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责任

律师的责任

贵阳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开春

最近中国律师网有一条这样的报道,湖南省衡东县一名71岁的老大爷向大通状告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谭志平及其所在单位衡东县司法局。因谭在受托代理的一起医患纠纷案中未尽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以致由于案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使委托人输掉了官司。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审理也是围绕着委托代理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由谁向法院起诉,以及委托方是否已把医患事实已告诉委托方之焦点进行。(参见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7-4-20/s39047.html)案件消息报道到此,已是相当明了不过,作为委托方的代理律师辩称双方事先就由谁向法院起诉约定不明,又称原告没有向受托方告之其与医院已签定有关协议之事实,这样的反驳实在令作为律师的同行们感到疑惑:一个律师在接到案件后,怎么能不去注意一下起诉案件的诉讼时效呢?在接案后又为何不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清楚?这对一个法律人来说,出现这样的失误,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早在前些年,从媒体上就经常看到当事人因为官司的事把委托律师告上法庭的纠纷,不过更多的是因为官司的败诉而把代理律师推上被告席;当然也有因为是风险代理官司,官司胜诉后,当事人眼红代理律师的收入而蓄意翻盘的事。在《今日说法》节目中,节目主持人撒贝宁曾不解地对嘉宾说:“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本为一条线上的同盟,为何又相互之间闹起不愉快的事?”细细分析这类发生在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之间因代理

的官司而发生的代理纠纷,不由得反思我国律师界所应关注的问题:律师的责任是什么?

在一般市民的眼里,律师的责任就是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对每一个当事人与律师来说,力争官司胜诉,这本为诉讼的初衷,原本无可厚非。然而官司的胜诉,仅为诉讼的最终目的,诉讼本身系为一个过程,欲达最终之目的,非仅一个愿望所能满足。案件事实本身,案件证据之充足性,法官素质,律师服务之质量等,均影响着案件最终结果。就案件代理本身而言,律师的作用,惟在为当事人提供尽职尽责之法律服务,以使诉讼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当事人总以为花钱请律师,一定会把案件摆平,于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还与律师保持着亲密的合作关系,若判决结果事与愿违,便感到上当受骗,其象是受“赔了夫人又折兵”之辱,于是把所有的冤屈都泼洒到律师身上。我们假设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已经尽职尽责,无重大过失的前提下,这种事的发生,不能不说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浅薄。公民视花钱请律师等同于花钱把案件摆平,把法律服务过程等同于诉讼的最终目的,在法律尚需不断普及的今天,实在是很无奈的事。我国的法律人,尤其是律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朱苏力教授在考察我国基层一个县的法律服务状况后说,现在我国民众的法律素养很低,在每一起法律纠纷中,若没有律师的参与,诉讼进程是相当缓慢的。法官与当事人的联系,可以通过律师代为转达。律师也可以协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因为律师的参与,可以避免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现因不理解什么叫“回避”、“举证”等而问个不停。在中国,当事人自然是离

不开律师,但对律师作用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这个社会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也不能没有律师。问题的根本是律师应如何更好地面对这样的现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很好地与当事人沟通。

不过,我国问题向来复杂,在如今法制逐渐健全,法治却需不断完善的今天,法律人从事法律之职业,尤感困惑。业界常常把律师分类为关系型、学者型、实务型、开拓型等,且认为关系型律师是目前中国律师群中混得最棒的。业内还有人惊叹律师学历越高收入越低之感!笔者在高级法院实习期间,听到一位资深法官感言:现在这些律师素质实在马虎,他们只关心把案源拉进来,却无心细细琢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成熟的中国来说,这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有水平的律师不一定接到案源,没有水平的关系型律师案源滚滚。不过笔者想要讨论的是,律师是否只在乎拉案源,而不用关心案件的法律分析?这便是律师的责任问题。

如果一个律师因疲于寻找案源,在接到案子之后已没有精力来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以至于在诉讼中输掉了官司,我们可能同情律师执业的艰辛,感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残酷;不过如果由于律师所犯的低级错误,而使一件简单的案件输掉的话,我们不得不怀疑律师的责任心问题,由此开始思考律师所应具有的责任应该是什么。笔者在自己的QQ空间留下一句话:学法律的人如果没有良心,也就不会有公正和责任。也许对那些科班毕业的法律人来说,把自己养成一个有法律良知的职业者,大概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当然非法科毕业的法律人,具有法律良知的职业者,也大有人在。有一位法学院的老师曾对

笔者谈起一件事,他的学生请求他帮忙办理一件事,他自己用心思索如何寻找最好办法。不过令这位老师不解的是,学生关心的不是从法律的渠道去解决问题,而是问老师有没有“擦边球”的方法。这位老师很是不快,他为自己的学生把法律人的良心和理念抛却脑后而难过。笔者以为,律师的责任,本源法律人的良知,有真正良知的人,会以法律人的态度和热情去做好受托的事务。这种良知,起源于个人之良心和品性;这种良知经过法律信仰和法治理念的熏陶,会转变成法律人所特有的责任感,转变成法律人特有的思维定势。法律人的良知是律师责任的心理素质基础,是律师责任的原始动力。法律人的责任心,如果仅理解为把当事人委托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一样尽责服务,还不能全面诠释这种职业的责任感。毕竟法律人的良知是在普通市民的一般良心之基础上经过法治理念和思维的提炼而成。我们把法律人,特别是律师的责任原始动力归之于法律人的良知,实在是由于这种内心的责任能够对法律人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发挥一种自律的作用。现实中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被人信仰,或者失去监督,或者法律人的良心缺失,也不会起到良好的效果。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因于专业知识水准的高低不同,当事人对律师服务的质量,无法从专业的角度进行监督,唯以诉讼的结果来检验服务的好坏。当诉讼结果与诉讼初衷相去甚远之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矛盾,就极可能爆发。

今天的中国,依法治国的号召提出已久,但法治理想的实现,非一日之功所能达也。当下之势态,做一名有法律良知的律师,在中国

这个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实在是一件痛苦的事。但法治理想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建立,不能没有律师,更不能缺少有法律良知的律师。律师的责任,在于秉行法律人的良知,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人特有思维定势为当事人提供诚信的服务。如果律师的服务水平低得连同行都把它当成笑话的典故;如果律师把打官司看成打关系;如果律师把抓案源视为法律服务的全部,那么律师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律师对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不能不让人怀疑。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意义,前提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刘星教授说,法律不被信仰,也不会有法治国家。在法学院求学的时候,一位学者曾语重心长地说:选择了法律,也就选择了痛苦。律师,一个选择了法律为生活内容的职业主体,欲达法治之理想,欲为和谐社会建设之服务,不得不有所取舍,也必有为之牺牲者。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奉行的格言:欲达法治理想,贵在勤勉尽责。这亦为贵达律师事务所名称之本义。每一个贵达人,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分子,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节音符,尽责勤勉而为之奋斗,是达理想之重要途径。今日法治社会的构建,舍弃法律人之责任,丢开法律人的良知,则于我国人权之保障,和谐社会之建设,相间何宜?律师之责任,不仅为个体对个体之责任,更为是一个职业者对一个社会所应尽的法律责任,是为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律师对法律良知操持的过程,既是信守法律人责任的过程,也是贯穿法治建设始终之过程。

律师的责任

贵阳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开春

最近中国律师网有一条这样的报道,湖南省衡东县一名71岁的老大爷向大通状告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谭志平及其所在单位衡东县司法局。因谭在受托代理的一起医患纠纷案中未尽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以致由于案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使委托人输掉了官司。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审理也是围绕着委托代理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由谁向法院起诉,以及委托方是否已把医患事实已告诉委托方之焦点进行。(参见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7-4-20/s39047.html)案件消息报道到此,已是相当明了不过,作为委托方的代理律师辩称双方事先就由谁向法院起诉约定不明,又称原告没有向受托方告之其与医院已签定有关协议之事实,这样的反驳实在令作为律师的同行们感到疑惑:一个律师在接到案件后,怎么能不去注意一下起诉案件的诉讼时效呢?在接案后又为何不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清楚?这对一个法律人来说,出现这样的失误,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早在前些年,从媒体上就经常看到当事人因为官司的事把委托律师告上法庭的纠纷,不过更多的是因为官司的败诉而把代理律师推上被告席;当然也有因为是风险代理官司,官司胜诉后,当事人眼红代理律师的收入而蓄意翻盘的事。在《今日说法》节目中,节目主持人撒贝宁曾不解地对嘉宾说:“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本为一条线上的同盟,为何又相互之间闹起不愉快的事?”细细分析这类发生在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之间因代理

的官司而发生的代理纠纷,不由得反思我国律师界所应关注的问题:律师的责任是什么?

在一般市民的眼里,律师的责任就是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对每一个当事人与律师来说,力争官司胜诉,这本为诉讼的初衷,原本无可厚非。然而官司的胜诉,仅为诉讼的最终目的,诉讼本身系为一个过程,欲达最终之目的,非仅一个愿望所能满足。案件事实本身,案件证据之充足性,法官素质,律师服务之质量等,均影响着案件最终结果。就案件代理本身而言,律师的作用,惟在为当事人提供尽职尽责之法律服务,以使诉讼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当事人总以为花钱请律师,一定会把案件摆平,于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还与律师保持着亲密的合作关系,若判决结果事与愿违,便感到上当受骗,其象是受“赔了夫人又折兵”之辱,于是把所有的冤屈都泼洒到律师身上。我们假设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已经尽职尽责,无重大过失的前提下,这种事的发生,不能不说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浅薄。公民视花钱请律师等同于花钱把案件摆平,把法律服务过程等同于诉讼的最终目的,在法律尚需不断普及的今天,实在是很无奈的事。我国的法律人,尤其是律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朱苏力教授在考察我国基层一个县的法律服务状况后说,现在我国民众的法律素养很低,在每一起法律纠纷中,若没有律师的参与,诉讼进程是相当缓慢的。法官与当事人的联系,可以通过律师代为转达。律师也可以协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因为律师的参与,可以避免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现因不理解什么叫“回避”、“举证”等而问个不停。在中国,当事人自然是离

不开律师,但对律师作用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这个社会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也不能没有律师。问题的根本是律师应如何更好地面对这样的现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很好地与当事人沟通。

不过,我国问题向来复杂,在如今法制逐渐健全,法治却需不断完善的今天,法律人从事法律之职业,尤感困惑。业界常常把律师分类为关系型、学者型、实务型、开拓型等,且认为关系型律师是目前中国律师群中混得最棒的。业内还有人惊叹律师学历越高收入越低之感!笔者在高级法院实习期间,听到一位资深法官感言:现在这些律师素质实在马虎,他们只关心把案源拉进来,却无心细细琢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成熟的中国来说,这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有水平的律师不一定接到案源,没有水平的关系型律师案源滚滚。不过笔者想要讨论的是,律师是否只在乎拉案源,而不用关心案件的法律分析?这便是律师的责任问题。

如果一个律师因疲于寻找案源,在接到案子之后已没有精力来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以至于在诉讼中输掉了官司,我们可能同情律师执业的艰辛,感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残酷;不过如果由于律师所犯的低级错误,而使一件简单的案件输掉的话,我们不得不怀疑律师的责任心问题,由此开始思考律师所应具有的责任应该是什么。笔者在自己的QQ空间留下一句话:学法律的人如果没有良心,也就不会有公正和责任。也许对那些科班毕业的法律人来说,把自己养成一个有法律良知的职业者,大概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当然非法科毕业的法律人,具有法律良知的职业者,也大有人在。有一位法学院的老师曾对

笔者谈起一件事,他的学生请求他帮忙办理一件事,他自己用心思索如何寻找最好办法。不过令这位老师不解的是,学生关心的不是从法律的渠道去解决问题,而是问老师有没有“擦边球”的方法。这位老师很是不快,他为自己的学生把法律人的良心和理念抛却脑后而难过。笔者以为,律师的责任,本源法律人的良知,有真正良知的人,会以法律人的态度和热情去做好受托的事务。这种良知,起源于个人之良心和品性;这种良知经过法律信仰和法治理念的熏陶,会转变成法律人所特有的责任感,转变成法律人特有的思维定势。法律人的良知是律师责任的心理素质基础,是律师责任的原始动力。法律人的责任心,如果仅理解为把当事人委托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一样尽责服务,还不能全面诠释这种职业的责任感。毕竟法律人的良知是在普通市民的一般良心之基础上经过法治理念和思维的提炼而成。我们把法律人,特别是律师的责任原始动力归之于法律人的良知,实在是由于这种内心的责任能够对法律人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发挥一种自律的作用。现实中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被人信仰,或者失去监督,或者法律人的良心缺失,也不会起到良好的效果。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因于专业知识水准的高低不同,当事人对律师服务的质量,无法从专业的角度进行监督,唯以诉讼的结果来检验服务的好坏。当诉讼结果与诉讼初衷相去甚远之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矛盾,就极可能爆发。

今天的中国,依法治国的号召提出已久,但法治理想的实现,非一日之功所能达也。当下之势态,做一名有法律良知的律师,在中国

这个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实在是一件痛苦的事。但法治理想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建立,不能没有律师,更不能缺少有法律良知的律师。律师的责任,在于秉行法律人的良知,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人特有思维定势为当事人提供诚信的服务。如果律师的服务水平低得连同行都把它当成笑话的典故;如果律师把打官司看成打关系;如果律师把抓案源视为法律服务的全部,那么律师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律师对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不能不让人怀疑。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意义,前提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刘星教授说,法律不被信仰,也不会有法治国家。在法学院求学的时候,一位学者曾语重心长地说:选择了法律,也就选择了痛苦。律师,一个选择了法律为生活内容的职业主体,欲达法治之理想,欲为和谐社会建设之服务,不得不有所取舍,也必有为之牺牲者。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奉行的格言:欲达法治理想,贵在勤勉尽责。这亦为贵达律师事务所名称之本义。每一个贵达人,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分子,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节音符,尽责勤勉而为之奋斗,是达理想之重要途径。今日法治社会的构建,舍弃法律人之责任,丢开法律人的良知,则于我国人权之保障,和谐社会之建设,相间何宜?律师之责任,不仅为个体对个体之责任,更为是一个职业者对一个社会所应尽的法律责任,是为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律师对法律良知操持的过程,既是信守法律人责任的过程,也是贯穿法治建设始终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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