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润律师: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无效的法律适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行为的三种判决方式,即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那么三种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笔者做一简要探讨。
首先,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七种情形:(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对于该七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掌握。
其次,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分两款进行了规定。即:(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由此可见,确认违法是撤销行政行为的补充。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再者,确认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因此,确认无效是针对重大违法,也就是违法程度高的一种判决。但是,该判决是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一般才会判决无效。
那么,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可以相互转化。通过前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上已经明确了三种形式的法定适用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撤销之诉可以转化为确认违法之诉。这一点,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不会做出撤销的行政判决。确认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和确认违法之诉是否可以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此处的确认无效与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甚相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无效之诉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不告不理,而且是建立在行政行为重大违法的前提下。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驳回还是选择使用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还是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
此外,行政行为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及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自始至终的否定还是阶段性的否定。及判决的追溯力问题,是否定到作出之时,还是否定到判决之日。目前存在争议。
再者,确认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在司法界也存有争议。
因此,对于前述三种判决的选择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针对确认无效之诉,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指导司法实践。
北京京润律师: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无效的法律适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行为的三种判决方式,即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那么三种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笔者做一简要探讨。
首先,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七种情形:(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对于该七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掌握。
其次,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分两款进行了规定。即:(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由此可见,确认违法是撤销行政行为的补充。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再者,确认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因此,确认无效是针对重大违法,也就是违法程度高的一种判决。但是,该判决是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一般才会判决无效。
那么,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可以相互转化。通过前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上已经明确了三种形式的法定适用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撤销之诉可以转化为确认违法之诉。这一点,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不会做出撤销的行政判决。确认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和确认违法之诉是否可以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此处的确认无效与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甚相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无效之诉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不告不理,而且是建立在行政行为重大违法的前提下。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驳回还是选择使用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还是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
此外,行政行为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及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自始至终的否定还是阶段性的否定。及判决的追溯力问题,是否定到作出之时,还是否定到判决之日。目前存在争议。
再者,确认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在司法界也存有争议。
因此,对于前述三种判决的选择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针对确认无效之诉,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