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镇暂住的人员。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___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村(居委会)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出租屋须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第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5日内在扣税帐户存足当期税费。由于扣税帐户存款不足导致无法扣收税费的,视作逾期申报纳税。第九条房屋租赁税费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流管办协助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会同流管办另行制定。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时,应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村(居委会)应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服务区域或本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镇暂住的人员。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___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村(居委会)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出租屋须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第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5日内在扣税帐户存足当期税费。由于扣税帐户存款不足导致无法扣收税费的,视作逾期申报纳税。第九条房屋租赁税费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流管办协助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会同流管办另行制定。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时,应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村(居委会)应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服务区域或本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相关内容

  • 乡镇工作小结
  • xx年以来,我区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把其做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额敏”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将流动人口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制度措施,强化管理工作,保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 ...

  • [法律法规]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 [阅读全文]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9年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 ...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

  • 乡镇综治专业化体系建设标准规范
  • 乡镇综治专业化建设标准 一.组织机构挂牌要求 1.乡(镇)街道悬挂三块大牌匾,名称分别为 "××区(县.市)××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区(县.市)××街道(乡.镇)党(工)委政法委员会"."××街道(乡.镇)综治维稳中心& ...

  • 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 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政法综治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热门课题,社会管理工作能否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加强与创新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与"赶超进位.跨越发展"战略目标的胜利实现.由于社会管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紧万象,涉及面广,现结合部门 ...

  •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430(颁布时间) 20000430(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文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 ...

  •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问题与治理对策
  • 摘 要 以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调查分析为依托,在总结近期出租房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温州市工作实际,从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加大基层基础治理力度,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作用,提高居住者责任意识四方面,提出了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和治理对策. 关键字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 ...

  • 乡镇计生工作总结
  • ××年度主要计生指标完成情况;我镇地处城关,是全县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也是流动人口的聚居地。全镇管辖三个行政村、六个社区居委会、三个农茶场以及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多个,辖区内有常住人口人,其中农业人口人,城镇居民人。育龄妇女人,占总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人,占总人口的·,一年来计生各项指标完成较好的有 ...

  • 新林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 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办事指南(项目不全,仅供参考) 惠 民 帮 扶 窗 口 一.项目名称:家电下乡补贴发放 二.申请条件:购买的家电属于国家规定范围的品牌.型号.规格 三.申报材料: 所购买商品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补贴 类家电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 ...