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合同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入驻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为有效整合政府企业服务资源,共同开拓大学生服务市场,双方本着“合作创新、服务企业、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共同开展合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模式

1.1 甲方授予乙方“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合作商”身份,将乙方纳入甲方电子服务商体系,以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为依托,对外合作开展业务。

1.2 乙方以非独家合作服务商身份加入甲方服务商体系,遵循甲方服务体系规则,利用甲方服务中心平台和资源拓展业务,并与甲方分享合作收益。

第二条 合作领域

2.1 双方合作开展的业务领域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 2.2 如双方需在其他方面进行合作,需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条 合作区域

3.1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业务的产品。 3.2 如乙方增加新的产品,将以函件形式告知甲方。

第四条 合作授权

4.1 本协议生效后及有效期间内,乙方有权以南昌森立贸易有限公司指定“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合作商”名义进行对外宣传;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自身基地合作体系成员,对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4.2 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对方形象、声誉、利益及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授权对方在宣传资料、公共活动、媒体宣传、网站展示中使用对方公司名称、企业标识、图形及文字信息。

4.3 双方确认,双方互为本协议约定业务的独立合作方,非对方代理人或合伙人,除本协议约定业务外,不得以对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或作出任何承诺。

第五条 合作内容

5.1 乙方作为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合作商,应服从基地运营管理,参加甲方或基地举办的各类营销推广活动,参加甲方组织的孵化培训会,并提供各类资源支持。甲方及基地将充分利用整合资源,为乙方提供各类便利,积极支持乙方业务拓展。

5.2 双方利用自身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资源和服务优势,积极宣传对方产品及服务;双方另可通过联合举办客户对接会、论坛、研讨会等方式,合作开展客户开拓活动。

5.3 如乙方需安排工作人员入驻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甲方可提供场所便利,所入驻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负责劳动人事管理,但应遵守基地管理规则。

5.4 如客户与乙方洽谈成功后,需签订合同的,由乙方与客户自行签署合作协议,或向甲方申请签署合同所需资质支持,甲乙双方均持有该协议原件。

5.5 如乙方自有资质,须以其自身名义向客户提供合作协议,并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全部责任;如需甲方提供资质与客户签署协议,则需向甲方签署《免责说明书》。

第六条 甲方政策支持

6.1 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宽带、办公家具、电脑等; 6.2提供1-500平米仓库储存及管理; 6.3 协助乙方申请1-10万无抵押免息贷款;

6.4 免费提供各项电子商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6.5 提供相关行业资质支持,或免费为乙方代办企业资质; 6.6 各项货源渠道信息;

6.7 提供相应的融资平台,直接与天使投资进行对接; 6.8 减免所有营业税;

6.9 协助乙方申报南昌市电子商务专项基金;(5-40万/年)

6.10 协助乙方申请大学生青年就业补助;(300-700元/月/人*10月) 6.11 年度优秀创业合作商人民币10万奖励;

第七条 合作期限及考核

7.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三年,自2014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的,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7.2 乙方作为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服务商,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行为和服务品质进行考核,如乙方出现任何非法经营、不诚信及其他严重影响声誉的行为,在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服务中心指定服务商身份,提前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联系机制

8.1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大力推进双方的合作进程,积极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8.2 双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如有更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甲方: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8.3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传递的通知均为有效通知。

第九条 保密

9.1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磋商、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信息资料,及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或在本协议之外使用。 9.2 此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十条 转让

10.1 在一方发生资本运作等因素进行整体合并,或分立情形下,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由合并或分立后继受该业务的新合作商承担。

10.2 除上述情形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1.2 如发现任何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立即通知对方更正,违约行为累计达二次或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违约方五日内未更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11.3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协议签署后,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电信中断、黑客攻击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延误、限制或阻碍任一方履行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的,则该方可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免于承担责任。

12.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告知另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情况、理由和有效证明,并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或替代方案,促进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

13.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13.2 在一方出现第11.2条情形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3.3 任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的,本协议终止。

13.4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方公司名称、企业标识、图形及文字信息,并不得以合作方等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或做出任何可能引人误解的表述、行为或暗示。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机制

14.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4.3 在诉讼期间,除涉讼条款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由补充协议完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2 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时,另一方未执行或履行相关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对任何款项或表现的接受,亦不应视为放弃追究该方在先违约或其它违约的权利。

15.3 如本协议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其他条款仍应保持完全效力,双方应另行协商替换为与原条款尽可能接近的可执行条款。

15.4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地址:

电话: 代表人:

申请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代表人:

受理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日期: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入驻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为有效整合政府企业服务资源,共同开拓大学生服务市场,双方本着“合作创新、服务企业、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共同开展合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模式

1.1 甲方授予乙方“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合作商”身份,将乙方纳入甲方电子服务商体系,以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为依托,对外合作开展业务。

1.2 乙方以非独家合作服务商身份加入甲方服务商体系,遵循甲方服务体系规则,利用甲方服务中心平台和资源拓展业务,并与甲方分享合作收益。

第二条 合作领域

2.1 双方合作开展的业务领域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 2.2 如双方需在其他方面进行合作,需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条 合作区域

3.1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业务的产品。 3.2 如乙方增加新的产品,将以函件形式告知甲方。

第四条 合作授权

4.1 本协议生效后及有效期间内,乙方有权以南昌森立贸易有限公司指定“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合作商”名义进行对外宣传;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自身基地合作体系成员,对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4.2 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对方形象、声誉、利益及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授权对方在宣传资料、公共活动、媒体宣传、网站展示中使用对方公司名称、企业标识、图形及文字信息。

4.3 双方确认,双方互为本协议约定业务的独立合作方,非对方代理人或合伙人,除本协议约定业务外,不得以对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或作出任何承诺。

第五条 合作内容

5.1 乙方作为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合作商,应服从基地运营管理,参加甲方或基地举办的各类营销推广活动,参加甲方组织的孵化培训会,并提供各类资源支持。甲方及基地将充分利用整合资源,为乙方提供各类便利,积极支持乙方业务拓展。

5.2 双方利用自身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资源和服务优势,积极宣传对方产品及服务;双方另可通过联合举办客户对接会、论坛、研讨会等方式,合作开展客户开拓活动。

5.3 如乙方需安排工作人员入驻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甲方可提供场所便利,所入驻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负责劳动人事管理,但应遵守基地管理规则。

5.4 如客户与乙方洽谈成功后,需签订合同的,由乙方与客户自行签署合作协议,或向甲方申请签署合同所需资质支持,甲乙双方均持有该协议原件。

5.5 如乙方自有资质,须以其自身名义向客户提供合作协议,并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全部责任;如需甲方提供资质与客户签署协议,则需向甲方签署《免责说明书》。

第六条 甲方政策支持

6.1 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宽带、办公家具、电脑等; 6.2提供1-500平米仓库储存及管理; 6.3 协助乙方申请1-10万无抵押免息贷款;

6.4 免费提供各项电子商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6.5 提供相关行业资质支持,或免费为乙方代办企业资质; 6.6 各项货源渠道信息;

6.7 提供相应的融资平台,直接与天使投资进行对接; 6.8 减免所有营业税;

6.9 协助乙方申报南昌市电子商务专项基金;(5-40万/年)

6.10 协助乙方申请大学生青年就业补助;(300-700元/月/人*10月) 6.11 年度优秀创业合作商人民币10万奖励;

第七条 合作期限及考核

7.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三年,自2014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的,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7.2 乙方作为森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服务商,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行为和服务品质进行考核,如乙方出现任何非法经营、不诚信及其他严重影响声誉的行为,在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服务中心指定服务商身份,提前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联系机制

8.1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大力推进双方的合作进程,积极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8.2 双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如有更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甲方: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8.3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传递的通知均为有效通知。

第九条 保密

9.1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磋商、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信息资料,及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或在本协议之外使用。 9.2 此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十条 转让

10.1 在一方发生资本运作等因素进行整体合并,或分立情形下,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由合并或分立后继受该业务的新合作商承担。

10.2 除上述情形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1.2 如发现任何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立即通知对方更正,违约行为累计达二次或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违约方五日内未更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11.3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协议签署后,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电信中断、黑客攻击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延误、限制或阻碍任一方履行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的,则该方可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免于承担责任。

12.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告知另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情况、理由和有效证明,并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或替代方案,促进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

13.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13.2 在一方出现第11.2条情形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3.3 任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的,本协议终止。

13.4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方公司名称、企业标识、图形及文字信息,并不得以合作方等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或做出任何可能引人误解的表述、行为或暗示。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机制

14.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4.3 在诉讼期间,除涉讼条款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由补充协议完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2 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时,另一方未执行或履行相关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对任何款项或表现的接受,亦不应视为放弃追究该方在先违约或其它违约的权利。

15.3 如本协议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其他条款仍应保持完全效力,双方应另行协商替换为与原条款尽可能接近的可执行条款。

15.4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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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代表人:

申请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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