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交易期货交易所标准期货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商品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四)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定时间段内现货需求数量相匹配;
(五)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时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审批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董事会期货领导小组风险管理员
期货操作小组期货交易员
期货结算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并开展相关业务。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管副总经理等。期货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安排小组成员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制度的制定,并审定相关制度规定,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责;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其职责分别如下: 期货操作小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立期货交易员、期货结算员、会计核算员、资
金调拨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风险管理专员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每月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四)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期货操作小组下设期货交易员、期货结算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期货交易员:负责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期货业务建议;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按通过审批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实际操作;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二)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三)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监督和资金账户的管理;根据经审批的套期保值计划和交易方案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四)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五)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条 期货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与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是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
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签署,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 期货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平仓方式、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付款申请单》审批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期货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收款通知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六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从中国证监会保证金监控中心获取并打印日账单,同时对照期货经纪公司寄送的加盖结算章的每日和每月结算单,打印并传递给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期货结算员复核交易是否复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额。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现货金属销售情况,完成相应品种数量的期货头寸平仓。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按现已执行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与国家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认真选择境内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期货业务人员要求: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应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期货领导小组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操作小组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采购及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应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操作小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操作小组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境内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操作小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操作小组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应至少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交易品种、拟投入资金、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由期货领导小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期货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期货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违规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期货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并持续完善奖惩考核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交易期货交易所标准期货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商品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四)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定时间段内现货需求数量相匹配;
(五)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时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审批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董事会期货领导小组风险管理员
期货操作小组期货交易员
期货结算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并开展相关业务。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管副总经理等。期货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安排小组成员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制度的制定,并审定相关制度规定,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责;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其职责分别如下: 期货操作小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立期货交易员、期货结算员、会计核算员、资
金调拨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风险管理专员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每月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四)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期货操作小组下设期货交易员、期货结算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期货交易员:负责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期货业务建议;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按通过审批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实际操作;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二)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三)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监督和资金账户的管理;根据经审批的套期保值计划和交易方案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四)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五)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条 期货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与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是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
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签署,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 期货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平仓方式、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付款申请单》审批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期货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收款通知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六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从中国证监会保证金监控中心获取并打印日账单,同时对照期货经纪公司寄送的加盖结算章的每日和每月结算单,打印并传递给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期货结算员复核交易是否复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额。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现货金属销售情况,完成相应品种数量的期货头寸平仓。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按现已执行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与国家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认真选择境内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期货业务人员要求: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应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期货领导小组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操作小组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采购及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应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操作小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操作小组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境内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操作小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操作小组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应至少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交易品种、拟投入资金、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由期货领导小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期货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期货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违规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期货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并持续完善奖惩考核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