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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制述论
作者:陆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
摘 要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确立了旨在预防司法腐败和减少冤假错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但是从这一制度实行几十年的情况看,虽有一定作用,但效果不好且问题不少,需要对其重新定位和改革。2013年中央政法委发文要求构建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这一制度与错案责任追究制相类似,它的构建可以借鉴错案追究制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 错案追究制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法官责任制度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陆强,江西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51-02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12条要求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是为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而提出的一个构想,目前一些省份已经先行一步 ,出台了相应的办法,是有利的尝试。当然,这一制度不能仅停留在司法部门的内部层面,最终需要法律化和规范化。错案追究制是一种责任监督制度,在实行几十年后,已到了不得不改进的地步,而且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也带有取代它的意味。然而,错案追究制度实施多年以来,虽成果不大但也对冤假错案的抑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多年的经验对新的制度建构很有益。
一、错案追究制的缘起与现状分析
我国错案追究制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1990年秦皇岛市法院在全国率先确立了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此后各地纷纷效仿。1998年,最高院分别发布了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将错案追究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确立下来。
虽有司法文件作为依据,但其法律依据缺乏。《法官法》第32条对法官的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第33条规定违反前一条款的处罚,其行为规范与错案追究制对法官行为要求在有些重叠,但《法官法》没有确立错案追究制度。《检察官法》与《法官法》的规定如出一辙,其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行为规范和违反后果,也未明确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的初衷是对司法的监督,作为法院内部监督的一项措施,对保障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这一制度的督促下,法官的责任心有所增强,能主动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水平。此外,相对意义上,对于减少错案发生,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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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制述论
作者:陆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
摘 要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确立了旨在预防司法腐败和减少冤假错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但是从这一制度实行几十年的情况看,虽有一定作用,但效果不好且问题不少,需要对其重新定位和改革。2013年中央政法委发文要求构建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这一制度与错案责任追究制相类似,它的构建可以借鉴错案追究制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 错案追究制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法官责任制度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陆强,江西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51-02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12条要求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是为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而提出的一个构想,目前一些省份已经先行一步 ,出台了相应的办法,是有利的尝试。当然,这一制度不能仅停留在司法部门的内部层面,最终需要法律化和规范化。错案追究制是一种责任监督制度,在实行几十年后,已到了不得不改进的地步,而且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也带有取代它的意味。然而,错案追究制度实施多年以来,虽成果不大但也对冤假错案的抑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多年的经验对新的制度建构很有益。
一、错案追究制的缘起与现状分析
我国错案追究制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1990年秦皇岛市法院在全国率先确立了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此后各地纷纷效仿。1998年,最高院分别发布了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将错案追究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确立下来。
虽有司法文件作为依据,但其法律依据缺乏。《法官法》第32条对法官的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第33条规定违反前一条款的处罚,其行为规范与错案追究制对法官行为要求在有些重叠,但《法官法》没有确立错案追究制度。《检察官法》与《法官法》的规定如出一辙,其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行为规范和违反后果,也未明确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的初衷是对司法的监督,作为法院内部监督的一项措施,对保障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这一制度的督促下,法官的责任心有所增强,能主动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水平。此外,相对意义上,对于减少错案发生,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