳并定稿。

五、准则主要内容

准则分“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和“附则”。

“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机器设备的定义;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

“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从事机器设备评估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某一专业领域能力不足时的补救措施;以及如何利用专家工作。 “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前提假设;价值类型;现场调查及市场调查。

“评估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评估时使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基本要求。

“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报告出具的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披露和具体要求;评估报告附件。

“附则”主要明确生效日期。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机器设备的定义

机器设备在资产评估中的定义是准则所涉及到的重要定义之一,

资产评估中所指的机器设备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定义,也不同于会计学中的定义。

从自然科学角度对机器设备定义为:“利用机械原理制造的装置,是将机械能或非机械能转换成为便于人们利用的机械能,以及将机械能转换为某种非机械能,或利用机械能来做一定工作的装备或器具”,并且符合由零部件组成、零部件之间有确定的相对运动、有能量转换三个基本特征。

从会计角度对机器设备的定义往往强调它们的资产属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中定义为:它们用于生产过程中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也可用于租赁给他人,或者用于管理目的;而且一般可以使用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时间。

在资产评估中所指的机器设备,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机器设备,一般还包括电子设备、仪器、器械、装置等。《国际评估准则》(IVS-3)中,将机器设备定义为:设备、机器和装备是用来为所有者提供收益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设备是包括附着于其上的特殊性建筑物、机器和仪器在内的组合资产;机器,包括单独的机器和机器的组合,是指使用或应用机械动力的器械装置,由具有特定功能的结构组成,用以完成一定的工作;装备是用以支持企业功能的附属性资产。

准则中对机器设备的定义是从机器设备的资产属性和自然属性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的,对其自然属性的描述采用列举方式。其中附属的特殊建筑物区别于一般的建筑物,如厂房等。

(二)关于机器设备组合的概念

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按其组合形式分为单台设备及设备组合。机

器设备可以以单台设备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整体组合、或者某项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存在,存在方式不同,其价值内涵也不同。在《国际评估准则3》使用了“机器设备组合”这一概念来与单台设备进行区分,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也都使用“资产组”这一概念。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没有明确提出上述概念,本准则引入“机器设备组合”,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单台设备资产价值的简单相加不一定等于设备组合整体资产的价值,特别是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评估价值不同于将其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估的价值,而受该设备对企业运营整体贡献程度的影响。

(三)关于影响机器设备价值评估的外部因素

机器设备的价值受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包括:(1)受所依赖的原材料资源有限性的影响。原材料资源的短缺可以导致设备开工率不足,原材料资源的枯竭可以导致机器设备的报废。(2)受所生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及市场寿命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加剧,会导致设备开工不足,生产能力相对过剩;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终结也将导致生产该产品的某些专用设备的报废。(3)受所依附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的影响。大部分机器设备需要以某种方式安装在土地或建筑物上,土地、建筑的使用寿命会对机器设备的产生价值影响。(4)受国家的能源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影响。机器设备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人类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起到了破坏作用。带来了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环境的严重污染两大社会问题。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都可能会对机器设备的价值评估产生影响。

因此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及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四)关于机器设备的存在状态、移动性及用途对价值评估的影响

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整体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独立使用或单独销售的资产。前者所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该设备对整体的贡献,后者只能实现该设备单独销售的变现价值。

在机器设备中,一部分机器设备属于动产,它们不需安装,可以移动使用。一部分属于不动产或介于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固置物,它们需要永久地或在一段时间内以某种方式安装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移动这些资产将可能导致机器设备的部分损失或完全失效。 机器设备一般按某种特定的目的购置、安装、使用,如果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工艺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专用设备报废,或者要对这些专用设备进行改造,以适应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要求;设备的移动也会对某些机器造成损伤或完全报废,设备原有的安装、基础等完全失效。

根据机器设备的以上特点,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1)继续使用或变现;

(2)原地使用或移地使用;

(3)现行用途使用或改变用途使用。

同时也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并按原来的用

途继续使用;或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改变用途对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五)关于机器设备的范围

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除了机器设备本身还包括设备基础、附属设施等。有些设备基础是独立的,有些基础是与建筑物密不可分的,甚至是建筑物的一个组成部分。机器设备往往需要动力管线为其提供动力;也有一些机器设备包括一些附属设施。另外,机器设备也可能包括操作软件、技术数据、生产记录和专利等无形资产。因此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

(六)关于抽样评估的提出

对于机器设备的现场清查核实工作,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在征求意见中,有的意见认为:在设备数量很大的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现场调查有时无法做到,也不一定有必要逐项清查,在机器设备评估实践中,抽样也可以作为一种现场勘查方法。因此,准则采纳了有关意见,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确定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为了避免抽样方法的滥用,控制抽样风险,准则对抽样方法的运用做出了原则性要求。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的起草说明

2007-12-10

为便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监管方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有关人士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的内容和相关背景,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必要性

机器设备是现代社会生产、工作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无论是单独评估,还是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组成部分,合理发现机器设备的价值对于促进交易、顺利实现评估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对于完善准则体系、规范相应行为、指导实践、提高执业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准则体系的需要

2004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后,全面启动了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研究与制定工作,财政部发布了两个基本准则,确立了评估准则体系。根据评估准则体系,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属于具体准则中的实体性准则,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是完善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步骤。

(二)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需要

机器设备评估是专业性非常强的一个领域,机器设备种类繁多、特点鲜明,机器设备评估除遵循一般的评估理论和方法,还具有独特的专业特性,非常有必要制定符合机器设备评估特点的专门的专

业准则,规范机器设备评估行为,指导机器设备评估实践,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适应市场、提高执业水平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各种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服务规范化、有效化、快捷化、国际化等,机器设备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评估行业必须积极主动迎接挑战,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变化要求的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提高机器设备评估的执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

二、国内外机器设备评估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外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建设情况

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之一,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以及美国、欧洲等国家的评估协会都制定了相关准则,以规范机器设备评估行为。美国机器设备评估及技术特别委员会出版的《机器设备评估》(Valuation of Machinery & Equipment)是目前机器设备评估领域的重要理论文献;厂场设备评估指南是国际评估准则体系10个评估指南之一;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与评估手册》(RICS Appraisal and Valuation Manual)第6部分是关于机电设备和装置的评估。

(二)我国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制定情况

1996年5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该文件属于资产评估操作技术性文件,其中有关于机器设备评估的内容。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器设备评估执业准则和规范。近年来,我国在机器设备评估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

机器设备评估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为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三、起草指导思想

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水平,对资产评估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也需要对各种类别和各种目的的特别业务进行分层次、分类别的指导和规范。因此准则制定中必须处理好各种关系,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准则制定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关系。

(一)明确定位,遵循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是属于纵向第二层次中的具体准则,因此,在本准则起草过程中,始终以基本准则为导向,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并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基本准则、已颁布的其他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的其他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

(二)突出重点,强调专业个性

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作为准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概念、基本要求应该与基本准则一致,但机器设备评估又有许多特点,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是规范具体层面的问题,应强调专业个性。在准则起草过程中,其他已有准则有规定的内容,准则一般不再重复,而重点对机器设备评估独特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力求详细明确。

(三)力求原则化,操作性问题更多地在具体指导意见中体现 操作性和原则性是本准则制定过程中始终需要面对的问题,两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强调原则性必然淡化操作性,反之亦然。而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希望准则可操作性要强,以便评估师可以直

接引用;另一种观念认为准则不是操作手册,只需对评估执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即可。在这个问题上,经过专家们充分讨论,认为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作为具体准则层次是规范机器设备评估中的具体问题,应突出专业特点,但作为准则还是应力求原则化。正如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认为:“国际评估准则列出了评估师应该做什么,而不是解释如何运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每个评估项目都需解决特定的评估问题,解决方式取决于评估师选择相关技术、进行恰当判断的能力”。关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将由相应的机器设备评估指导意见加以解决。

(四)借鉴国际,兼顾国情

准则制定过程中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力求使一些基本名词、概念、术语与国际接轨,以利于推进行业的国际化。同时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是规范我国评估行业的,准则的制定必须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国外的条款。

(五)措辞准确,繁简得当

作为准则,措辞严谨准确是基本要求,但为便于理解,内容需要繁简得当。在表述上,准则力求做到用语规范、文字简练而不产生歧义。

四、起草过程

起草中收集、翻译了国外机器设备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机器设备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机器设备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基础研究成果,通过对其进行归纳、提炼后形成了草稿。然后对草稿在行业内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了法律顾问、机器设备

评估理论研究者、机器设备评估专家等各方专家的意见。2007年6-9月,中评协在行业内外对本准则项目公开征求意见,项目组根据征集的意见对准则进行修改。2007年10-11月,中评协将准则稿提交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和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审议。中评协根据委员反馈的意见,组织行业资深专家进行研究、讨论,主要意见予以采纳并定稿。

五、准则主要内容

准则分“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和“附则”。

“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机器设备的定义;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

“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从事机器设备评估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某一专业领域能力不足时的补救措施;以及如何利用专家工作。 “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前提假设;价值类型;现场调查及市场调查。

“评估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评估时使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基本要求。

“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报告出具的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披露和具体要求;评估报告附件。

“附则”主要明确生效日期。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机器设备的定义

机器设备在资产评估中的定义是准则所涉及到的重要定义之一,

资产评估中所指的机器设备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定义,也不同于会计学中的定义。

从自然科学角度对机器设备定义为:“利用机械原理制造的装置,是将机械能或非机械能转换成为便于人们利用的机械能,以及将机械能转换为某种非机械能,或利用机械能来做一定工作的装备或器具”,并且符合由零部件组成、零部件之间有确定的相对运动、有能量转换三个基本特征。

从会计角度对机器设备的定义往往强调它们的资产属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中定义为:它们用于生产过程中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也可用于租赁给他人,或者用于管理目的;而且一般可以使用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时间。

在资产评估中所指的机器设备,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机器设备,一般还包括电子设备、仪器、器械、装置等。《国际评估准则》(IVS-3)中,将机器设备定义为:设备、机器和装备是用来为所有者提供收益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设备是包括附着于其上的特殊性建筑物、机器和仪器在内的组合资产;机器,包括单独的机器和机器的组合,是指使用或应用机械动力的器械装置,由具有特定功能的结构组成,用以完成一定的工作;装备是用以支持企业功能的附属性资产。

准则中对机器设备的定义是从机器设备的资产属性和自然属性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的,对其自然属性的描述采用列举方式。其中附属的特殊建筑物区别于一般的建筑物,如厂房等。

(二)关于机器设备组合的概念

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按其组合形式分为单台设备及设备组合。机

器设备可以以单台设备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整体组合、或者某项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存在,存在方式不同,其价值内涵也不同。在《国际评估准则3》使用了“机器设备组合”这一概念来与单台设备进行区分,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也都使用“资产组”这一概念。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没有明确提出上述概念,本准则引入“机器设备组合”,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单台设备资产价值的简单相加不一定等于设备组合整体资产的价值,特别是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评估价值不同于将其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估的价值,而受该设备对企业运营整体贡献程度的影响。

(三)关于影响机器设备价值评估的外部因素

机器设备的价值受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包括:(1)受所依赖的原材料资源有限性的影响。原材料资源的短缺可以导致设备开工率不足,原材料资源的枯竭可以导致机器设备的报废。(2)受所生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及市场寿命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加剧,会导致设备开工不足,生产能力相对过剩;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终结也将导致生产该产品的某些专用设备的报废。(3)受所依附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的影响。大部分机器设备需要以某种方式安装在土地或建筑物上,土地、建筑的使用寿命会对机器设备的产生价值影响。(4)受国家的能源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影响。机器设备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人类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起到了破坏作用。带来了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环境的严重污染两大社会问题。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都可能会对机器设备的价值评估产生影响。

因此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及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四)关于机器设备的存在状态、移动性及用途对价值评估的影响

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整体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独立使用或单独销售的资产。前者所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该设备对整体的贡献,后者只能实现该设备单独销售的变现价值。

在机器设备中,一部分机器设备属于动产,它们不需安装,可以移动使用。一部分属于不动产或介于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固置物,它们需要永久地或在一段时间内以某种方式安装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移动这些资产将可能导致机器设备的部分损失或完全失效。 机器设备一般按某种特定的目的购置、安装、使用,如果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工艺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专用设备报废,或者要对这些专用设备进行改造,以适应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要求;设备的移动也会对某些机器造成损伤或完全报废,设备原有的安装、基础等完全失效。

根据机器设备的以上特点,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1)继续使用或变现;

(2)原地使用或移地使用;

(3)现行用途使用或改变用途使用。

同时也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并按原来的用

途继续使用;或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改变用途对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五)关于机器设备的范围

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除了机器设备本身还包括设备基础、附属设施等。有些设备基础是独立的,有些基础是与建筑物密不可分的,甚至是建筑物的一个组成部分。机器设备往往需要动力管线为其提供动力;也有一些机器设备包括一些附属设施。另外,机器设备也可能包括操作软件、技术数据、生产记录和专利等无形资产。因此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

(六)关于抽样评估的提出

对于机器设备的现场清查核实工作,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在征求意见中,有的意见认为:在设备数量很大的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现场调查有时无法做到,也不一定有必要逐项清查,在机器设备评估实践中,抽样也可以作为一种现场勘查方法。因此,准则采纳了有关意见,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确定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为了避免抽样方法的滥用,控制抽样风险,准则对抽样方法的运用做出了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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