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及社会监督有关政策法规

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价格监督检查隶属本局领导,接受上级物价部门业务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辖区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并依据价格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和实施处罚决定,具体职责是:

1、学习贯彻落实、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和法律、法规,促使价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价格秩序;

2、监督本县收费单位和经营者执行国家规定作价原则、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监督提价申报制度,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执行,监督明码标价的落实;

3、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二十四字方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价格查处案卷的收集,整理与保管;

5、价格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反馈;

6、负责实施价格举报制度,对每件价格举报详细登记,认真查处,及时回复;

7、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价格自律;

8、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

9、指导职工、群众等基层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0、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的价格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价格社会监督

价格社会监督是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实行价格管理的一项职能活动,它是价格监督的重要补充,组成全方位的监督的统一整体,也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享受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单位(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有权进行宣传国家的价格法规,揭露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公开报道典型案例,介绍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好的单位和先进经验,同时也对价格进行舆论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可以聘请:乡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以及纪检监察、工商管理新闻舆论等部门员为价格监察检查员,形成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检查网络。

三、价格社会监督的范围及职能

价格社会监督行政上隶属原机构,业务上属物价局领导。其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个体商户或农村集贸市场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能有: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价格法规、政策,把国家的人价格法规、政策及时地宣传到农村;

2、在县物价部门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和农村的价格管理;

3、对市场的价格动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县物价局反馈信息,开展价格咨询,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农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发家致富提供第一信息;

4、对涉农价费行政、事业部门的价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批评、劝告,制止其违法行为,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对情节严重或不听从劝告的,应向物价局提出处理建议,并协助执行。

6、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意见和要求。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及社会监督有关政策法规

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价格监督检查隶属本局领导,接受上级物价部门业务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辖区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并依据价格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和实施处罚决定,具体职责是:

1、学习贯彻落实、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和法律、法规,促使价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价格秩序;

2、监督本县收费单位和经营者执行国家规定作价原则、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监督提价申报制度,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执行,监督明码标价的落实;

3、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二十四字方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价格查处案卷的收集,整理与保管;

5、价格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反馈;

6、负责实施价格举报制度,对每件价格举报详细登记,认真查处,及时回复;

7、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价格自律;

8、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

9、指导职工、群众等基层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0、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的价格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价格社会监督

价格社会监督是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实行价格管理的一项职能活动,它是价格监督的重要补充,组成全方位的监督的统一整体,也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享受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单位(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有权进行宣传国家的价格法规,揭露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公开报道典型案例,介绍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好的单位和先进经验,同时也对价格进行舆论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可以聘请:乡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以及纪检监察、工商管理新闻舆论等部门员为价格监察检查员,形成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检查网络。

三、价格社会监督的范围及职能

价格社会监督行政上隶属原机构,业务上属物价局领导。其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个体商户或农村集贸市场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能有: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价格法规、政策,把国家的人价格法规、政策及时地宣传到农村;

2、在县物价部门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和农村的价格管理;

3、对市场的价格动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县物价局反馈信息,开展价格咨询,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农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发家致富提供第一信息;

4、对涉农价费行政、事业部门的价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批评、劝告,制止其违法行为,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对情节严重或不听从劝告的,应向物价局提出处理建议,并协助执行。

6、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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